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精選【9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轉讓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轉讓方)
乙方: (承接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檔口轉讓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座落在鞍山市鐵東區文化街四隆集團景子街1號樓租賃的4F722#小百區檔口(檔口使用面積為4.19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23000元(其中含保證金838元,三個月租金2270元,所含租金從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甲方保證轉讓給乙方的檔口是合法的直接租賃者,并具有合法的轉讓權利。
二、乙方首付給甲方檔口轉讓費壹萬捌仟元人民幣,(從乙方交付甲方轉讓費之日起開始計算,甲方應在3日內將檔口倒出,并將檔口交付給乙方使用)。乙方的.轉讓費余額(伍仟元人民幣),待甲乙雙方更名過戶后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將檔口交付乙方使用,并不能及時更名過戶,所發生的一切后果及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如果甲方違反本轉讓協議悔約,須按轉讓成交價格的二倍賠償乙方的損失。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目前投資擁有的XXXXXXXX,并依法領取《XXXXXX許可證》。現甲方擬將XXXXXXXXX的XXX設備、物品、場地以及《XXXXXX許可證》等有形及無形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并重新投資經營并分配股權。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將原來投資購置的物品,XX設備(附設物品、設備清單)、物品、場地及許可證等有形及無形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價格為:人民幣XXXXX萬元正(¥XXXXXXX。00元)。今先付現金人民幣XXXXX萬元正(¥XXXXXXX。00元),余款人民幣XXXXXX萬正(¥XXXXXXX。00元)三個月內無債務無糾紛后付清。
二、 XXXXXXXXXXXX原來的一切糾紛外債部分(附設外債清單)由甲方承擔。轉讓后自簽協議起一切糾紛與債務都與甲方無關。
三、 乙方在初期經營期間,發生糾紛及其它有關部門的'關系協調上,甲方應協助乙方與協調,甲方應直接協助辦理《XXXXXX許可證》的年審及法人代表的變更。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補充。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三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日 乙方:年 月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于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準,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農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系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于政府的征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并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并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說、無效說和部分有效說。[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并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于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范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于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沖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說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于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于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于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說,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于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布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臺,也意味著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于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么,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后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于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里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于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著著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后有效,意思就是說,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么由賣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并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于,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于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后又由于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于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系等。其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于買方的損失了,相對于賣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于買方。并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于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于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后,應采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于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后,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并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于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出讓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身份證號碼: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自愿的原則,就叉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合同如下:
一、交易標的:
牌 型叉車一輛, 年出廠,發動機號.
牌 型叉車一輛, 年出廠,發動機號.
牌 型叉車一輛, 年出廠,發動機號.
牌 型叉車一輛, 年出廠,發動機號.
二、轉讓價格:人民幣 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后一次性付清轉讓款。
四、甲方權責:
1、甲方保證對標的.物的狀況(包括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2、甲方具有轉讓標的物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保證標的物無產權糾紛;
3、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向乙方交付標的物。
五、乙方權責:
1、乙方標的物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2、乙方具有轉讓標的物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六、本合同雙方簽字即生效。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位于轉讓乙方,雙方就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 的茶樓轉讓給乙
方,轉讓內容為茶樓套設備設施的所有權。
三.甲方將 年月至 年月的茶樓房屋租金
及原—租賃合同中房屋押金元轉讓給乙方,乙方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三.茶樓轉讓金額為元,轉讓金
以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合同簽訂生效時.
四.轉讓后該茶樓與甲方無任何關系,甲方不得主張任
何權利.
五.乙方從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應履行原甲方與房東或在原合同的基礎上與房東另簽訂合同.
六.如房東在與乙方鑒訂合同時,提出超出原租房合同
的'條件,甲方負責協商,協商不好則廉租房合同維持不變,由乙方將房屋租金交與甲方,由甲方代交.如交房租時乙方
未將房租交與甲方,甲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東執一份.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自有富錦市第三小學道西嘉漢精品洗車行轉讓給乙方,現甲乙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以下出兌轉讓合同內容:
