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精品14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用人單位名稱: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本情況 乙方基本情況
名稱: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
住所: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系。
第一章 合同期限
1、試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點,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范圍內。
2、乙方工作內容界定以崗位職責說明書和甲方布置的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要求為準。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_____小時。
2、乙方應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甲方不鼓勵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甲方對于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女員工生育假、帶薪休假等休假應按照勞動法要求執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酌情安排乙方婚喪假期、女員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計劃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帶薪年假、婚假等應提前至少30天申請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親屬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預見性的情況可臨時申請臨時安排。
第四章 勞動報酬
1、雙方根據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規定確定乙方崗位工資。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約定工資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資_______元,其他為崗位工資_____元)。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2、乙方應發工資扣除個人應付費用后在次月10日以貨幣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導致延遲發放須提前1個工作日說明。
第五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有關費用,乙方應繳費用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甲方可根據乙方服務時間、崗位特點酌情核發年功津貼、職務津貼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將根據社會經濟增長水平和自身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整體薪酬水平、完善員工福利制度。
第六章 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條件
1、乙方在工作期間或利用甲方資源所取得的技術開發成果、創新成果,其知識產權屬于甲方。
2、甲方的技術信息(包括專用技術、技術訣竅、非專利技術成果等)和經營信息(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屬于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乙方須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泄露,不得用于個人謀利或者幫組他人謀利。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和技術價值10倍的賠償金。
3、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后3年內,不得在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投資、兼職,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關系的活動。如乙方所從事崗位甲方要求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時,乙方同意簽訂。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七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2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3.5違反勞動紀律,泄露甲方商業機密的;
3.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據乙方為甲方服務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4.1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4.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4.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協議后,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4.4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并將理由通知工會后解除勞動合同:
5.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6.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6.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6.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7.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7.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7.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費的;
7.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7.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8.1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送大,中專院校或者技工學校學習),培訓后為甲方服務未滿3年的;
8.2屬于技術骨干,承擔某項重要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而任務未結束的。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1、在下列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合同期滿的;
1.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1.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章 經濟賠償及違約金
1、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依法裁員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24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同時對于簽訂敬業協議的乙方,甲方除上述經濟補償外,另需補償乙方敬業工資。
3、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或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方為乙方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的,乙方應為甲方服務5年。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及違約金。服務期為履行部分每滿一年,乙方向甲方支付20%的培訓費用作為違約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九章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如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損害或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保留對乙方的民事訴訟權利。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夠的時間安排人員接替。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依法經雙方簽字或蓋章訂立后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應妥善保管。
2、乙方工作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或相關約束條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么計算
房屋租賃相應的租賃主體具體應該繳納哪些稅費、具體稅費應該怎么計算、相應稅率是什么?本文就相關租賃的繳納稅費問題作相應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根據財稅〔20xx〕24號文件(對房產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分別做以下優惠):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
2.營業稅: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首先,稅費繳納理論上,稅金應該由出租方繳納。
其次,舉例:以月租5000元為例計算各稅額?
個人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3%/2=75元 (2)城建稅=75*7%=5.25元 (3)教育費附加=75*3%=2.25元 (4)房產稅=5000*4%=200元
單位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5%=250元 (2)城建稅=250*7%=17.5元 (3)教育費附加=250*3%=7.5元 (4)房產稅=5000*12%=600元
再次,房屋租賃稅費概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房租收入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么計算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最新城市房產贈與合同的格式是什么?
