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合同錦集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經濟合同 篇1
申請單位:___市清濱企業公司直屬建筑工程施工隊。
法定代表人:姜廠長
地址及電話:___區電話:
被申請單位:黑龍江省某廠
法定代表人楊廠長
地址:___區
電話:
一、請求事項:
履行合同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1985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一份基本建設承包合同。主要內容:
1、接樓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價每平方米為人民幣210元,(包干)總計是111316.80元;
2、原三樓的電器維修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維修為18800.18元;
4、新建四樓增墻工程為3275.77元;這一項目是___市一商局設計室1985年11月15日“技術變更通知單”增加決定的。
5、木屋面改變為平屋頂水泥面,造價差為人民幣22608.83元。此項改變工程是依據省建委標準化設計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廠接樓技術鑒定決定的。
以上各項工程造價合計人民幣160995.70元。
證明文件:
(1)建設承發包合同復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設計室技術通知單復制件一份,
(3)省建委對某工廠接樓技術鑒定復制件一份。
上記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價,都是按實際工、料計算出來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聯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號關于貫徹執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經(1986)第18號文件的補充規定中:
一、關于建筑材料
預算價格的調整——(二)調整辦法中“6”之規定執行。“差”為材料調差金額18234.83元;人工費調差為2750.94元;管理費增調為2226.95元;增加現金5600.09元。
以上總記:189808.49元。申請方除收到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外,被申請方尚欠陸萬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償。
對此,我方認為:在建設承包合同中凡屬國家頒布的法令和有關機關下達的規定,一切被法律承認的經濟權利主體都有無條件遵照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本案申請方的請求,均有文件規定,因此被申請方的拒付款額是無理的。為此,提起仲裁申請,希望給予仲裁解決。
此致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布日期:
經濟合同 篇2
一、引言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合同是煤礦企業效益合法化的關鍵形式。簽署合同是維護企業利益的合理途徑和保證,而加強合同管理是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環境下提高企業效益的有效途徑。但由于煤礦企業的特殊性,長期以來企業管理人把精力更多地放在煤炭產量和安全生產方面,對經營情況重視度不夠,以致于企業的經濟合同管理方法不夠先進,缺乏法律意識,導致相關工作做得不到位,甚至造成一些經濟損失。因此,煤礦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仍存在改進的空間,需要相關人員的共同努力。
二、煤礦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當前狀況淺析
現代企業的經濟活動主要是通過合同的形式,合同在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規避企業風險,調整各經濟實體平衡關系方面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對煤礦企業而言,合同的簽定是企業自身權益的法律保證,必須認真對待。如果在簽約重大投資,技術等方面的合同時粗心大意,出現紕漏,不僅會導致企業資產流失,而且甚至可能直接導致破產。一些國有大中型煤礦企業經營理念不夠先進,仍堅持“以產能為導向,管理為輔助”的方針,導致合同管理觀念落伍,方式陳舊,以至于造成無謂的經濟虧損。盡管大多數煤礦企業都注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也針對合同管理定制了相關規章條例,但在落實過程中仍然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1.經濟合同管理不被重視
經濟合同管理過程缺乏專業部門人士負責。許多企業并未設立專門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的管理工作由內部的管理部門職員協管,除卻合同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員仍肩負人事管理等工作任務,這就導致合同管理工作混亂,工作效率和穩定性都大大降低。有的煤炭企業的經濟合同管理由業務部門人員在具體業務中制定銷售合同,從制定各項條款到合同簽章,所有流程均由業務人員自行完成,這樣的合同程序難免出現漏洞,不能充分體現企業的利益。在簽署合同后,仍需進行大量詳細和專業的調查,包括合同各方的主體資格,信用和履職能力,都要進行全面嚴格審查。在合同規定的具體規定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合同條款,合同條款的理解是否存在歧義,違約合同條款,技術標準等都應做出詳細的解釋。為改善煤炭經濟合同管理的落后,還需跟蹤管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數據收集進行評估和分析,但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往往存在簽訂的合同專業性不強,甚至影響合同管理質量,執行過程中很容易引起經濟糾紛。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進步,科技已經普遍應用于企業管理,對合同管理的要求更加嚴格專業。但是一些煤炭企業的合同管理,仍未使用先進的管理軟件,不僅浪費人力資本,還有可能造成經濟效益的損失,對企業的長期發展有著不利影響。由于煤礦企業的特殊性,經濟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視。煤礦企業的類型決定了必須以工業生產為重,企業最為重視的是生產安全生產工作,把提高煤炭產量作為企業發展的首要任務,不能從根本上給予合同管理足夠的重視。
2.經濟合同管理規定的實施情況不理想
