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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時間:2023-01-27 19:26:47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1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難免會突發一些事故,為了避免事情往更壞的方向發展,預先制定應急預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編制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1篇)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

  水污染問題是目前我國重大的資源污染問題,尤其是飲用水的污染,更是直接的影響人們正常的生活。

  近幾年來,不論是國外還是國內飲用水污染事故頻發,從而促使事故安全應急處理的問題受到了越來越多的相關研究學者的關注。

  雖然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和城市的飲用水污染預防和治理逐漸發展,但是從總體上,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仍然時常發生,所以進行合理的生活飲用水事故應急預案,從而保證一旦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可以及時的進行應對,因此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需要同水監測管理進行協調,并在不斷的研究和實踐上不斷的完善。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類型和等級

  (一)生活飲用水的事故類型

  生活飲用水的事故類型的劃分主要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和水污染的特征以及污染的環節和場所進行劃分,所以通常情況下可以劃分為四種類型:

  (1)按污染物的來源劃分,可以劃分為:生活污染型,是指人們的生活污水、醫院污水、地面徑流等污染水源污染飲用水;工業污染型,是指工業的廢水、廢渣等污染物造成的飲用水污染;農業污染型,是指農藥和化肥的過量使用而造成的飲用水污染。

  (2)按污染的物質劃分,可以劃分為:物理污染、化學污染以及生物污染這三種類型。通常在我國最為嚴峻的就是化學污染,如包括亞硝酸鹽、氨氮、揮發性酚等化學物質污染水資源。

  (3)按污染的環節劃分,可以分為水源污染、管網污染以及二次供水污染。在我國主要的就是水源污染,是指在飲用水供水的源頭出現污染的問題。

  (4)按水污染發生的場所劃分,主要的飲用水污染的場所有學校、工廠、企業、居民樓等,在這之中居民區發生飲用水污染的事故最為頻繁[1]。

  (二)生活飲用水的事故等級

  生活飲用水的事故等級劃分主要根據相關的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劃分,并將數據提交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確認。污染事故的等級一共可以劃分為五個等級:

  (1)零級,主要是指沒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的隱患。

  (2)一級,是指發生了飲用水的安全隱患,但是只有供水不符合要求,但是飲用水的水質仍然符合我國生活飲用水的水質的相關規范。并且不會引起人們的健康危機。

  (3)二級,生活飲用水處于污染情況,但是水質基本符合相關規范,只有個別的.水源指標不符合規定,不會引起人體健康的危害。

  (4)三級,生活飲用水處于污染的狀況,水質的多項指標都不符合相關的規范,水質的感官產生異常現象,并引起人體健康危機。

  (5)四級,生活飲用水處于嚴重污染的狀況,水質的多項指標都不符合相關規定,并發生水媒的傳染病現象[2]。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的原因

  1.水源的污染

  由于我國的生活飲用水多為地下水,所以通常情況下,水源的污染主要是工業廢水的排放指標不合理從而使江河湖泊的水源受到污染。另一個方面就是農村地區的水源防護較差,特別是眾多的山區會將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投入到水源中,并且農業化學肥料的過度的使用將直接使地下水資源發生污染。

  2.自來水管的滲漏

  主要是指許多區域自來水管年久失修,并且防護措施的應用和管理不及時,就會使自來水管發生泄露的事故。尤其是一些自來水管的管道在進行鋪設時沒有嚴格按照衛生規范進行施工,將水管進行就近埋設,所以如果水管從廢水管道或者廁所下經過就會發生水污染的事故。

  3.自來水管同其它用途的管網相接

  自來水管同其他用途的管網進行相接,也會引起飲用水污染事故,是指有些自來水管與一部分的工業管網或者農業灌溉用水相接,這樣一旦發生停水或者管道的水壓降低,就會使這些不符合水質規范非飲用水倒吸進入到自來水管網中,從而造成飲用水污染。

  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

  有效開展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主要由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其主要的職能有:(1)建立飲用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具體的污染狀況制定預防、控制以及醫療救治的應急方案。

  (2)建立高效、協調的飲用水應急運行機制,通過和衛生、醫療部門的配合,防止水污染的蔓延。

  (3)對飲用水污染防治的效果進行評估,并進一步的完善事故應急的方案。

  (4)積極的組織和開展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幫助事故受災受眾克服心理的壓力和恐慌[3]。

  (二)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

  1.水資源事故的報告

  首先水污染的事故報告系統由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設立,然后部門制定日常的生活飲用水的監測機構、水污染的發生的單位、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負責人等作為水污染事故的責任報告人。其次責任報告人要在2個小時內報告到人民政府。然后經過監測水污染的等級為3級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2.生活飲用水事故處理方法

