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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

時間:2025-05-27 17:03:56 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監理合同模板匯編7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監理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于監理合同模板匯編7篇

監理合同 篇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項目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并發生費用,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合同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鑒于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合同。

  5.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于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合同 篇2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由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以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者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以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展開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對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 包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報酬后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并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方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內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于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范圍外的咨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說明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一條 (1)“工程項目”是指:--------------------

  (2)“發包人”是指:--------------------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號令);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02號令);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

  《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規定》(水建管[20xx]21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20xx]217號);

  《國家水工金屬結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四條 補充以下內容:監理工作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監理依據包括:

  第五條 發包人常駐代表:待確定后書面通知監理人。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現場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相應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授權范圍。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一)監理機構

  1、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人提供與監理人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的工作,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2、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展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規定的具體業務以外,還應負責協調及處理本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設計、施工、與其他項目銜接等方面的相關工作,公正的維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

  3、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行業的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和工程建設內容分專業、分項目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監理機構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監理機構中詳細描述,并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監理人員的組成應合理,監理人派駐進場的監理人員的素質、數量、專業配置及層次結構必須滿足工程進展和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由本單位注冊人員承擔,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監理中兼職。

  (二)監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1)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2)副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必須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結及設備、機電、水文、地質、材料、試驗、測量、計劃、財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

  (4)設備監造師必須持有相應資格證書;

  (5)建設部、水利部及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資格證書均可,但必須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條 監理人員的調整增加以下內容:

  (1)監理機構進場人員必須相對穩定,所派駐的監理人員在本項目中的現場累計時間每年不得少于9個月。

  (2)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格與技能的人員。

  (3)更換正、副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報經發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第十三條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但不限于):電站樞紐大壩和廠房基坑開挖、隧洞開挖、基礎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壓振搗、防凍保溫工程、洞室一次支護及混凝土襯砌工程、金結制安、機電設備安裝、觀測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樣、廠房基坑開挖的支護、保護層開挖、基礎清理、鉆孔清理及灌漿、隱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檢查和施工過程、止水帶的連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澆筑、碾壓振搗和溫度控制、鋼筋制安(含錨桿、鋼筋網)、噴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壓實和質量檢查、土工織物的鋪設及焊接、防凍保溫施工、觀測設備安裝與調試以及其他需要監理進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規定外,屬于發包人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28天內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工程總建安費用(概算)×監理費合同額(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后)。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監理范圍工程開工前14天,免費向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提供與被監理工程有關的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設計文件(含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及技術要求等),其他有關完整資料1套。凡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在合同期滿后或在發包人通知的時間內歸還發包人。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資料,發包人應在文件和資料上注明,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按保密法有關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監理機構的時限:

  (1)一般文件7天;

  (2)緊急事項3天;

  (3)變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滿足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辦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免費提供辦公及生活所用的水、電、暖、場內固定電話);辦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桌、椅;為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職工食堂免費提供就餐。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 刪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的確認權和否認權,但監理人在批準分包之前須報發包人批準。

  刪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監理人對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刪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通過發包人向設計人提出建議意見;

  第三十一條 增加如下內容:如果發包人認為總監理工程師不稱職,有權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監理單位應考慮發包人的要求。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二、經濟損失: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違約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在進場時,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總監理工程師人選或更換其他監理人員超過投標文件中監理人員總數的10%,將扣除履約保證金并終止合同。

  (2)未經發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離開工地脫離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或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監理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

  (3)在監理服務期內,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除按發包人要求即使糾正外,還應按5萬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含副總監工程師)的違約金,按5000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其他主要監理人員違約金。

  發包人在發現監理人違約行為7日內書面通知監理人,并有權按計算的違約金額度在應支付的監理費用中進行扣除,或從監理人履約保證金中得到違約金。

  二、經濟損失:與發包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由發包人從應支付給監理人的監理費用中扣回。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報酬:

  1、 發包人根據監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監理報酬

  (1)自監理合同簽訂起,在監理人提交履約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 10 %作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為保留金)。

  (2)監理服務開始后,發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監理費用作為進度款。支付時將綜合考慮工程實際進度,監理人實際投入的人員、設備及設施、實際完成的監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總價為基數,按如下計算方式分期支付監理報酬。

  結算金額=(合同金額 ÷ 合同工期 ×95%- 預付款金額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項目移交驗收前,監理報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過監理合同總價的95%。