雖然煤礦企業目前對合同管理設定了相關規章制度,但大多沒有落到實處。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原因是所制定管理規章制度不切合實際,理論脫離現實導致規章制度過于僵化,最終執行起來阻力重重。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簽訂合同的雙方法律意識不強,態度不夠端正,甚至沒有簽訂合同就先行進行業務,把簽訂合同留到最后草草補辦;或責任人違規操作,在簽訂合同中利用不正當手段損害企業利益而謀取自己的私利;
(二)缺少監督機制對合同簽約雙方進行監管,只簽完合同就萬事大吉,而在經濟合同簽訂后是否履行合同,合同中涉及貨物與錢的交付沒有具體的監督程序約束。如果合同履約涉及方面太多,各種信息無法及時收集,整理,結果往往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執行;
(三)由于簽約合同對象始終發生變化,合同內容不統一,合同簽訂的限制水平,容易出現合同條款不完整,合同信息不完善,甚至條文語言表達詞不達意,都會造成審計和監督執行合同的麻煩,提高法律風險。
三、加強經濟合同管理的措施
如何加強經濟合同管理,使企業經濟合同的簽訂符合理合法,讓能夠使企業快速發展的一切資源快速整合,成為企業的迫切問題。為此,企業必須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培訓專業化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署合同,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
1.制定和使用統一的標準合同文本
由于煤礦企業合同制定沒有統一規定,缺乏嚴謹性,導致在未來易出現一定的風險。因此,有必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與專業法律咨詢機構進行協商,制定出可以反映企業自身利益和遵守法律的嚴格合同樣本。這樣可以減少非標準業務造成的缺陷,解決合同雙方違約時的糾紛。授權和委托代理制的合同應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制定,具體負責的銷售人員應由有關領導經過認真考慮后授權,在法律顧問協助下簽訂合同,確保合同簽訂手續符合法律要求,方便履行合同,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2.對合同管理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目前,合同管理相關人員由于缺乏相關方面的專業培訓,對合同的管理工作執行不到位,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容易出現紕漏。因此必須做好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無論合同文本多么好,規章制度如何詳細,沒有合同管理人員來履行,都不可能完成合同管理水平的質的`飛躍。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煤礦企業法規管理力度,作為煤礦企業管理層的領導,必須率先學習,發揮榜樣作用,邀請專家教授法律法規,運用各種形式的活動,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通過案件分析,提高法律意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依法操作,使煤礦企業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成立完善的經濟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規范化
由于大多數煤礦企業合同管理機構并不獨立,以致合同管理過程中涌現了較多問題,缺乏監督機制,操作過于武斷,對此,應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煤礦企業合同需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實行集中和專業化管理的原則,合同管理部門一般肩負法律管理職責,有權建立和修改合同管理制度,有權對合同管理企業各部門的審計,履行等活動進行監督引導。國外簽訂合同的,應使用專用印章或合同印章,企業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外國企業簽字,也可以授權他人簽訂合同。合同管理由合同承辦單位,考核機關,審計機關問責制管理。合同審查應進一步規范化,企業合同管理應履行包括正常審計在內的職能,審查對方的資質和信用狀況,合同項目審批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府部門規定。審查合同應符合國家技術行業和企業標準,價格的確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合同事項是否通過投標確定交易對象,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最后,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工作,利用網絡管理體系對合同進行分類妥善保管,方便隨時查閱。
四、結語
綜上所述,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合同糾紛總是不可預測的,當出現糾紛時,合同成為企業利益最大的保障依據。因此,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科學嚴謹地締結合同是企業開展正常經濟活動的保證。在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方面,煤炭企業必須做好相關工作,才能在企業發展的道路上走得更遠。
經濟合同 篇3
[關鍵詞] 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與核算要求;科目與流程設置
從多年的財務實踐中,筆者體會到:施工企業的項目與合同一般是交叉混合型的,運用傳統的財務方法對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下的財務數據結果很難回答以下幾個問題:(1)每個項目對應的合同總成本是多少?(2)每個合同對應的項目總成本是多少?(3)每個項目對應的單個合同已付款是多少?應付款是多少?(4)每個合同對應的單個項目已付款是多少?應付款是多少?因此,尋求一種新的賬務設置方法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一、交叉混合型合同
1.交叉混合型合同的定義。施工企業的經濟合同一般有施工材料方面的經濟合同、施工隊人工方面的合同、其他方面的經濟合同。當施工企業同時進行幾個施工項目時,材料的供應商往往同時準備幾個項目的材料,施工隊伍也同時進行幾個項目的施工。這樣,在合同簽訂時,往往出現交叉現象,即:幾個項目的某種材料或某工種的人工共同簽訂一份經濟合同;幾份經濟合同同時針對一個項目的某種材料或某工種的人工簽訂供應或使用合約,由此就造成了項目的材料、人工與合同之間的多對多現象,即本文所稱的交叉混合型合同。
2.交叉混合型合同的案例。為進一步說明交叉混合型合同,現就筆者經歷的一個施工工地業務舉例:
