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簽訂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簽訂勞動合同1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甲方必須是具有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即甲方必須為獨立注冊的法人單位。在實務操作中有兩種情況會用到授權委托:
第一種情況,甲方已為法人單位,但其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履行簽字義務,那么他就必須授權委托另外一個人為其代簽;
第二種情況就是,現在單位還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如:公司只是上級公司的分公司,那么按照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甲方就只能是其上級公司,即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但這在現實中是不便于操作的,因此這是就需要其上級法人單位寫一個授權委托書,使其下屬分公司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對于授權委托書如何書寫,我將給出以上兩種情況的范本:
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本授權委托書聲明:
(姓名)系(單位)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本單位的(職務) (姓名)以本公司的名義與其單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培訓協議、商業技術保密協議、車改合同等相關勞動用工合同和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受托人在職期間在勞動用工活動中所簽署的上
述文件和處理與之相關的一切事務我均予以承認。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受托人:
(簽字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勞動合同2
【問題】:公司應當如何處理上述案件較為妥當?
某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一個棘手問題,員工甲20xx年1月1日進廠,但公司一直遺忘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一直不動聲色,直至 20xx年5月1日,公司對勞動合同進行了一次普查,才發現與員工甲漏簽了勞動合同,公司表示要與員工甲補簽勞動合同,員工甲同意補簽,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xx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資,否則員工甲只愿意將補簽勞動合同日期訂在 20xx年5月1日。
【案例分析】:
針對員工甲的問題,介于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于用人單位,且是因為用人單位的疏忽導致一直未能與甲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員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合法的,但是從本案實務操作角度考慮,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該員雙倍工資,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xx年5月1日,因為從員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以后如果僅為3個月的工資去起訴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員工離職后去起訴,公司最終也僅是支付其3個月的另一倍工資,并沒有其他的額外處罰。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xx年5月1日后,單位仍應向該員工發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讓員工簽收。如果發現其再次拒簽勞動合同,應在20xx年6月1日前立即書面通知終止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已經滿一個月的,也要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但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
(1)建議公司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簽訂、保管、存檔等規范體系;
(2)針對員工拒簽情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A、時間上把握:與其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
B、形式上把握: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簽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C、證據上把握: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意向書中設定拒簽合同的原因,訪談筆錄、證人證言等)
簽訂勞動合同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下列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至______。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_______試用期從________至________開始。
(3)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的截止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可由雙方協商變更。乙方應認真履行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的,甲方可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實行以下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以_____為周期的綜合工時計算制度。第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乙方工資。
四、解散和終止
第五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五、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六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
簽訂勞動合同4
鄭先生咨詢:
我在現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已經兩年多了,所續簽的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期滿日是20xx年10月31日,第三次簽勞動合同。我身體健康,工作成績突出,公司給予的待遇也很好,因此在合同到期時想與公司續簽合同。朋友跟我說,新《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節合同后,可以跟單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我想咨詢一下:
一、《勞動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三、屆時再簽新合同的話,我可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簽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一直在這個
單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師解答:
