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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證申領條件
導游證書簡稱“導游證”,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注冊、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以下是小編分享的導游證申領條件,歡迎大家閱讀!
一、導游證申領條件
導游證是國家準許從事導游工作的證件,也是導游人員執業的必備條件,要求導游人員執業必須具有導游證,是為了保證導游服務質量和便于旅政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因此,《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門申領導游證。”由此可見,申請領取導游證應取得的條件是:
已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即通過全國導游人員資格統一考試,是獲得國家旅游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這是申請領取導游證書的前提條件。
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是指專職導游人員,是旅行社的雇員,既旅行社的正式員工。導游人員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導游人員在旅行社有完成擔任的工作、遵守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的義務,旅行社則有按導游人員工作的數量和質量付給工資,并提供相應勞動條件的義務。
“導游服務公司”是指從事導游人員業務管理、培訓,并為旅行社和導游人員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務的企業,在導游人員和旅行社之間起橋梁作用,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的人員,可以是專職導游人員,也可以是非專職導游人員,但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員工。他們在導游公司登記后,當某旅行社需要導游人員時通過該導游公司可聘用之。這種聘用關系有較明顯的季節性和時間性,通常在旅游旺季、旅行社導游人員不足時通過導游人員服務公司聘用所需導游人員,待旅游旺季結束,旅行社與受聘導游人員的聘用關系也隨之終止。
3.品行良好無不良記錄。是指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未被吊銷導游證的人員。將此條作為申領導游證的條件之一,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私自招徠、接待旅游者,擾亂旅游市場正常經營秩序的突出問題。
二、導游證申領程序
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及實踐經驗,取得導游人員資格后申領導游證的程序大體是:[4]
(一)積累工作經驗
準備從事導游工作的人員在通過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后,須在一家旅行社實習期滿至少3個月以上,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游公司登記,由旅行社或導游公司對申請人的品行和業務能力進行考評并作出結論。
(二)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門申報: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門應當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發現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的情形,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旅政部門頒發導游證,是現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準予申請領取導游證人員從事導游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直接決定了申請人能否從事導游職業,直接影響著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表達了三層含義:
(1)旅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領人,必須在收到申請人領取導游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這是一條強制性規定,這表明,旅政部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申請人必須頒發導游證,不允許存在“可以不予頒發”的情形。
(2)對符合申領條件逾期不予頒發或答復,使申領人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這是旅政部門的一種不作為的失職表現,申領人可依照《行政復議法》向上一級旅政部門申請復議,或者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情形,僅限于《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旅政部門只有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出現時,才可以決定不予頒發導游證,同時,對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旅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領人。
頒發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部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政管理部門,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政管理部門規定。國務院旅政管理部門即有權規定樣式規格并統一制作,也可以統一規定樣式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分別制作和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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