某施工隊(簡稱乙方)與建設單位(簡稱甲方)有一份施工合同,該合同有三個單體項目工程(總部大樓、廠房、科研大樓),在材料供應商中有沙石、機磚、水泥、鋼筋等供應商,在人力使用上有泥工工種(包工不包料)、木工工種(包工包料)、鋼筋工工種等。其中,為引入競爭機制,沙石供應商采用A、B兩家供應商,機磚采用C、D兩家供應商,水泥、鋼筋供應商均采用一家(E、F)供應商,泥工使用一包工隊(G)負責全部項目的施工,木工用H、I兩家施工,木工具體施工項目根據施工進度和情況對某項目的部分結構簽訂施工合同,在實際執行中,并經常出現先施工后簽合同情況,即合同滯后現象。
3.交叉混合型合同的特點。一個項目成本對應多個供應商;一個供應商同時又對應多個項目成本,即形成了項目成本與合同存在多對多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此種合同往往在一份合同中分項目同時簽訂。
二、管理與核算要求
1.管理要求。對管理層而言,要嚴格執行工程預算,確保工程質量,就必須對簽訂后的施工合同進行跟蹤管理,對各種材料供應商供應的材料品種、質量、時效及付款情況及時掌控;對各施工隊伍的施工進度、施工質量、付款進度進行及時了解,同時對合同的執行情況與合同的條例情況進行對比,歸納起來就是:(1)材料供應商是否按時按質按量按品種供貨;(2)施工隊是否按時按質按施工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務;(3)單項工程成本按成本項目發生的累計成本;(4)單份合同每個項目的進度款支付情況;(5)每個供應商的總欠款和需付款情況;(6)每個供應商需付款的項目分布狀況;(7)每個施工隊按工程進度應付款狀況和已付款狀況;(8)每個施工隊按工程進度應付款狀況和已付款在每個項目上的分布狀況;(9)已完單項工程的成本項目構成狀況和總成本狀況;(10)已完單項工程的成本項目成本和總成本對合同的對比情況及合同的歸檔保管情況。
按現行做法,以上材料分別由施工部完成(1)(2)(4)(5)(6)項,由財務部提供(3)(6)(9)項資料,其余由各部門分散提供資料。由于施工部和財務部對施工過程各管一塊,最終導致各自為政,提供資料不全或所提供的資料數據不相同的結果,并且上述數據很難提供全面,導致工程完工后,不知道工程對供應商和施工隊的資金結算情況,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核算要求。對財務核算而言,依據現行做法,一般只反映真實的現金流,導致最終只能提供各單項工程的累計發生成本和對每個供應商的實際付款情況,對每個供應商付款和欠款在項目上的分布狀況很難提供財務數據。從財務管理上講,既然合同管理涉及到財務核算和財務分析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就應當把合同管理歸口到財務進行全面管理,并做到上述(3)到(10)項的'要求。為此,財務在核算方面對合同有如下要求:(1)全過程參與經濟合同的簽訂工作;(2)全面收集合同文檔,會同施工部共同做好合同分項分類整理工作,并形成分類文檔;(3)全面改進現行的財務會計對合同的處理方法,要做到財務數據上及時反映合同情況、已付款情況、單項工程成本情況和欠款情況;(4)全面滿足管理層對合同的要求。
三、科目與流程設置
1.現行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
(1)現行的核算科目體系。在現行手工賬下,會計核算一般都只要求提供施工項目的真實成本和各往來單位的已付款情況,對預算成本在會計賬戶中一般不予反映,合同的管理一般由合同管理員進行單獨管理,其往來金額主要由施工部來解決。在此種情況下,會計科目的設置相對簡單,下面列示現行會計核算的部份科目(見表1):
(2)現行科目的核算流程。由于現行會計核算一般不在賬面上反映預算成本,故核算流程一般為核算真實成本服務,具體見圖1。
從上圖賬戶間關系及核算流程圖可以看出.現行會計核算體系僅提供各項工程的真實成本和對各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提供真實的結算應付款和已付款.對合同成本的管理基本不涉及.這就突顯了財務對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的薄弱與不力,財務數據無法滿足管理的要求。
2.改進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
針對現行財務核算不能滿足合同管理需要的情況,重新規劃會計科目體系和賬務流程程序,以滿足管理層和財務層面的要求。
(1)改進后的會計科目體系(見表2)
改進后的會計科目體系同現行會計科目相比,具有如下不同點:(1)把現行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第三級明細科目調為第二級明細科目;(2)取消現行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第二級明細科目;(3)增加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合同成本和實際成本作為第三級明細科目;(4)增加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項目和往來核算功能;(5)取消現行負債類科目應付賬款的第二、三級明細科目;(6)增加負債類科目應付賬款的合同應付款科目和實際成本科目;(7)增加負債類科目應付賬款的項目、往來核算功能;(8)啟用項目多欄賬來登記賬本;(9)改進后科目體系更簡潔,特別是更適合在會計電算化下使用。
(2)改進后的賬務核算流程
改進后的科目設置中單獨分項目、分往來單位設置了合同應付款、已付款明細科目,且在工程施工科目下按成本項目按合同價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又以實際成本進行成本核算,很顯然,各科目之間存在以下平衡關系。
YFij=ZCij+ZRij ……平衡公式(1)
∑YFij=∑(ZC+ZR)ij ……平衡公式(2)
WFij=YFij-SHij ……平衡公式(3)
式中:i為某工程項目.如本例中的總部大樓、廠房大樓、科研大樓;J為某往來單位,如本例中的A、B、C、D、E、F、G、H、I;ZC為工程施工賬戶的直接材料;ZR為工程施工賬戶的直接人工;YF為應付賬款賬戶的合同應付款;SF為應付賬款賬戶的合同實際已付款;WF為對某項目某單位的實際應付未付款。
依據上述平衡公式,可以得到下面的會計賬務流程,見圖2(僅列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部分圖,其余可參照畫圖)。
圖中“應付賬款”科目下實際已付款科目應嚴格執行科目結構,其借方登記實際已付給某施工隊的材料款(人工)工程款,貸方登記材料入庫(人工結算)時計算的是應付給供應商(施工隊)的非合同應付款價格,其貸方余額表示實際應付給供應商(施工隊)的材料價格,借方余額表示超付的實際價款,貸方合計數與“應付賬款——合同應付款”的貸方合計數差額表示合同履行的供料(人工)差額。圖中“工程施工”下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的“實際成本”借方表示實際發生的工程材料(人工)成本,其合計數與“合同成本”的差額表示合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
3.改進后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所能提供的數據功能
