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
一、解除勞動合同能要賠償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具體還需要看實際是因為什么原因解除的勞動合同,是哪一方解除的勞動合同。
二、什么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獲得賠償金的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只有在上述十二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能要求進行經濟賠償。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
劉某是一家紡織廠女工。今年3月,她因患腰椎間盤突出癥在醫院住院保守治療了一個月,但因病情較重,出院時尚未完全治愈。在醫生建議下,劉某又在家繼續休養了一個月。由于劉某住院前只向所在的紡織廠申請了一個月病假,故其所在單位以其連續曠工一個月為由,向劉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關系。劉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才能解除勞動關系。劉某未履行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上班系患病未愈所致,并非出于故意,該行為尚未達到嚴重違紀應予辭退的程度,遂依法撤銷了其所在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劉某因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被單位開除,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該條第2項雖然規定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條同時也對用人單位以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限制,即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本案中,劉某未依照廠方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上班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該行為也確實違反了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過錯。但其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為患病未愈所致,并非出于故意,可以原諒。劉某尚未達到嚴重違紀應予辭退的程度,其所在的單位單方解除和劉某的勞動關系,缺乏依據。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針對不同的情形會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和補償標準。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有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就應該按時支付,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如果你在經濟補償金方面的糾紛可以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4
《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仿佛在平靜的湖面投入了一顆石子,在企業和員工中激起層層波瀾。一些企業領導因誤解、誤讀新法而憂心忡忡,勞動者對自己的合同和權益也有著這樣那樣的焦慮。為解決讀者們的諸多疑慮,本報特開設答疑熱線,讀者如有疑問、建議、投訴,可撥打本報熱線66538155告訴我們,我們將請有關專家為您答疑解惑。單位要我們重簽合同合法嗎
陳小姐:我在海口某局工作,新的《勞動合同法》馬上要實施了,但是現在單位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要求我們終止現有合同后和勞務公司簽定合同,這樣合法嗎
專家指導: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嚴格依照現行的《勞動法》的規定來執行。現在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發生一些突擊性的裁減人員的做法,有些是不妥當的,比如解雇那些從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工作,中斷他們的勞動關系;有些是比較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還有的是沒有到期,就勸員工自動辭職,把以前的工齡歸零。對照現在的《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是規模性裁員,就應當依照《勞動法》關于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和《工會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工會發現有不妥當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該予以糾正。勞動者本人如果認為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尋求司法救濟,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起訴。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出現的這些情況有些是為了規避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有些是對《勞動合同法》中比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確造成的。
農民工的利益將如何保證
農民工老王:在城市中最大的工人群體是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將如何保證農民工的利益
專家指導:這個問題涉及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問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比《勞動法》有了很大的擴大,包括了所有的單位用工。《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都受本法調整。農民工雖然是一個很大的群體,但也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勞動者中的一部分。農民工的一些權益問題也適用于《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
一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小作坊、小工廠等單位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網絡公司黃先生:在公司上班4個月了,還沒簽訂勞動合同,待遇約定也不明確,怎么辦
專家指導:在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此種情形將有明確法律可依,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勞動者依照新法明白自己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新法,用人單位未在辦理用工手續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待遇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待遇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為職工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保安公司陳先生:在公司上班已六七年,單位沒給購買過社保,能解除勞動合同嗎專家指導:為在職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不能成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在職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則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五)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市民陳先生:自己一直與單位一年一簽合同,第二次合同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月1日將續簽第三次合同,到時是否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專家指導:《勞動合同法
》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要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也就是20xx年1月1日以后開始計算,此前續簽的次數不算。
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
市民何先生:現在與單位的合同期限是20xx年12月1日到20xx年11月30日截止,如果單位在20xx年3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是否要分段計算
專家指導: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則應當分段計算,即20xx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計算按當時規定執行,20xx年1月1日之后的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執行。市民田先生:如果公司就是不簽定合同,不簽的這幾個月有沒有經濟補償補償金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
專家指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只要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系,并不因沒訂立合同而不存在,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的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以后,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解雇了這個員工,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雇時,這個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5
一、用人單位行使即時解除權的許可性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案例:張小姐畢業后應聘到一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試用期內都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工資低、活也累,眼看試用期就要過去了,張小姐真高興。可是,領導忽然說,你在試用期表現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來了,我們找到了更好的人選。
誤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須理由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我們將《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進行對比,可以發現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此很多用人單位提出質疑:這是不平等條款。實則不然,勞資雙方實際上處于不平等狀態,勞動者入職前幾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工作后發現不適應應當有進一步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有明確的職位描述,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能夠證明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法就是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對于員工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另外,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在進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2)對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進行考察。3)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4)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后就無法依據該條款解除。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簡稱嚴重違紀)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可以稱為“企業內部法”,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企業內部管理行為的重要依據,是職工行為的準則。企業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完全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首先,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第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已向勞動者公示。這實際上確定了規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規章制度無效的后果。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降低風險,達到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的目的。
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其范圍既包括全體勞動者都有義務遵循者,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法律法規不可能也無法詳細作規定,因為各行各業各用人單位的情況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如果根本就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對該違紀情形未做規定,就無法對違紀職工進行處理。比如某五星際級酒店敗訴的案例,該酒店的門童因自家拆遷而煩惱,一日在五星級酒店的大門上用紅筆畫了一個若大的“拆”字,恰巧經理從此路過,非常氣憤,認為嚴重影響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辭退該門童,遂酒店依據該門童的行為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門童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該決定,在審理中,該門童承認其行為不當,但認為規章制度中并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沒有依據。在該酒店的規章制度中“亂圖亂畫”屬于輕過失,并規定兩次輕過失才可以解除。據此,仲裁委裁決撤銷酒店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此用人單位應詳細列舉可能發生的所有違紀的情形,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
