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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

時間:2023-02-19 18:18:54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集錦9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不在自己預期的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要怎么編制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歡迎閱讀與收藏。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集錦9篇)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1

  20xx年冬季即將到來,為保證師生身體健康和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學校冬季正常供暖,特制定冬季取暖應急預案如下:

  一、成立組織機構,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冬季防寒取暖應急工作成立冬季取暖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王麗(園長)

  副組長:馮軍磊

  成員:

  各班教師及保育員

  幼兒園領導小組,加強對冬季取暖工作的領導,把冬季取暖工作抓實、抓細。

  二、明確職責,嚴格落實冬季防寒取暖工作的各項要求

  1、取暖方式:

  (1)采用空調取暖。

  開機時間:每天上午7:30—11:30下午1:30—4:30

  2、認真做好供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檢修好供暖設備,11月7日開始調試設備、試供暖。保證11月15日正常供暖。

  3、學校領導、班主任在供暖期間要加強管理,增強責任意識,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處理,確保冬季取暖安全。

  4、加強巡視和檢查,排除事故的隱患,確保師生安全,確保師生溫暖過冬。

  5、當自供取暖空調出現問題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及時修復,以保證正常供暖。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應對城區集中供熱突發事件(以下簡稱供熱突發事件),減輕供熱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供熱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東營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東營區內集中供熱行業,指導自然災害和生產事故引發的供熱設施受損、大面積停熱、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原則。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應急處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減少集中供熱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亡等危害。

  1.4.2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協同應對原則。區政府統一領導全區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開展應急救援,緊急情況下調動全區各方力量,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1.4.3堅持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快速反應原則。區政府制定本級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本級指揮部,組織開展轄區內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接受市指揮部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的指導。城區各供熱企業要組建或聘用專業化應急搶險隊伍,引進先進搶險技術,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科學、合理、快速處置各類供熱突發事件。

  1.4.4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強化供熱安全運行管理,健全安全隱患排查、綜合整治、日常維護等工作機制,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定期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2.1.1區政府成立城區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指揮長,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各鎮街政府、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東營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交通運輸局、東營環保分局、區住建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總工會以及城區各供熱企業、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為成員單位。

  2.1.2區供熱應急指揮部職責

  貫徹落實供熱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分析研究供熱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及重要決策事項;組織指揮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省住建廳等部門給予支持;對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發事件或預警信息,加強監測預警,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報告、發布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響應級別;負責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管理及應急管理宣教培訓等工作;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根據供熱突發事件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指導各鎮街、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一般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2.1.3成員單位職責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區(開發區)供熱應急工作的實施;收集、報送供熱突發事件信息,對應急情況匯總通報;協助鎮街政府對重大事故的緊急處置;負責供熱突發事件處置所涉及的城區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區住建局:負責做好供熱突發事件涉及的建筑物質量安全評估和應急處置,根據需要調用相關建筑物資、機械參與應急搶險救援。

  區應急管理局:啟動應急響應后,組織、協調、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專家隊伍和救援裝備、物資。

  區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供熱突發事件有關新聞報道、信息發布和輿情處置等工作。

  區發改局:負責協調解決熱電聯產企業熱源生產供應保障工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限制、暫停有關工業企業用熱的組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儲備供熱應急用煤、用氣、用油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供熱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相應資金的落實,并監督使用。

  東營公安分局:負責維護城區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影響區域的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據情況實施現場管制。

  區民政局:負責對重大事故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按有關政策給予救助。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做好應急運輸保障,按指揮部要求,建立管轄區域內農村公路路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東營環保分局:負責協調做好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提出環境應急處置建議,并配合做好事故現場處置工作。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解決重大事故現場傷員救護和相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供熱突發事件中相關特種設備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市場價格監管工作,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區總工會:參加供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做好傷亡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工作。

  鎮街政府:按照供熱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會同相關企業做好較大及以上事件先期處置工作;負責搶修現場的后勤保障工作;負責受影響區域人員的信息通知、疏散、轉移、安撫、勸導、救助、安置等工作。

  城區各供熱企業:負責本企業職責范圍內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處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規程組織搶修;按照區供熱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參與其他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

  供電公司:負責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供電保障工作。

  自來水公司:負責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供水保障工作。

  燃氣公司:負責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燃氣保障工作

  2.2日常辦事機構及職責

  區供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設在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負責組織落實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決定;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區級供熱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與實施;建立供熱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和分析供熱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核實與研判信息,依法依規進行信息報告;負責組織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負責供熱應急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系工作;協調鎮街做好一般供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及職責