改進后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能準確回答前面管理層和財務層所要求回答的問題,具體見表3。
結論:按本文提出的科目體系和會計流程,配合會計電算化的核算,可以對復雜的施工企業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財務上解決施工項目財務數據與合同管理財務數據的同步核算問題。
參考文獻:
[1]孟寧剛,等.《建造合同》會計核算在項目法施工中的運用[J].交通財會,20xx,(7).
[2]劉文利.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研究[J].山西建筑,20xx,(9).
[3]黃水平.會計電算化實務[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xx.
經濟合同 篇4
出賣方: 地址: 聯系電話:
買受方: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xx,房屋結構為xx建筑面積xx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xx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xx平方米),房屋用途為xx;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xx。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
±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xx元,總金額為xx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xx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并應收 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 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
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 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 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 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 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
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 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 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 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
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經濟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文件為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 號)。該文件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該文件第十一條規定“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結合本案的情況,并根據上述法律、文件規定,王某1984年7月至20xx年12月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按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企業月平均工資。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工作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王某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個月工資計算。
勞動關系跨躍20xx年1月1日,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即分段計算。20xx年12月31日以前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依據為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20xx年1月1日以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于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計算規定了“雙封頂”。第一,經濟補償基數的“封頂”——以本地區(如: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為標準支付;第二,經濟補償年限的“封頂”——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于20xx年9月18日施行,第二十七條對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合同 篇6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人們在實踐中一般只是重視其調整交易關系的一面,而對于其組織經濟的一面,卻較少關注。下文將詳細梳理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及其具體機制,以促進合同法理論和合同法規則的進一步完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演進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論的發展
作為現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論側重調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體利益的對立性為預設、以合同內容的高度確定性和簡單的合同執行機制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認識到合同法在組織經濟方面的功能。即認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換正義,其調整的側重點是單個的交易關系。按照學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關系的觀點,最早由亞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認為合同就是規范交換正義的工具。[1]中世紀后期的經院哲學家繼承了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將合同定義為規范交換行為并以追求正當交換為目的手段。[2]到17世紀,以格勞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爾夫為代表的法學家,進一步發展了有關交易理論。[3]而19世紀產生的意思理論,實際上也可以認為是來源于亞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論,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單次交易。