  通常采用分級處理的方法,并根據級數的增加相應投入更多的應急支持,首先,處于一級和二級的時候,主要有區級的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處理,并由疾病預防機構進行協助處理。

  再者,處于三級的情況下,要啟動事故的應急預案,由區級的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同時加強各衛生主管部門一集自來水公司、消防部門、環保局等的介入。其次,處于四級的情況下,除了具備三級應急的要素之外,還需要區級的疾病預防機構進行介入,對水污染的疾病傳播進行控制,并組織區域內部的街道、鄉鎮等下級機構的介入。

  3.生活飲用水調查處理流程

  首先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要盡快趕赴現場,然后對水質進行調查和檢測核實。然后通過水質的綜合分析對事故進行分級,當達到三級時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告給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次衛生監督員要從供水的責任人獲取事故信息,必要時可以對供水的設施進行檢查,然后根據相關法律對肇事單位進行嚴格的懲處。

  1.事故危機解除和善后

  當飲用水污染的事故達到零級時,表示事故危機解除,同時需要市級的突發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對此次事故進行調查和監督、指導。通常情況下區級的人民政府應該作為事故發生的第一責任人,然后下級的衛生機構和各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履行自己的職責。然后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依法對事故的責任人進行刑事或者民事處罰。

  結語:

  生活飲用水發生污染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不僅嚴重影響區域的生活的正常運行,同時還會對當地的居民身體健康帶來巨大的危害,所以就需要區級政府和衛生部門嚴格的制定事故應急方案,從而保證事故的及時處理和應對。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荊江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荊江水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荊江局、荊江中心)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監測應急能力,切實履行職責和規范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程序,保證我局應急調查監測及處置快捷有序,及時準確地為上級提供決策支持信息,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按照以人為本、減輕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快速準確、及時有效的原則做好我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調查監測及處置工作。

  1.3 編制依據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⑷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xx]33號);

  ⑸ 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⑹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⑺ 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

  ⑻ 水利部《突發公共水事件水文應急測報預案(試行)》;

  ⑼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通知》(水文[20xx]379

  號);

  (10)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1.4 適用范圍

  荊江局(荊江中心)直接管轄的長江干流或支流河段(湖泊、水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適用本預案:

  ⑴ 發生或可能發生大范圍水污染的;

  ⑵ 集中供水水源地發生水污染,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供水的;

  ⑶ 發生水污染事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影響社會安定的;

  ⑷ 因各類事故引發的影響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領導小組

  荊江局應急監測領導小組是突發性水污染事件調查監測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決策、組織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工作,水環境監測分析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局屬相關部門緊密配合。

  2.2 領導小組職責

  ⑴ 在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與指導我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

  ⑵ 研究決定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⑶ 負責建立全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網絡,審定、批準我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預案》;

  ⑷ 及時向長江水利委員會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水污染事件信息、應急調查監測結果、事態進展、發展趨勢分析、事件處理建議及事件影響分析;

  ⑸ 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相關新聞報道的審核批準。

  2.3 水環境監測分析室職責

  ⑴ 負責組織編制荊江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預案》;

  ⑵ 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及分析,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和提出建議;

  ⑶ 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相關部門配合下具體實施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調查監測工作;

  ⑷ 承擔有關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會商的安排、聯絡、文件的編制;

  ⑸ 負責編制我局應急監測能力需求,參與編制有關應急能力建設項目建議書;

  ⑹ 接受上級安排參加跨區域應急監測工作。

  2.4 局辦公室職責

  負責局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

  2.5 行政辦公室職責

  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能力建設,提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經費保障。

  2.6 綜合事業中心職責

  負責提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后勤保障。

  2.7 黨群辦公室職責

  負責提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人力資源保障。

  2.8 技術管理室職責

  負責水文、測繪要素監測的管理與協調。

  2.9 各分局職責

  負責本局轄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收集、上報。

  3 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程序

  3.1 水文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流程圖

  略

  3.2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收集

  ⑴ 充分發揮局屬各水文站分布線長面廣的優勢,收集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局屬各水文站要將收集和報告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作為一項基本工作,加強觀察本單位管轄河段、工作現場或駐守地附近的`河段水質變化情況,發現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及水體出現異常現象(包括水質變色發臭、死魚、大量泡沫、大面積油污等等),應及時報告。我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報告所轄河道和地域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

  ⑵ 利用其他各種有效途徑,如關注新聞媒體有關報道、加強與流域內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有關信息的溝通等方式,廣泛收集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