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對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按照第38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依據該條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解除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80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此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失,但未達到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資企業一位流水線上的員工,因為要求增加過節補貼的問題和單位領導發生爭議。由于一時情緒難以控制,該員工將流水線上的關鍵生產設備拆下并藏匿起來,致整條生產線停工一天,單位無法按時交貨,不得不承擔延遲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企業當即決定解除與該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員工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過程中,單位提供了經員工簽字認可的《員工手冊》:在違紀行為這一章,包括了破壞生產設備等情形。更關鍵的是,《員工手冊》也同時明確規定了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標準,即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者為“嚴重”。由此,案件就變得非常明朗了:企業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據,履行了完整的舉證義務,員工的訴請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
企業規章制度不僅僅在管理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同時也是企業在勞動爭議中制勝的關鍵所在。 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單位必須能拿出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規章制度,以證明員工確實違反了相應制度,且程度嚴重,兩點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為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于何為“嚴重”,才使得企業能夠拿出充分的依據來證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被勞動教養處罰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教養是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它既然是一種行政處罰,說明追究的是違法者的行政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為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教養期間,必須由教養機關執行強制性勞動,此時,他們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無法履行,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議用人單位對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盡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若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應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通知勞動者。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的特點之一是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合同當事人親自履行。一般情況下,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然影響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國勞動者普遍只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兼職的人員一定要經原單位同意。如員工在外兼職未經單位同意且對本職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條解除勞動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的條件
單方預告解除權是指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般限于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這里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目前無法律上統一的標準,只能從個案中得出規律。實踐中能得出結論的,兩類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單一的領導對單一的下屬的結論;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認定不能勝任。認定是否勝任工作一般應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員工有權復核,不能因人而異,對同一群體統一標準。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辦法,上級、下級、客戶的綜合評價一般認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辦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排在末尾的勞動者不一定不能勝任工作。即使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當在證明其不能勝任后,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只有對那些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這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諸如企業被兼并、合并、分立,企業進行轉產,企業進行重大技術改造,使員工的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等情況。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當出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后,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清楚地知道:1)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也就是說,如果經當事人協商能夠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2)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3)必須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適當放寬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發生了法定情形,確實需要裁減人員。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增加了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勞動爭議處理期間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李三(要有基本情況)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年月(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二、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7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終身合同。在出現《勞動法》第24、25、26、27條的情形時,也可以依法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在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需要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操作,否則違法規定和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需要進行相關的賠償。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尋求網站的專業在線律師獲得幫助。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8
一、單位在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二、法律對員工醫療期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準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除非職工在醫療期內有重大的違規違法行為,否則單位是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也是在確保每個處于醫療期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被用人單位侵害。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9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況:
(1)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為了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我國法律規定單位想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具備上述三種情況之一時才可以。否則的話,單位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0
陳xx、李xx、張xx、楊xx:
因你們四人于2xxx年5月1日或2x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系,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后果自負。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xxx年8月12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1
____員工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____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該____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3
__:
因你嚴重違反我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我行造成重大損失,依據《勞動合同法》 和 銀 合 [20__]00000 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之 條, 之規定,我行決定于 年 月 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因無法聯系到你本人且郵寄送達給你本人被退回,現通過公告方式予以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請你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在 日內到單位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后果自負。
特此公告。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4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續。
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并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勞動合同的內容
(1)用工單位的名稱(全稱)、所有制性質、法人資格、注冊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勞動手冊及身份證號碼;
(2)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應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勞動紀律。包括考勤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制度、廠規廠紀,以及獎勵懲處辦法等;
(3)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上應該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
(4)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5)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包括對勞動者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必須的勞動工具、工作環境等;
(6)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包括勞動者在合同期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養者、工傷、醫療等保險待遇等;(7)勞動者的工種、職務或職稱;
(8)變更、解除、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和手續;
(9)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10)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書上蓋法人公章或勞動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簽名蓋章;勞動者本人簽名蓋章;勞動合同鑒證機關的鑒證意見及蓋章;
(11)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事項。如住房、幼兒入托、子女人學等;
(12)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
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并簽名蓋章。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并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準確。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5
甲方:————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文章: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06-30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1-24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1-02
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0-29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09-21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5篇02-04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模板(精選34篇)03-24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集合15篇03-23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