與古典的合同法理論相比,現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論更注重合同法的社會性,其核心是信賴利益保護規則和允諾禁反言規則。如麥克尼爾將合同置于社會整體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僅是合意的產物,而還應當將合意之外的各種“社會關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當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擴展至與交換有關的各種社會性關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僅關注個別交易,而且還要指向未來的長期合作。據此,合同不僅是一種市場交易,還是一種廣義的社會性“交換”。此外,麥克尼爾還強調合同關系中的相互性,認為個人選擇與公共選擇之間存在著“相互性的參與”。[4]除了麥克尼爾外,還有很多有影響力的其他學者也看到了合同與社會、經濟關系的密切關聯。如日本學者我妻榮便曾指出:“仔細研究了支持資本主義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結果是歸結于各種債權關系……只有以這種債權關系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體形態。”[5]內田貴教授也在其《關系契約論》中指出合同對組織社會生活的作用,認為它是構建國家、社會和個人三者之間和諧關系的基礎。[6]可見,學者逐漸認識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調整單個的交易關系,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組織社會生活的功能。近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合同法在組織經濟中的功能。法學家、經濟學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過研究企業組織中的合同關系來理解企業制度。[7]歐洲學者也開始強調正確認識合同法的組織經濟功能。如德國學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組織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認為合同法的功能正從交易性向組織性發展。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日益彰顯
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現代社會日益凸顯,主要源于以下幾個原因。
1.社會分工細化
現代市場條件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致,交易關系也因此越來越復雜和專業,而合同是連接不同交易階段的紐帶,對理順交易關系、促進交易便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過規定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和具體的合同類型,為交易雙方提供滿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這些合同范式考慮到不同交易類型的具體情況,考慮到不同情況下當事人不同的經濟地位,規定了合同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交易關系也變得越發復雜和專業,當事人要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充分維護自身的權益,并促成合同的順利締結和履行,需要具備大量的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合同法通過規定各類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事人缺乏專業知識的不足,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證合同公平性。從這一意義上說,合同法作為社會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組織經濟方面發揮了基礎性作用。
2.產業組織復雜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企業的存在是為了節約市場交易成本。市場交易成本高于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是企業產生的原因。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與企業內部管理協調的邊際成本相等之處,是企業規模擴張的界限。可以看出,合同與企業都是組織經濟的工具,選擇何者取決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為載體的外部市場成本高于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則選擇企業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場交易成本低于企業內部的管理成本,則宜選擇合同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因此,合同組織經濟的功能與企業組織經濟的功能并非相互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實際上,在一個公司中,也存在著大量合同,內部如公司與員工、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合同關系,外部如公司與供應商、經銷商,甚至與眾多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正是這些內外部關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運轉。在上述背景下,企業可以說是由雇傭合同、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專利許可合同、租賃合同等構成的“合同束”:
將公司當作法人的說法往往會掩蓋其交易的本質。因此,我們常常說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這種說法也為公司中各種組成人員的復雜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徑。通過這條路徑,自愿組成公司的各類人員均能解決其自身的定位問題。這種“合同束”的說法提醒人們,公司是一項意思自治的'風險事業,同時也提醒我們,必須審視個人同意參與公司所依據的條款。
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公司組織經濟功能的發揮也離不開合同。
3.新興技術躍進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人類社會進入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互聯網給人類的交往和信息獲取、傳播帶來了方便,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活方式,甚至改變了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方式。互聯網交易的發展也使得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日益凸顯,主要體現為:一方面,互聯網交易的具體規則需要合同法予以規范,如在網絡環境下,要約、承諾的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消費者、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規則予以規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日益發展,出賣人可以根據訂單需求組織供給,實現“零庫存”,根據個性化需求組織個性化生產。
總之,合同法是現代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基礎設施。這種作用不僅表現在其對交易關系的調整上,而且還體現在其對經濟生活的組織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步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其他力量可以影響和引導資源配置,但決定資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場。因此,雖然政府在市場發展、培育過程中也發揮一定作用,但市場主體的交易自由是市場發展的主要動力,即市場應當在組織經濟方面發揮基礎性的作用,而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過合同實現的。換言之,對待合同的態度反映了經濟規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場參與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
合同法所調整的交換關系和經濟組織功能之所以很難截然分開,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市場主體雙方而言,交換的過程是一個相互為對方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的過程,即交換可以促使資源向能夠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轉移,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合同既組織供給,也組織需求,并有效促進供給和需求的連接。從交易實踐來看,過去的交易關系更多地強調對當前經濟、社會關系的規劃與安排,沒有考慮對未來交易的預見性。而現代交易關系越來越重視長期性合同和面向未來的信用交易,如期房買賣等針對未來之物的買賣,又如為了規避未來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而訂立的長期供貨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與公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兩大基本工具,但與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側重于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變更、運行等,而合同法則側重于調整主體的交易活動。合同法雖然也調整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決策及內部的經營管理,但主體的交易活動是合同法調整的中心。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經濟活動主體本身,其描述的是經濟活動主體的具體行為,因此比較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在組織經濟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經濟活動主體的生產、銷售行為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引導,則為市場經濟;如果由國家計劃引導則為計劃經濟。因此,作為規范經濟活動主體具體行為的合同法,實際上擔負了定義經濟活動性質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強調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則是市場經濟,如果沒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強調國家對合同的指導和批準,則仍是計劃經濟。在這個意義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決定了國家經濟制度的性質,也由合同法決定在組織經濟過程中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結合來組織經濟,體現了市場和政府干預的結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規范來發揮市場功能和經營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針對市場失靈強調政府的干預。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于意思自治。在現代社會,自治本身就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因為當事人最為了解自己的經濟需求,也最有動力以盡量低的對價實現該經濟需求。這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這既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尊重了當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發展和財富的增長要求市場主體能夠在交易中保持獨立自主,充分表達其意志。法律應為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留下廣闊的活動空間,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盡可能賦予當事人行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現得最為徹底。
