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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格式條款的導游資格考試考核內容
導語:下面是關于導游資格考試中涉及的格式條款的相關內容。他有利于減少交易成本但同時也可能帶來事實上的不公平。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1、概念: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特征:a.單方事選決定性;b.重復使用性;c.書面明示方式;d.法律或事實上的壟斷性。(法律上的壟斷性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如鐵路、自來水、煤氣、電力供應等,享有的經營壟斷權,事實上的壟斷性如保險合同的訂立)
3、利弊:利的方面:a.有利于減少交易成本;b.可彌補法律不足;c.可預測經營成果
弊的方面:可能產生事實上的不公平
4、提供格式條款者的責任(義務)
a、遵循公平原則(如旅行社出境旅游7天,國內旅游3天解除合同不承擔責任的問題分析);b、履行提示或說明的義務
5、格式條款無效的問題
A、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5類情形)
a、《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5種)
①一方經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
b.《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免責條款”無效的2種情形)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c.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免除自己責任(如店堂告示、探險旅游安全警示問題分析); d.加重對方責任; e.排除對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如旅游強制購物問題)
B、判定依據(4點)
a.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b.是否嚴重違背社會公德;
c.是否背離合同本質; d.是否嚴重背離合同公正原則
6、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原則
a.解釋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原則
案例分析:案例庫4分析。“遙看五指山,俯看萬泉河”案例分析。
b.解釋采用非格式條款優于格式條款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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