  ⑶ 來自上級的批示。

  3.3 應急預案啟動

  由領導小組批準啟動應急調查監測程序。下達應急調查監測命令后,應在1小時內通知需要參與部門并做好出發準備。

  出發前準備包括:人員的確定及分工,交通方式及交通工具的確定,初步應急調查監測方案的制定,現場應急調查監測儀器設備、試劑、采樣設備和樣品容器、監測質量保證以及防護器材、通訊照明器材、照(攝)像機等準備工作。

  3.4 現場調查、監測及采樣

  ⑴ 應急調查監測人員到達事件發生現場后,應立即開展調查,盡可能全面準確地收集事件發生原因、時間、地點、污染物種類、數量、影響范圍及可能影響區域等有關信息,并做好記錄;

  ⑵ 根據所收集的信息和應急調查監測相關技術要求,對初步應急調查監測方案進行確認和必要調整,確定監測方式、點位、項目、頻次等,必要時報領導小組批準實施;

  ⑶ 當污染物種類不明或現場難以調查清楚時,應通過技術分析盡快確定,必要時進行專家咨詢;

  ⑷ 現場調查監測人員根據應急調查監測方案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現場準備,并盡快開展現場取樣監測和污染動態的監控監測,并做好記錄;

  ⑸ 需要監測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如果無法在現場進行監測,現場人員應采集樣品,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進行標識、妥善保存、做好記錄,并快速送實驗室分析。實驗室分析人員接到樣品后,應按質量保證要求制備附樣,妥善保存至污染事件處理結束,同時,迅速開展分析,盡快提交測試分析結果;

  ⑹ 對于我局不具備分析能力的主要污染項目,應積極尋找具有該項目分析能力的合格單位送檢。如一時難以找到合適送檢單位,應盡快報告領導小組或請求上級聯系協商解決;

  ⑺ 水環境監測分析室應將現場調查監測結果和實驗室分析結果匯總形成應急調查監測初步報告,并及時報送領導小組;

  ⑻ 現場調查監測人員應根據現場情況做好自身防護,同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確保安全。

  3.5 跟蹤監測

  ⑴ 應急調查監測期間,監測頻次視污染程度、影響范圍而定,通常不應低于每日1次,必要時應實行連續監測,并根據污染傳播情況實行跟蹤監測;

  ⑵ 對滯留在水體中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繼續進行跟蹤監測(監測頻次視實際情況確定),直至污染影響基本消除、水體基本恢復環境原狀。

  3.6 應急監測報告

  ⑴ 對重大水污染事件應編制應急調查監測報告,應急調查監測報告采用文字型報告,必要時可附圖表說明,一般為一事一報;

  ⑵ 應急調查監測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況(時間、地點、過程等)、事件發生原因、主要污染物、進入水體數量、事件發生水域水文特性及可能傳播情況、污染動態、應急監測情況(監測布點及位置、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結果)、污染影響范圍、造成損失、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處置建議等。為保證報告的及時性,不要求每份報告中都包括全部內容;

  ⑶ 水環境監測分析室負責編制應急調查報告,報送局領導小組;

  ⑷ 領導小組審查批準應急調查監測報告;

  ⑸ 應急調查監測報告經審核批準后,上報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和上級有關部門。

  3.7 新聞報道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新聞報道應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xx]22號)和《關于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20xx年2月27日印發),未經上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部媒體提供重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有關材料。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3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地預防和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減少因水體污染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xx〕119號)、《雅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雅府發〔20xx〕19號)等相關規定和程序,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將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xx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3.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組織指揮體系

  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局辦公室,由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測站、環境應急管理信息中心及市環境保護局相關科室人員所組成。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緊急開展環保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污染;負責調查重大突發水污染應急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一)應急指揮組及其職責

  指揮長:王強

  副指揮長:陳心愚、王頎、易海燕、凌云揚

  總指揮組負責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污染應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領導水污染應急現場環保工作組工作。

  (二)信息組及其職責

  組長:王頎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應急管理信息中心

  成員:王科、趙韓軍、伍少澤、陳昊、陳森杰、劉皓月、潘哲、畢選濤等

  職責:負責對水污染應急事件信息的收集、匯報、發布,做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三)現場監測組及其職責

  組長:凌云揚 副組長:劉子芳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監測站

  成員:趙 兵、王松濤、李大軍、榮 勇、劉 輝、王玉云等監測站人員

  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事件的監測工作,根據監測數據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根據現場調查、監測結果,確定污染事故類型、危害、污染范圍并編制監測報告,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安全防范、救援、環境安全處置技術等方面的決策依據;負責對事故污染實施跟蹤監測,為應急工作的終止提供科學依據;指導和檢查各地區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現場監察組及其職責