在實踐中,存在贈與房產的現象。那么,房產贈與合同的范本格式是什么?贈與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房產贈與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下面365小編為您提供贈與房產合同的范本。
關于勞動合同 篇2
從來沒有哪一部法律像勞動合同法,如旋風般引發如此眾多的關注與爭議:出臺前向全民征集意見,就以近20萬條意見創下了全國人大立法史上的紀錄;出臺后實施前的幾個月,又以個別企業“大裁員”再次引發人們的爭議,勞動合同法 就業。這部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將給勞動者和企業帶來什么樣的改變
勞動合同法來了 “鐵飯碗”不會回來(記錄)
焦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它旨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
與現行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勞動者的規定,如: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糾正濫用試用期的行為、糾正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應遵循的規范,以及合同到期前終止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條款。令人沒有料到的是,在它實施前卻發生了一股企業與員工解約的風潮,不少企業開始大規模地解雇員工。
去年年底,廣東東莞一家五金廠,包括陳先生在內的100多名職工接到企業重新進行人員調整的通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在此之前,廣東一些企業包括華為等大型企業,紛紛出臺人事政策,大規模裁員,解除原來的勞動合同,以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個別外資企業認為在華投資成本會越來越高,只好撤銷了對華投資,轉而投資東南亞,以降低企業成本。
類似事件屢見報端,不得不令人擔心:勞動合同法是不是一條兇猛的“狼”?有人甚至認為,勞動合同法既傷害了企業的利益,又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人們對于《勞動合同法》的關注焦點,幾乎都集中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
企業:“狼”來了
在企業一方看來,勞動合同法就像一匹“狼”,讓人焦躁不安。
廣東一家電子廠一名中層管理人士說, “工廠主要是想避免與工作年限長的老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法 就業》。“這意味著一旦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成了永久員工,企業需終身雇用他。顯然,這一規定給企業用人加了一道緊箍咒。”這位管理人士感嘆道。
用人單位滿腹牢騷,勞動者一方也是一腔委屈。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陳先生曾為之一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多了把“保護傘”。結果,他卻糊涂了:既然是“保護我們勞動者利益,為什么這部法律會讓我失去工作呢?我在企業已經工作了整整13年,已是40多歲的人了,這個年齡讓我再到哪里去重新找一份工作?”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和陳先生有類似遭遇的,還有不少。
專家:企業誤讀勞動合同法
究竟,勞動合同法能不能真正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實施將會帶來怎樣的效應?企業用工是不是將回歸“鐵飯碗”時代?
曾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學教授、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關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可以肯定的是,勞動合同法不是有些人想像的那樣可怕,它不是一匹“狼”。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一個職工在企業工作了十年,仍然要簽短期勞動合同,這本身就不利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一個臨時性的工作崗位很難想象能夠建立起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加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于增進職工與企業的感情,有利于職工積極鉆研業務,使職工把企業當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業搞好,形成企業與職工共贏的局面。
企業為什么會誤讀勞動合同法?關懷認為,這是由于部分企業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是又回到了過去計劃經濟下的用工制度,認為這部法律使企業缺乏用人自主權,捆住了企業的手腳。企業如果對誰不滿意,就很難解除合同。其實,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剝奪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可以依法裁員的條件,以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法定程序與辦法。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兩者解除的法定條件完全一樣。只要出現應當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無論這個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他認為,企業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紛紛裁員,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企業這種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的做法,弄巧成拙,只會引起人們的反感。
為什么陳先生等勞動者會認為是勞動合同法讓他們失去了工作?對此,關懷說,勞動者不應該把目前出現的這個后果怪罪于勞動合同法,而是要積極通過工會或勞動監察部門來維權,以糾正企業的違法行為。勞動者要看到,是企業誤解了勞動合同法使職工失去了工作,勞動合同法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關于勞動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 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五) 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 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 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為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為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為:
(一) 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 10號之后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 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 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 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 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 補償標準
(一) 給付標準。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 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 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
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于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縣)_______鄉鎮___________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產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計時或崗位工資,工資額為____元/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元/月。
(二)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______條中明確。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______元;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工作日井下津貼為______元。
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依法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保證乙方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經安全生產培訓,不得上崗作業。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應當督促乙方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乙方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培訓乙方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乙方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 篇5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現就雙方在執行勞務派遣過程中相關事宜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一、勞務派遣的工種、用工數量及用工期限
甲方使用派遣人員的工種及用工數量:工種為 等,共人。
二、勞務派遣過程中雙方的職責及權限(詳見附表)
(一)甲方職責及權限
1、負責對具體用工標準及條件提出要求,對上崗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審核,對派遣人員有推薦權、最終使用權和分配建議權。
2、負責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分配、統計、日常管理、考勤與考核,并對工作質量進行評定。
3、負責指導派遣人員按勞動安全規章進行工作。
4、負責乙方委托甲方的其它事宜。
5、負責向派遣人員發放勞保用品。
6、對乙方向派遣人員發放工資、建立養老、工傷保險關系、勞動關系等情況有監督權。
(二)乙方職責及權限
1、負責按甲方的需要派遣勞務人員,并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系,進行勞資、人事和社會保險管理。
2、配合甲方對派遣人員實施組織管理、崗位調動以及業績考核,并協助執行考勤考核結果,落實對派遣人員的收入分配。
3、負責勞動糾紛、工傷事故的協調處理。
