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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16 22:54:58 煒玲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通用15篇)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不在自己預料之中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后果,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那么什么樣的應急預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通用15篇),歡迎大家分享。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通用15篇)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 篇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規范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確保及時、有序、妥善、科學、有效地應對自治州范圍內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治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新政辦發〔20xx〕122號)、《自治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博州政發規〔20xx〕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影響正常生產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應對處置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人民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

  1.4.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縣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縣市住建局按照職責和權限具體組織指導轄區內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1.4.3響應迅速、協同應對。充分發揮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專家作用,建立州、縣市協調聯動應急處置機制。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密切配合,保證重大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

  1.4.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把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完善住建系統應急平臺體系,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1.4.5長效管理,落實責任。以保障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與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落實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5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相關標準,按照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事件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5.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⑴造成30人以上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0人以上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100人以上人員中毒(重傷);

  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⑸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⑹造成5萬戶以上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48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1.5.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件(Ⅱ級):

  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

  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⑸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⑹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⑺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跨自治州行政區域的同類突發事件;

  ⑻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予以應對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1.5.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件(Ⅲ級):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員中毒(重傷);

  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⑸造成7000戶以上、3萬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⑹超出縣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類突發事件;

  ⑺自治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予以應對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1.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件(Ⅳ級):

  ⑴造成3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下人員中毒(重傷);

  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⑸造成1000戶以上、7000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⑹縣市人民政府認為應響應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重大事故災難。

  (“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組織指揮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指揮部及職責

  2.1.1指揮部

  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指揮部”)是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領導協調指揮機構,是自治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州應急委”)領導下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其組成人員如下:

  指揮長:自治州分管副州長

  副指揮長: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州住建局、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

  成員:自治州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公安局、國資委、民政局、衛健委、交通運輸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人社局、水利局、國網博爾塔拉供電公司、消防救援支隊、總工會、中國電信博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博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博州分公司主要領導。

  2.1.2指揮部職責:

  ⑴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⑵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體系;

  ⑶負責下達啟動和終止本預案的指令指揮、組織、協調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和善后處理,根據相關專家建議,決定應急處置、救援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

  ⑷組織工作組及時趕赴突發事件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⑸組織相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和科學咨詢;

  ⑹指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類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及救援工作。

  2.2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2.1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住建局,為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局局長兼任。成員根據需要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派員組成。

  2.2.2主要職責:

  ⑴承擔州指揮部日常工作,完成州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⑵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信息管理、通信聯絡工作,聯系各成員單位,貫徹執行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部署;

  ⑶組建專家組,開展綜合分析,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

  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市、相關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預防預警信息報告、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等體系建設;

  ⑷事故發生后,負責匯總、核查,及時報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有關情況,事故應急處置信息上傳下達、相關文件起草和會議會務等工作,為州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2.3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2.3.1根據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當發生一般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縣市組織。當發生較大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事發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州住建局、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當地相關部門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有關人員組成,自治州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派員參加。當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總指揮,并接受自治區、國家的指令。

  2.3.2主要職責:

  ⑴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所有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隊伍;

  ⑵研判事故現場情況,作出現場應急處置決定;

  ⑶重大事項及時向州指揮部報告。

  2.4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州住建局:負責指導督促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體系和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等體系。事故發生后,組織調配本系統救援隊伍、相關專家、救援物資設備,開展搶險救援行動。收集、分析、評估事件原因,指導和協助縣市人民政府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及恢復重建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州應急管理局:負責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報送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根據州指揮部的要求,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救援,監督檢查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參與組織、指導、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

  州黨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州國資委:參與組織協調由其直接監管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危險區社會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秩序維持、人員緊急疏散等工作。根據需要,聯合武警部隊等單位組織指揮抑爆、排爆工作。參與事故調查和案件偵破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和車輛通行順暢。

  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事故中的火災撲救工作,參與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排險。

  州民政局:負責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援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有關善后工作。

  州衛健委:負責組織事故醫療應急救護、傷員轉運、現場防疾和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

  州交通運輸局:負責人員疏散和應急物資運輸保障,調配救援車輛,保證道路暢通,為保證應急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運達、人員緊急疏散提供便利條件。

  州生態環境局:負責事故現場大氣、水質等環境安全監測,依據檢測數據分析結果,提出污染源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建議,并協助相關部門處理。

