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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書面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書面勞動合同1
甲方: 深圳市 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深圳市 有限公司
因甲方經營戰略決策調整及業務模塊的整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就甲乙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調整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
1、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就自身與甲方的勞動關系變更為與甲方分子公司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的勞動關系并入丙方,甲方與乙方于20xx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甲方的權利義務全部由丙方承擔,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資等所產生的義務均由丙方承擔。
2、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崗位 ,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工資結構以工資條為準),工資為稅前工資,從20xx年1月份生效。
3、乙方違反丙方公司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丙方經濟損失的,應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如情節嚴重的`丙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等。
4、丙方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丙方已經通過培訓、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告知,乙方已經知悉相關內容并承諾自愿遵守。
5、本補充協議是甲乙雙方所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充,如本協議條款與《勞動合同》有不致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本補充協議未變更的如勞動合同期限等均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為準,本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按手印: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書面勞動合同2
某公司員工楊某,于20xx年11月入職任普通員工。20xx年1月4日,楊某向公司請病假,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任何說明,公司將其視為曠離處理。后楊某于20xx年因病去世,其近親屬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
【問題】:楊某是否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分析】:
楊某近親屬認為,楊某系公司員工,其并未離職,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即“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本案中,雖然楊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但公司作出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決定后,并未通知其本人,也未辦理離職手續,故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公司需按規定支付楊某近親屬相關非因工死亡待遇。
【律師建議】:
1、工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當場辦理離職手續;未能當場辦理的,應當通過快遞通知等方式告知員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在職的員工非因工死亡,盡可能利用非訴訟方式,與員工協商處理,降低各類成本支出。
書面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是為了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憑證,是很重要的。但很多人都不清楚書面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以至于用人單位加入一些違法的條款或漏掉必要的條款,勞動者都不知道。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大類。所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其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法規包括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各地法規中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大體上都沒有突破《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我們對比《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發現,《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還包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的規定,新增了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同時,為防止用人單位不愿意列明各項勞動標準,《勞動合同法》從勞動標準確定、條款性質和法律責任三方面給予限制:在勞動標準上,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則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依據集體勞動合同,如果集體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或者干脆沒有集體勞動合同的,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同工同酬。當然,同工同酬是相對而言的,而不是絕對的.。在勞動合同條款上,由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故《勞動合同法》禁止勞動合同中約定免除用人單位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如果一旦出現,則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而在法律責任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合同中末將應當載明的必備條款載明的,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因未載明必備條款致使勞動者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勞動臺同的約定條款包括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約定的內容,如《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對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進行約定;還可以約定法律沒有明確列示的其他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比如規章制度、工資拒付通知、送達、告知、勞動合同組成、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未約定事項的處理方式及勞動合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任何事項等等。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書面勞動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了上述九項。各位勞動者可以對照自己的勞動合同看看,是否有那些必要的條款是被遺漏的。
書面勞動合同4
甲方(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權人) 登記注冊地
乙方(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1、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固定限期:本合同為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在 工作。
2、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變換工作地點、崗位及職務。
3、乙方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雙方同意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實施的《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工作時間、班制、假期和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實施辦法》規定,按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工作時間。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及婚、喪、產假、計劃生育假、年休假等有薪假。
四、勞動報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__________(直接發放/委托銀行代發)乙方工資。
2、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薪酬分配辦法確定。
5、乙方同意甲方根據企業效益調整薪酬。
6、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
五、社會保險
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3、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4、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在離職前應書面申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勞動紀律
1、乙方應樹立主人翁責任感,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可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八、其它約定
1、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2、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3、雙方依法另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鑒證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書面勞動合同5
摘要: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王某自 20xx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職校任教師。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校方也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xx年8月29日,王某與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發生矛盾,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于 20xx年1月28日作出裁決書,認定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20xx元。裁決書認為,王某于 20xx年4月24日至 20xx年8月29日在某職校工作,工作年限為4年4個月,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某職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 20xx年1月1日實施后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在此后的期間應當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資,裁決某職校支付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即11個月×20xx元=22000元。職校不服,認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和訴訟時效存在問題,遂向法院起訴。
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問題一: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期間?
