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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偶然所得
導讀:初級會計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零散、覆蓋全面,為方便考生復習,應屆畢業生小編整理相關考點供大家參考。
【內容導航】:
(一)偶然所得
(二)其他所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
1.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2. 免稅的偶然所得
(1)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偶然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3. 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送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4.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每次收入額×20%
其他所得
1.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2. 確有必要征稅的其他個人所得,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例如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受贈所得;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具體情形 | 個人所得稅處理 |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 | |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 |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 | 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 | 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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