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合同集合10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理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處理合同 篇1
委托方:蘇州東吳美而高工藝服飾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 受托方: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為明確雙方經濟責任,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乙方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生產污水,達成協議并簽訂本合同。
一、 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污水,預計污量為0-10噸/天,污水水質情況為:CODcr:≤1000mg/1;SS:≤1000mg/1;色度≤500倍。污水以實際簽收數量計。
二、 污水處理單價為150元人民幣每噸污水,甲方除承擔處理費用外,不再承擔其它費用。
三、 乙方負責將受托處理的污水運入其污水處理基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跑、冒、滴、漏而污染環境,同時確保所處理污水達標排放。
四、 污水處理費用于每月25日憑簽單結算,乙方將本月所處理的污水量通知甲方,并在每月30日前開具污水處理費發票給甲方,甲方自接發票之日起半個月內將污水處理費匯入乙方賬戶。甲方違約時,乙方將停止接納甲方的污水,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有甲方自負。
五、 本合同常年有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若干份,本合同經雙方代表人簽字鑒章并經環保部門鑒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鑒證方(蓋章):
簽訂日期:
處理合同 篇2
xxxx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電廠25MW電站
反滲透系統水處理技術要求
甲方:滄州中鐵電廠25MW電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電站水處理車間因原水水質含鹽量、氯離子、濁度以及金屬離子含量較高,在水處理設備運行過程中,容易導致過濾器等預處理設備造成污堵,從而影響到出水水質,造成反滲透、混床等設備出水水質超標,混床樹脂造成污染。為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降低生產成本,同時滿足生產的需要,甲方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與乙方合作,為甲方生產提供良好的水處理服務。
乙方作為一家專業的水處理服務公司,以提供反滲透處理藥劑承包的模式對甲方的反滲透系統進行水處理技術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間,乙方負責提供反滲透系統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藥劑等;要求乙方對我放反滲透使用藥劑情況進行技術服務,藥劑到貨數量以公司過磅為依據,我方核實后簽字,乙方負責反滲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務小節,及時提供相關的水處理技術咨詢服務,并定期對反滲透設備進行拆檢,確認反滲透運行正常。若乙方藥劑質量存在問題,我方可以隨時報請公司,更換廠家。
二、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根據甲方提供的現有設計參數,甲、乙雙方按以下條款履行各自職責。
甲方權利
1)乙方必須提前對甲方水質進行取樣化驗,提供一份全分析報告然后針對甲方的工業水水質情況及反滲透進水要求進行加藥。
2)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方案的選擇和調整必須由甲方進行確認。
3)對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效果做出評價和考核,并以甲方的檢測數據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如果檢測數據雙方有異議,則請第三方復檢(GB/T12145-1999),資費由乙方負責。
4)水質化學處理存在問題時,乙方應在2日內協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對乙方不合實際的水處理方案,有權停止使用,知道問題解決。
5)乙方對本公司最新的水處理技術有義務下甲方提供。
6)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藥劑有權拒收,并要求退貨或換貨。有吃在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甲方義務
1、 提供繁盛頭系統藥劑處理的詳細技術資料。
2、 協調好乙方和甲方個生產職能部門的.關系。
3、水系統出現非正常情況應及時向乙方通報。
4、 系統新增用水電應及時向乙方說明,并提供相應的水質要求。
乙方權利
1、 乙方在保證水質的前提下,可以對處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調整。但必須提前告知甲方,雙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實施。
2、 配合甲方由于生產工藝變化,從而進行反滲透水處理方案和部分指標的調整。
3、 可以參加甲方對乙方的水質指標考核和現場檢測試驗工作,并共同確認最終結果。
4、 對檢測數據存在異議時,乙方可以參與分析,并由區級以上相應機構做最終確認。
乙方義務
1、 保證生產的安全運行。
2、 預見反滲透水處理系統可能出現的問題并采取有效地預防措施,并及時告知甲方。
3、 按現場技術服務要求按時定期提供工業水、反滲透進水及出水的水質報告和各類技術服務報告。
4、 保證藥劑按時按量供應,保證水處理藥劑質量,因藥品質量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使膜元件受到坡緩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損失。
5、 提供加入藥品的主要成分說明,質量標準,加藥方式等,提供現場指導,提供進口優質藥劑及有關檢驗方法,及時推薦新技術。
6、 根據水質分析和性能分析結果,及時調整優化處理配方。
7、 乙方負責化驗、監督。發現水質異常,乙方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24小時內解決。
8、 乙方提供與反滲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劑等,如出現水質異常現象,免費對系統進行處理。
9、 因甲方生產工藝和其他人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質惡化狀況,乙方及時提供應急處理方案并負責實施。
10、 乙方提供的藥劑必須具有兼容性,針對性。不得有破壞膜元件的現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時提供加藥方案。對不利于加藥的設施進行整改。
12、 負責人對甲方人員進行操作規程培訓。 提供完整的現場水處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藥方法。
13、 能夠對甲方的系統改造提出建議及方法,幫助甲方有效地調整運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運行情況及時進行反滲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進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時間必須有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三、水質分析項目及檢查標準
1、 乙方水質分析項目,分析頻度如下:
項目 頻度 項目 頻度
電導率 1次/工作日 總堿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總鐵 1次/工作日
總硬度 1次/工作日 濁度 1次/工作日
氯離子 1次/工作日 藥劑濃度 1次/工作日
總銅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質管理及分析標準
項目 標準
反滲透進水余氯<0.1ppm
反滲透進水SDI<4
最大進水濁度<1.0NTU
3、 技術要求
采用阻垢劑可以提高水中的難容物質的飽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絡合作用