  根據供熱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和實際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受區供熱應急指揮部直接領導,由區、鎮街兩級指揮部中位于事故發生現場、行政級別最高的人員任現場指揮,成員由區、鎮街兩級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行業專家組成。現場指揮部負責調動各類應急資源,具體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實施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現場指揮部下設警戒保衛、搶險救災、技術服務、后勤保障、醫療救護和善后處置6個專業小組:

  2.3.1警戒保衛組:由事故發生地各鎮街政府牽頭,公安部門配合。主要負責事故現場交通管制和維持現場秩序。

  2.3.2搶險救災組:由事故發生地各鎮街政府牽頭,消防救援部門、有關供熱企業配合。主要負責制定先期救援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救援實際情況報請現場指揮部批準調動和指揮各種救援力量。

  2.3.3技術保障組:由區供熱管理部門牽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建設、環保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專業技術人員配合。主要負責組織專家對應急及現場處置進行專業技術指導,分析事故和災害情況,提出救援的技術措施。

  2.3.4醫療救護組:由事故發生地各鎮街政府牽頭,衛生部門和當地醫療單位配合。主要負責組織醫療單位接收、救治傷員。

  2.3.5后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各鎮街政府牽頭,交通、電力、工信等部門配合。主要負責現場通訊保障、電力供應、保障搶救物資及裝備供應、組織運送撤離人員及物資等后勤保障工作。

  2.3.6善后工作組:由事故發生地各鎮街政府牽頭,應急、民政、住建、衛健等部門配合。主要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建筑、區政等財產損失評估、賠償等善后處理,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2.4專家咨詢機構

  2.4.1專家咨詢工作組由供熱行業的設計、施工、運營、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4.2專家咨詢工作組的主要職責

  (1)參加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

  (2)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協助救援。

  (3)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

  3監測與報告

  3.1預防

  各各鎮街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改,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各供熱企業應做好以下預防措施:

  (1)加強首站、中級泵站、換熱站、熱網的檢查與維護,時刻監控系統運行參數,保證供熱系統運行可靠。特別在供熱設備投退時,嚴格按規程操作。

  (2)日常應保持站內外設備的完好性、嚴密性,防止泄漏,發現設備任何缺陷要按缺陷管理制度及時消除。

  (3)如遇突然停水停電,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及相關預案進行處理。

  (4)定期校核各種壓力表,如發現不準確或動作不正常,必須立即更換。定期做排氣試驗,如閥件動作呆滯,必須更換。

  (5)對待極端天氣要及時與熱源廠溝通協調,保障民生取暖正常。

  3.2監測預測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各鎮街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建立集中供熱突發事件信息監測預測體系,通過日常巡查、基層單位上報、社會公眾投訴等多種渠道收集信息;發布預警后,應對重點部位、危險源進行持續性監測,有針對性的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在信息監測的基礎上,各鎮街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監測信息的分析、匯總情況,及時對隱患信息進行預測判斷;對于外地已發生的突發事件,也應按照“高度敏感、注重關聯”的原則做好防范、預測,及時完善防控應對措施。

  3.3報告

  3.3.1發現供熱安全隱患和供熱突發事件應立即報警。各接警平臺接到報警信息并初步核實基本情況后,立即通報有關供熱企業;進行初步核實后,第一時間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區供熱管理部門。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事件簡要經過,事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情況、可能發生的后果及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3.3.2各供熱企業發現的供熱安全隱患和供熱突發事件,應立即進行初步分析判斷,根據需要啟動企業應急預案,第一時間組織搶險、搶修力量到達現場核實情況,按照事故等級及時上報區應急管理局、區供熱管理部門,并通報有關單位。突發事件在可控范圍內的,要立即實施處置。

  3.3.3因第三方施工造成供熱突發事件的,施工單位要在第一時間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立即報警并向建設單位和相關供熱企業報告具體情況。

  3.3.4我區供熱突發事件,區供熱管理部門和區直有關部門、單位須在事發后2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電話報告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和區應急管理局,40分鐘內書面報告,書面續報最遲不超過1小時。

  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應按照事故報告制度及時上報上級指揮部。

  3.4信息分析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信息報告后,立即對信息進行分析,必要時進行現場勘查,綜合評價事件對城區公共安全的影響程度和范圍,迅速提出預警及響應意見。