4、配合甲方回收和管理勞保用品和各項資質證書。
派遣代理雙方責任明細表
責任方
項目
甲 方
乙 方
員工招聘
協助招聘
發布信息、用工手續申報、組織招聘
錄用、調配和辭退
決定錄用、辭退人員
辦理錄用、辭退手續
勞動合同
簽訂
崗位合同
簽訂
檔案
托管
日常管理
生活和事務管理、協助執行考勤考核結果
獎懲
落實獎懲
協助
福利待遇
負責標準制定及發放
協助
代發
個人所得稅
協助
勞動紀律
實施檢查并負責執行
協助
勞動保護
負責落實
協助、監督執行
用工年鑒
負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事務
協助
負責處理
培訓
崗位技能培訓
公共職業道德培訓
職業技能考試
協助
聯系、報名、組織
暫住證等
協助
負責辦理
協助
宣傳教育、證件審核
證明材料(結婚、生育、升學等)
協助
出具證明材料
工傷事故
協助
向勞動部門申報、負責處理
三、派遣人員派遣費結算(按綜合計算工作時制計算)
1、派遣人員勞務費構成:基本工資+加(夜)班工資+獎金+其它
2、派遣人員缺勤時,甲方按派遣人員缺勤時的當日擬發工資標準計算扣減工資。
四、社會保險
乙方為派遣至甲方的派遣人員從派遣之日起辦理個體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養勞保險繳費檔次為上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0.7%。
五、減少派遣人員一次性違約金費用結算標準
在派遣合同期內,因甲方原因減少使用乙方派遣的派遣人員,甲方應在減少派遣人員的`當月向乙方支付一次性違約金費用,違約金費用標準按派遣人員在甲方連續提供勞務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費用,提供勞務的年限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六、在次月25日前,由甲方將當月應向乙方支付的費用總額(服務費、社會保險費及一次性違約金費用等)轉帳至乙方指定帳戶,乙方同時將發票及收據交付甲方。
七、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補充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與《勞務派遣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關于勞動合同 篇6
我從20xx年7月份來現在的單位工作,試用期3個月,合同從20xx年10月1日開始算,合同期1年,是否到20xx年10月1日合同就到期?我是否可以離開??
最佳答案 你的合同是違反法律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一年但是不滿兩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你可以要求補足你后兩個試用工資和正式工資之間的差額,勞動合同日期。
另外,你的合同從20xx年10月1日,期限為一年,應當是20xx年9月30日。
同時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學生。出來勤工儉學,我們和學校簽的合同時間是20xx年7月到12月,現在12月了我們要回去不給回去說要到12.30號這合法么?
問題補充 20xx-12-18 19:15
學校代替大學生勤工儉學合法嗎?問題補充 20xx-12-18 19:30
學校代替大學生簽合同(勤工儉學)合法嗎?『☆』圐 回答:6 人氣:6 解決時間:20xx-12-31 17:27
滿意答案好評率:0% 合同時間中應約定起止時間,這個時間應詳細到日期,只寫7月到12月的不對的,所以原合同就違規,可以勞動仲裁。
回答人的補充 20xx-12-18 19:53
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代簽或脅迫簽訂屬于違規。
關于勞動合同 篇7
【摘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如何保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本文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條件及其終止后的權利、義務做一梳理,并對處理勞動終止后的補償問題做一淺析,以資參考。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
【正文】:
引言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確立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開始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處理勞動關系問題。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情形問題, 則是相當多的單位和個人最為關心的。本文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基本理論展開分析,隨后針對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展開探討,最后對勞動合同終止提出一些對策和意見,以期完善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一、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概念分析
(一)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的概念
關于勞動合同的定義,《布萊克法律辭典》規定為:“勞動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懲罰做出的約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根據該協議規定履行相關的義務享受一定的權利,如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同時要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因此勞動合同作為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最直接、最有效的書面證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從法理層面,勞動合同終止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1.廣義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包括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將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滅失,以及因當事人對勞動合同作出的解除行為。
2.狹義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以外,出現法定情形使得勞動合同法律效力消滅,導致所確立的勞動關系終結的情形。
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采取了狹義理解。《勞動法》
第23條明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繼續延用了《勞動法》的劃分方式,并以第四章專門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因此,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合同終止僅應當作狹義理解。
(三)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差異分析
1.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觀點一,“勞動合
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觀點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
①事人一方或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觀點三,“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前
②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為"。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從我國勞動法律理解來講,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簽約當事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可以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發生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因某種原因,協商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對于終止來講,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給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選擇對方的法律依據,是對勞動力作為一種資源、一種特殊商品回歸市場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2.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差異
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處,即雙方所導致的后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終結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及相應的權利義務。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主要表現為:其一,終結勞動關系的情形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基于勞動合同履行完畢之后的正常終結或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終結,均屬于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勞動合同解除基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觀意思表示的提前終結;其二,終結勞動關系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在于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因此程序要求比較簡單,法律事實一旦發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在于當事人主觀意志決定的行為,因此應當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也存在差異,比如經濟
③補償金的給付等。
二、國外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相關規定
針對勞動合同終止,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在勞動合同相關立法中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終止條件。其中大多數國家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提出終止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預告期限即可;對于定期勞動合同則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終止合同。英國、法國規定當雇員犯有嚴重錯誤或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時,雇主才可以單方面終止定期勞動合同。
