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使用合同四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愿意將租賃權屬于自己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轉租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出租地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出租地面積共
計___畝,四置見附圖。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拾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租賃金額及付款方式
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租賃費為每年___元人民幣
2、乙方每年的1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賃費即4500元整。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將協議項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給乙方使用,并負責協調周邊關系。
2、甲方負責將東邊的院墻修砌完整(也可把所需工、料款從第一年的租賃費里扣除)后,交給乙方使用。
3、租賃期間,原甲方所建地上建筑物的維修歸甲方負責。如遇自然災害等受到損壞而甲方又不愿修繕時,可以雙方協商用當年租賃費進行修繕。
4、租賃期間,土地使用稅及與村委會相關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水費電費除外)。
5、合同簽訂后,在乙方承租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賃費價格,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收回租賃權。如遇國家征地、占地等情況,必須充分考慮乙方的利益。甲方租賃前的建筑賠償金歸甲方所有;乙方承租后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及種養植物、設施、機械等。賠償金歸乙方所有。
6、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提供乙方用水和電,水電費按國家標準收取。
7、雙方發生矛盾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斷路、斷電、斷水等方式影響乙方使用,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依約按時交納租賃費,交費時甲方應出示相關證據。如乙方不能按時交納租賃費,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2、在租賃期內,乙方可根據需要建設部分生活和生產用房。在同甲方協商后,乙方有權利將本協議項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轉租給第三方使用。
3、租賃期內,乙方承擔本協議項下的水、電的費用。
4、乙方應愛護村內環境及公共設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村規民約,不得從事違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5、如遇國家規劃、征占或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交納未到期的租賃費。
第六條:合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如不續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筑物及種植、養殖物、設施、機械、水井(乙方投資購置)等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無權干涉。
第七條: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則乙方場地內所有建筑及其他設備的投資由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并如數退還未到期限所交納的租賃費。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所交納的租賃費一律不退。
第八條: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簽字)
承租方:(簽字)
年月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抵押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清償債務以合法擁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鎮赤嶺村南國用(籍)第00090244號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經濟擔保。其四至為:東鄰規劃路;西鄰雜地;南鄰康福公路;北鄰雜地;抵押土地面積5296.00平方米,現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終止使用日期為20xx年02月27日。地上建筑物建有倉庫廠房等一并作為抵押物。
二、擔保范圍:
1、抵押借款的貸款本息。
2、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3、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稅費。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額: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于乙方,期限xx月,時間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xx抵押地塊經評估xx年xx月xx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讓總價為人民幣xx元,大寫xx。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xx%,折合人民幣xx元,大寫xx,為最高額貸款付給乙方。
四、民事責任:
1、甲方對產權的責任。抵押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地塊土地使用現狀的完好。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約定,檢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使用狀況。
2、甲方占管期間,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的土地出租、變賣、贈與、調換,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辦法。xx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為無效。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乙方賠償,并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占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抵押人與xx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應交的出讓金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七、合同的登記與解除: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需及時共同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甲方不得無故拖延,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2、抵押關系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向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注銷抵押登記。
八、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議定補充如下: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并經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后生效。
十、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一份,甲、乙雙方、登記機關有關部門各執一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xx年xx月xx日
簽約地點:
抵押權人(簽章):xx
法定代表人(簽章);xx
委托代理人(簽章):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土地使用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所轉讓土地的基本情況
該宗土地座落于山東省新泰市汶南鎮巖莊村,宗地編號為新國用(xx)第0187號,面積為6024㎡。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的具體情況如土地使用權證種“付佃明宗地圖”所示。
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倉儲用地,土地使用權終止期限至20xx年7月 22日。地塊范圍內現有的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二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包括該宗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轉讓金總額為___ 元人民幣(大寫)。
第三條:土地轉讓金支付方式為下列第( )項: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付清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后,甲方負責提供該宗土地使用權現有的一切有關文件,負責提供辦理土地過戶中所需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資料;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土地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過戶手續費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本合同,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本合同簽訂后,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解除或變更本合同,否則,賠償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字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ㄒ唬┻_到場地平整;
。ǘ┈F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督桓锻恋赝ㄖ獣坊貓逃墒茏屓舜媪簦鳛榈怯洶l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ㄒ唬┲黧w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ǘ└綄俳ㄖ镄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ㄈ┙ㄖ莘e率(建筑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ㄎ澹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ㄒ唬┦茏屓藨凑毡竞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ǘ┦茏屓藨凑毡竞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ㄒ唬┨峤籣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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