  4應急預警

  4.1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時,各鎮街政府及供熱企業應立即分析判斷影響正常供熱的可能性,并決定是否需要上報。如需上報,要立即將發生事件時間、地點、性質、可能影響的程度、影響時間以及應對措施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1)因供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2)因供熱燃料出現短缺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3)因供電、供水系統發生故障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4)因天氣持續低溫或極寒天氣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5)因自然災害等其它情況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6)因調度、自動控制等計算機系統入侵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7)熱力公司與熱源單位溝通不及時造成的影響正常供熱。

  4.2預警發布

  4.2.1我區供熱突發事件,區供熱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紅色、橙色預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發布黃色預警;事發鎮街負責發布藍色預警。

  4.2.2紅色、橙色預警發布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簽發,黃色、藍色預警發布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任簽發。

  4.2.3預警發布可通過廣播電臺、電視、通信、信息網絡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實施,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警報盲區、重要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3預警分級

  依據供熱突發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結合城區集中供熱實際情況,由低到高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4.3.1藍色預警

  (1)因供熱設施故障,即將影響供熱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100萬平方米以下,且48小時內不能恢復供熱的。

  (2)供熱企業出現拒絕向居民供熱現象,即將影響供熱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

  (3)因供、用熱糾紛,造成可能出現30人以內人員聚集或上訪的。

  (4)可能會發生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供熱事故的。

  4.3.2藍色預警行動

  由事發鎮街啟動應急預警,并全權負責指揮處置,以事發地的街道辦事處和供熱企業為主進行協調處置,事發地所屬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開展信息研判、先期處置等工作,并按照操作規程組織搶修。必要時,鎮街分管負責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管負責人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派人到現場,參與制定預警方案,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并及時上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3.3黃色預警

  (1)因供熱設施故障,即將影響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200萬平方米以下,且48小時內不能恢復供熱的。

  (2)供熱企業出現拒絕向居民供熱現象,即將影響供熱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25萬平方米以下的。

  (3)因供、用熱糾紛,造成可能出現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員聚集或上訪的。

  (4)可能會發生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供熱事故的。

  (5)已經發生的一般事件有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的。

  4.3.4黃色預警行動

  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啟動應急預警,以事發鎮街為主進行協調處置,鎮街負責人應趕赴現場,鎮街分管負責人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趕赴現場,參與制定預警方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區委宣傳部負責啟動指導、協調供熱突發事件有關新聞報道、信息發布和輿情處置工作;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啟動技術指導、專家組織等工作;東營公安分局負責啟動事發區域的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區民政局負責啟動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啟動應急運輸保障、建立管轄區域內農村公路路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區衛生健康局啟動傷員救護和相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4.3.5橙色預警

  (1)因熱源企業供熱機組或者供熱一次主管網故障,有可能影響供熱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500萬平方米以下,且24小時內無法恢復供熱的。

  (2)因水、電供應中斷有可能導致供熱熱源或首站或中級泵站或換熱站停熱時間超過24小時;或因區政供熱管網失水有可能影響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200萬平方米以下的。

  (3)供熱企業拒絕向居民供熱,有可能影響供熱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或即將發生供熱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500萬平方米以下供熱小區棄供、棄管的。

  (4)因供、用熱糾紛,造成可能出現50人以上人員聚集或上訪,嚴重影響交通等社會秩序的。

  (5)可能會發生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供熱事故的。

  (6)已經發生的較大事件有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的。

  4.3.6橙色預警行動

  由區供熱管理部門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由指揮長批準后啟動應急預警。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應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鎮街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負責參與制定預警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指揮長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負責人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區供熱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在黃色預警行動基礎上,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限制、暫停有關工業企業用熱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儲備供熱應急用煤、用氣、用油等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啟動供熱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相應資金的落實工作;區供電公司負責啟動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供電保障工作;各自來水公司負責啟動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供水保障工作;各燃氣公司負責啟動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燃氣保障工作。

  4.3.7紅色預警

  (1)可能出現供熱用煤、用氣、用油嚴重短缺,影響相應區域正常供熱48小時以上的。

  (2)因水、電供應中斷可能導致供熱熱源或首站或中級泵站或換熱站停熱時間超過48小時;或因區政供熱管網失水可能影響供熱面積500萬平方米以上的。

  (3)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會造成供熱熱源無法運行,對城區供熱造成嚴重影響的。