正如內田貴教授所指出的,契約關系不僅僅是由私法自治原則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異常重要的信賴關系就是非經逐個合意,信賴對方而聽憑對方處理,因此,有必要用協作關系來把握契約關系。[11]當然,協作關系不等于強制和外部干涉。現代法大量出現了任意法對強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約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范而不是強行性規范來調整交易關系。例如,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各種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按法律關于有名合同的規定確定合同的內容,允許當事人雙方協商以確定合同條款。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法律盡管規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創設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絕大多數規范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加以改變。“在法經濟學家看來,合同創設了一個私人支配的領域,而合同法正是通過強制履行承諾來幫助人們實現私人目標。如果把具體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對于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關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統轄所有這些具體法律的憲法。”[13]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法可稱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質和自治法特征,保證了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自主性。基本的經濟規律表明,自由的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必然遵循市場規律而行動,這便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寬
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于約束公司組織的成員及組織的內外部關系,適用范圍較為特定,而合同法則調整所有的市場主體,其調整對象范圍更廣,其在組織經濟方面的重要性也強于公司法。經濟活動是由無數交易所組成的,這些交易連接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涵蓋了涉及物、服務以及各種混合交易等所有經濟活動類型,包括了從原料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經濟活動環節。而所有這些交易原則上都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就是經濟活動本身的具體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預期性直接決定了經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社會財富能否順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關交易秩序的維持
公司法主要調整公司本身的運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調整公司的對外交易關系,如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問題,但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并不直接維護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則具有維護交易秩序的功能,這也是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幾乎從來不是單獨出現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過去曾有上百個合同,即所謂上游合同。任何兩個人都可以成立買賣鉛筆的合同,但兩個人單靠他們自己是不能生產一支鉛筆的”。[14]由于各種合同關系形成了一個密切聯系的交易鎖鏈,因此,過多或不適當地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必然會造成許多交易的鎖鏈中斷,對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礙,給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也是合同法強調“契約嚴守(pactasunt survanda)”,視合同為當事人間法律(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原因。進一步講,合同法不僅保護契約嚴守,還可以通過規范制度降低協商成本,盡量保證當事人雙方的公平,從根本上減少合同糾紛的產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進重復合作
合同法則具有維護當事人之間合作關系,促使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體現。“允諾源于信用”,[15]遵守允諾才能維護信用經濟和市場秩序。合同法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它通過規范和支持成千上萬的協議,從而構建了市場體制的基礎。[16]Grundmann等學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會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監管成本上存在差異。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須通過監管等成本的支出來獲得平衡,以避免出現道德風險。而在合同網絡中,因為沒有代理環節,所以交易成本較高而監管成本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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