  組長:王頎 副組長:趙韓軍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監察支隊

  成員:劉闖、朱振華、張 兵、劉茜等支隊人員

  職責:開展對突發水污染應急現場勘查工作,及時形成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協助當地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現場處置與技術咨詢組及其職責

  組長:陳心愚

  主要成員單位:監察支隊、監測站、環評科、總量科、污防科、生態科

  成員:監察支隊、監測站、污控、環評、生態、應急中心等科室人員

  職責:參與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協助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建立重大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要求、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布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范執行。市環境監測站是全市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匯總、分析、評價,并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市保護局報告,并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依托全市重點污染源監控系統,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加強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三) 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四) 市環境保護局各部門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綜合分析和評估市內常規監測數據、環境監管信息和安全生產信息,包括對發生在轄區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五) 建立信息交流網絡平臺。與各有關單位的應急處置管理系統保持信息及時快速傳遞,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宣傳普及水體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防護知識,實現重大水體污染事件信息互通。

  (六)預警行動。雅安市環保局獲得可能發生水體污染事件信息后,應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發布預警信息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污染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和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七)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水污染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后,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召開應急指揮部全體人員會議(如遇通訊中斷必須自行到市局機關大院集結),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情況部署應急準備工作;各專業應急組迅速進入應急狀態,集合待命;檢查落實環境應急隊伍、物資的儲備;對局屬各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和部署。

  在尚未確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環境應急監察、監測小組趕赴事發地現場,協助縣(區)環境保護局及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環境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市政府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二)分級響應制。

  應急事件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的原則,各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和Ⅳ級響應由市環境保護局和各地區政府組織實施。

  (三)分級響應程序和內容

  1.應急預案啟動后,相關的專業應急隊伍、救援裝備、現場監測和處置設施必須按照規定時限要求集結到位,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應急專家等有關人員在接到命令后應及時到位。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嚴格遵守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 號)、《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委辦〔20xx〕50號)等文件要求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在規定時限內報送信息。

  3.在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處置期間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4.為避免因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導致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或擴大,各縣(區)環境保護局立即對轄區內涉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每天堅持向市環境保護局電話報告風險源企業動態, “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5.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專家的建議,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環境應急工作。

  6.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并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支援。

  (四)應急處置

  1.處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發水污染應急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中部門職責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議。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污染事件,應立即與業主單位聯系,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2.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現場人員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應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在不能與之取得聯系的緊急情況下,可先行處理后報告。

  (4)應急處置工作立足長遠,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污染無繼續發生可能。

  (五)擴大應急

  對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污染事故的發展狀況,及時報告上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如事態緊急,應請求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或請求省政府及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資源增援。

  (六)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辦安排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七)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報告及通報

  1.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

  2.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源強、可能的危害癥狀、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建議意見。

  4.事件通報

  事發地環境保護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外僑辦按《雅安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報省政府外事辦。

  5.信息發布

  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信息,由市環境保護局報雅安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于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發布,對影響重大的事件的信息發布,經市政府批準后,根據需要及時發布。

  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實施。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決定。

  五、應急終止與后期處置

  (一)應急響應終止

  當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二)事件調查與損害評估

  由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在應急調查的基礎上,查明事件詳細原因和性質。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三)善后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響應設備設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為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應急專業隊伍,應當配備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工具、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品和應急交通工具等設備和設施。所需設備設施由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從環境監察 大隊、監測站及市環境保護局各科室調配使用,及時補充購買所欠缺的應急設備設施。

  (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演練計劃,適時組織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演練。

  (三)將日常突發水污染應急事故應急演練和應急指揮部維護應急工作所需儀器、設備(如衛星電話、監測儀器等)所需經費列入日常財政預算,在裝備、資金和物質上給予充分保障。

  七、附則

  本預案由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與實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4

  為建立健全婁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應對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質惡化和地表水環境污染事件對流域水質的影響,確保人民群眾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環函〔20xx〕3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根據婁底市域范圍內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征、國家和省水質考核斷面設置等情況,將市域內主要河流資水、漣水、孫水、側水、球溪、升平河、溫江河、四安埠河和雙江水庫共9條河流(水庫)列入本應急預案的對象。

  二、枯水期時間段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明確:根據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時空分布特征,枯水期時間段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轄區內主要江河湖庫控制斷面流量低于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標準時。