不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無機檐溝和鐵,鋁膠體在膜上的沉積,同時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積,降低過濾器出口余氯含量,保證反滲透系統能夠長期安全運行。如果反滲透經過長期使用后,出現膜表面結垢污染的情況,要根據RO膜元件被污染的類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對癥下藥,在進行清洗,以恢復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后要對造成膜元件的原因進行分析,做出相應的預處理防護措施。
本廠使用的反滲透裝置為2臺60t/h,膜元件為韓國世韓生產,系統回收率≥75%,系統脫鹽率≥99%,在加入藥劑合理的情況下,每年反滲透清洗的次數不大于3次。
1)產水回收率達到75%.
2) 每年至少對RO膜抽檢一次
3)RO新膜使用周期不小于5年
3、因藥品到貨不及時,以及藥品質量問題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等原因,導致反滲透出水水質不合格、設備受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需由有關部門協調處理,請公司財務執行。
處理合同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廠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環保要求,給員工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產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清運廠區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 江陰鑫輝太陽能有限公司廠區內所有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共計5個生活垃圾房;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一至兩次;
3、清運時間:上午9:00前完成或下午16:00前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1年,從20xx年 9月1日至20xx年9月2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人民幣45元/車 (大寫:肆拾伍元/車)(噸位: 2噸)。
2、結算方式:每天出入廠區的車輛由保安負責登記記錄,費用按月度結算,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出具稅務發票,收到發票后10日內,甲方以現金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房內,并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可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臨時履行清運義務,收到通知后乙方須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委托清運的垃圾必須運送到垃圾場,按照符合環保要求的標準處理,不得未經處理隨意傾倒,違規傾倒一車甲方有權給予乙方1000元罰款。因傾倒行為導致甲方被有關單位處罰、追償的,則罰款和賠償金由乙方承擔。
2、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箱和漏箱”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箱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3、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車上垃圾在廠區拋、冒、滴、漏,如發生 “落渣、漏渣” 等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清理干凈。
4、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箱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5、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6、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夾帶甲方財務出廠,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并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雙方可協商續簽事宜,協商一致可續簽。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
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20xx年 9月1日
處理合同 篇4
某房地產公司在20xx年2月將某大廈其中一層出租給李某經營酒樓,租期為3年,并約定了租金、支付時間、違約金,但李某經營不善,酒樓虧損嚴重,便不想繼續承租,但已經支付了一年租金且約定的違約金很高,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會承擔很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該大廈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且雙方租賃協議未經備案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剩余租金及押金。
哪些情形可能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3、未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
4、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
5、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準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這一案例保含了多方面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雙方的租賃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據的就是第五種情形。
根據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時,根據我國《消防法》的規定,對于必須經過消防驗收的工程,如果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也是不得使用。也就是說,這份租賃協議,因為違反了《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也有可能因為違反消防法的規定而無效。
二、如果訂立合同時沒有取得驗收合格證,但幾個月后經過驗收取得了合格證,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效力?
這在法律上并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違法建筑以及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出租后合同效力問題的有關規定,出于維護市場穩定,促進交易,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租方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那么合同的效力會可以得到補正。
三、租賃沒有經過備案,能否成為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原建設部在1995年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然直接規定了未辦理登記備案的租賃行為無效,但它屬于部門規章層面的法律文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不能規定合同效力問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有明確規定,而且屬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應當”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從理論上來講,登記備案的合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屬于對抗要件主義,但不是一個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但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四、如果合同最終歸于無效,那么怎么處理?