  (4)可能會發生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供熱事故的。

  (5)已經發生的重大事件有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的。

  4.3.8紅色預警行動

  由區供熱管理部門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由區政府批準后啟動應急預警。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行政區(開發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揮長負責參與制定預警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副指揮長負責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在橙色預警行動基礎上,區住建局負責啟動調用相關建筑物資、機械參與應急搶險救援,落實受災群眾的臨時住所;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啟動供熱突發事件后熱源、換熱首站、中級泵站、區政供熱管網及臨時供熱設施、管線的規劃審批工作;東營環保分局負責啟動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啟動組織、參與供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啟動對供熱突發事件中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區總工會負責啟動傷亡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工作。

  4.4調整和解除預警

  預警信息發布部門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的部門應立即宣布解除警報或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4.1我區供熱突發事件,區供熱應急指揮部負責調整和解除紅色、橙色預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調整和解除黃色預警;事發鎮街負責調整和解除藍色預警。

  4.4.2紅色、橙色預警調整和解除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簽發;黃色、藍色預警調整和解除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任簽發。

  4.4.3預警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臺、電視、通信、信息網絡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實施,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警報盲區、重要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5應急響應

  5.1響應發布

  5.1.1我區供熱突發事件,區供熱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Ⅰ級、Ⅱ級響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發布Ⅲ級響應;事發鎮街負責發布Ⅳ級響應。

  5.1.2Ⅰ級、Ⅱ級響應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簽發;Ⅲ級、Ⅳ級響應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任簽發。

  5.1.3響應發布可通過廣播電臺、電視、通信、信息網絡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實施,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警報盲區、重要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5.2事件分級及應急響應

  根據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危害程度、波及范圍等情況,由低到高依次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4個級別。

  5.2.1一般事件(IV級)

  僅對較小范圍內的正常供熱造成影響,鎮街能夠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事件。

  (1)發生供熱事故,造成一次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因供熱設施故障影響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100萬平方米以下,48小時內不能恢復供熱的。

  (3)任何情況下,居民供熱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50萬平方米以下的區域內,居民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18℃采暖標準的。

  (4)供熱企業拒絕向居民供熱,影響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

  (5)因供、用熱糾紛,造成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30人以內人員聚集或上訪的。

  5.2.2一般事件(IV級)應急響應

  實行部門聯動,以事發地的街道辦事處和供熱企業為主進行協調處置,事發地所屬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開展信息研判、應急處置等工作,并按照操作規程組織搶修。需調動有關人員和區級搶修搶險隊伍參與處置時,現場指揮部應立即調動并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5.2.3較大事件(III級)

  對一定區域內的正常供熱造成較大影響,需要區直相關部門、各鎮街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事件。

  (1)發生供熱事故,造成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供熱設施故障影響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200萬平方米以下,48小時內不能恢復供熱的。

  (3)任何情況下,居民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的區域內,居民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18℃采暖標準的。

  (4)供熱企業拒絕向居民供熱,影響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25萬平方米以下的。

  (5)因水、電供應中斷導致供熱熱源或首站或中級泵站或換熱站停熱時間超過24小時;或因區政供熱管網失水影響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100萬平方米以下的。

  (6)因供、用熱糾紛,造成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人員聚集或上訪的。

  5.2.4較大事件(III級)應急響應

  實行部門聯動,區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供熱突發事件有關新聞報道、信息發布和輿情處置工作;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技術指導、專家組織等工作;東營公安分局負責事發區域的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區民政局負責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運輸保障、建立管轄區域內農村公路路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傷員救護和相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5.2.5重大事件(II級)

  對一定區域內的正常供熱造成嚴重影響,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需要調度多個區直部門、各鎮街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事件。

  (1)發生供熱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熱源企業供熱機組或者供熱一次主管網故障,影響供熱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500萬平方米以下,24小時內無法恢復供熱的。

  (3)因水、電供應中斷導致供熱熱源或首站或中級泵站或換熱站停熱時間超過24小時;或因區政供熱管網失水影響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200萬平方米以下的。

  (4)供熱企業拒絕向居民供熱,影響供熱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或供熱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500萬平方米以下供熱小區發生棄供、棄管的。

  (5)因供、用熱糾紛,造成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50人以上人員聚集或上訪,嚴重影響交通等社會秩序。