一、《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顯然不符合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個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則擴展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況似乎符合上述第3項之規定,但實際上是不行的,因為目前適用該項規定有個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問題。《勞動合同法》第91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由于該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關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20xx年1月1日后開始計算。就你的情況而言,你之前的兩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不能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滿時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單位也可以拒絕。
四、另外應當說明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可存續至退休。實踐中,不少人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鐵飯碗”。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因為它有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簽訂勞動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全職員工,甲方已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愿意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及要求為員工統一參保各項社會統籌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但員工因個人原因,不愿按規定繳納相關保險費用,若公司強制扣繳,勢必導致部分員工離職。為此,乙方自愿申請不愿意在甲方參加統一的基本社會保險。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由于乙方申請自愿不在甲方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甲方將每月另行支付人民幣250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貳佰伍拾元整)作為乙方基本社會保險福利補助,該費用不被涵蓋于乙方的任何工資收入內。
二、乙方領到甲方支付的基本社會保險福利補助后,乙方應將該費用用于自行購買社會保險,甲方不再承擔為乙方參加統一的基本社會保險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和義務。
三、本協議簽訂后,如乙方需重新要求甲方為其辦理基本社會保險事宜,從乙方遞交購買基本社會保險申請次月起,甲方再為其辦理基本社會保險。同時本協議第一條將自動作廢。此外,乙方提出申請之前由此造成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本協議是基于乙方申請而簽訂,乙方亦已認真閱讀本協議并清楚了解社保法規政策,明白因此可能帶來的任何風險及后果,今后凡因履行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經濟、法律責任(包括行政部門對甲方的處罰)均由乙方承擔。
本協議一式貳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勞動合同6
經典案例:
魏女士去年9月3日應聘進入一家公司,崗位是人力資源部文員,負責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兩方面工作。公司與她簽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即從20xx年9月3日至20xx年9月2日,工資為每月稅前3500元。
今年6月,魏女士被公司提拔為人力資源部門經理。8月上旬,醫院檢查發現她已懷孕。8月下旬,魏女士發現自己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于是在公司領導并沒有向其表態是否續簽的情況下,自己為自己續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
今年九月初單位得知情況后以懷孕為由將魏女士辭退,要求其立刻交接工作,被魏女士拒絕。今年9月10日,公司安排別人接管了魏女士的工作。魏女士不服,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審查后受理此案。
爭議焦點&仲裁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是:單位HR能否自己給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女職工“三期”期間單位能否將女職工辭退?
魏女士認為:自己的崗位是人力資源部文員,當然有權利為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后公司將自己升職為人事部經理,表明公司肯定了自己的價值,愿意與自己繼續合作。而自己懷孕之后公司也不能單方面將自己調崗降薪甚至辭退,要求區仲裁委認定自己續簽的勞動合同有效,“三期”之后恢復原職。
公司則認為:魏女士的續簽行為是其單方的意思表示,公司并沒有同意與魏女士續簽,魏女士續簽的勞動合同無效。魏女士8月份懷孕后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所以安排了其他人頂替魏女士的職位,如果魏女士不愿離職的話,單位可以安排魏女士調崗,在公司做普通職員,但要降薪。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魏女士利用職務之便,沒有征得公司方同意,自己為自己續簽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單方行為,缺乏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其續簽的勞動合同未成立,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魏女士20xx年8月份確認懷孕,合同期限20xx年9月2日才終止,公司不能
單方將魏女士辭退,合同屆滿期限應當順延至魏女士哺乳期結束后。魏女士“三期”內公司可以適當調整魏女士的工作崗位改善工作條件,但是不得降低魏女士的薪資待遇。
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魏女士的身份比較特殊:一方面她是公司的人事經理,經公司授權管理人事工作,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加蓋人事部門勞動合同專用印章;另一方面魏女士自己是公司的一名員工,即她同時具有勞動者的身份。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明確:魏女士的職務是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其根本屬性是“代表企業”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即其行為反映的其實是“公司意志”。換句話說,即使魏女士在員工的勞動合同上“廠方代表欄”簽自己的名字,也仍然只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而已。
因此,魏女士自己為自己續簽的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主要關注該合同是否同時反映了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立是雙務法律行為,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魏女士自己單方續簽的勞動合同因缺乏公司方的意思表示而并未成立,因而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對公司不產生任何約束力。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公司一般不能隨意解除其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所以本案中公司需要等到魏女士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周歲之時)方可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魏女士“三期”期間調整其工作崗位以改善魏女士的工作條件的,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規定,不得降低魏女士原工資性收入。