對此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該獲得二倍工資,但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應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實際未簽合同時間支付二倍工資一直到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或勞動關系解除之日。
針對上述觀點,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這也是大多數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的計算期間。理由是:
《勞動合同法》自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有用工行為的即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兩款不同的法律責任: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表明超過一年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11個月的`兩倍工資;滿一年后,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兩種法律后果同時適用。但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不是一直支付至實際訂立合同時止,而是到法律擬定的事實即“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之日止,換句話說即最多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因此,某職校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態自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至20xx年8月雖然已經超過一年,但某職校只需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給王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的是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三項情形,即“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有上述三種情形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條第三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設立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規范勞動關系,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因此,第二種觀點將導致用人單位只要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就可以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歸于消滅,該種意見不合邏輯,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三種觀點是嫁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適用對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問題二:關于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問題如何計算?
針對此問題,筆者了解到目前司法實務中也存在著兩種情形:
第一種:逐月計算時效,即 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 3月1日的雙倍工資須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即 20xx年3月1日前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也就是說按前述案例,20xx年8月以前的雙倍工資無法索要。 第二種:整體計算時效,即只要在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權要求11個月雙倍工資,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就前述案例的裁決來看是整體計算的,11個月雙倍工資最終予以全部支持。
盡管每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對此處理不盡相同,但筆者認為第二種做法更合法合理。理由是: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首先,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倍工資分段計算訴訟時效的做法。如果將11個月的期間分段逐月計算,那么勞動者就需要最遲在 08年12月31日之后的三個月內必須提起勞動仲裁,否則就難以全面維護自身權益。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其次勞動者作為普通大眾,根本無法知曉還存在分段計算訴訟的情況,一般也僅知道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而《勞動合同法》設立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屬于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的規范勞動關系。如果采用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方式,那么隨著時間的逐月推移,就會使得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逐月歸于消滅,該種情形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時,也不利于勞動者的實際操作,損害勞動者的實體權益。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是對法律進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種做法,則有明確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一年內未簽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一直在持續,該侵權行為期滿之日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即為 08年12月31日。那么從這一時間起一年內,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隨時提起勞動仲裁,依法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能對用人單位起到懲戒作用,督促其規范勞動關系,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綜上,對于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均以11個月為上限予以認定;而對于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則各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在認定上存在不同,須區別對待。
書面勞動合同6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目的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82條第一款的規定首次采取懲罰性的條款來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訂立勞動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們要排除一種情況:XX公司對王某某的用工應當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二、如何計算雙倍工資的期限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及第十條第一款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也應當屬于用工。
2、工資計算期限應當自20xx年4月1日起算至20xx年2月28日,共計11個月。
(1)雙倍工資計算起點應當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起算。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款規定,我們認為:雙倍工資計算起點應當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起算。因此本案應當自20xx年4月1日起計算雙倍工資。
(2)根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雙倍工資應當算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止。
三、如何理解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于該條款的理解,實踐中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稱之為“主觀判斷標準說”,應該嚴格按照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按照這種理解,本案中的王某某如果主張了雙倍工資,也會被仲裁庭駁回仲裁請求。第二種理解稱之為“客觀判斷標準說”,持有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法行為是持續性的,由于違法行為持續尚未終了,則仲裁時效應從違法行為終止后或者勞動者提出時開始計算。顯然第二種學說更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應當從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應當為20xx年3月31日,相應的仲裁時效應當自20xx年3月31日起算一年。
四、工資標準如何計算
對于工資的概念,依據《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的意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工資總額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認為: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代扣的其他應屬勞動者個人承擔的款項。
因此,本案中,王某某的另外一倍的工資組成不能僅僅參照其每個月的實際發放工資,應該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為其代扣代繳的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關于如何舉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法律規定應當由勞動者舉證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取證難是勞動者的一個難題。我們建議勞動者保存好相關證據,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有時候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也可以作為相應證據。
書面勞動合同7
案情介紹:
張先生于20xx年4月進入某建材公司任生產管理部經理,因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系委托某裝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張先生進入裝潢材料公司監督產品的質量和管理產品,同時根據建材公司的指令收發貨物。建材公司與張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張先生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將解散為由,逼迫張先生離職。張先生隨即向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張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補繳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及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辯稱,張先生系裝潢材料公司的生產廠長,建材公司與張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同意其訴請。庭審中,張先生雖拿出眾多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因缺乏相應的證明力,難以證明待證事實,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張先生的訴請。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現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義務的前提必須是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先生與建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也是決定張先生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關鍵因素。《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規定,主要是因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便于隨時終止勞動關系,逃避種種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而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僅以口頭形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具體的權利義務。但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口頭協議無效,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7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因此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法律也予以保護。只不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首先應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如何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xx]12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專門作出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必須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張先生稱其與建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庭審中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而承擔敗訴后果。
書面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一 合同期限
第一條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二 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結合乙方本人身體條件及勞動技能特長,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___崗位作業。
第三條 根據甲方生產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第五條 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 工作時間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標準工時(8小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具體由甲方根據乙方工種特點確定。
四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標準。
第六條 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七條 乙方上崗前應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且乙方必須如實告知甲方其身體狀況。
第八條 乙方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
第九條 乙方應當接受甲方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五、勞動報酬
實行標準工作時(8小時)的工資為___________元/月,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見工資表。
第十條 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六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方要求乙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由甲方繳納20%,乙方個人繳納8%,乙方個人繳費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乙方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承諾(具體內容見承諾書)。
七 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五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承擔解除合同的經濟責任。
1、在使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錄用條件為(1)年齡在18-50周歲。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體無明顯生理缺陷、無智障、具有正常行業能力,具有健康證。
(4 )駕駛員要求:駕駛員必須是持B照,3年以上駕齡經驗的駕駛員,并且3年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記錄事故(由申請人出具相應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有運管部門上崗資格證(客運)原件復印件。
2、嚴格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或不服從甲方教育和管理的;
3、嚴重違章,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在損害的;
4、違章作業導致自傷或導致他人受傷的。
5、無故曠工。連續3天以上的;
6、駕駛違章所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
7、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務連續2個月以上的;
8、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或者偷竊行為的;
9、帶頭罷工或者煽動他人罷工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11、隱瞞重大疾病史的;
12、乙方自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因工受傷,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工傷補償協議予以一次補償處理;
4、乙方年滿50歲,不能繼續錄用的;
5、患有不能從事駕駛作業疾病的;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一個月試用期內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到期即自行終止。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乙方違反甲方制度和規定的,由甲方按規章予以處罰,其罰款及賠款在乙方工資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 乙方合同期內患病不宜繼續從事駕駛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主張任何權利。
第二十三條 甲方因上級要求或因公司特殊情況放假的,不承擔乙方的工資損失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乙方因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合同的,應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經甲方同意后解除勞動關系,甲乙雙方互不主張任何權利,如乙方不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申請而擅自解除勞動關系的,甲方按每天50元的標準對乙方予以曠工處罰直至本崗位重新錄用人員為止。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章作業受傷或者導致他人受傷的,由甲方按制度規定對乙方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乙方上崗前的體檢費用由乙方先行墊付,合同履行期滿后由甲方予以憑據報銷。
十 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理解本合同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書面勞動合同9
一、我國勞動關系相關立法概況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報酬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關系相關立法對于判定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從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到承認事實勞動關系又到以“用工”作為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經歷了從探索到逐步完善的歷史變遷:
1992年原勞動部辦公廳給吉林省勞動廳的文件——《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問題的復函》中提及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很明確地被認定為不符合法律規定,這樣的勞動關系如果想存續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只能通過補辦或續訂合同這樣的程序,書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表現形式。1994年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中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已經體現出立法的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的意圖。《勞動法》第十六條中規定的即勞動合同行為,勞動合同行為因勞動合同形式有書面與口頭之分故也有書面、口頭(或推定)的勞動合同行為的分類。這糾正了以往只將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來對待的誤區,表明口頭或者推定的勞動也應當被認定為勞動合同行為,進而可以構成勞動合同關系。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十七條中首次使用“事實勞動關系”這一概念。1996年勞動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明確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對于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歸責原則,這表明事實勞動關系這一規則也在不斷地發展。
