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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免抵退”辦法的賬務處理方法
本文從貨物出口、月末結算、收到出口退稅款等分錄總結生產企業“免抵退”辦法的賬務處理方法。請大家就跟隨小編的步伐一起去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內容吧!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2)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
拓展:代為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會向發放給個人代理人(不是本公司職員)的代理費,當然,是沒有發票的。針對這一情況,應該算工資支出,還是必須要取得發票才能列支?
此處的代理費,實質上市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提供勞務或者服務所的,且非公司員工,應該去的發票后才能列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代為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餐飲、娛樂業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為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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