  5.2.6重大事件(II級)應急響應

  實行部門聯動,在III級響應基礎上,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限制、暫停有關工業企業用熱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儲備供熱應急用煤、用氣、用油等工作;區財政局負責供熱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相應資金的落實工作;東營區供電公司負責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供電保障工作;各自來水公司負責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供水保障工作;區各燃氣公司負責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燃氣保障工作。

  5.2.7特別重大事件(I級)

  指對我區正常供熱造成嚴重影響,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產損失,需要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動各方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事件。

  (1)發生供熱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2)出現供熱用煤、用氣、用油嚴重短缺,影響相應區域正常供熱48小時以上的。

  (3)因水、電供應中斷導致供熱熱源或首站或中級泵站或換熱站停熱時間超過48小時;或因區政供熱管網失水影響供熱面積500萬平方米以上的。

  (4)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供熱熱源無法運行,對城區供熱造成嚴重影響的。

  5.2.8特別重大事件(I級)應急響應

  實行部門聯動,在II級響應基礎上,區住建局負責調用相關建筑物資、機械參與應急搶險救援;東營環保分局負責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參與供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供熱突發事件中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區總工會負責傷亡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工作。

  5.3響應程序

  5.3.1Ⅳ級事件響應程序

  由事發鎮街啟動應急響應,并全權負責指揮處置。以事發地的鎮(街道辦事處)和供熱企業為主進行協調處置,事發地所屬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開展信息研判、先期處置等工作,并按照操作規程組織搶修。必要時,鎮街分管負責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分管負責人或區供熱管理部門派人到現場,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5.3.2III級事件響應程序

  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或鎮街啟動應急響應,以事發鎮街為主進行協調處置,鎮街負責人應趕赴現場,鎮街分管負責人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趕赴現場,參與制定方案,并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5.3.3II級事件響應程序

  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啟動應急響應。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應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鎮街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指揮長或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5.3.4I級事件響應程序

  由區供熱管理部門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啟動應急響應。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鎮街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副指揮長負責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

  5.4調整和解除響應

  5.4.1我區供熱突發事件,區供熱應急指揮部負責調整和解除I級、II級響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調整和解除III級響應;事發鎮街負責調整和解除Ⅳ級響應。

  5.4.2I級、II級響應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簽發,III級、Ⅳ級響應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任簽發。

  5.4.3響應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臺、電視、通信、信息網絡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實施,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警報盲區、重要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5.5善后處理與調查評估

  5.5.1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按事件級別組織力量開展供熱事故損害核定工作,對事故情況、人員補償、緊急救助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后恢復計劃,并盡快實施。

  5.5.2必要時,組成供熱突發事件調查小組,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

  5.5.3參與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單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有關資料。

  6信息管理

  6.1信息監測

  隨時了解掌握供熱情況和動態,加強輿情監測與管理。

  6.2信息報告

  6.2.1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后,知情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撥打區供熱服務熱線或供熱單位電話,報告供熱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影響范圍等信息。

  6.2.2各鎮街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自行組織處置,并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備案;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立即上報。

  6.2.3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立即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詳細信息不晚于事件發生后2小時上報。

  6.3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較大以上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布工作,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

  7應急保障

  7.1救援隊伍及設備物資保障

  7.1.1各鎮街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依托供熱企業建立滿足處置一般突發事件需要的專、兼職搶險救援隊伍,并儲備一定數量的設備物資。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當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以鎮街供熱主管部門應急救援隊伍處置為主。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可請求所在鎮街給予支援。

  7.1.2各鎮街應建立滿足處置較大突發事件需要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并儲備一定數量的設備物資。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當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應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及時調派所屬搶險救援力量趕赴現場參與處置。

  7.1.3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建立區級供熱搶險救援隊伍,健全應急隊伍運行機制,完善物資儲備。當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根據現場處置需求,及時調遣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7.1.4當搶險隊伍和物資保障能力不能滿足搶險需要時,各縣區政府和相關企業可采取合同履約或有償預約服務的方式,與區級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或設備物資供應單位建立合作關系,確保發生突發事故時優先調用。

  7.1.5建立搶險隊伍和物資共享機制。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區供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調派或臨時征用各縣區政府或相關企業搶險隊伍和物資,各單位應按照區供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指令落實到位。

  7.2通信保障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處置供熱突發事件通訊網絡和信息發布渠道,加強日常暢通調度,確保供熱應急工作聯絡暢通。

  應急響應期間,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值班人員應保證隨時接收上級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揮部領導、成員及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7.3交通保障