簽訂勞動合同7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待遇,這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鏈條,在現實生活中頻頻斷裂。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的“認定難”,已成為他們獲得人身傷害賠償的“第一道門檻”,甚至比討薪更艱難……那么,到底是誰造就工傷認定難?勞動關系證明為何成為申報的“攔路虎”?晚報記者對此進行采訪。
現狀
工傷索賠難成維權熱點
農民工受傷后,必須先治療,用人單位往往給他們說等醫好了以后再解決賠償問題,傷情重一點的農民工,出院后已超過一個月,而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這樣就導致單位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必須由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據介紹,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要比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難很多。這樣一來,往往導致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20xx年底,一份由北京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共同創辦的公益機構發布,對農民工工傷案例全程跟蹤的統計報告顯示,有89%的建筑業農民工群體曾遭遇工傷拒賠。而大量的農民工在工傷后,特別是建筑業農民工,根本拿不到賠償或僅僅拿到一個“零頭”。
“就工傷維權來說,將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個月左右,最長可達6年7個月左右。別說是一個身體已經受到傷害的人,換了一個健康的人,又有幾個能耗得起?”云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說。
打官司維權,一怕慢,二怕貴,這是橫在農民工面前的一道門檻。據了解,昆明市有近七成農民工未與雇主、企業(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協議。在已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農民工中,大多數農民工對合同的內容都不太清楚,更談不上公平。絕大部分農民工都只對工資待遇、工傷賠償等作了口頭約定,一旦老板違約,即使有法律援助機構的介入,因存在取證難的問題,也只能以敗訴收場,黯然返鄉。
據悉,云南省有620多萬農民工。從近年來的統計數據上顯示,云南農民工維權的熱點集中在討薪和工傷賠償兩大方面,其中七成以上案源還是集中在討薪上,工傷次之。而建筑行業拖欠工資的案件比例占到20%左右;工傷案件的比例占到30%以上,建筑業成維權熱點難點行業。
癥結所在
未交保險認定門檻太高
是什么原因導致了農民工工傷索賠難?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第一殺手”。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認為,工傷認定難的關鍵在于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比勞動者更為積極。用人單位為什么會如此冒險?因為違法成本太低了。
云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說,多數農民工發生工傷后,不主動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有的受傷職工到單位吵鬧,甚至會發生沖突。病情嚴重的,住院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等出院以后才去找單位賠償,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已過,只得自己申請,也會給自己增加很多麻煩,傷情嚴重的職工,應該在發生工傷后就及時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尋求相關的法律援助。
說起農民工工傷認定難的問題,云南聯宇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理乾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歷認為,工傷認定部門設置的門檻太高,要求的材料眾多,農民工收取證據材料困難,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重要原因。而且,多半農民工并不知道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他們往往只希望盡快得到企業支付的一筆生活費。其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康復和傷殘待遇,他們得到的補償金遠不止企業給的那點生活費。
為什么這么說呢?王理乾律師舉例距離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并不多,但在地方上的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單位,工傷認定部門所需的材料又在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很多,比如說工友證明,有的工友還要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不敢出來作證。工傷認定申請表上,有多處需要用人單位填寫相關的內容,并蓋上用人單位的公章,這一點是對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最大的難題,單位本來就不愿意配合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它怎么會蓋用人單位的公章?
陳維鏢舉例說,一些工友在施工中受傷,公司負擔了他們的醫藥費后就不再過問,他們因干不了活失去了經濟來源,有的工友實在熬不住,從公司老板那里拿了點誤工費就走了;他們聽說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認定工傷,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得到一筆賠償,但申報工傷所需的材料需要公司提供,而公司又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諉,這讓他們不知如何是好。
證據缺乏
勞動關系證明成“攔路虎”
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介紹,“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系”。實踐中工傷爭議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沒有簽
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其中又以農民工居多。發生工傷后,一些用人單位為推卸責任往往拒不申請、拒不配合工傷認定。而按法規規定,勞動者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用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相當困難的。
因為平時未注意保留勞動關系憑證,許多農民工無法申報工傷待遇。根據規定,發生工傷事故,一旦企業拒絕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個人要想申請,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個人申報工傷認定需提供3種材料: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事故發生原因、地點的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勞動部門就不能受理其申請。從現實情況來看,后兩種材料申請人一般都能拿出來,可勞動關系證明卻成為很多個人申報的“攔路虎”。