  州市場監管局:負責事故現場在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定期檢查,組織或者參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并參與相應應急處置工作。

  州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和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等技術支持。

  州人社局:負責協調落實工傷(亡)人員相關工傷待遇。

  州水利局:負責提供相關河流、水源及水利工程的基礎資料。

  州黨委網信辦:負責互聯網輿情監控、網上輿論引導及積極協調指導相關單位。

  國網博爾塔拉供電公司:負責事故現場應急供電,組織開展事發區域損毀的公用電力設施搶險搶修。

  州總工會:依法監督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參與并監督事故調查處理,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事發單位(企業):事件涉及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負責及時啟動本單位(企業)應急搶險預案,在采取先期處置救援的同時,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上報突發事件情況。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事件處置時積極參與、主動配合,并協助做好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中國電信、移動、聯通公司:負責所管轄通信設施的運轉安全,并開展事故現場應急通信保障。

  2.5指揮部下設小組及職責

  應急處置組:較大以上事故發生后,根據應急需要,由州指揮部組織成立搶險搶修、醫療救護、安全保衛、環境監測、善后處置、信息發布、事故調查等各工作組,由事發縣市人民政府牽頭,成員由州住建局及相關部門、事發地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急救援隊伍、專家組成。各工作組工作職責(見附件3)。

  2.6專家組

  州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見附件2),主要職責:參與指揮部組織的應急處置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研究分析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和有關情況,為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和監測

  3.1.1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隱患、危險源、風險點清單,明確安全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并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全天候24小時不間斷監測。

  3.1.2各縣市住建局應當建立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隱患數據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定期組織隱患排查治理。

  3.1.3州住建局應當定期對各縣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生產體系、隱患排查體系、監測體系建設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2預警

  3.2.1各縣市住建局應在匯總分析歷年事故發生規律的基礎上,確定各類事故發生的高風險期。并在進入高風險期前,及時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下達加強預防和監測的預警指令。

  3.2.2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通過監測,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及險情,或因其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原因可能引發的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排除和預防,并立即向各縣市住建局報告。

  3.2.3各縣市住建局接報后,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研判,判明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事態嚴重時,應及時向州指揮部報告并經同意,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3.2.4預警信息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5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手機短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組織人員通知等多種形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進行。

  4.信息報告

  4.1信息收集

  4.1.1州住建局應建立聯接各縣市住建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的應急信息報送體系。事故高風險期應當實行每日零報告制度。

  4.1.2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報警電話,建立值守應急制度。

  4.2信息報告

  4.2.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事件時,均應第一時間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報告。

  4.2.2事故發生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當立即向縣市住建局報告,情況緊急可越級上報。

  4.2.3縣市住建局應立即向縣市應急管理局、州住建局報告。縣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在事發1小時內向州應急管理局報告。

  4.2.4事發地縣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要迅速到達突發事件現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及時控制局面,盡可能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4.2.5州應急管理局立即向州應急委主任、州指揮部指揮長報告。同時,立即組織起草相關信息,經同意后,在事發2小時內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義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局,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續報。

  4.3信息報告的內容

  4.3.1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

  4.3.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級別、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3.3事故簡要經過、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控制情況。

  4.3.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置的有關事宜。

  4.3.5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名稱、單位負責人、經濟類型、生產規模。

  5.應急響應

  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先期處置、搶險救援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在保證安全情況下,組織專業應急搶險隊伍對事件進行先期處置,并加強監測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時,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疏散受威脅群眾,必要時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工作。

  5.1Ⅳ級響應:應對一般事件。由事發地縣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州指揮部給予指導。

  5.1.1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并向州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及進展情況。

  5.1.2州指揮部立即召開會議,指導督促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和請求,給予人力、物力及政策的支持。

  5.1.3根據需要,州指揮部派出人員赴現場指導督促。

  5.2Ⅲ級響應:應對較大事故。由州指揮部統一領導,接受自治區指揮部的指導。

  5.2.1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開展先期處置,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事態擴大。

  5.2.2州指揮部立即通知成員單位和相關專家召開會議,研判事故發展形勢,部署應急處置工作,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5.2.3派出人員趕赴事發地,與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組建現場指揮部,采取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5.2.4組建搶險搶修、醫療救護、安全保衛、環境監測、事故調查、信息發布、善后處置等各工作組,立即分工開展工作。