20xx年《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也表明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間接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效力。20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確定勞動關系建立的規則進行了重大修改,第七條表明,建立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從“簽約”修改為“用工”,即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條第一款中,“應當”表明此為義務性規定,即必須。第二款中用工的作用是確定勞動關系的建立先于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情況下,補定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限起點。第三款中用工主要解決勞動合同先于勞動關系訂立時,勞動關系建立的認定標準。第十四條第三款也承認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并且可以訂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勞動合同,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范疇。
至此,我們可以從勞動關系相關立法的沿襲發展中總結出我國勞動關系法律制度的發展規律,即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從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到“用工”這一標準的確立,體現出來的是勞動關系本質的回歸。
二、書面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及用工的含義
(一)書面勞動合同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勞動關系即勞動合同關系,或是書面勞動合同關系,或是口頭(或者推定)勞動合同關系,而不包括非合同勞動關系。我國從確立勞動合同制度到《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以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因為書面形式準確、嚴謹,合同內容確實可靠,因而一直受到勞動法律的青睞。
(二)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相對于書面勞動合同所調整的勞動關系而言的,事實勞動關系冠以“事實”二字,表明其是一種不符合現行法律規范而又必須對其加以處理的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本質是無書面形式或無有效書面形式的勞動契約,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契約關系,因而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仍受勞動法保護。
(三)用工
《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明確地對“用工”一詞進行界定。學理上用工通常被定義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后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的行為。這強調勞動者的勞動力已在實際生產勞動過程中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即勞動者已經上崗或就勞,屬于勞動合同的履行行為。即使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用工也足以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對建立勞動關系這一事項達成了口頭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合意,并且已經開始了合同的履行行為。
三、勞動關系的本質回歸
《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試圖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確定勞動合同制度,把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作為依據的勞動關系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并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但這并不代表勞動者權利的完整保護,在實踐中也未能扭轉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局面。
總結我國勞動關系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例證,《勞動合同法》沒有賦予書面勞動合同以建立勞動關系的效力,即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不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要件。《勞動合同法》沿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其第10、14、82條的規定表明其在立法上引導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意圖十分明顯。《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書面化,原則上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都應采用書面形式,但其相比于《勞動法》的進步在于用立法的形式確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這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7條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將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作為勞動關系建立的標志;第26條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中,也沒有將未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這一原因列入;第16條與第35條的“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的效力性禁止規定,而是倡導性和警示性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法律雖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規定了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它的功能主要在于對勞動關系的調整和對勞動關系的證明作用,書面形式的有無并不影響勞動合同對建立勞動關系的效力。
在我國勞動關系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中,從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到對事實勞動關系的保護,再到“用工”這一判斷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的確立,不難總結出我國現如今不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原因。第一,在當前我國勞動法制建設尚不完善的社會背景下,過分強調勞動合同書面形式的生效效力是不現實而且不實用的,因為口頭合同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若采用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則大量的口頭合同不得不被按無效勞動合同處理,這不僅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利,而且對訂立口頭合同的勞動者更沒有什么益處,反而更不利于對他們利益的保護。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中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減損他們工作的靈活性和低成本性。第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勞動合同制度,通過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方式和效力使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時能做到到有據可查,從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承認了勞動的不可逆性,用人單位無法將事實恢復到合同簽訂前、勞動者提供勞動以前的狀態,因而不能僅以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某個法定模式的要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的依據,不能因為一個要件否認勞動者的應然權利。第三,勞動關系的持續性和變動性的特點,使得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使采取了書面形式也具有不完全性,具體來說就是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可能包含訂立后乃至將來的勞動關系所涵蓋的全部內容。第四,即使不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通過其他的方式,如《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二倍工資”等針對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時應承擔不利后果或相應的義務,也足以達到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因而對于勞動合同,在當前的立法環境下,應以確認其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更為恰當。對于缺少書面形式這一要件的勞動合同而言,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也就這些內容達成了合意,或者合同的內容已經被實際履行,仍然應當確認其生效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在作出調整的同時,在第十條第一款中仍然保留了《勞動法》關于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這樣的要求,不過,書面形式的效力并不在于判定勞動關系的建立,而是使合同生效。《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生效與勞動關系建立這兩個行為區分開,并允許這兩個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先后完成,具體規定為其第十條第二和第三款。