簽訂勞動合同、保留相關證據。考慮到部分農民工都沒有勞動合同這一現狀,律師提醒農民工應該注意保留雙方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每月的工資條、工友的證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也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其次,應當知道是在給誰干活。很多農民工進城務工都是托老鄉或熟人,一旦出現事故,他們往往說不出自己的“東家”是誰。
律師觀點
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缺位”
記者了解到,目前涉及工傷認定問題的行政復議、訴訟案件數不勝數。非法用工屢禁不止,不法老板“拖、賴、騙、嚇”,勞動執法步履艱難,諸多因素造成了尷尬現狀:一方面,發生工傷的勞動者被擋在工傷認定的大門外,流血以后繼續流淚;另一方面,數億工傷保險基金無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銀行保險柜里“睡大覺”。
云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常務副主任湯光仁介紹,找公司索賠,公司會“良心發現”,主動蓋章賠錢嗎?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無法認定;60天內起訴,就超過索賠時效;勝訴后,道路更加漫長,要拿索賠,經過一審、二審和執行,可能耗時1000多天。對一些受傷工人來說,工傷索賠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系”。現在不少用人單位常常故意規避法律,如不與農民工簽訂合同,不發工作卡、工資條等表明雙方勞動關系的任何憑證。如果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受到傷害以后,很難就勞動關系等承擔舉證責任。
專門代理農民工官司的張亞文律師認為:工傷認定難,恰恰暴露出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缺位”。首先是勞動執法不到位。對那些調查取證難度大、容易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往往有畏難情緒,不愿受理。其次是普法宣傳不到位。勞動者對與自身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法律政策常常一無所知,平時證據準備工作不足,出了工傷便抓瞎,不知該找哪個“衙門”辦事,勞動保障部門應該引以為戒,更加積極主動、更有創造性地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加大普法和執法力度。
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公司蓋章開證明”。這一規定顯然不合情理,強人所難。有關人士建議應及早修改調整相應的規范。應由受傷工人和單位之外第三者——行政事業單位來履行這一職責,確保中立的態度,讓受傷工人及單位對其行為的公正具備最基本的信賴。當然從維權的角度來看,最好的方式就是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以防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難以索賠。
簽訂勞動合同8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的后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9
各有關部門:
為了加強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更好地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減少和消除勞動爭議,根據企業規范發展的需要,決定在全公司范圍內對勞動合同進行清理并重新簽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有勞動合同的清理
集團及子公司原已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進行全面清理。所有存放于各子公司或部門的勞動合同原件應于九月十五日前遞交人力資源部,并辦理移交手續。
九月十五日以后,公司全部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集中管理。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
本公司勞動合同共分三種方式:
1、經理級及其以上干部、特聘人員和短期工作人員使用《聘用合同》,由董事長或總經理代表公司與受聘人員簽署。
2、副經理及其以下職員一律采用《勞動合同》,由總經理授權委托各一級單位第一負責人與所在單位職員共同簽訂。合同文本使用公司統一提供的格式。
3、各事業部使用的季節性普通工人由事業部領導代表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協議》。協議文本使用公司統一提供的格式。
4、所有合同條款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三、合同期限
1、各單位主任及其以上職員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
2、主任級以下職員合同期為兩年。
3、特聘人員合同期限由雙方另行約定。
4、季節性普工合同期限一律為陸個月。
5、合同期滿后雙方可協商決定是否續簽。
四、簽訂時間
1、新進公司的員工應在報到后十五日內簽訂合同。
2、原已在公司工作但尚未簽訂勞動合同者,本次合同期限一律自九月一日起。
3、原有勞動合同到期30日前,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仍按上述方式續簽。
五、編號方法
職員合同編號為八位數,前四位為年份,例如20xx,后四位是職員工號的阿拉伯數字。普工合同由各事業部參照工號編號原則辦理。
六、組織工作
各事業部由行政科負責組織合同清理和簽訂。其他單位由主管領導安排專人負責,辦理過程中的事項及有關問題由人力資源部協調并及時處理。
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一種協議,篇幅有限,不可能約定全部的'事項,更多具體的內容只能由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來明確,各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應予解釋,不必過多涉及細節問題。目前在職員工的合同簽訂工作應于九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
簽訂勞動合同關系到每一位員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司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政策勞動法規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單位主管領導應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做好此項工作。
簽訂勞動合同10
甲方(廣告客戶名稱):
乙方(廣告發布單位名稱):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雙方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20_年3月1日至20_年4月30日期間發布電視品牌廣告。
二、廣告發布媒介為:__
三、廣告播出方式(廣告發布時段、規格、頻次、版本等):
此次廣告計劃分三個階段,各階段形式如下:
a、3月1日——4月8日(39天)宣傳形式:《__》欄目中插品牌廣告及專題報道周期/頻次:
1)3月1日—4月10日每日欄目中插15秒品牌廣告,合計39期;
2)4期項目專題報道,每期不少于3分鐘;
b、4月9日——4月22日(14天)宣傳形式:《__》欄目中插品牌廣告及專題報道周期/頻次:
1)4月1日——4月22日每日欄目中插15秒品牌廣告兩次,合計28期;
2)3期項目專題報道,每期不少于3分鐘;
3)主持人口播預告“__”開盤信息;開盤前5天播出;
c、4月23日——4月30日(8天)宣傳形式:《__》欄目中插品牌廣告及專題報道周期/頻次:
1)4月23日——4月30日每日欄目中插15秒品牌廣告,合計8期;
2)1期專題報道,不少于3分鐘;
綜上,資源累計如下:
1)、《__x》欄目中插品牌廣告75期;刊例價:11000元/15秒/期執行價(2折):2200元/15秒/期75期執行價:165000元
2)、《__》欄目專題報道8期;刊例價:60000元/3分鐘/期執行價:20_0元/3分鐘/期8期執行價:160000元費用合計:325000元__x首次合作折上折特惠費用: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元(227500元)增值服務(不計費):
a、除8期專題報道外,可增加《__》之《__》老總專訪,時長10分鐘;附:《__》專題報道內容(擬):
