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承包合同范文匯總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土地承包合同 篇1
發包方: (以下稱為甲方) 承包方: (以下稱為乙方)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充分利用土地的經濟價值,增加集體和個人的收入,經村兩委會和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甲方將一處土地有償承包給乙方管理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為 年,即從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范圍:乙方承包的土地位于 處,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總面積為 畝。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一)乙方每年每畝向甲方交納承包金 元,總承包金為元(大寫: )。
(二)承包金交付方式:
四、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保證該土地界限、四至與他方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該處土地的所有權屬于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權、經營管理權、收益權等有關合法權益。
(三)乙方只準在承包范圍內種植農作物、經濟作物等,不準改變土地用途,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另行發包。
(四)甲方有按時收取承包金的權利,乙方有義務按時交納承包金,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五)甲方有權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有權制止乙方的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在承包期內的一切生產經營投資均由乙方本人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七)在國家或集體征用土地時,乙方應無條件服從,土地的補償金歸甲方所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金歸乙方所有。
(八)乙方不準在承包范圍內進行破壞性生產經營,否則乙方將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九)在承包期內,乙方不準有違法、違規行為,否則乙方將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十)乙方在生產經營該土地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所屬村民,報酬由乙方承擔。
(十一)合同到期后,甲方重新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五、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補
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簽訂既具有法律效力,雙方
必須嚴格遵守,如單方違約,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所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峨山司法所
存檔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見證機關: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乙方同意將自己的.部分土地承包給甲方,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畝數 。
二、承包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整。在承包期間與國家集體或個體征用,乙方有權收回,但地上一切附屬物為甲方所有。
三、承包費標準及交納的時間
甲方同乙方一次性交納承包費每畝貳萬元整共計 元,本合同在規定的租用期屆滿后,雙方如愿延長租用期,按周邊的地價經雙方協商后給予調整。
四、甲方在經營期間,不得私自在承包地挖坑起土,只準種植花木不得發展其它項目,平整土地時只能徑向平整,不能緯向平整,但乙方如需要建房挖土,甲方給以準許,經雙方協商解決。
五、全同到期同等條件下甲方優先續包,但交給乙方時甲方必須保證承包土地無草、無坑、無樹樁,經機械旋耕后交給乙方。為保證此項的屬實甲方在承包最后一年交納承包費時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護。
七、乙方無權干涉甲方用工,種樹期間乙方保證甲方挖土球。
八、甲乙雙方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鑒定方簽字: 乙方簽字:
土地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主任:住址
乙方:
為了相應國家政策及縣政府號召,調整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更好的使我村村民更早的脫貧致富,經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合作共贏的原則,決定將本村 承包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致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圍
1、承包地域面積 畝。
四至:東至、西至 、南至 、北至 。
2、承包年限
承包協議為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承包費總計 整。
3、付款方式為
自協議簽訂后一次性付清,(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
二、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義務
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內必須保證乙方“水、電、路”三通,所租用土地適宜耕種,承包界限明確,協調周邊關系,不準村民到乙方承包區域內砍伐、放牧等危害乙方利益的行為,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給乙
方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如因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損失。
2、如乙方在3年內未投入建設,甲方有權收回承包土地。
3、如出現政府征用甲方須賠償乙方相應損失,并負責在原承包地周邊提供相同面積的適宜耕種土地。
4、甲方需無償提供,乙方平整土地用土。
三、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1、乙方的義務
乙方必須守法經營,不能野蠻經營破壞生態環境。種植要規模,養殖要特色,雇傭工人四角臺村民優先。
2、乙方的權利
乙方為了更快更好的`發展,在承包期限內乙方自主決策項目經營方式,入股、承包等經營方式受法律保護,甲方不得干涉。
承包期滿后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甲方不再承包給乙方,乙方所投入的設施、種植的樹木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由甲方或新承包方以現金形式一次性返還給乙方用以補償乙方損失。
四、乙方因種植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甲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
五、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乙方擁有承包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
六、甲方同意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
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七、乙方在承包期內發生地至不明林權糾紛或其他糾紛、由甲方指明和處理。如發生盜竊,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追查破案,查獲后按規定給以罰款,由甲方負責追收罰款,除賠償乙方所應得以外,全歸甲方所有。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九、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甲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甲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4
裁判要旨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為方便耕種管理,對其取得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因未簽訂書面協議、未向發包方報備而無效。互換協議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約定互換期限為由主張隨時解除互換協議。案情 1999年,原告陳紹良以戶的名義承包水田30年。20xx年,他與同村村民李榮仔口頭商定互換承包地。之后,在交換的土地上,陳紹良挖塘養魚,李榮仔種植水稻。20xx年初,李榮仔又改種茶樹。同年底,陳紹良提出換回原承包地,被李榮仔拒絕。陳紹良認為,二人互換承包地既未簽訂書面協議又未向發包方備案,且李榮仔改變用途種茶,因此互換協議無效。并且雙方互換承包地未約定期限,屬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隨時要求收回土地。20xx年8月,陳紹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榮仔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并返還。
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互換土地不違反法律規定,口頭互換協議有效。互換土地向發包方備案僅為公示,不是互換協議的生效要件。互換后的土地均為農業用途,原告主張改變了土地用途與事實不符。互換未約定期限,互換期限應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約定期限為由隨時主張解除互換協議。遂判決駁回了陳紹良的訴訟請求。
陳紹良不服,上訴至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陳紹良與李榮仔之弟李小俤達成新的土地互換協議,申請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評析 承包地互換是一種小規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訂書面協議、未備案、改變土地用途、互換合同解除等問題比較常見。
1.承包地互換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即為有效。實踐中互換土地大都以口頭方式進行。合同法明確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訂立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關于“互換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引導承包方訂立書面合同以防范糾紛,不是互換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據此認定非書面互換合同無效。
2.承包地互換未備案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應報發包方備案。立法目的在于發包方及時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作為行政管理手段,備案的性質僅為公示,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當前農村土地互換備案制度不完備,以未經備案為由否定互換協議的效力,不符合農村客觀實際,不利于維護正常的農村土地流轉秩序。基于此,《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4條明確規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承包地互換后改變用途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可見,“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是法律對于流轉土地的.禁止性規定。改變農業用途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窯、建墳等建設行為;在承包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土壤、植被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互換土地后,前期種植水稻,后改種茶樹,均為農業用途,不能認定為改變農業用途而導致互換無效。
4.承包地互換合同的解除問題
互換中,當事人往往未對互換期限進行約定,當一方提出解除互換合同時如何處理,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互換合同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于“租期不明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來確定互換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內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互換不同于轉包、出租,轉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的流轉,而互換屬于承包經營權的相互轉讓,即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對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對換得的土地取得了經營權。正是由于流轉方式性質的不同,《解釋》第十七條僅規定承包地“轉包、出租”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的,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而不包括“互換”這一流轉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并實際履行后,不能以未約定期限為由隨時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土地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土地 畝、每畝承包費 元承包給乙方
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價格: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結清。結不清收回土地, 若有誠信,可續保,價格再議,本合同長期有效。
四、結算方式:現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但不能改變土地 用地性質,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方式、乙方要認真管理 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讓別人占用、及時除草不能留下雜草 、保養、平整好每塊 土地不得損壞。
七、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
土地承包合同 篇6
甲方:村民委員會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以北、現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東至:現西邊;南至:與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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