對于《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解讀,有學者認為其實際上否定了原來實踐中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也有學者認為,這一規定并未全部消弭事實勞動關系。不過,不論對該條款作何種理解,都能反映出我國的勞動立法力圖將以往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而引起的事實勞動關系轉化為勞動法律關系,努力將事實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規所保護的范圍中來。從“用工”一詞的內涵及構成用工的條件來看,“用工”作為判定勞動關系成立的標準較之于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更為確切,也更加有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因為“用工”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完成的一系列行為,這些行為不僅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就其之間所認定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了合意或已經達成了口頭合同,而且意味著該合意或者口頭勞動合同已經開始履行了。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也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不存在的情形下,通過已經發生的實際用工活動來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進而對勞動者適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更能保護該勞動者的應然權利。
“用工”作為判定勞動關系成立的標準又包含著重要的意義:首先,用工反映出勞動關系中的“實際履行”原則,將勞動合同中的雙方合意行為和實際履行行為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確定了合意與實際履行較之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對勞動者來說更加關鍵的作用。其次,“用工”這一標準的應用,擴大了實踐中對勞動者的保護范圍,因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不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更多的口頭或者推定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進而有更多的以往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被納入到有效勞動關系的范疇,縮小了以往認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范圍,使得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護(許建宇,《用工法律問題初探》)。第三,“用工”這一標準的確立體現出勞動關系本質的回歸。勞動關系的本質可以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達成合意之后,由勞動者提供用人單位需要的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報酬的一種相互合作的一系列行為的總和。而《勞動合同法》的目的就是促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這種合作,努力使這種合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滿足雙方的需要和利益、規范雙方相互間的行為。“用工”正是從勞動關系的本質出發,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出發,以轉讓勞動力使用權為內涵,不僅是勞動關系的實質性內容,而且是訂立口頭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勞動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標志,在判定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時、在確定雙方勞動關系是否形成時,體現著勞動立法對勞動關系中各方行為和利益的規范和保護。
我們應當相信,《勞動合同法》中“用工”作為判斷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標準這一制度的發展,將有助于我國勞動關系實體化的進程,有助于將更多的事實勞動關系轉化為合法的勞動關系,更有助于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納入到勞動法律保護的范圍中來,約束并規制用人單位的行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書面勞動合同10
先生/小姐:
您于20xx年xx月xx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20xx年xx月xx日到期。現公司決定提前與您解除合同。茲通知您20xx年xx月xx日為合同終止日。請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您的工資待遇結算至合同終止日為止。
如有服裝押金,屆時敬請閣下攜帶服裝押金收據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另支付給您提前解除合同補償金x元。
感謝閣下來我公司工作,并祝您在今后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有限公司物業管理部
20xx年xx月xx日
書面勞動合同11
案情回顧:
李某被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并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著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占有份額的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后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補發降低的工資并支付25%的賠償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李某認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變化帶來的公司結構調整,經營風險應由公司承擔,公司認為本人曠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認為,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體現,拒不服從安排并不來上班,屬曠工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公司以曠工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駁回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機會成立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但是李某仍有義務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變更決定,不能成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主張的是李某沒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沒有到新工作崗位上班。這樣李某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曠工,從而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書面勞動合同12
先生/小姐:
您于年月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年月日到期。現公司決定提前與您解除合同。茲通知您年月日為合同終止日。請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您的'工資待遇結算至合同終止日為止。
如有服裝押金,屆時敬請閣下攜帶服裝押金收據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另支付給您提前解除合同補償金元。
感謝閣下來我公司工作,并祝您在今后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xxxd有限公司物業管理部
二00 年月日
書面勞動合同1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聘用書: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期從____20--____年___1____月
______1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性質和考核指標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部門工作,完成該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2、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甲方應當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
乙方在聘用期間的基本工資為月________________元,獎金見甲方的獎金發放制度。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
1.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考核權和獎懲權。
2.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工作責任制或甲方規章制度的;(甲方規定乙方在一年內執行12分考勤制度,遲到一次扣2分,礦工一次扣6分,一年超出12分者自動離職。
(3)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二) 甲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創造有利于職工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企業環境。
2.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遵紀守法和規章制度的教育與培訓。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的權利
1.有權享受國家和本企業規定的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2.因疾病治療需要,有申請延長醫療期的權利。
(二) 乙方的義務
1.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工作指標,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覺保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實施有損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須以甲方工作人員名義開展業務,并服從甲方統一管理。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書面勞動合同14
先生/女士:
您和我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 年 月 日到期,現因**原因,本項目無意向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現提前一月書面通知您,請您在勞動合同到期當日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你的工資結算到 年 月日。 特此通知!
最后,感謝你在職期間對項目所做的服務和貢獻!