1、項目所處大商貿流通平臺綜合配套報道,項目核心賣點報道;
2、產品(戶型、景觀、配套、樣板房、建筑風格等)解析;開盤綜合報道(房源、價格、促銷政策等);
3、開盤當日熱銷盛況現場報道;
播出時間:徽商頻道:每日19:35;次日12:35新聞頻道:每日21:50;生活頻道:每日21:25互動資訊頻道:每日7:4512:15;每日每期首重播合計7次;
b、《__》中插15秒品牌廣告(每期隨片滾動三次)刊例價:13400元/15秒/期執行價(2.5折):3350元/15秒/期7期執行價:23450元(播出時間:首播19:10;重播23:00、次日09:30)
四、廣告樣稿(樣帶)由甲方提供,乙方負責串編。
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動廣告樣稿(樣帶):乙方有權審查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乙方應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權拒絕發布。
六、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廣告樣稿(樣帶)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廣告費:廣告單價/元,播出次(天)數:2個月,總計: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整,付款方式:
八、違約責任、合同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備注:如未按合同約定在發布時間內出現錯播、漏播等情況,乙方應按照錯一補播二,漏一補播二給予甲方相應時間進行補償。
甲方全稱:乙方全稱: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甲方開戶銀行:乙方開戶銀行:
甲方帳號:乙方帳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勞動合同11
法官為你解惑: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不間斷工作滿十年,而不區分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的'期限,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甲20xx年1月1日入職乙公司并連續不間斷工作,那么到20xx年1月2日甲就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對于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無論勞動者之前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符合“雙十”條件(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指無法定除外情形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此種情形相當普遍,條件也比較容易成就,也比較容易產生問題和糾紛。許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并沒有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與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出書面要求和異議,這種情形則可能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同意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入職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此時雙方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能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不僅得不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保護,也可能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得不到支持。
簽訂勞動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一年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合同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一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擔任(□項目總監□項目專員□行政總監□財務總監□主案設計師□設計師□助理設計師□總經理助理□其他)崗位工作。
第二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八小時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一般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包括加晚班、夜班和周末加班。
第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四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一條甲方的工資原則為基本工資加獎金兩部分組成。
第二條乙方為甲方工作,執行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甲方每月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享受五險一金待遇。
五、乙方享受的待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蘇州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甲方應按照國家或蘇州市有關規定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條乙方患職業病按國家和蘇州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
六、勞動紀律
第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保守甲方業務秘密,如發現乙方泄密,甲方可以單方面終止解除本合同,并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二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及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一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六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一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按科目付出數支付。并按移交程序進行運作。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一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考勤制度、請假制度、加班制度、休假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蘇州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勞動合同13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同時,也是作為企業初步考察應聘者的能力與潛力的方式,以此來分配和確立應聘者的職能及崗位。本文簡要以案例形式分析了試用期合同的簽訂問題,望對您有所裨益。
一、案例
某公司因工作性質的原因,人員更迭頻繁,為保障公司業務的順利進行,不斷有新人被招聘進入公司,同時又不斷有員工離開公司。在離職員工中,很大一部分為新招聘員工,他們當中一部分人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公司發現其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關系;一部分人因感覺不能適應公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性質,或不滿意公司提供的工作條件而提出辭職。