按照《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理。即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處理合同 篇5
競業限制是什么?期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定義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限制的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范圍限于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系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秘密的人員離職后,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于商業秘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他們會收取當事人一定的費用,那么勞動糾紛請律師要花費多少錢呢?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地律師費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說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績、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業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xx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正確快速的解決勞動糾紛呢?勞動糾紛處理程序一般可以分為四種,分別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接下來我們就具體詳細了解一下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是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糾紛最后解決的結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勞動糾紛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 相比于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志和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采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并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 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采取勘查、檢驗后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了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 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著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1、工資的標準以及范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
處理合同 篇6
案例回放:丁某在某公司工作7年,工作合同還有1年。該公司將被另一企業兼并。兼并后,如果丁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如何補償? 如果丁某繼續留在兼并后的企業工作,是否也有補償?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對于什么叫“客觀情況”,《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這樣說:“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丁某在外企工作六年,假使真的解除合同的話,可以獲得相當于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當然有的單位在有些情況下也會愿意多給。同時單位也有權不解除與丁某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丁某和原來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將由新的單位繼承原單位的位置繼續履行,合同上規定的內容對于新的單位和丁某均有約束力。所以假使能夠留在兼并后的單位工作的,是沒有補償金的。不過在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時,原來單位的工作年限到是可以計入新單位的。
處理合同 篇7
【基本案情】
朱大系甲組村民,在20xx年2月因辦加工廠需要土地建廠房,于是,他與相鄰的乙組村民徐某協商:以每畝地8,000元的價格,購買徐某承包乙組的1.3畝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雙方訂立了《征地協議》一式三份,并共同請了一位證人在協議書上以見證人的身份簽了字。這樣,朱大未經任何行政機關批準就建了廠房,且該廠一直經營至20xx年2月。20xx年3月,房地產開發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畝人民幣15萬元的價格購買上列土地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朱大與常某于20xx年3月15日共同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約定:朱大將上列土地轉讓給常某開發建商品房銷售,常某以每畝15萬的價格付給朱大;雙方簽字后協議即生效。
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過去是8000元一畝賣給朱大,現在朱大以每畝15萬的價格賣給常某時,對朱大從自家的承包地中獲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平。20xx年4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訴朱大,提出訴訟要求:1、依法確認《征地協議》無效;2、返還上列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3、朱大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法院受理后,被告進行答辯。被告認為:1、在20xx年2月雙方簽訂了《征地協議》書,雙方是自愿的,是公平交易;2、在當年買賣土地的價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經收取了我方的錢款;3、雙方的土地買賣行為,時間已經過去了10年,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間規定,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并依法做出了判決:確認原、被告土地買賣合同《征地協議》無效。
同時,法院依法定職權向雙方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監察機關提出了司法建議: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在上述買賣土地的違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由此可見,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土地買賣交易,雖然有他們雙方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和《征地協議》,但是比照上述法律條文,顯然是違法的。因此,他們之間的土地買賣行為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法院據此提出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3、《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征地協議無效。
4、《民法通則》第58條中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啟示】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也隨之升溫,由此引發的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多數農民群眾認為是在買賣、處置自己的土地,與別人無關。要消除這種錯誤的思想認識誤區,維護法律法規尊嚴,相關部門應加大對農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同時提醒廣大農民朋友: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不要聽信他人承諾或懷有僥幸心理買賣或轉讓農村集體土地。
處理合同 篇8
一、合同違約怎么辦
中國《合同法》一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一)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四)定金責任;
(五)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怎么算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么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通過重復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違約一方大可不必理會,法院對此也是不會支持的。
總之,應對房屋租賃合同違約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租賃合同違約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處理合同 篇9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問題。關于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
一、基本情況
某A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某B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如下:甲方(A公司)將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賃給乙方(B公司)三畝計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為24,000元;土地租賃期限為六年;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經甲方同意批準,可自籌資金自建生產用廠房628平方米及部分臨時廠房、圍墻及生產設施,供乙方生產使用,產權歸乙方;如遇拆遷或征用,對方所付拆遷費歸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轉租該租賃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協議簽訂后,B公司即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平整建設了寬6.6米、長83米的道路,購置變壓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與B公司又續簽了《協議書》,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條款與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乙方籌集資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圍墻及房屋設施,建房屋約500平方米;新建設施以租賃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納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繼續使用,甲方應充分考慮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優先租用給乙方繼續使用;如遇拆遷或征用,征用或拆遷費中與土地有關部分歸甲方所有,與房屋有關部分歸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轉租乙方租賃的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協議簽訂后,B公司又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和其他房屋及圍墻。B公司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和1999年6月2日《協議書》,投資建設廠房、道路、圍墻以及變壓器等生產設施。協議書約定由乙方投資建造的建筑物的產權到期后歸A公司,涉案房屋僅有期限2年的臨時建設手續,沒有辦理其它建設或產權手續。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涉案土地為國有劃撥地,該土地于20xx年8月變更為某集團公司所有,土地性質為出讓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團公司向B公司發出通知搬遷,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遷出租賃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遷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與某集團公司。至二審判決作出時,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B公司與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請求判令A公司與集團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30萬元人民幣。B公司為證實其損失主張,提供了其廠房、圍墻、道路及管道等設施明細及土地征用補償計算標準,總計3279677.3元。兩被告均不予認可。