  (4)每次支付將扣留應支付金額的5%作為保留金。

  (5)支付憑證應符合財務規定。每次支付時,監理人應將支付申請、監理實際投入和工作內容、工作量統計等,報發包人相關部門審簽后,作為支付依據。

  (6)當工程不能正常進行,或監理人的服務方式,或進場人員不能令發包人滿意,并在發包人提出建議得不到明確答復和及時改正時,除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執行外,發包人保留調整付款進度和額度,以及按本合同規定向監理人索賠的權利。

  2、結算

  (1)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后21天之內,結算監理合同費用(扣減監理人賠償金);

  (2)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經發包人檢查無質量問題和監理責任問題,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并歸還發包人提供的建設文件與文件資料后,結算其他應向監理支付款項的余額,扣減其他應從監理人扣回的款項后,發包人向監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須自費投保如下保險:

  (1)監理人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工具的保險;

  (2)監理人所雇人員的人身保險;

  (3)監理人認為需要的其他險種。

  對于監理人所雇的人員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體傷害導致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發包人概不負責;監理人應保障并持續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費用及任何開支。

監理合同 篇3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郭店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范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范檢查和簽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制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并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核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四條、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遣。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監理合同 篇4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1.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

  2. 監理范圍:

  3. 委托監理期限: 至

  4. 總費用為:萬元。

  5.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訂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

  地點: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監理合同 篇5

  一、 因其他原因,我xxx公司與xxx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xxxx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書無效,終止一切事項。

  二、 原有xxx公司墊付資金xxxxxx元,在1周內有xxxxxxx項目部協調辦理現金及返還手續。

  三、 此解除合同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不得違約。如那方違約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申請人民法院仲裁。

  xxx項目部xxx公司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6

  1. 詞語定義

  1.1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應具有如下定義。

  (一)“項目”是指采購單位委托指定范圍需實施監理的項目。

  (二)“建設單位”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建單位”是指承接本項目建設開發的公司。

  (四)“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五)“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項目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1.2 本項目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2. 監理工作的時間和地點

  2.1 監理周期:本項目工期100天

  2.2 監理地點:建設單位指定地點

  3. 監理費用支付方式

  在簽定合同后付20%,計 萬元;工程完工后付20%,計 萬元;工程結頂后付30%,計 萬元;竣工驗收后,根據決算付足監理費的95%,余額5%待保修期滿后支付。

  4. 監理工作范圍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目標和要求,遵循國家、省、市市政公共項目建設和監理的標準和規范,依據項目建設合同和用戶需求,采用先進、科學、合理的適合本項目特點的項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對項目的各個層面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協調。對項目的應用軟件開發、設備和系統購置、安裝調試、系統測試、技術培訓等方面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進行全面控制。對項目建設合同的執行、項目建設文件資料等進行管理。從而使本項目“按期、保質、高效、節約”地完成。

  5. 監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五部分“招標內容及要求”規定的“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執行 。

  5.2 監理單位擬派的項目總監在整個項目執行過程中不得變更,其它參加的人員變更須取得業主同意。

  5.3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個工作日內,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交還借用的所有辦公設施、設備和用具,如有損壞應予以賠償。

  5.4 建設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5.5 建設單位項目代表基本情況。

  5.6 監理單位要委派專門人員在雙方約定的地點長期辦公,負責日常監理工作。

  5.7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有失職,按以下方法計算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5%(賠償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如造成社會影響,建設單位將酌情處理。

  5.8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及工作完成后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密規定。具體保密協議在簽訂監理合同時,甲乙雙方再行簽訂。

  6. 監理工作的依據(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關市政公用項目建設和監理管理規范;

  6.2. 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

  6.3.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

  6.4. 有關國家和行業的技術標準。

  7. 監理單位的責任

  7.1 向建設單位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監理項目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7.2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的工作。幫助建設單位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7.3 監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建設單位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建設單位,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項目、本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的知識產權。

  8. 建設單位的責任

  8.1 建設單位應當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聯系與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8.2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條款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向項目監理單位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項目等資料。

  8.3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逾期應視為建設單位同意。

  8.4 建設單位應授權一名熟悉本項目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項目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8.5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本省、本市有關監理管理規范,授予監理單位的應有的監理權利。

  8.6 建設單位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內容,免費(或有償)向監理機構提供辦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現場辦公場所,供監理機構在開展監理業務期間使用。