  三、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各縣市制定的相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科學調度水資源,加強枯水期巡查,強化枯水期各類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水環境質量惡化,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二)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枯水期應急指揮系統,按照流域管控分區,各級政府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三)科學預警,迅速響應。加強水環境質量、氣象條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監測,實行定期會商,及時準確把握水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工落實職責,確保監測、預警、響應等工作環環相扣、有序落實。

  (五)聯防聯控,公眾參與。及時響應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聯動指令,結合水污染實際情況,加強流域上下游協調聯動。加強信息公開,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和協調機構,統一協調地表水體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工作。

  (一)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 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副市長向乾勇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譚任來及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和保障工作。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生態環境局:

  (1)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估,會同水利、水文、氣象部門及專家組加強國、省考核斷面水流量與水環境質量預警會商和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

  (3)負責落實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監測工作;

  (4)負責污染源排查工作,強化應急響應期間重點行業、企業等執法檢查;

  (5)負責協調、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

  (7)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職責職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態流量調控;

  (2)負責水生態流量變化趨勢、監測斷面水流量預報;

  (3)負責管理取水單位取用水總量和水量調度;

  (4)負責對河道采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對存在環境風險的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一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予以禁止;

  (6)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應急響應期間自來水廠執行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等應急工作的組織、調度;

  (2)負責監督各自來水廠應急物資的保障和調配工作;

  (3)確保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達標;

  (4)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用水、節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2)根據省工信廳統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枯水期錯峰生產方案,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錯峰生產要求;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應對工作所需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制定落實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險品、化學品的裝卸、過駁和船舶運輸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農業農村局:

  (1)負責指導流域范圍內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的尾水達標排放;

  (2)負責處置因農業面源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管理局:

  (1)協助處置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調配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文局:

  (1)負責主要河流水流量監測、預報工作;

  (2)負責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配合市水利局開展水流量預警等會商,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氣象局:

  (1)負責婁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生態環境、水文部門開展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會商,及時發布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枯水期涉水礦山的強化監管;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1)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經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向社會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及終止等相關信息,并回應相關輿情;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婁底經開區管委會: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物資儲備;

  (2)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轄區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處置組、應急專家組、應急保障組、應急監測組等。

  各工作組組成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六、監測監控及預防預警

  (一)監測監控

  各地各部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枯水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1. 市氣象局應加強對枯水期氣候、降雨等氣象狀況的預警預報,并將有關信息函告各相關部門。

  2. 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枯水期加密監測工作方案,完善水質預警機制。

  (1)對重點污染源、考核斷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漬)口、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水質自動監測站點的`,要運用實時數據加強預警預報;對水質不穩定、尚未建設自動監測站的重要考核斷面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不少于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監測。

  (2)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大型企事業單位等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對排放量大、排放情況不穩定的重點污染源,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3)對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水產養殖排放尾水,各縣市區要組織開展抽樣監測。

  (4)加強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斷面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送預警和水質超標信息。

  3. 市水利局應加強水文監測和分析,根據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時函告相關單位。

  (二)預警分級

  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和I級(紅色)預警。

  1. Ⅲ級(黃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項水質指標出現一次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8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黃色預警信息,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 II級(橙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5倍;或連續2天地表水部分水質指標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9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 I級(紅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倍;或斷面水質出現持續惡化并持續超出相對應功能區標準限值,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七、預警預報與解除

  (一)預警會商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全體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研究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

  (二)預警發布

  1. 發布流程

  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

  2. 發布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 發布渠道

  (1)通過已建立的應急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2)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微博、移動客戶端等發布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4. 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后,可根據事態發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專家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

  (三)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經應急處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質穩定達標后,可以解除預警。

  八、應急響應

  (一)Ⅲ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半個月一次。

  2. 重點排水單位加強管理外排廢水的監測。

  3.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市水利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4. 加大對涉及流域內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重點對廢水排放重點行業和特征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訪頻次。

  5. 加強對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體違規排放污染物和棄置廢棄物。

  6. 采取合理調水措施。根據枯水期水量、水質等情況,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實施局部水量微調利用。

  (二)II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周一次。

  2.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

  3. 流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于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

  4. 限制轄區內河道外重點取水單位(自來水廠除外)取水。

  5. 河道實行每日專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時打撈和河道保潔工作機制。

  6. 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考核斷面上游一定區域嚴禁劇毒化學品裝卸、過駁和運輸等航運作業,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采砂、開挖、爆破等水上作業。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態環境局每3天對水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對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聯合開展預警預報,定期發布提醒信息,實時提出應對措施和要求。自來水供水單位加強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質監測。

  3.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工業企業巡查執法,嚴格查處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

  4.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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