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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

時間:2025-01-25 19:19:01 合同 我要投稿

【精華】經濟合同4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華】經濟合同4篇

經濟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經村委會研究討論定,甲、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承包本村位于 的經濟地 畝,每畝 元,承包期二年,20xx年 10 月 30 日至20xx年 10月 30日。

  二、承包經濟地每畝每年承包費380元,二年一次性交清,交費時間為20xx年 10 月 30 日,共承包經濟地 畝,承包費共計 元,承包費交 清后有甲方將經濟地發包給乙方。

  三、乙方在承包期間使用的溝渠自行清挖,種植作物中遭受水淹及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甲方概不負責,每年犁田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乙方在承包期間只交納承包費,不承擔水費、集體義務工、公益性費用等。

  五、乙方在承包期間,不得在承包土地內任意取土和種植經果林,破壞土地原貌,如隨意取土破壞耕地質量,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隨時終止合同,收回土地,承包費不予退還作為罰款。

  六、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不得違約,如單方違約造成的損失自負。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鎮經管站存檔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濟合同 篇2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范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4000字經濟法論文。

  一、《勞動合同法》給勞動者帶來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于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愿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現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度,采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避義務,拒簽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說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愿續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省企業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勞動合同法》第9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著,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于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為節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采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后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了業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巨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說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定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于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定職業,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的心理認同規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持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系。《勞動合同法》第1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采用重典形式予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了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從此以后,對于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應將含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眾所周知,包工頭們,雖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曾經為激活一灘死水式的計劃經濟立下過汗馬功勞。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為政府難以駕馭的一匹野馬。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相關統計報告,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頭曾欠過80%外來務工人員的薪金,成為許多背井離鄉的農民工心中永遠的一個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頭、二包頭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置國家勞動法律制度于不顧,是因為無論過去的《勞動法》,還是現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未能將這種帶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筆者認為,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關于勞動合同適用范圍之規定,包工頭除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廣義要件之外,既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更被排除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適用范圍之外。顯然,包工頭就成了《勞動合同法》調整范疇的灰色地帶。現實生活中,每個包工頭的背后都影子般地跟隨著一支四處攬活的農民工隊伍,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實質只是勞務關系;而包工頭與用人單位之間才可以稱之謂有真正意義的勞動關系。然而,干活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卻橫亙著包工頭這一類似皮條客的中間商,由此導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為誰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誰的工的用工鬧劇,形成了一種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筆者建議,努力與國際社會勞動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勢相銜接,將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三位一體統一為勞動合同,統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從而有效防止包工頭們借雇傭合同之名而行規避勞動法規調整之實的不法行為,理應成為下一步《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必須加以思量的重大問題。

  2。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應與財政金融等系統密切配合,統一打造一份國內所有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信用檔案。我國的個人和企業信用檔案已運行兩年,實踐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讓失信者付出代價。例如,20xx年2月5日,寧夏某建筑公司到農行申請貸款。農行發現該公司信用檔案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錄,于是拒絕了其貸款申請。此事對該公司觸動很大,公司決定,在20xx年2月15日前如數發還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這個案例至少給我們拓展了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如果政府各行政部門聯手打造這樣一份國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權威信用檔案,肯定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職責,如依法納稅、環保、勞動用工等基本義務;另一方面,如果由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將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如實地發布在廣為人知的大眾媒體上,讓那些不良企業的不良用工行為公諸于眾,使其坑害農民工權益的不法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進而構筑起一本誠信者受其益,失信者受其害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賬簿,一堵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銅墻鐵壁。

經濟合同 篇3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高于多少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

  實習期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于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后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

  我們再來看看學徒工、實習工和試用工的不同:

  1、試用工需要有上崗資格證書,學徒、實習人員不需要資格證書,通過學徒、實習才能取得上崗證書。

  2、試用工需要獨立完成單位的生產任務,學徒、實習人員不能獨立操作,只能在師傅指導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質量由師傅負責,完成的數量屬于師傅的工作量。

  3、勞動者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到六個月,學徒期、實習期為一年到三年。

  4、試用工有勞動報酬,工資標準為同工種工資的80%,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學徒、實習沒有工資或者只發適量的生活費。

  5、試用工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學徒和實習屬于職業教育法調整的范圍。

經濟合同 篇4

  摘要: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合同在企業經營中的重要性逐漸凸顯出來。由于一些企業對經濟合同認識不到位,風險防范意識弱,容易引發經濟糾紛,本文就從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原則入手,分析目前企業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最后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夠給相關人員提供參考。

  關鍵詞:經濟合同管理;風險;防范

  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經濟活動的開展離不開經濟合同,而有效的經濟合同管理,能夠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對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調節與控制,實現對各項工作的監督。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斷增加,加強對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即風險防范的研究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一、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原則

