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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業務風險控制辦法
導語: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為了規避外貿業務風險,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遵照執行。以下是詳細內容介紹。
一、各類出口業務需按照公司制定的業務流程和業務管理辦法執行,遇到問題逐級請示,相互探討,建立一套科學的業務模式,不得依據以往經驗處理新問題。
二、客戶風險控制;
1、對新客戶資信一定要通過專業信用調查機構進行詳細調查,不能憑主觀印象判斷。在沒有掌握其準確資信的情況下不要與其進行信用交易;
2、不能因客戶前幾筆按時付款就放松警惕,盲目采用付款交單、承兌交單等信用方式,給客戶信用應有前提條件和科學依據,對資信實力不足的企業應尋求債權保障;
3、在以前欠款尚未付清之前,不應繼續給客戶信用。或停止發貨,或要求預付全部貨款,或要求其開信用證;
4、客戶作出付款承諾后,應要求其先履行一部分以表誠意,并嚴格督促其履行協議。
三、合同風險控制;
1、在出口合同談判與簽訂階段的防范措施
在談判和簽訂階段,加強資信調查是確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調查中要重點了解對方的企業性質、貿易對象的道德、貿易經驗等,特別是貿易伙伴的資金及負債情況,經濟作風及履約信用等,主要防范合同文本的風險。
(1)談判前參照完善的格式樣本談判,避免遺漏有關條款。
(2)盡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自己掌握主動權。
(3)對方提供的合同,防止看不見的條款“影子條款”。對方提供的合同,帶回公司考慮后再簽,不要匆忙簽字。
(4)在磋商過程中,E—MAIL、傳真或口頭等方式的,約定以簽訂正式合同確認書為準,使合同具有確定性、公開性、告誡性,避免電子證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傳真)的證據缺陷。
(5)業務條款的風險防范(以支付條款為例)
如果是匯付方式,盡量在合同條款中要求進口商提供銀行保函。
如果采取托收方式,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國家對D/P方式,常常按照D/A方式處理的做法;更要注意設法在進口商付款前確保貨物的所有權,防止錢貨兩空;在辦理托收時不要在托收委托單上指定代收行。
如果是L/C方式,要注意規定對方開證時間、開證銀行,并要求進口商退貨時須3套正本提單全退回方可。
(6)重視法律條款。
①違約金條款:違約金條款第一不要遺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為太高導致條款無效,等于讓裁判庭自己決定。
②商檢條款:商檢證書是買賣雙方結算、計算關稅、判斷是非辦理索賠的依據。合同應對檢驗標準、檢驗期限、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狀檢驗,以及對標的物質量和數量提出異議和答復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商拖延不決。
③不可抗力條款:最好在國際合同中盡量列舉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證明條件、通知期限,這可以避免進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由于國外執行難等許多原因,最好約定仲裁條款。條款表述要規范,不能模棱兩可造成麻煩。
⑤法律適用條款: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解決爭議。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條款:
(7)防止侵犯外國專利權。因為目前我國出現較多此類糾紛,要注意避免侵權帶來的收匯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8)可以規定“貨物所有權保留”條款。在不影響正常貿易情況下,約定在進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貨款之前,貨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2、在出口合同履行階段的防范措施
嚴格履行出口合同,履行交貨交單等義務,這是安全、及時收匯的必要條件。
以下以L/C收匯方式為例:
(1)訂立合同后,出口方應要求進口方盡快開立L/C,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時間。
(2)收到L/C后,注意防范L/C本身的風險
①慎防假證,有時進口商利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誘,引誘出口商發貨,騙取貨物。可根據銀行出證格式并緊列有無描繪、深改、剪粘、挖補等跡象,或電話聯系,中國方向銀行咨詢。
②嚴格審證,防范信用證“軟條款”。常見的軟條款有: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貨物備妥待運行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
貨到目的港后,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
信用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或經開證人確認通知生效;
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印鑒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
(3)注意繕制單據。
(4)注意L/C與合同不符的處理,重視改證。
3、在出口合同收匯索賠階段的防范措施
(1)發現收匯困難,業務員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進入預警程序。
(2)及時采取緊急補救措施
①財產保全貨物:通知承運人停止交貨、留置貨物;或者及時聯系協作公司在目的港照料貨物。
②減損措施:如保護貨物、及時清關、及時檢驗、易腐霉爛貨物的及時變賣處理等。
③行使合同履行抗辯權:扣減相應的貨款或貨物;中止履行,行使中途停運權等。
④及時通知:如不可抗力、遲延催告、發生保險事故、解除合同等。
⑤證據保全:對沒有采取紙面證據的合同訂立、變更、履行證據進行靈活補救等。
⑥如票據丟失要采取及時掛失等。
⑦必要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⑧必要時,依法申請公安機關扣留或禁止在國內的債務人出境等。
(3)索賠過程中要善用“保留索賠權利”。
(4)注意對調解協議設定生效條件。
(5)產生糾紛后協商解決時,正確選擇索賠對象,必要時咨詢專家或律師的意見。
四、出口貿易方式的選擇風險控制
1、對出口收匯方式的選擇
收匯方式按照以下順序選擇:先付款后發貨<信用證<付款交單托收<承兌交單托收<先發貨后付款。
2、對出口外匯安全保障的選擇
對于標的和風險較大出口業務,可以選擇備用信用證、銀行保函、進口商非保證擔保、出口信用保險四種方式,增加出口收匯安全保障。
3、對貿易術語方式的選擇
對于出口業務,盡量采取CIF或C&F。一定要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4、對結算銀行的選擇
選擇信譽好、有關聯方銀行進行結算,便于及時處理修改單證、及時通知等,能有效避免吹毛求疵導致單證不符拒付的問題。
5、對承運人和貨貸的選擇
盡可能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貸安排運輸。如果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貸安排運輸,我方應指定境外貨貸的提單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貸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6、外匯風險防范措施的選擇
要選擇好幣種,可利用保值措施,簽定保值條款等。
五、安全收匯風險控制
(1)收匯風險的合同審查與評估制度
①業務員必須上報進行評估、審批的合同:
第一筆貿易往來的合同; 外 貿 知 識
外商指定承運人并制定貨代的合同;
D/A支付方式的合同;或者合同履行中的D/P改D/A方式;因單證不符信用證方式改D/A方式的合同;
貿易金額超過5萬美元的合同;
采用外商提供樣本的貿易合同;
需要進行出口信用保險等保障安全的合同;
其它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合同。
②風險評估。根據風險大小,制訂風險級別低、中、高三種制度分別處理。重大合同附律師意見書。審查內容包括對方履行能力方面,如對方資信的有關資料和調查;合同主體方面,買賣方公司名字與蓋章、簽字是否相符,外貿代理權的授權書;合同形式與條款方面,審查業務條款與法律條款的法律效力和經濟安全性。
(2)收匯跟蹤督查制度
①出口合同與傳真備案制度。規定所有的出口合同和履行中傳真往來,各業務員必須復印備案。
②出口收匯方式管理規范。以常用的信用證為例,按照審證、改證、制單、審單、交單、改單、單據的歸檔制定管理規范,對登記交卡、流轉交接、保管管理制定規范制度。
③風險預警制度。根據國際慣例,對應收款逾期10天的,進入預警程序;超過20天的要匯總情況研究處理。一旦進入預警制度,應當及時聽取公司法律顧問的意見,啟動防范措施,注意傳真來往和對貨物的控制等等。
(3)業務員風險防范培訓與責任制度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狀況,針對國際市場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業務員進行培訓,建立建立過錯責任獎懲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有內外串通損公肥私的一定要嚴肅處理,情況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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