  9. 監理單位的權利

  9.1 建設單位在委托的項目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一)項目建設有關事項包括: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設單位的建議權;

  (二)項目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提出建議,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三)項目實施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提出審查意見并及時通知承建單位,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四)項目建設有關的對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在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征得同意后,監理單位可以發布停工令和復工令;

  (六)項目上使用的設備、材料與軟件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設備材料與軟件,有權通知承建單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單位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七)項目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項目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項目建設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八)在項目建設合同約定的項目價格范圍內,項目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項目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不支付項目款;

  (九)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單位工作不力,監理機構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建議。

  (十)在委托的項目范圍內,建設單位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向雙方協商確定。當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出作證的事實材料。

  10. 建設單位的權利

  10.1 建設單位有與本項目承建單位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10.2 建設單位有對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范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項目建設、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3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人員須相對穩定,監理單位調換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10.4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10.5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質量保證期結束后終止。

  11.2 在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項目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重新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11.3 在監理合同簽訂后,若項目實際建設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是否需增加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和增加支付監理服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11.4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違約責任

  12.1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違法行為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以及由于監理工程師未能事先預見并控制風險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計算按直接經濟損失×5%確定,賠償總額不超過監理合同總金額。觸及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12.3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也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3. 其他

  13.1 未經過對方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項下的義務,和將部分合同項下的義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

  13.2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建設單位得到顯著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可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13.3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建設單位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13.4 監理單位必須為本項目的監理工作成立專門的監理機構,并刻制相應的公章,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監理工作后,公章應銷毀。

  13.5 監理人員在建設單位工作時,應遵守建設單位相關規章、制度。

  14.履約保證金

  14.1 監理單位在簽訂合同前須向建設單位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

  14.2 履約保證金用于補償建設單位因監理單位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14.3 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實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滿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監理單位。

  15. 爭議處理

  15.1 項目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溫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5.2 對于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的,提請溫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溫州交運集團城東公交有限公司采購的(項目名稱、編號)在國內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定(中標供應商名稱)為中標供應商。雙方同意按照下面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條款

  (2) 中標通知書

  (3) 招標文件

  (4) 投標文件

  (5) 承諾書 (含詢標時承諾和優惠條件)

  (6) 合同補充條款或說明(如有的話)

  2.合同范圍和條件

  本合同范圍和條件應與上述文件規定的內容相一致。

  3.貨物和服務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購內容和要求(詳見第六部分談判內容及要求)。

  4.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為 人民幣,(分項價格詳見分項報價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條款中已規定。

  6.交貨和安裝時間及地點(見合同主要條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雙方加蓋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雙方各執貳份,交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壹份。

  建設單位:(印章) 監理單位:(印章)

  全權代表:(簽字) 全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月日:年月日:

監理合同 篇7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托人(全稱): 北京首鋼耐材爐料有限公司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首耐秦皇島技改工程——兩萬噸鎂碳磚生產線工程監理;

  2. 工程地點: 河北省秦皇島市祁連山北路11號 ; 3. 工程規模: 年產兩萬噸鎂碳磚生產線,主廠房軸線90m*42m;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萬元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身份證號碼:,注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包括:

  1. 監理酬金:。 2. 相關服務酬金:。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20xx年10月21日始,至20xx年6月30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20xx年10月18日。 2. 訂立地點:北京市石景山區。

  3.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3份。 委托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按《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通用條件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按照通用條款執行。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 監理范圍包括:首耐秦皇島技改工程——兩萬噸鎂碳磚生產線工程施工圖紙范圍內全部工程的施工監理。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1.協助業主辦理工程開工前的有關手續。

  2.督促、檢查承包商嚴格執行合同和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地方建筑安裝規程以及設計圖紙文件要求進行施工;核查施工過程中的主要部位、環節以及隱蔽工程的施工驗收簽證,控制工程質量,關鍵部位實行旁站監理制度;

  3.分階段核驗及協調施工進度計劃,及時提出調整意見,控制工程進度;

  4.根據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條款的付款規定,對已完合格工程計量并復核工程造價,簽署付款憑證;工程竣工后,參與配合及協助工程結算價款的審查;

  5.對于設計變更和技術洽商,除提出監理意見之外,應征得業主意見,在可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或確認; 6.協助、主持、審理工程中出現的質量事故的分析,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檢查承包商按批準的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審核其事故報告; 7.協助業主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議,調解工程建設中的有關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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