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寒假社會實踐總結范例
2周的見習,許多書本上得不來的知識盡入彀中,極大地豐富了我對××市法制現狀特別是檢調工作現狀的認識,窺一斑而見全豹,吾國法制之現狀亦可由此推知一二了。
應當講,書本上或曰法條上只能告訴我們高度抽象、富于共性、有決定意義的那些理論化、模式化的事實,卻不可能給我們一雙慧眼,穿透形形色色、錯綜復雜的表象直達問題的根源。而并人情世故的存在和人主觀能動性的作用,使律令所定之規章程式在操作中充滿了彈性,機械地或“按照常理”地對待,也會做出錯誤的判斷。
教科書說,每種犯罪都有4個共同的構成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可教科書并沒告訴我們4個共同的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成立之間的關系到底是怎樣的。具備4個共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犯罪的成立是必然還是或然?在一般人的意識里,只要有足夠的旁證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逮捕起訴審判也是鐵板釘釘的事。可實際情況真是這樣嗎?
我協助辦理的案子中有一件是古××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本案中,雖然嫖客和賣淫女都承認了賣淫嫖娼的事實,店內幫忙煮飯做清潔的小工也指認古××有容留、介紹賣淫的犯罪事實,且古××犯罪情節也符合了逮捕條件,但偵查監督科會同分管檢察長討論做出的決定卻是不予批準逮捕。原因如下:一、嫖客和賣淫女在古××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的場所發證賣淫嫖娼的行為和古××本人涉嫌容留、介紹賣淫并無邏輯上的因果聯系;二、沒有證據可以確鑿證明犯罪嫌疑人古××對公安機關查獲的這一起賣淫嫖娼案件事先知情并在其中起到了介紹作用;三、現場擋獲的上百個避孕套的具體用途無法查實;四、小工雖然指認古××有容留、介紹賣淫的犯罪事實,也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其進行犯罪的細節,但是這些事實及其細節盡管因賣淫女的招認沒有成為孤證,卻因缺乏現行不能被采用。從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上、從社會大眾的普遍感情上,檢調機關應該做出批準逮捕決定;但從證據細節上、從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上,檢方卻必須以不予批準逮捕宣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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