暫且不說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嚴格的法定理由和程序,單單與每一個新入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再辦理離職手續,這個過程就讓人力資源部的工作顯得非常龐雜。于是,人力資源部設計了兩種應對這種情況的勞動合同,一種是試用期內暫時不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合格后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僅對試用期內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
二、提示
(一)試用期是考察期
大量用人單位為避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履行繁瑣的手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者單獨簽訂一個3個月到6個月不等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聘用該勞動者。試用期考核過關的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履行勞動職責;未通過試用期考核的,則直接終止試用期合同,不再轉正錄用。但事實上,用人單位這樣的`做法卻是違法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無論試用期多長期限,崗位有多重要,試用期內都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防范用工風險,反而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用工隱患。
(二)試用期不能沒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后的正式勞動關系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系,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相符,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說明理由后盡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特別注意一個月的時間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約定工資標準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僅建立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能成立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但是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有百害而無一益。《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能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試用期期限和勞動權利義務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被視為約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勞動合同,不具有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勞動合同”的預期法律后果。
其次,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故而應當計算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占用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易于形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增大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
最后,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能成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適用試用期的約定及法律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等均應當遵循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執行起來較試用期用工規定相比更為嚴格,違背了用人單位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初衷。
三、操作
(一)在黃金三十天內簽訂勞動合同
自員工入職的30天內,即從試用期開始就簽訂勞動合同,完善人力資源的管理工作,可以從流程的開端就防止爭議的發生,免除用工風險和管理過程中不必要的麻煩。
(二)注意招聘技巧,巧妙設計錄用條件
招聘是員工管理的第一個步驟,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入口環節,除了嚴格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定權利義務,防止風險發生之外,還應對試用期更為重視,特別是試用期可以即時無補償解除的運用要素。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巧妙設計招聘錄用條件,在選拔人才的同時,為試用期內順利處理勞動關系打好基礎。
四、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14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叫______,男,20歲,高中文化(大學本科成人教育在讀)我于20____年9月22日在公司工作至今,在將近4個月的實習工作中,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幫助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范,認認真真做好本職工作,較好的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
我的工作地點是全國人大的領導機構,以及全國人大領導們辦公的'地方,在樓中辦公的領導也都是對中國發展起著重大作用的人,大樓也位于首都北京的市中心,無論是從重要性還是地理位置都對中國起著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在這么一個處于中國核心地位的地方,我感到了無比的自豪與驕傲,同時也深知自己所肩負的責任與使命,我的崗位又是肩負著保衛領導和大樓安全的中控室,所以在今后我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嚴格遵守“員工守則”認真履行職責,做到早上班,遲下班,努力鉆研和掌握各項工作技能,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我現在除了學習電工,消防等知識外,還利用業余時間在讀中國地質大學本科成人教育,今后我一定發奮努力的工作,以優良的工作作風和最佳的工作狀態去干好本職工作,我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申請,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最佳的工作狀態樹立良好的對外形象。
申請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簽訂勞動合同15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對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__________,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_
一、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____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_________________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__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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