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考成績復核的辦法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評卷工作考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相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成績復核工作在省高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和省高考評卷仲裁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在高考成績公布之后,考生如對本人分數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高考成績的準確性。
第五條申請復核的事項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是否有漏評、漏閱等;小題得分是否漏統(登)、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方面。成績復核不重新評閱試卷,評分標準、評分細則的寬嚴問題不在復查范圍之內。考生不得查看答卷。
第六條需要復核成績的考生應于6月27日下午17時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請查分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查分)持本人成績復核申請表(式樣見附表1)、準考證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應屆畢業生也可在當時報名參加高考的報名點辦理)。復查申請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交,不可代辦。
第七條成績復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省教育考試院督查處和紀檢監察人員對復核分數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須于6月28日上午8時前,將申請復核成績考生的信息通過“管理平臺”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將于7月1日12時前通過“管理平臺”將查核結果反饋至各個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由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通知到考生,同時通過系統打印“成績復核通知單”(式樣見附表2)給考生。
第八條考生對復核結果仍存有質疑的,7月5日下午17時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成績復核通知單”、準考證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申請再次復核。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須于7月6日上午8時前,將申請再次復核成績的考生信息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九條再次復核由省高考評卷仲裁組組織實施,經仲裁組再次復核后,做出最終認定結論。仲裁組認定結果由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條成績復核費為每科次20元。如果復核后的考生成績有變化,省教育考試院將按規定程序予以變更,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重新打印更正后的高考成績通知單發放給考生本人,并將已收費用退回申請人。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由湖南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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