***服務中心
年 月 日
發出時間:
簽收時間;
書面勞動合同1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訂立了《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在此基礎上,就《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的有關勞動關系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一、勞動時間及休假
1.經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低于7小時, 每月休息2天,根據當月總天數減去2天休息為應出勤天數。
2.乙方為廣東省戶籍職工每月休息4天,根據當月總天數減去4天休息為 應出勤天數。
3.乙方非廣東省戶籍職工工作滿一年可享受13天帶薪年休假,帶薪休假須 在不影響甲方經營需要的情況下休假。
4.法定規定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一天)、五一(一天)、端 午(一天)、中秋(一天)、國慶(三天)按照法定規定天數給予調休。
二、勞動報酬
1.乙方工作出勤天數符合上述(一、勞動時間及休假1、2、3、4)項試用 期工資額為 元/月或 元/時,經甲方試用期考核通過轉
為甲方正式聘用職工年工資額為 元/年,每月支付 元, 差額______當年年終12月18日同當月薪資一起支付,中途因甲方單方 面解除勞動關系按照當年實際服務時間補發年薪差額,如因乙方單方面 解除勞動關系甲方不予補發年薪差額,該差額作為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 關系給乙方的經濟賠償。
2.試用期及試用期后薪資中包含乙方在甲方服務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 工資,乙方不得已任何形式或理由向甲方索取加班工資。
3.本協議薪資包含勞動合同中約定薪資,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重復支付。
4.乙方月薪是指甲方按乙方出勤和月度考核情況,每月支付給乙方的薪酬。
5.乙方月薪由月度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構成,薪資根據員工考勤情況支付, 績效工資根據員工月度考核情況支付(乙方月度考核表未經公司相關流 程批準的其考核結果視為無效,不發放該考核月的績效工資)。
三、責任及義務
1.乙方應在勞動合同期內及合同期滿后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乙方若泄露甲 方的商業秘密,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在甲方一年的
工資收入(按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無 論違約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解除與乙方的'聘用關系。若乙方泄密行 為給甲方造成損失且前述違約金不足償付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繼續 賠償。
2.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 同并沒有續簽,今后若有勞動糾紛,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與甲方無關
3.乙方承諾嚴格遵守公司已發布或今后將發布的所有規章制度,并嚴格按 公司確定的標準、流程及權限操作執行,不越權或違反流程處理任何事 項,乙方有超越權限或違反制度、流程行為的,須接受各項制度、流程 配套考核辦法的考核,甲方視其嚴重程度有權無條件解除與乙方的勞動 關系,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忠于甲方公司,維護甲方利益,始終貫徹公 開、公平、公正原則,不私自收受客戶、業務單位或結算人員的錢財禮 品,不得發生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若被查實存在私自收受客戶單位錢 財禮品等而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無論金額大小,乙方的月度績效工資、 年終獎、分紅均予取消,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同時, 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系
四、保密條款
1.下列內容屬于甲方商業秘密范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
1.1乙方從甲方獲知的已經或將要用于(包括尚未公開的)行業或業務中 的技術信息與經營、管理信息;
1.2甲方的業務模式、操作流程以及與業務、管理有關的合同、客戶信息、 文字資料、管理制度、表格、單證、工作標準、工作程序、行銷計劃、 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等業務相關資料;
1.3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1.4其他雙方本著誠實、合理原則認為應當是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與經營 信息。
2.乙方的保密義務:
2.1乙方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在其他與甲方相同或相近業務的單位從事 第二職業;
2.2乙方保證在甲方工作期間使用任何知識均與前受聘單位無關,乙方承 擔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務,均不會侵犯前受聘單位的商業秘密。
2.3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泄露與甲方任何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開的有商業價 值的資料;
2.4乙方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
2.5乙方不得允許或者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 業秘密;
2.6乙方未經甲方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銷毀、修改甲方的技術資 料,包括電腦資料、檔案、程序等有商業價值的資料,不得攜帶上述 資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2.7乙方離職時,應當返還全部屬于甲方的資產,包括記載著甲方上述商 業秘密的一切載體。
3.因乙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 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 承擔侵權責任。
4.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費用。員工離職后承擔的商 業秘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五、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續簽,今后若有勞動糾紛,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與甲方無關。
六、處罰與賠償
1甲方根據公司獎懲制度的規定,可予以乙方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罰、 降職、降級、辭退等形式的處罰。
2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應當根據 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七、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內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
八、本補充協議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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