  5.2.5立即建立應急通訊體系,開通與自治區指揮部、州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現場應急指揮部等的通信聯系。

  5.2.6立即組織現場緊急處置:

  ⑴研究現場處置緊急措施,調集專業救援隊伍,調撥應急處置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⑵劃定事故危險區域和重點防護部位;

  ⑶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

  ⑷由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專家組建議,決定是否組織疏散。由現場指揮部發布群眾疏散指令,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危險區域人員轉移疏散安置,提供避難場所;

  ⑸實施災民醫療救助、生活救助;

  ⑹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

  ⑻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⑼立即啟動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措施;

  ⑽必要時,商請部隊和武警參加應急救援。

  5.2.7應急人員防護:

  ⑴現場應急救援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

  ⑵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并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佩戴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

  5.2.8社會力量動員:由州指揮部負責組織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2.9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由州指揮部成立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后果與趨勢。

  5.2.10信息發布:由州指揮部按照《自治州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要求統一組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5.3Ⅱ級、Ⅰ級響應:應對重大、特大事故。州指揮部在自治區、國家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5.3.1州指揮部實施Ⅲ級響應措施,調集州、縣市相關救援力量趕赴現場,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

  5.3.2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落實自治區、國家指揮部相關指令;

  5.3.3自治區、國家相關工作組到達后及時向自治區、國家工作組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在自治區、國家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

  5.4應急終止:

  5.4.1當事故處置滿足以下條件時,終止應急響應:

  ⑴人員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⑵危險區域群眾已撤離、疏散;

  ⑶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⑷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⑸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⑹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⑺受影響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等設施已恢復正常運行;

  ⑻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5.4.2應急終止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并提出申請,由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1.1應急終止后,協調督促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實施以下措施:

  ⑴及時組織制訂損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重建方案,實施恢復重建;

  ⑵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事故造成的矛盾和糾紛;

  ⑶對因事故救援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補償和撫恤;

  ⑷對因事故傷亡、財產受到財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賠償;

  ⑸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使用完畢后應及時返還。征用或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⑹對因事故出現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按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助;

  ⑺協調保險監管部門督促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6.2調查與評估

  6.2.1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開展事故處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事故調查主體:一般事件由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較大事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特大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負責組織,自治州、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6.2.2較大事件處置結束后,由現場指揮部組織在兩周內完成事件處置整體評估,州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改進工作建議,上報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特大件處置結束后,由州指揮部配合自治區、國家指揮部完成評估。

  整體評估的內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應急過程、善后處理、信息發布、事件原因調查分析、經驗總結、改進措施等。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州、縣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州、縣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通訊錄、專家組通訊錄、應急救援隊伍通訊錄,每年至少更新1次。

  7.1.2州、縣市指揮部、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購置必要的無線通訊設備和數字通訊集群,用于現場應急指揮通訊。

  7.2應急隊伍保障

  7.2.1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建立本單位(企業)專業應急搶險隊,并配備必要的專業裝備。

  7.2.2各縣市住建局應建立市政基礎設施綜合應急搶險隊,配備必要的專業裝備,定期進行專業技術訓練。

  7.2.3州住建局應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專業應急隊伍建設的指導和業務培訓,制定緊急情況下專業應急隊伍調配梯次方案。

  7.2.4州指揮部辦公室應與公安、武警、消防、林業、衛生、環境監控等專業救援隊伍加強日常聯絡,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7.3物資保障

  7.3.1州、縣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結合市政基礎設施相關建設項目,加強市政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7.3.2州、縣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對轄區可用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搶險的物資裝備、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機械等進行普查登記,與有關企業和單位簽訂應急物資保障協議。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以備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調運。

  7.4經費保障

  7.4.1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先行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各縣市政府協調解決。

  7.4.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7.5宣傳、培訓與演練

  7.5.1州、縣市住建局以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社會宣傳,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7.5.2州、縣市住建局要有計劃地對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人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增強預防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

  7.5.3州、縣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制訂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1次事故應急綜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評估并提交書面總結評估報告。

  8.附則

  8.1管理與更新

  8.1.1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事件處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自治州住建局及時修訂本預案并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區住建廳備案。

  8.1.2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轄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州應急管理局、住建局備案。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8.2.1獎勵

  在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搶險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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