  7.3.1鐵路、公路、港航、航空部門應確保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備有指揮部制發的應急標志的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和交通工具可以優先通行,事后應當及時回收應急標志。

  7.3.2交通設施受損時,交通、建設等部門要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運輸安全。現場應急指揮部要按照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程序的規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7.3.3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事發地現場應急指揮部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7.4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關部門要按規定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縣區政府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5后勤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會同事發地鎮街動員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匯總統計參加搶險救援隊伍、人數情況,組織街道等單位配合做好搶險救援人員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7.6經費保障

  7.6.1處置突發事件所需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由區、鎮街分級負擔。

  7.6.2區、鎮街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6.3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贈和援助。

  8宣教培訓和演練

  8.1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報刊、舉辦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供熱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

  預案發布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對相關指揮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預案解讀培訓,使其熟悉應急職責、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聯動處置能力。

  8.2應急演練

  8.2.1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有針對性地編制演練方案,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

  8.2.2我區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應進行1次演練。各供熱企業應當每年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演練方案、演練計劃、演練評估、演練音像資料等應及時歸檔保存備查。

  9后期處置

  9.1總結評價

  9.1.1參與事故應急救援的各有關單位及時向指揮部作出書面報告。

  9.1.2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審查和整理所有書面報告、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評價事故原因和在應急救援期間采取的主要措施。

  9.2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事故結論;

  (4)各種必要的附件;

  (5)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6)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7)提出處理意見。

  10附則

  10.1預案管理與更新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本預案的管理與更新。根據對事件、事故原因和處置情況的總結評價以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報區政府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10.2獎勵與處罰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在冬季供熱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10.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制定并解釋。

  10.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3

  一年一度的冬季取暖即將開始,全國各地每年因取暖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的事件屢有發生,為確保我校在冬季取暖期不發生中毒事故或一旦發生中毒事件有章可循,特制定本預案:

  一、學校成立防冬季取暖中毒領導小組:

  組長:趙xx

  副組長:董xx杜xx

  組員:王xx竇xx丁xx周xx各班班主任

  二、加強管理,預防為主

  1、每天早上提前把火爐點著,待煙放凈后學生方可進入教室。

  2、領導、教師要加大檢查力度,要經常檢查各室,如果發現爐子、地炕有漏煙的現象,馬上安排人員進行修理。

  3、教室要經常通風,確保室內氧氣充足,謹防窒息。

  三、一旦發生取暖中毒事件,具體職責分工:

  1、于xx(校長)負總責。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搶救,負責接待家長和各級領導以及新聞媒體的相關同志,負責事件的調查處理。

  2、杜xx(副校長)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負責組織開窗和門通風、緊急救護,負責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3、王xx(政教主任)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負責組織將中毒師生救出現場,維護現場的'秩序,負責事件的調查處理。

  4、于xx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負責疏散未中毒或比較輕的學生,將他們帶到安全溫暖的地帶,負責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

  成員:李xx、聞德雙、孫xx

  吳xx、宋xx、王xx

  5、趙xx(后勤主任)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負責將中毒的師生送往附近醫院,負責需轉院治療的師生的用車。

  6、岳xx負責到現場臨時處理,負責到醫院護理。

  7、范xx負責信息的收集整理,負責每隔1--2小時向當地政府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匯報事件的發展和得到處理的情況。

  8、王xx負責維護校內的正常教學秩序,組織班主任對學生進行安慰,消除其恐懼心理,安心在學校學習和生活。

  總之,一旦出現取暖中毒事故,要全員行動,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將損失和社會影響降到最低點。調查后對責任人按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規范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確保及時、有序、妥善、科學、有效地應對自治州范圍內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治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新政辦發〔2014〕122號)、《自治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博州政發規〔202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影響正常生產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應對處置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人民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

  1.4.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縣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縣市住建局按照職責和權限具體組織指導轄區內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1.4.3響應迅速、協同應對。充分發揮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專家作用,建立州、縣市協調聯動應急處置機制。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密切配合,保證重大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

  1.4.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把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完善住建系統應急平臺體系,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1.4.5長效管理,落實責任。以保障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與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落實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5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相關標準,按照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事件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5.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⑴造成30人以上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0人以上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100人以上人員中毒(重傷);

  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⑸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⑹造成5萬戶以上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48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1.5.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件(Ⅱ級):

  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

  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⑸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⑹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⑺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跨自治州行政區域的同類突發事件;

