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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4-08-16 06:54:58 合同 我要投稿

解除勞動合同1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解除勞動合同15篇

解除勞動合同1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

  由于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然后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匯報,轉單的簽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帶給客戶信息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后遵守如下約定:

  (1)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不外泄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

  (2)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于甲方與客戶的合作關系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稅后)

  5、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后,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然后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將剩余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能夠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資料以外,然后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10、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2

  本合同由xx公司(以下簡稱企業)與xx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雙方代表,就企業生產經營目標和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和福利、職業培訓、女職工特殊保護等問題,經過充分的集體協商達成協議而簽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由企業與工會簽訂,用于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行為,加強經營管理者與勞動者的合作,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的不斷發展。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共同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均具有約束力。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制訂和修改涉及職工勞動權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條 雙方訂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尊重職工的勞動,

  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發揮職工的生產、管理積極性,科學地規范企業與職工整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鞏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推動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企業必須支持職工依法參加民主管理,尊重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應支持企業正確行使職權,教育和培養職工熱愛、關心企業,樹立敬業愛崗的精神,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雙方依據合同原則和內容,圍繞企業的生產經營任務履行各項權利和義務,共同保證企業方針目標實現,真正做到經營者與職工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針目標應以企業年度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為準。

  第六條 工會應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中心開展活動,堅持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開展勞動競賽和職工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七條 企業應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依法足額計提、按時撥交工會經費。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有權擇優招(聘)用職工,并分別與被錄用職工平等協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實行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的招工計劃和實施情況應及時向工會通報。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及承擔的違約責任,并應嚴格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除法律規定的條件外,企業與職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依法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乙方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用工單位糾正。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職工違約或受到行政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等,工會亦應做好工作。

  第十二條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一)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以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6個

  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二)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企業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三)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除按以上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四)經濟補償金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 企業在實行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實行上崗聘用制,并簽訂崗位合同。

  (一)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的附件,凡在崗人員都應簽訂崗位合同,按管理權限范圍分級進行;

  (二)職工應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通過考試、考核、勞動組合,實行公開、平等競爭上崗;

  (三)因崗位定員限制或職工素質等原因未能簽訂崗位合同的人員、被解除崗位合同的人員為企業內待崗人員。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的 ,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解除勞動合同3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戶籍所在地x省x市x縣區x街x號

  現住址x區市縣x街x號

  本單位工作起始時間x年x月x日

  所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x年x月x日起x年x月x日止

  無固定期限x年x月x日起

  完成工作任務期限x年x月x日起x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解除勞動合同原因()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者辭職

  ()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用人單位原因致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違反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

  ()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能協商變更合同

  ()用人單位裁員

  解除勞動合同時間x年x月x日

  支付經濟補償情況x個月,x每月標準:x元,合計:x元

  繳費失業保險編號x單位x個人

  用人單位

  (公章)

  經辦人:

  x年x月x日

  注:1.此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給勞動者本人,一份裝入本人檔案,一份由用人單位留存;

  2.用人單位在15日內將勞動者檔案移交其戶籍所在市或區、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解除勞動合同4

同志:

  您于20xx年1月起就職于本公司。現因下列第一項與第九(大寫)項情形,你與我公司 20xx 年 1月 1 日簽訂的為期 5 年(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于 20xx 年 3 月 31 日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解除。

  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以脅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8.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10.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雙方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

  請您于__20xx______年__4__月___5__日前到您所在的單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蓋章)

  2月26 日

解除勞動合同5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于 年 月 簽訂了勞動合同,現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 方(簽字):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根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如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并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于20xx年12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乙方自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后,承諾在簽定協議書后的當天內按公司規定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職,在公司工作0年6個月23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標準和具體金額為:

  (1)依據相關法規定,支付給乙方1個月的工資,合計金額: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2)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完畢一切離職手續,在12月24日公司發薪時,已經將補償金和12月份的薪資一并結清。

  (3)乙方離職甲方實際還應扣除乙方應承擔20xx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公積金的`個人部分、乙方個人所得稅部分。

  三、此經濟補償涉及工作期間的所有勞資權益含合同、工資、休息休假、補償、加班等。雙方費用已結清,無任何勞資糾紛。同時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表明雙方在勞動關系期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已經全部結清,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事項。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

  簽字:_______簽字: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乙方因剛生完孩子,正處于哺乳期,需要全身心照顧孩子的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第二條由于乙方處于哺乳期,甲方需要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共計____元人民幣。

  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社保、公積金繳交至________年____月止。

  第三條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第四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8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范。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后,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政策,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國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一般給予3個月到1年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根據不同病情適當延長,對于醫療期滿以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只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分,但因其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已經超過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三項情形,故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推薦專題:

  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條件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適用該款要注意兩點:

  (一)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并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

  (二)必須實在試用期內

  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合同,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規章制度的內容和訂立程序合法;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中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且經過公示。

  (二)達到嚴重程度

  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三)程序合法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此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行法律法規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力上必然會影響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并嚴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解除傷殘勞動關系職工合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并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并簽訂了勞動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當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一)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9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鑒于雙方簽訂的《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期,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工資、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職手續,并出具相應的。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完結。

  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

  7、上述協議符合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0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是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這一項,在哪些情況下勞動者才擁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相關知識。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1、預告解除。

  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說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同時為防止勞動者濫用這一權利而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無須預告的解除。

  即勞動者不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應對因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并有權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適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通過以上的介紹,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沒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嚴格,這也充分說明了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希望小編整理的本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幫助。

解除勞動合同11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第一條: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于年月日前辦理調出手續;(2)存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于年月日(封存或轉出)。 第二條:雙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1、交接程序及內容:(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2

  一、用人單位需支付辭退賠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知,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二、辭退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由此可見,勞動者無特別惡劣工作情形,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勞動合同13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性別xx,年齡xx,住址xxxxxx。勞動合同期限為x 20 20xx年xx月xx日至20 20xx年xx月xx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xxxxxxxxxxxxxx,根據《勞動法》第xx條第xx款第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20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14

  茲有____,于____年____月被我單位錄用,并簽訂____年勞動合同。因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_條(____)項規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以按規定發給____個月經濟補償金、____個月醫療補助費,特此證明。

  (蓋章)

 xxx公司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5

  ______(先生、女士):

  ___年___月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___月工資___元人民幣整。

  甲方: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文書要點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后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后,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特別提示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6)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7)終止和解除合同后,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

  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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