同時,有些國家還規定了限制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利時雇用合同法規定,任何以工人結婚、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都屬無效。
2.終止程序。法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經過下列程序:(1)預先談話:企業打算和某個雇員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以掛號信或親手交付信件并簽收發條的方式,通知雇員預先談話。該通知中應當說明談話的目的,談話的時間和地點,并告知雇員,在企業內部沒有員工代表的情況下,有權自愿選擇一名顧問和他一起參加談話,同時提供顧問名單。預先談話只能在雇員收到通知5天后進行。談話過程中,企業應當向雇員說明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并聽取雇員的解釋。(2)辭退通知書:企業最早只能在預先談話的一天之后發出辭退通知書。辭退通知書必須以帶回執的掛號信方式發出,其內容必須詳細列明辭退的理由。
3.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德國解雇保護法規定,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雇員可以在解雇后3周內向地方勞動法院訴訟,申請合同終止無效。如法院判決無效,雇員愿意回去繼續工作,雇主應該繼續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愿意與雇主繼續維持勞動關系,雇主應當支付適當的一次性補償金。法國規定,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終止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員支付最多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償還事業組織由此支付給雇員的失業救濟金(以6個月為限)。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終止理由,法庭將建議恢復雇員工作,但企業和雇員都可以拒絕。在此情況下,企業應支付雇員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補償。
4.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條件。英國規定:(1)如果是不當解雇的情況,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補償金。補償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補償金。其數額根據雇員的年齡和服務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最高可達6300英鎊;二是賠償性補償金。根據雇員所遭受的損失確定補償的金額,最高可達11300英鎊;三是補充補償金,如果產業法庭做出撤銷不當解雇而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執行,則雇員可以要求補充補償金。補充補償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如果解雇屬于歧視性的,則補償金可按26至52周工資標準支付,但最高周工資額限于210英鎊。(2)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后,雇員有權得到旨在補償其不穩定狀態的補貼。此項補貼依據雇員的報酬和合同期限來計算,比例由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確定;如果無此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則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會的意見后,頒布法令確定(一般為勞動報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間未能享受帶薪休假的雇員,在合同終止時,還可以得到帶薪休假的補貼(一般為全部勞動報酬的10%)。(3)對于終止不定期勞動合同,有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和約定的辭退補償金。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只適用于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并且雇員沒有嚴重過錯。辭退補償金以雇員最后3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約定的辭退補償金規定,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可以約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條件,如工齡更短、數額更高。甚至可規定,在雇員犯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也能享受到辭退補償金。
三、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終止的主要規定
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并且對終止的情形做了明確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可見,終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之外設定任何的終止情形。
1.勞動合同終止的6種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期滿的。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講,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關系,不可能永久存續,在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滿或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此即合同的終止。需要說明的是,合同終止不僅包括履行的終止,而且包括合同關系的消滅。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產生的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歸于消滅,并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終止并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系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
④權債務關系全部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
2.勞動合同終止的若干限制條件
因當事人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自然終止已不存在限制終止的前提,因此,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只能限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約定終止,這也可以看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例外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續延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5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也即,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得即行終止,而有待該情形消失時再進行終止: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種情形屬于必將消失但可能轉化的情形,比如最終被認定為患職業病,則應當按工傷保險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二、三、四種情
形均屬于必將消失的情形。第五種情形實質是要求單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是順延至勞動者退休時才能終止。實踐中由于男職工在55周歲左右、女職工在45周歲左右提供的服務因為年齡的關系而有所下降,而這一群體又以提供體力勞動的勞動者居多,這些群體收入較少,沒有多少積蓄,生活相對困難,如果再次就業,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壓力,并且如果在這個階段終止合同,顯然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公平的。該條規定有力的保護了這個年齡階段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明確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以及“(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在以上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即便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滿足第(一)、(二)種情形,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均無權實施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對第(三)種情形目前存在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無需雙方另行達成存續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只要勞動者提出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已喪失期滿終止權。第二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然具有到期終止權,但用人單位表示存續勞動關系的,則喪失訂立何種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從文字表述看,第(一)、(二)種情形均未有“續訂勞動合同的”的表述,而第(三)種情形則專門描述。根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為應當按第二種理解執行。
3.勞動合同終止后經濟補償的界定和分析
勞動法上規定的“經濟補償金”這個概念,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而勞動法上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也是依據終止勞動合同行為進行規定的。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①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當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此規定或許是考慮到在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另行招聘員工會有一定的經營損失。而勞動者可能已經有更好的規劃或找到了更好的機會,即便有損失也是勞動者自愿選擇的結果,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基礎。