一、甲乙雙方自協商一致,甲方將嘉漢精品洗車行轉讓出兌給乙方,雙方協議轉讓費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包括兩個月房租(3月26日—5月25日)和洗車設備共計 元。乙方于簽主合同時一次性付清。乙方經營期間,乙方發生的一切稅費都由乙方承擔,從交接之日起所有的.物業費、供暖費都有乙方承擔。因水、電、火等發生的事故損失,發生糾紛均由乙方負責。甲方門市房前后電動拉門乙方保證到期后完好,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二、甲方保證乙方經營租期到5月25日中途如不租給乙方,加倍支付乙方租金損失。乙方不行用此房從事違法活動。如乙方續租,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與房東協商第二年的房租價格。
三、如乙方中途經營不善轉讓轉租情況下,通過房東同意轉讓出兌轉租,所有事宜都與房東聯系。
此合同簽訂均系甲、乙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訂立,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聯系電話:
乙方: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攤位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攤位(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攤位租憑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該攤位的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___,產權人為丙。丙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年租為_________元人民幣。攤位交給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用(攤位租金仍由甲方續交)。甲與丙的租憑合同期滿后由乙的名義與丙續簽租憑合同。
第三條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以_____元人民幣轉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第四條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的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的一切攤位租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租期內乙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攤位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攤位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
第六條甲方應保證丙同意甲轉讓攤位(并時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鋪,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賠償。
第七條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國家規劃等一切利益補償歸乙方。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個持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原攤位租憑合同(相關證件)
轉讓合同 篇8
甲方:浙江工業大學
乙方:上海遠創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根據《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加快省屬高校校辦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XX)105號]、《關于印發《浙江工業大學校辦企業改制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工大(XX)3號]、《關于對浙江工業大學校辦企業改制方案的批復》[浙教供(XX)182號]等文件精神,甲乙雙方就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改制轉讓問題,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改制范圍
改制范圍為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整體資產,但不包括該廠目前使用的廠房、土地資產。
二、 甲方改制企業資產狀況
根據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資產評估報告書》[杭誠評一字(XX)第39號],截止XX年7月31日,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經評估后凈資產總額為2,437,081.94元。
三、 資產出售
1、乙方以2,437,081.94元的資產評估值(不包括無形資產)一次性整體收購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
2、乙方認可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的無形資產折算成現金計人民幣65萬元,并在整體收購該廠資產的同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3、根據評估報告,乙方承擔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歷年欠應繳甲方利潤計1,677,095.10元。但考慮到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應收帳款的構成實際情況,
經友好協商,雙方同意將寧波永德盛化工廠貸款利息138,612.00元及陳柏康醫療費13.00萬元債權轉給甲方收取;并同意乙方以28.5萬元一次性清繳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欠繳學校的利潤,該款與資產購買金一并匯入學校的指定銀行帳號。
四、債權債務問題
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改制后,原企業農藥產品的所有債權和債務全部由改制后的新企業承繼和承擔。
五、關于改制后的企業
1、甲、乙雙方同意在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的基礎上共同發起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約定注冊資金為500萬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為50萬元,占新企業注冊資本的10%;乙方出資450萬元,占新企業注冊資本的90%,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鼓勵和吸納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的職工自愿參股。甲、乙雙方在簽訂該協議5日內,將各自的投資資金匯入雙方認可的.指定銀行賬戶,按法定程序進行注冊登記。
2、新公司的冠名不得出現“浙江工業大學”字樣及其相關簡稱(如:“浙工大”、“工大”等)。
3、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的各類許可證歸改制后的新企業所有。
六、原廠房的使用
甲方同意在過渡期內(簽訂轉讓協議之日至XX年12月31日),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使用的廠房和辦公用房租賃給新的企業使用,由新企業與甲方簽訂租賃合同。
七、勞動人事
1、原化工廠事業編制職工的公費醫療(含子女統籌醫療)、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基金仍按甲方事業編制人員相應政策執行,委托甲方統一辦理相關手續,所需費用由新的企業承擔。
2、原化工廠的所有人員的工資等福利由新的企業負責解決。
3、原化工廠事業編制人員的檔案工資由甲方負責管理。
4、原化工廠的黨組織、工會組織暫掛靠甲方產業集團公司。
5、原化工廠職工的職稱、職級評定待甲方明確產業集團的政策后再確定。
6、原化工廠事業編制的職工退休后,回到甲方辦理退休手續。
八、違約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處理。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外協商。
十、協議有效期 自簽約之日起至原化工廠事業編制人員全部退休。十一、協議生效
起生效。
十二、簽約地點
甲
法人代表(授權人)(簽章
方(蓋章乙 法人代表(授權人)(簽章) 方(蓋章) 杭州市浙江工業大學 本協議一式8份,甲乙雙方各執4份,自雙方簽定之日
月年月日 日年
轉讓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片與縣林業局聯營和自種的杉木林,現將該片杉木林全部賣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經協商一致,特成達如下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屬于本戶所有的杉木林位于馬魯坡、卡妹坡、哄捧坡、過龍坡、拉巖坡、拉布坡、拉巖王坡、哄丫沒坡、哄丁懷坡、哄立猛坡、巴六有坡、哄好坡、紅山地坡、紅過龍坡等2600畝的杉木林全部賣給乙方。
二、杉木價格按長4.2米、尾徑4公分以上每棵壹拾捌元整(¥18.00元)計算,杉木數量以雙方共同清點所得的數量為準。
三、乙方預付 元定金,待乙方辦理好砍伐證后雙方共同清點,最后以清點的數量一次性付清杉木款。
四、若與第三方聯營的,甲方只能按聯營中甲方所占有的股份賣給乙方。
五、甲方將杉木賣給乙方后,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無償幫甲方修建一條屯級路(從 至 ),屯級路的修建要求以縣發改局的屯級道路實施。若乙方不修建屯級路,乙方已付給甲方的'定金甲方將不退回,若乙方修建屯級道路后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對杉木林進行全部經營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六、屯級路施工過程中,若有糾紛、爭議、賠償等情況的,由甲方負責協調,所產生費用由甲方自理,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砍伐時間按縣林業局發放的砍證為準。
八、除修建至甲方寨子以外,乙方還需要修通乙方所購買的林區,凡修建所占用甲方的土地一律不作賠償。
九、違約責任:若甲方反悔合同規定擅自終止本合同的,甲方除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外,還需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林木銷售款總額的20%計算全部賠償給乙方。若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甲方將不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在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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