二、一審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關法律規定,國有劃撥土地需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與A公司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及補充協議為無效。B公司所主張的330萬元的經濟損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與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駁回B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二審審理情況
1.訴辯意見
B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B公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1)原審法院查清四個事實,一是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兩份主合同,到期日最遲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應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廠得到了補償并據為己有的事實。三是原審判決雖確認了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但回避了A公司對于無效合同應承擔主要過錯這一要害。四是B公司為履行無效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沒有查清。B公司基于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賴,投入160萬元的資金建設了倉庫、廠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損失,與協議書無效有著直接因果關系。(2)兩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征地補償協議,兩被上訴人拒絕提供,依據證據規則應作出對兩上訴人不利的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點答辯意見:(1)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協議書的效力對B公司并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沒有產生任何損失。(2)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在租賃期限屆滿的情況下,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已通過其經營行為獲得滿足,沒有任何損失可言。(3)根據協議書約定,土地租賃期滿,B公司應當返還土地,涉案房屋產權歸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無補償,均與B公司無關,B公司對此不享有任何權利。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集團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無效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為違法建筑,不應得到任何補償。B公司已經實現建造房屋的價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A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集團公司于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搬遷出租賃土地,但上述兩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依據B公司與A公司的協議,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賃屆滿期限,且B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公司承諾將土地繼續租賃給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賃土地上正常經營。因此,B公司上訴稱生產設施的.損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張的330萬元的損失不能成立。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視點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問題。
關于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處理原則呢?
1、租賃合同的無效不適用返還原則
租賃合同屬于繼續合同,在租期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財產而支付租金,系連續性給付。租賃合同的連續性給付特征,決定了其已經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滅的性質。如果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還其對租賃物已行使的“使用權”,從而必然排除了合同無效的溯及力的適用。否則,將導致承租人無代價地獲得對租賃物使用的不公平結果。因此,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所已經產生的效果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應保留其已獲得的租金,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而無權就租金請求返還。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還租金主張,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在本案所涉范圍之內。
2、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原則及賠償范圍
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過錯損害賠償需滿足主觀上有過錯、因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損害事實、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違約方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賠償范圍除積極損失外,僅限于信賴利益,且僅以履行利益為限。即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履約,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后,為訂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和代價即為當事人的損失。鑒于前述租賃合同的持續性特征,司法實踐中對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一般采取只對將來發生效力的理念,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案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承租人B公司沒有實際損失。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合同的效力對B公司并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并未因此產生任何損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A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時即約定了土地租賃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是在既定的租賃期限前提下進行的,均是為滿足其自身經營需要而為,故在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的情況下,B公司沒有任何損失可言。另外,土地補償是土地使用權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損失而得到的經濟補償,B公司在租賃土地期間,該土地因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權屬發生了變化,但該權屬變化對B公司依約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響,且B公司在租賃期限屆滿后仍在租賃土地上繼續經營。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A公司與集團公司之間存在土地征用補償。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但判決駁回B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實際。
處理合同 篇10
【問題】:公司應當如何處理上述案件較為妥當?
某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一個棘手問題,員工甲20xx年1月1日進廠,但公司一直遺忘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一直不動聲色,直至 20xx年5月1日,公司對勞動合同進行了一次普查,才發現與員工甲漏簽了勞動合同,公司表示要與員工甲補簽勞動合同,員工甲同意補簽,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xx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資,否則員工甲只愿意將補簽勞動合同日期訂在 20xx年5月1日。
【案例分析】:
針對員工甲的問題,介于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于用人單位,且是因為用人單位的疏忽導致一直未能與甲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員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合法的,但是從本案實務操作角度考慮,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該員雙倍工資,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xx年5月1日,因為從員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以后如果僅為3個月的工資去起訴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員工離職后去起訴,公司最終也僅是支付其3個月的另一倍工資,并沒有其他的額外處罰。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xx年5月1日后,單位仍應向該員工發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讓員工簽收。如果發現其再次拒簽勞動合同,應在20xx年6月1日前立即書面通知終止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已經滿一個月的,也要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但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
(1)建議公司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簽訂、保管、存檔等規范體系;
(2)針對員工拒簽情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A、時間上把握:與其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
B、形式上把握: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簽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C、證據上把握: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意向書中設定拒簽合同的原因,訪談筆錄、證人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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