②動者存在過錯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于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主要有:一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用人單位存在經營困難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于企業經營困難或生產經營調整等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在特定情形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節包括:一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二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三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勞動合同依據法律規定期滿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終
止,如果合同期滿,具有下列法定理由,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是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2)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于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除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存在嚴重過錯或企業經營困難等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賠償二倍標準的賠償金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情形以外,在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終止合同但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節等。
(3)合同期滿終止的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分別對其應享有的待遇及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沒有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作出專門的保護規定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長期以來,他們一直處在農民與城市人的邊緣化狀態。在城市,絕大多數農民工屬于一個“游擊”群體,工作不穩定,收入微薄,住所簡陋。他們沒有城市戶口,不能能享受城市人的同等待遇,他們做的是最臟最累的活,過的是最辛苦的生活,但是卻難以融入城市人的生活,處于一種生活無保障狀態。現階段農民工勞動關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低薪、欠薪問題。盡管農民工在城市極其賣命地干著累活或臟活,然而,在他們身上出現的低薪、欠薪問題卻最為常見。農民工的工資一般是按季、按年甚至是按活計完成的階段發放的。在沒有勞動合同保障的情況下,更是出現項目做完了,卻領不到工資的狀況,拖欠工資已經成了家常便飯。一到逢年過節,各地常報道出有因拖欠民工血汗錢而引發群體紛爭或民工跳樓、割腕等極端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2)超時工作。用人單位為了延長工作時間,最大限度的榨取農民工的剩余價值,一般都采用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所以,很多企業根本不存在八小時工作制的規定,也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費之說。也就是說農民工基本很少有休息日的。高強度、長時間的透支體力工作,對身心的損傷是顯而易見的,而用人單位也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工傷制度來保障農民工的自身權利,這就使得大多數農民工身體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甚至出現嚴重的職業病。
(3)社會保障得不到落實。因為大多數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更不用說辦理社會保險了。農民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問題十分嚴重。遇到工傷,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甚
⑤至必須的治療都得不到保證,因工傷致殘、致死的農民工屢有發生。至于生育、養老等方面的保障
就更不能奢望了。
(4)企業單方面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部分企業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出于企業發展用工的需要,單方面隨意解除或者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由于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一般選擇忍氣吞聲,導致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
雖然近年來,國家對農民工問題越來越重視,但是動企業隨意解除或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國勞動法律中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勞動立法中對婦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護規定的,而對婦女和未成年工進行保護的原因就是他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說他們是弱勢群體。同樣的道理我們當然也可以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的群體進行專門的規定,這樣一來從法律上對農民工重視起來農民工的權益才會得到更好的保護,因此將對農民工勞動合同保護的特殊規定寫入《勞動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差異不足分析
(1)勞動合同終止補償差異分析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于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現實操作中的情形卻復雜得多,有可能出現客觀情況
關于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_______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年_______個月;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崗位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因工作需要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乙方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生產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規定的勞動環境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必須的生產工具和工作場所。
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工作特點,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應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條勞動報酬
甲方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實行_______工資制度,試用期滿后月工資為_______元,并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的調整依據國家規定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試用期間的工資不低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標準。
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_______日。支付工資應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列明支付標準、支付項目和工資的扣除項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條保險福利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甲乙雙方可以就補充保險、其他福利約定補充條款。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履行
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任何一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解除合同條件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第八條終止合同條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不予續簽的,到期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符合簽訂無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經濟補償金
解除、終止合同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專項協議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時,雙方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
甲方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就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事項簽訂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以及違約責任。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一并執行。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及遇有國家有關政策調整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章)后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雙方因履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也可按有關規定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___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關于勞動合同 篇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注冊號:
資質等級:
在川通訊地址:
郵編:
乙方:
性別:
電話: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鄉鎮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如有試用期,則試用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要求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項目名稱)
工程中擔任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職業資格等級證或上崗證號碼為_____。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安排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且應合理安排職工補休或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第五條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前對乙方進行入場施工安全教育。甲方應當對已取得電工、焊工、登高作業等特殊工種操作證書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或書面交底)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八條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日(或每月)_____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每日(或每月)_____元;按工作量計算工資的,每_____(工作量單位)支付工資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前計發乙方的工資(不得交由包工頭代發),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應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合同甲方如為分包方,工資支付發生違約情況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支付。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甲方應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并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后,應按有關規定轉移社會保險手續。乙方因工負傷,其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嚴重違反甲方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和甲方勞動紀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三條變更、解除、終止、續訂本合同,應在規定的時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
六、違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四條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給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符合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甲、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部發[1995]223號文件給對方以賠償。
第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區、縣)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直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其他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一份留在乙方務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備查。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同鑒證單位
鑒證日期:年月日
關于勞動合同 篇10
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關于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內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一步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于勞動合同 篇11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兩者之間的區別如下:
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法律責任后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關于勞動合同 篇12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隨意約定違約金條款。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制度有著明確的規定。
一、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進限于兩種:(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而用人單位設定服務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種情形,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配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對用人單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要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關于勞動合同 篇13
近來,我們經常接到一些職工的來信、來電,反映他們在勞動合同期限、續訂中的問題。筆者認為,這里關鍵的是勞動合同的終止和續簽問題。如果對這兩個問題有一個全面正確的理解,一些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勞動合同期滿,任何一方都有權不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23條的規定,表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已經履行完畢,勞動合同從終止時起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由于勞動合同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雙方的勞動關系也同時終止。倘若雙方愿意保持勞動關系,必須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另行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上稱為續簽合同。依據《勞動法》第17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的規定,在訂立和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享有同等的選擇權利,勞動者有權選擇用人單位,同樣用人單位也有權選擇勞動者,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
二、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少同志在認識上有兩個誤區:
一是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終身合同”;
二是將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滿10年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惟一條件。
其實,盡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約定終止日期,但雙方應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一旦出現終止條件,勞動合同也如同期限屆滿一樣即行終止。
另外,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
1.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所以,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需要其它任何條件,均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Λ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有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符合法定條件簽訂。為體現對老職工的保護,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雖然不必經雙方協商一致,但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一法定條件包括以下三點:
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的。倘若勞動者具備以上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用人單位均可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合同 篇1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理由有哪些?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這其實是一種誤解。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那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理由有哪些呢?
案例:
小洋在一家化工廠工作,不久前他因在工作期間,違反單位規定吸煙,遭到了辭退。對此,小洋覺得難以接受,他表示自己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領導怎么能因為一件小事就辭退人?
我們的觀點:
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不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鐵飯碗”劃上等號是一種誤解。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是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的情形;
三、預告解除,即勞動者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
四、經濟性裁員,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協商解除的方式外,還包括預告解除,即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即時解除,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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