  ⑻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予以應對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1.5.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件(Ⅲ級):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員中毒(重傷);

  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⑸造成7000戶以上、3萬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⑹超出縣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類突發事件;

  ⑺自治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予以應對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1.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件(Ⅳ級):

  ⑴造成3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下人員中毒(重傷);

  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⑸造成1000戶以上、7000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⑹縣市人民政府認為應響應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重大事故災難。

  (“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組織指揮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指揮部及職責

  2.1.1指揮部

  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指揮部”)是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領導協調指揮機構,是自治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州應急委”)領導下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其組成人員如下:

  指揮長:自治州分管副州長

  副指揮長: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州住建局、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

  成員:自治州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公安局、國資委、民政局、衛健委、交通運輸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人社局、水利局、國網博爾塔拉供電公司、消防救援支隊、總工會、中國電信博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博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博州分公司主要領導。

  2.1.2指揮部職責:

  ⑴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⑵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體系;

  ⑶負責下達啟動和終止本預案的指令指揮、組織、協調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和善后處理,根據相關專家建議,決定應急處置、救援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

  ⑷組織工作組及時趕赴突發事件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⑸組織相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和科學咨詢;

  ⑹指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類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及救援工作。

  2.2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2.1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住建局,為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局局長兼任。成員根據需要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派員組成。

  2.2.2主要職責:

  ⑴承擔州指揮部日常工作,完成州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⑵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信息管理、通信聯絡工作,聯系各成員單位,貫徹執行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部署;

  ⑶組建專家組,開展綜合分析,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

  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市、相關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預防預警信息報告、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等體系建設;

  ⑷事故發生后,負責匯總、核查,及時報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有關情況,事故應急處置信息上傳下達、相關文件起草和會議會務等工作,為州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2.3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2.3.1根據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當發生一般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縣市組織。當發生較大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事發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州住建局、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當地相關部門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有關人員組成,自治州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派員參加。當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總指揮,并接受自治區、國家的指令。

  2.3.2主要職責:

  ⑴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所有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隊伍;

  ⑵研判事故現場情況,作出現場應急處置決定;

  ⑶重大事項及時向州指揮部報告。

  2.4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州住建局:負責指導督促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體系和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等體系。事故發生后,組織調配本系統救援隊伍、相關專家、救援物資設備,開展搶險救援行動。收集、分析、評估事件原因,指導和協助縣市人民政府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及恢復重建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州應急管理局:負責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報送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根據州指揮部的要求,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救援,監督檢查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參與組織、指導、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

  州黨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州國資委:參與組織協調由其直接監管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危險區社會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秩序維持、人員緊急疏散等工作。根據需要,聯合武警部隊等單位組織指揮抑爆、排爆工作。參與事故調查和案件偵破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和車輛通行順暢。

  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事故中的火災撲救工作,參與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排險。

  州民政局:負責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援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有關善后工作。

  州衛健委:負責組織事故醫療應急救護、傷員轉運、現場防疾和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

  州交通運輸局:負責人員疏散和應急物資運輸保障,調配救援車輛,保證道路暢通,為保證應急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運達、人員緊急疏散提供便利條件。

  州生態環境局:負責事故現場大氣、水質等環境安全監測,依據檢測數據分析結果,提出污染源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建議,并協助相關部門處理。

  州市場監管局:負責事故現場在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定期檢查,組織或者參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并參與相應應急處置工作。

  州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和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等技術支持。

  州人社局:負責協調落實工傷(亡)人員相關工傷待遇。

  州水利局:負責提供相關河流、水源及水利工程的基礎資料。

  州黨委網信辦:負責互聯網輿情監控、網上輿論引導及積極協調指導相關單位。

  國網博爾塔拉供電公司:負責事故現場應急供電,組織開展事發區域損毀的公用電力設施搶險搶修。

  州總工會:依法監督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參與并監督事故調查處理,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事發單位(企業):事件涉及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負責及時啟動本單位(企業)應急搶險預案,在采取先期處置救援的同時,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上報突發事件情況。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事件處置時積極參與、主動配合,并協助做好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中國電信、移動、聯通公司:負責所管轄通信設施的運轉安全,并開展事故現場應急通信保障。