  第一,依法管理原則。在企業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必須嚴格的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將法律作為管理的基礎,在合同管理的各個環節中滲透法律意識,保證合同及合同管理都符合法律規范,讓法律為企業經濟活動提供有效的保護與支撐。第二,預防為主的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處于不斷變化動態中,也存在各類的風險,企業在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必須根據市場的變化,提高管理的前瞻性,以預防為主,制定有效的風險預防體系,針對風險因素提出針對性的預防對策。第三,實事求是的原則。企業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企業內外因素的影響,對實際經濟活動造成影響,必須本著實事求是原則,認真落實合同內容,基于企業實際情況,提升經濟活動的質量,為企業尋求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企業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第一,形式化嚴重,相關制度不能落實。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管理中關鍵的組成部分,經濟合同管理尤為重要。但一些企業在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將合同管理當作是一種形式,從合同的簽訂到管理,都認為是一種應付檢查的工作,導致經濟合同管理流于形式,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效果。第二,簽約效率低。中國屬于典型的人情社會,在企業經濟交易過程中,有時候因為雙方主體過于熟悉,在交易中選擇不簽約,認為簽約經濟合同沒有必要。還有些企業嫌麻煩或為了逃避相關的稅費,故意不簽約,給企業后續經營活動造成嚴重的風險。第三,在合同管理中不夠規范。企業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一些企業對其不重視,沒有意識到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導致合同簽訂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導致經濟合同法律效力受到影響。另外,由于一些因素需要對合同內容改動,但缺少國家公證機關的公正,解除合同過程中沒有按照正規法律渠道等,都會給企業埋下風險,也是導致企業糾紛的重要因素。

  三、企業經濟合同管理中風險防范措施

  1、提升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

  企業領導層、管理層是企業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實施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必須能夠認識到經濟合同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提高對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視。作為企業的管理人員,必須對當前經濟發展形勢有所認識,同時,將企業經濟合同管理歸為企業管理中的重點。在企業生產運營過程中,必須從思想到行動上,提高對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視,避免由于經濟合同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問題,為企業安全運行保駕護航。企業領導人員必須能夠處理好合同之間關系,包括經濟合同與經濟法之間關系、經濟合同與市場之間的關系等,學習與了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做好對經濟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提升其合同管理水平。

  2、實行動態化的經濟合同管理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始終處于動態變化中,而實施動態化的經濟合同管理,是提升企業經濟合同管理質量的重要途徑。通過動態化的管理模式,能夠適應市場變化,根據市場變化對經濟合同進行有效的調整,在保證符合法律規范的基礎上,提升經濟合同管理中風險防范水平。從企業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就應該積極的開展動態化的管理工作,通過有效的市場調研,收集與經濟合同相關的信息數據,及時的進行反饋,幫助企業及時的調整合同內容,同時也便于企業對經濟合同相關事宜的控制。另外,實施動態化經濟合同管理,需要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有效的檢查與監督,采用跟蹤管理的方式,保證合同雙方都能嚴格按照合同內容履行自己的責任。如果由于一些因素,導致經濟合同無法執行,則必須建立有效的調節機制,組織合同雙方對合同進行分析、探討,提出有效的變更方式,避免由于合同無法執行而造成的損失,為企業運行降低風險。

  3、不斷的健全企業經濟合同管理體系

  健全的管理體系是保證經濟合同管理發揮功效的基礎,如果缺少嚴格的合同管理機制,則可能導致合同管理責權不明,在合同簽訂與后續監督中發生相互推諉問題,給企業帶來合同風險,也容易滋生惡性競爭問題,為企業經濟活動埋下隱患。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企業制度下,必須完善企業經濟合同管理體系,建立相關的管理機構,保證相關制度的落實,從合同的起草、簽訂,到后續的履行,都能夠有所依據,減少風險因素。在建立經濟合同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以合同法為中心,通過法律支撐,保證經濟合同合理合法,為企業經濟活動提供法律保護。同時,企業需要定期對經濟合同管理人員進行教育培訓,讓其能夠適應市場環境下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強化監督,保證各項制度能夠落實到位。企業各個部門之間必須能夠加強溝通,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方責任,避免相互推諉問題發生。

  四、總結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企業之間的貿易往來更加密切,經濟合同的地位也不斷提升。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管理,是保證企業之間貿易往來安全的基礎,也是為合同雙方提供法律支撐的重要環節。但是,現階段企業經濟管理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包括思想不重視,管理水平落后等,給企業經濟活動帶來一定的風險。因此,必須采取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規避風險,提升經濟合同管理的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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