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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時間:2024-06-17 12:36:35 申請書 我要投稿

【合集】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5篇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集】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5篇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

  申請人:閆某賓,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鄉史莊6號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平頂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李律師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需要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申請書的話,小編在這里建議大家還是找尋專業的律師幫助您一起來完成,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專業律師們幫助您。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2

  申請人:xxx,男,彝族,xxx年xx月xxx日生,住xxxxxxxx一組。

  被申請人:xxxx,男,其余信息不詳。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x中隊作出的第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24日09時23分,申請人xxx駕駛的振興牌號貴xxx貨車沿墮箐公路(墮卻至箐口)從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駛,至墮箐公路11KM﹢500M處時與被申請人xxxx駕駛的牌號貴xxxxx的中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現場為懸崖地段,且為100度左右的急轉彎,路面狹窄,兩車不能正常行駛會車。xx駕駛的牌號貴Bxxx貨車制動停車后(現場有剎車痕跡),因被申請人xxx駕駛的牌號貴Bxxxx的中型客車車速過快導致該車頭撞擊公路后山體的巖石后,車身彈回路面致車尾撞擊到申請人xxxx駕駛的牌號貴Bxxxx貨車的`貨箱。為此特申請復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存在重大失誤,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請人不應負全部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急彎路、狹窄路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被申請人張啟學駕駛的牌號貴Bxxxx的中型客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和中心線的狹窄山路會車時,且兩車難以同時通過的情況下,靠山體未作減速停車避讓導致撞擊山體巖石后發生交通事故應負全部責任。

  二、認定書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時采納的證據為非法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但交通警察xxxx等2人現場事故認定時,一下車就指責申請人xxxx一通,隨后說是申請人xxxx的責任,只拍攝現場照片后就撤離事故現場。最后又強行申請人xxx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

  綜上所述,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xx中隊作出的第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于證據錯誤,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xxxxx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3

  申請人:馬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貴港市港北區慶豐鎮某某隊,系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駕駛員

  被申請人:李某、女、57歲,住貴港市港南區橋圩鎮某某隊,系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駕駛員。

  申請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后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后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并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扎后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于靠邊占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后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于摩托車后貨架相擦掛,右后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貴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馬某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相關注意事項:

  1、在接到事故認定書后3天內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2、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3、為保證復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師復印事故現場材料及相關證據,按交警調查情況書寫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4

  申請人:閆XX,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XX市XX鄉XX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XX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XX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XX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XX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XX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XX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XX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5

  申請人:蔡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市xx區xx路xx號xx小區x棟x單元xxx室。

  被申請人:李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市xx區xx大街xx家園x號樓x單元xx室門市。

  被申請人:李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市x區xx北路xx家園xx號樓x單元xxx室。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x公交認字【20xx】第xx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請求依法認定被申請人李x、李xx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3時05分許,李x駕駛黑Rxxxx號金杯輕型貨車,從xx市xx區文政街x號旁邊垂直于文政街的居住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車駛入文政街時,遇由東向西蔡xx駕駛的黑Axxxx號騏達牌小型轎車及李xx駕駛的黑Axxxx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因李x駕駛機動車從道路出入口倒車駛入文政街時,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未對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進行避讓;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致使三車相撞,造成正常駕駛的申請人受傷及三車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正常駕駛,無任何交通違法行為,對此事故不負有責任。被申請人李x、李xx分別實施了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致使交通事故發生,應對此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交警部門認定申請人與兩名被申請人對此事故負同等責任錯誤,為此特申請復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李x、李xx具有嚴重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被申請人李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在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2、被申請人李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其駕駛的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措施的安全距離,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二、交警部門錯誤認定申請人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

  交警部門在x公交認字【20xx】第xx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駕駛車輛時速為40多公里。交警部門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提取的監控錄像可以證實,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該路段正常行駛的同向、對向車輛的車速一致,始終保持安全的車速。該起交通事故發生的道路為雙向六車道,且未設置任何限速、減速讓行的交通標志、標線,根據《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

  (二)項之規定,機動車在沒有設置限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城市道路行駛最高時速為70公里,申請人駕駛車輛的時速遠遠小于70公里,不存在未保持安全車速的問題。交通部門在未對申請人的車速進行鑒定,不尊重監控錄像反映的客觀事實真相,斷然認定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實屬錯誤。且從錄像來看,被申請人李xx駕駛車輛的時速與申請人相仿,如認定申請人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為,那么李xx也同樣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為,不知交警部門對此為何沒有分析認定。