  2.5指揮部下設小組及職責

  應急處置組:較大以上事故發生后,根據應急需要,由州指揮部組織成立搶險搶修、醫療救護、安全保衛、環境監測、善后處置、信息發布、事故調查等各工作組,由事發縣市人民政府牽頭,成員由州住建局及相關部門、事發地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急救援隊伍、專家組成。各工作組工作職責(見附件3)。

  2.6專家組

  州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見附件2),主要職責:參與指揮部組織的應急處置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研究分析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和有關情況,為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和監測

  3.1.1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隱患、危險源、風險點清單,明確安全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并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全天候24小時不間斷監測。

  3.1.2各縣市住建局應當建立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隱患數據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定期組織隱患排查治理。

  3.1.3州住建局應當定期對各縣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生產體系、隱患排查體系、監測體系建設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2預警

  3.2.1各縣市住建局應在匯總分析歷年事故發生規律的基礎上,確定各類事故發生的高風險期。并在進入高風險期前,及時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下達加強預防和監測的'預警指令。

  3.2.2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通過監測,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及險情,或因其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原因可能引發的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排除和預防,并立即向各縣市住建局報告。

  3.2.3各縣市住建局接報后,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研判,判明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事態嚴重時,應及時向州指揮部報告并經同意,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3.2.4預警信息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5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手機短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組織人員通知等多種形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進行。

  4.信息報告

  4.1信息收集

  4.1.1州住建局應建立聯接各縣市住建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的應急信息報送體系。事故高風險期應當實行每日零報告制度。

  4.1.2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報警電話,建立值守應急制度。

  4.2信息報告

  4.2.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事件時,均應第一時間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報告。

  4.2.2事故發生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當立即向縣市住建局報告,情況緊急可越級上報。

  4.2.3縣市住建局應立即向縣市應急管理局、州住建局報告。縣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在事發1小時內向州應急管理局報告。

  4.2.4事發地縣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要迅速到達突發事件現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及時控制局面,盡可能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4.2.5州應急管理局立即向州應急委主任、州指揮部指揮長報告。同時,立即組織起草相關信息,經同意后,在事發2小時內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義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局,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續報。

  4.3信息報告的內容

  4.3.1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

  4.3.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級別、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3.3事故簡要經過、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控制情況。

  4.3.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置的有關事宜。

  4.3.5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名稱、單位負責人、經濟類型、生產規模。

  5.應急響應

  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先期處置、搶險救援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在保證安全情況下,組織專業應急搶險隊伍對事件進行先期處置,并加強監測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時,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疏散受威脅群眾,必要時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工作。

  5.1Ⅳ級響應:應對一般事件。由事發地縣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州指揮部給予指導。

  5.1.1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并向州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及進展情況。

  5.1.2州指揮部立即召開會議,指導督促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和請求,給予人力、物力及政策的支持。

  5.1.3根據需要,州指揮部派出人員赴現場指導督促。

  5.2Ⅲ級響應:應對較大事故。由州指揮部統一領導,接受自治區指揮部的指導。

  5.2.1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開展先期處置,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事態擴大。

  5.2.2州指揮部立即通知成員單位和相關專家召開會議,研判事故發展形勢,部署應急處置工作,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5.2.3派出人員趕赴事發地,與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組建現場指揮部,采取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5.2.4組建搶險搶修、醫療救護、安全保衛、環境監測、事故調查、信息發布、善后處置等各工作組,立即分工開展工作。

  5.2.5立即建立應急通訊體系,開通與自治區指揮部、州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現場應急指揮部等的通信聯系。

  5.2.6立即組織現場緊急處置:

  ⑴研究現場處置緊急措施,調集專業救援隊伍,調撥應急處置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⑵劃定事故危險區域和重點防護部位;

  ⑶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

  ⑷由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專家組建議,決定是否組織疏散。由現場指揮部發布群眾疏散指令,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危險區域人員轉移疏散安置,提供避難場所;

  ⑸實施災民醫療救助、生活救助;

  ⑹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

  ⑻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⑼立即啟動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措施;

  ⑽必要時,商請部隊和武警參加應急救援。

  5.2.7應急人員防護:

  ⑴現場應急救援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

  ⑵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并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佩戴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

  5.2.8社會力量動員:由州指揮部負責組織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2.9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由州指揮部成立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后果與趨勢。

  5.2.10信息發布:由州指揮部按照《自治州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要求統一組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5.3Ⅱ級、Ⅰ級響應:應對重大、特大事故。州指揮部在自治區、國家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5.3.1州指揮部實施Ⅲ級響應措施,調集州、縣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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