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房屋合同四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合同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合同 篇1
根據律師多年代理房屋租賃糾紛的經驗,提醒承租人為了減少糾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務必應注意:
一、 主體(出租人是否存在共有主體)明確、標的即房屋明確。即位置明確,建筑面積也應標明。
二、 租期明確,不要寫成“永久“,“長期”等字樣。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費支付時間和金額以及收費銀行賬號明確。分年、季繳納的,應當明確具體的繳費時間,還有租金上漲幅度的約定。
四、房屋需要維修時,維修費的承擔,如果不約定承擔主體,則由出租人承擔。
五、裝修裝飾、擴建、轉租權、轉讓費、房屋抵押、所有權變動的約定。
六、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以及損失賠償的約定。
七、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賃期滿后裝修裝飾的殘值損失補償約定。
八、租賃期滿后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的約定。
九、退回房屋等盧律師提示的其他的重要約定。
房屋合同 篇2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房屋買賣現象已相當普遍,且愈演愈烈。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房屋買賣都已大量存在,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是農村房屋買賣的主要區域。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大量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從審判實踐來看,主要涉及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權的認定兩個問題。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目前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但是,農村房屋的買賣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宅基地是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利,我國法律、法規嚴禁宅基地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早在1999年就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作出了“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的規定。由于宅基地關系到農民的基本居住條件,所以上述法律明確規定獲得農村宅基地要受農業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農村戶口的人才能在本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申請宅基地。
因此,對于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和具有農民身份但雙方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形,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對于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形,因這類購房者具有在該地申請宅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只要買賣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則上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二、農村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問題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固然屬于不動產,依照物權法的物權公示原則及相關規定,不動產是需要初始登記的',轉讓時則需過戶登記。但對于農村房屋,其不屬于商品房,自身具有特殊性。針對當前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大部分沒有登記的現狀,我國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要求農村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必須辦理初始和變更登記。
因此,當前農村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如果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免脫離實際。登記的首要意義在于物權變動的公示與公信。在農村,由于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的申請人有著嚴格的規定,這樣在客觀上就限制了擁有農村房屋的人群大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說人人都處在一個“熟人社會”,并且村民之間大多都參與彼此的房屋建設,相互之間僅通過占有行為就已經能起到客觀公示作用。村民委員會的見證和記錄即完成了公示的作用,并不需要更大范圍的公示,即使登記其效果也不一定比村民之間的監督更有利。
對于當前農村房屋買賣的現狀,一方面對于合法有效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所有權即使沒有進行變更登記,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應確認買受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如:房屋買賣行為經過了村民委員會同意,買受人支付了房款并實際占有。
另一方面,有條件的地區應開展集體土地房屋普查登記,建立較為詳細的產權產籍資料。房屋登記機構要積極開展工作,可以聯合國土、規劃等部門,依靠鄉鎮及農村基層組織對城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房屋進行普查。通過普查登記,建立起較為詳盡完整的產權產籍資料,為推進農房登記打好基礎。
房屋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房屋租賃條件如下:
第一條;租賃房屋
甲方將座落在北京市合計面積為平方米建筑物租予乙方作為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計年月日,租期滿租賃關系自然解除,甲方無需另行通知。房屋年租金為元(人民幣大寫),月租(人民幣大寫)付款方式為付。房屋租賃押金為元,租賃期滿乙方無違反合同條款,甲方如數退還。
第三條:協議事項
1、房屋內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自乙方入住之日起租約期滿遷出之日均由乙方負擔。
2、乙方應妥善管理并注意使用房屋,愛惜屋內所留家具與電器等設備,如屬人為損壞需照價賠償。房屋結構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變更或裝修,如有擅改或損失,需負還原及賠償損失之全責。
3、若房屋內設施及設備自然損壞影響乙方居住,甲方應盡快予以解決,最遲于壹拾伍天內修理完好并交付乙方使用。若超過上述期限,則本著合同租賃期限自動順延相應時間。
4、租賃建筑物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品等,影響公共安全。
5、租賃期滿當日,乙方應無條件退租并將房屋點清交甲方。如乙方逾期不搬,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甲方因此所受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6、乙方因業務或居住上需要,應征求甲方同意后才可改善裝璜及增加設備。
7、乙方退租還屋時應將家具物品搬遷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據,如逾期不搬視為乙方放棄其所有權,甲方可自由處理。
8、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和造成甲乙雙方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9、自簽約之日起,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雙方因客觀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應在20天前通知對方,并支付一個月的租金給對方作為違約金。
10、甲方需要對上述房產具備公平代理出租之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屋產權問題影響乙方在租期內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11、乙方在租用其間,甲方如對房屋進行察看,需在進入前向乙方提前通知。
12、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將所租房屋轉借或租他人使用,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可即時收回房屋。
13、雙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二個月應商定續租事宜。
第四條:本合同各項經雙方同意,共同遵守,如有未盡事宜,本著誠信原則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各執一份為憑以昭信守。
第六條:補充條款,房屋現有分體空調部、英寸彩色電視機臺、洗衣機臺、電話機部及部分家俱:。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 工作單位: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裝修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位置:xx縣新天地四棟一單元2306。
二、形式結構:平層式三室一廳一廚一衛。
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合同工期:60天。開工日期:20xx年6月20日,竣工日期:20xx年8月22日。
五、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雙方商定,本工程的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拾陸萬元(小寫:¥160,000.00)。首付壹拾萬元,裝修完成后付尾款陸萬元。
六、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后兩天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在工程款結清后,辦理移交手續。
七、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一年。雙方應在驗收合格簽字后,即填寫工程保修單。
八、施工范圍:
1、四個房間(兩個臥室、一個客廳、一個書房,四壁貼日本進口墻紙,其余公共地段刷美國大班漆,地面鋪設80*80的瓷磚,打地腳線,要求平整;
2、客廳臨街面用12公分以上雙開玻璃門。一個廚房、一個衛生間墻面25*40鋪瓷到頂,留出吊頂空間,邊角打磨,地面鋪30*30的'瓷磚,要求平整。
3、兩個陽臺地面鋪設30*30瓷磚,要求平整。水、電、氣、管線及安裝,管線必須是目前市場上最高端產品。
九、工程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資料后15日內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并簽字。
十、凡因本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政策,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十一、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
十二、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三、甲、乙雙方直接簽訂合同的,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發包人(簽字):承包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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