  三、申請人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

  1、此次交通事故的道路和交通環境因素。

  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地道路和交通環境的描述為:x市x區文政街x號門前,道路為東西走向,瀝青路面,屬于城市道路;白天視線良好。該描述過于簡單,忽略了很多嚴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實際情況為:事故發生在x市x區文政街x號旁邊居住區出入口前。該居住區出入口為南北走向,垂直于文政街。該出口狹窄,寬度僅能容一輛機動車出入。該居住區出口處沒有任何標識,附近也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該出入口右側(即東

  側)的人行道上生長有三顆十余米高的大樹,大樹樹干粗壯、枝葉茂密。該樹木四周修有高度約為一米的水泥護墻。平行于居住區出入口、南北走向的水泥護墻長約為3米,平行于文政街、東西走向的水泥護墻長約為8米。位于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墻之間的人行道寬度約為2米,位于文政街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墻之間的人行道距離約為1米,立有一路燈桿。事故發生時,有三輛機動車停放在該居住區出入口。其中兩輛轎車緊靠該出入口前文政街的道路右側停放,兩車車頭均向西,垂直于該出入口,車頂高度距離路面約為1.6米,前后車距約為半米。一輛吉普車停放于位于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墻之間的人行道上,車頭向南,垂直于文政街,該車尾部距離文政街及在文政街停放的車輛,不足1米。因該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其車頂高度距離文政街路面約為2米。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墻,遮擋了在此道路上自東向西行駛的駕駛員的觀察視線,使之難以觀察到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難以預判此處會有車輛突然駛入道路。

  2、事故發生時的經過。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駕駛轎車由東向西以時速約為40多公里的速度,在文政街道路的右側行車道行駛正常行駛,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距離道牙子約為2米,車前方約20米處一直有一輛貨車。被申請人李x在申請人前方貨車駛過居住區出入口后,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駕駛金杯輕型貨車從與文政街垂直的居民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車駛入申請人行駛的車道,致使申請人躲避不及,造成申請人車右前部與被申請人李x駕駛的貨車尾部相撞。在后面行駛的被申請人李xx駕駛的夏利轎車,因未與申請人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車輛前部與申請人車輛后部相撞。

  3、申請人不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錯誤行為。

  在被申請人李x倒車駛入申請人的行駛車道前,位于申請人車輛前面行駛的貨車與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墻,直接遮擋了位于駕駛室內正在行駛的'申請人對右前方居住區出入口的觀察視線。且該處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申請人根本無法觀察到此處存在一個

  與文政街垂直的狹小的居住區出入口,無法觀察到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自被申請李玉發開始倒車,到申請人觀察到貨車的尾部突然從右前方道邊停放車輛的車前出現,再到申請人車輛右前部與貨車尾部發生碰撞,時間極為短暫。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尾部超過道邊停放車輛進入申請人的車道,僅不到兩米。申請人在發現狀況出現后,迅速將腳從油門踏板抬起,轉移到剎車踏板,但還未來得及踩下,兩車就已經發生碰撞。在發現狀況出現時,申請人也不能采取向左右躲避的措施。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為停放車輛,無法向右躲避;左側為同向行駛車道,向左側躲避,將對左側車道正常行駛的車輛造成危險,會與左后行駛的車輛碰撞。所以,申請人未向左右躲避。在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過程中,申請人不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并無過錯。被申請人李x、李xx實施的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事故發生,造成了申請人受傷,三車受損的嚴重后果,兩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20xx】第xx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對此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該認定錯誤。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蔡xx

  二○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6

  申 請 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7

  申請人: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______的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采取鳴笛、并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采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并沒有采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8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系xxxx牌電動車駕駛人,聯系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xx,系xxxxxx轎車駕駛人,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系電話:xxxx。

  申請事項:申請人xxxxxx因對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的xxxxxx公交認定[xxxxxx]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1、xxxx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xxx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不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xxxxxx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依法申請復核。

  事實及理由: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駕駛xxxxxx牌電動車,由xxxxxx往xxxxxx方向行駛,xxxxxx時xxxxxx分,行至xxxxxx,當時申請人xxxxxx已經打了左轉向燈,可由于被申請人xxxxxx系醉酒駕駛xxxxxx號轎車,且車速較快而與申請人駕駛的xxxxxx牌電動車相撞,造成申請人xxxxxx、乘車人xxxxxx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這個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被申請人xxxxxx違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所致,已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故被申請人xxxxxx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而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卻作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認定,這有違法律規定。為此,申請人特書面向xxxxxx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望予以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附:

  1、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x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xxxxxx公交認字[xxxxxx]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9

  申請人:___,男,彝族,___年______月___日生,住一組。

  被申請人:___,男,其余信息不詳。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年11月24日09時23分,申請人駕駛的振興牌號貴貨車沿墮箐公路(墮卻至箐口)從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駛,至墮箐公路11KM﹢500M處時與被申請人駕駛的牌號貴中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現場為懸崖地段,且為100度左右的急轉彎,路面狹窄,兩車不能正常行駛會車。駕駛的牌號貴B貨車制動停車后(現場有剎車痕跡),因被申請人駕駛的牌號貴B'中型客車車速過快導致該車頭撞擊公路后山體的巖石后,車身彈回路面致車尾撞擊到申請人駕駛的牌號貴B貨車的貨箱。為此特申請復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存在重大失誤,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請人不應負全部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急彎路、狹窄路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被申請人張啟學駕駛的牌號貴B中型客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和中心線的狹窄山路會車時,且兩車難以同時通過的情況下,靠山體未作減速停車避讓導致撞擊山體巖石后發生交通事故應負全部責任。

  二、認定書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時采納的證據為非法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但交通警察等2人現場事故認定時,一下車就指責申請人一通,隨后說是申請人責任,只拍攝現場照片后就撤離事故現場。最后又強行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

  綜上所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于證據錯誤,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

  20__年五月二十八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0

  申請人:xxxxxxxxx,男,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x縣xxx鎮xxx村。

  被申請人:xxxxxxx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xxx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xxxxx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xxx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一、xxxxxxx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xxxxxxx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xxxx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xxxxx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xxxxx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xxxxxxx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xxxx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xxxx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xx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xx駕駛,此

  簽名:xxx

  日期:年月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死者之妻),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歲,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_市交警_____大隊作出的__________公交認字第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__________市交警_____大隊作出的__________公交認字第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__________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綜上,事故車輛________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_____________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__________市交警_____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此致

  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2

  申請人: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縣x鎮x村。

  被申請人:xx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xx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xx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駕駛。

  簽名:xxx

  日期: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3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申請人因對___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公交認定[]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

  1、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不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依法申請復核。

  事實及理由: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駕駛___牌電動車,由往方向行駛,時分,行至,當時申請人已經打了左轉向燈,可由于被申請人系醉酒駕駛號轎車,且車速較快而與申請人駕駛的______牌電動車相撞,造成申請人、乘車人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這個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被申請人違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所致,已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故被申請人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而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卻作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認定,這有違法律規定。為此,申請人特書面向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望予以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為謝!

  申請人:

  20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4

  申請人:徐X,男,土家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XX縣XX鎮太坪,聯系電話:

  申請人:曹X,女,土家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XX縣XX鎮太坪

  申請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徐X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8月14日,輝駕駛湘GC65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XX鎮開往Y市方向,7時50分,當車行至S306線519公里加327米永順縣青坪鎮龍關村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黃剛駕駛的湘G16905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輝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xx年8月25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永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違章超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定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1、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事故承擔負主要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

  2、違章超車,存在疑點,沒有兩輪摩托車徐X所超的車輛基本情況記載(如所超車輛類型,牌號,車主等情況的證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而確定輝違章超車,證據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兩車的碰撞點位置沒有確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沒有充分的證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報告和交通事故車輛撞擊痕跡來判斷事故的形成,為何我方也沒有收到關于兩車痕跡鑒定報告書以及技術鑒定報告書。更沒有解釋兩車碰撞現場無大車剎車痕跡的原因,現場大車無剎車痕跡,為什么還要定摩托車司機輝主要責任。

  4、XX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事故過程中,在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同時,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從事故發生起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鑒定結論及其他任何關于此次事故的證據材料,系違規行為。

  綜上,申請人對此次X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而向貴支隊申請復核。請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5

  申請人:xxx,男,42歲,住xx縣xx鎮先農街x號樓xx號,身份證號:51052419xxxxx,川Exxx號車駕駛員,電話:xxx

  復核請求:

  撤銷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xx】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x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xxx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鑒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其作出的鑒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鑒定報告并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鑒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xxx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xxx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xxx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xxxx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二○xx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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