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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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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書的種類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非轉讓背書分為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質押背書是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2.背書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背書人名稱
(2)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注意】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單的使用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xù)
(1)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注意】非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xù)性。
5.不得進行的背書
(1)條件背書——條件無效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背書無效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
(3)限制背書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喪失流通性)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4)期后背書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6.背書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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