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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條件及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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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條件及相關要求
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其法律關系主體是相當廣泛的。該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這里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具體包括:
1.各類生產經營企業
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企業主要有兩種,即依照企業法注冊登記或者經批準成立的企業和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1)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企業。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環球職業教育在線 于谷順主講
2.個體工商戶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雇工6人以下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雖然不是企業法人,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安全生產也必須適用《安全生產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數人從事小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人員,是最小的生產經營單元,也要遵守《安全生產法》。
4.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有兩種: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許多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適用《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也屬于該法調整。
(二)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界定,應當把握以下3點:
(1)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千差萬別,法律不宜也難以做出統一的規定。
(2)相關安全生產立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3)安全生產條件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始終都要具備,并需不斷補充完善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居于全面領導和決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首先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的六項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組織實施。 環球職業教育在線 于谷順主講
(2)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副職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按照分工,協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專職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專設或者指定的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分工,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班組長是生產經營作業的直接執行者,負責一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重大。班組長應當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5)崗位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從事生產經營作業的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堅守崗位,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做出嚴格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標準,還要通過決策予以保障。為了解決誰投入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環球職業教育在線 于谷順主講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由于安全生產所需資金不足導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
1.什么叫事故?
答:事故是指人們在有目的地進行生產勞動中突然發生意外事件,迫使生產暫時停止或人員受到傷害。事故是生產實踐異常的突變。
2.什么是安全?
答:安全是指沒有受到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人類的整體與生存環境資源的和諧相處,互相不傷害,不存在危險、危害的隱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安全是在人類生產過程中,將系統的運行狀態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環境可能產生的損害控制在人類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狀態。
3.什么是勞動保護?
答:勞動保護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采取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條件和行為,防止事故和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其內容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工保護、未成年工保護、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
4.什么叫把三違?
答: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5.什么叫四不傷害原則?
答: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受傷害。
6.什么叫四不放過原則?
答:對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事故傷害程度
答:分為輕傷、重傷、死亡。
8.什么叫輕傷?
答: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9.什么叫重傷?
答: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規范、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失能損失超過105個工日。
10.什么叫責任事故?
答:是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11.什么叫非責任事故?
答: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
12.什么叫破壞事故?
答:是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13.企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能否按工傷事故處理?
答: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部門的調查,確認系職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職工傷亡事故處理。
14.我國目前的安全管理體制是什么?
答:企業全面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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