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合同(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用期勞動合同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和見習期的區別
一般來說,試用期的工資要低于正式錄用時的.工資,有些公司按正式錄用工資的70%發放。而且,在試用期內,一般不享有帶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試用期內,盡職工作,爭取早日跨越試用期。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見習期專門適用于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畢業在轉為國家正試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是隨著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單位簽訂獨立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續簽勞動合同時,重復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2
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有限責任公司,現聘用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試用期員工,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工作部門
____職位(工種):
第二條試用期:乙方被錄用后,須經過__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發生的醫藥費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急診住院發生的醫藥費則根據甲方的經營狀況參照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法適當給予報銷.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條工作安排: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教育培訓: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進行教育培訓.
第五條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獎懲: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終止合同或簽定正式合同,本試用期合同自動作廢.
第八條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3
引言:筆者曾經在勞動合同法一頒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經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現針對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款提出如下意見,供各位批評指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本條為預告性解除條款,也稱無過失性辭退,在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項的適用,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似乎自相矛盾。
我們都知道,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可避免的'會正好遇到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試用期內理應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段理解為試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單位可依據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而雙方仍處于互相考察階段的“試用期”卻不能依據該項解除勞動合同,似乎不合情理,顯得本末倒置。
同樣的問題,發生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身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果勞動者處于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卻不得依據本條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在符合法定裁員條件及程序下,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可裁減“正式”員工,卻無法裁減“試用”員工,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難道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的權利還更大于處于“正式期”的勞動者的權利?“試用期”本來就是一個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這段時期勞動關系并不穩固,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離職,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規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為何要限制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遇到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等多幾天(畢竟試用期不長),等到試用期滿再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同樣可達到目的,對于勞動者來說,只是結果遲幾天到來而已,法律做出這種限制意義又何在呢?(文: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李迎春律師)
試用期勞動合同4
甲方:北京稻葵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試用期為 個月,乙方在各方面表現優秀或對公司做出巨大貢獻可提前轉正。此合同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或所做行為給甲方造成巨大損失可依法予以終止。
(二)合同有效期限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的崗位或部門: 。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日為五天,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四)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五)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六)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七)公司特殊或緊急任務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通知說明。
五、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
六、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3.甲方每月15日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4.如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于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并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七、勞動紀律及獎懲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員工行為規范》等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二)考勤制度等文件詳見附件,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八、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本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3.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繳納退休養老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金的;
4.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甲方故意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其
他合法權益的,乙方可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七)乙方非依據本合同規定第(六)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應依約承擔的責任。
(八)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7天書面通知對方。提前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工資收入的日平均數額計算補償給對方。
(九)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技術資料,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按價賠償。
九、其他
(一)甲方制定的《員工行為規范》、《考勤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普度寺后巷5號院 地址:
郵政編碼:100006 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試用期勞動合同5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應該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一個問題“勞動合同簽滿3年的試用期為多長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解讀:“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整”,“超過六個月”不包括“六個月整”。這句話說明白點就是:三年或者比三年還長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比六個月長,但是可以是六個月。所以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從法律上來講就是,試用期最長可以為六個月。但是,請注意啊,還有但是——絕大多數勞動監察部門的同志們法律知識都不扎實,大多數勞動仲裁委的同志們法律知識都不是特別扎實,因此建議,簽3年的合同,試用期還是比6個月短一點點的好,免得我們的同志們腦子轉不過來,有理講不清。
第二個問題很簡單——發生勞動關系就得上社保。這個問題與是否在試用期無關,甚至與是否簽了勞動合同無關。
試用期勞動合同6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 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 xx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上,有效期為_______個月。______(天)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 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548; 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 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 %(90%),乙方承擔 ( 0%);
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48; 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7天、事假團黨委計超過5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乙方崗位不得變更。若需變更,須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處理。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_
乙方:姓 名__ _________ 電話:__ ___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以下所列條款。
1、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為 部門 。本職位每星期休息一天,其他法定假日按公司安排休假;
2、試用期自__年 _月 _日至__ 年 _月 _日止,為期 __個月。試用期每月詳細工資待遇: 元、 元、 元;
3、試用期滿,經考試合格者可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予以解雇;
4、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
5、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間,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職責;每天工作八小時,如需加班或值班應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不當理由拒絕;
6、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報酬,工資于每月20日固定發放;
7、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乙方離職需遞交辭職申請,在辦理離職手續后方可離開,如對公司造成損失者公司有權依據損失要求賠償;
8、乙方工作能力欠佳,在試用期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無故曠工2次或無故遲到3次以上者甲方可隨時解除試用期合同,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9、乙方在工作區域及宿舍應遵守甲方管理規定,若出現在甲方工作區域及宿舍以外范圍的觸犯國家法律和個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情況,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2、乙方存在非法占有甲方財產或不服從管理造成設備損壞及其它損失者照價賠償,甲方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13、乙方在試用期內有3—5日的觀察期,若觀察期內不合格,甲方有權辭退乙方并不支付乙方在觀察期內的`工資;
14、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悉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15、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1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章后即時生效。
甲方:
部門負責人簽字: 乙方:
公司總經理簽字: 簽字:
簽 字 時 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8
市人社局相關人士提醒,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另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市人社局提醒,大學畢業生要弄清楚未來工作單位是否有人事管理權。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其主管單位是有人事管理權的,可以接收檔案。其他各類非公企事業單位、各類民營機構無人事管理權,要通過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學生檔案。向學校上報檔案轉寄地址時,一定要準確清楚,及時確認檔案是否寄到。
對于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來說,如果選擇把檔案關系轉回生源地,需注意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人事部門報到,辦理人事檔案相關手續,否則會被認為棄檔。如果選擇把檔案暫時留在學校,要及時地向學校提出申請,按照學校要求簽訂《高校應屆未就業畢業生戶口檔案托管協議書》。找到工作之后,記得把檔案關系從學校遷出,以免給以后的工作生活帶來不必要麻煩。
市人社局還提醒,大學畢業生辦理《就業創業證》后,如果失業可享受推薦就業等服務。如果自主創業,可以享受從事個體經營稅費減免、創業培訓補貼、入住孵化基地發展、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根據人社部要求,今年起就業創業人員全部發放《就業創業證》,對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發放。未畢業的大學生可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代為申領。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戶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試用期勞動合同9
一、《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辭退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一年。即自____年___月_日至____年__月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按雙方商定的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福利待遇及費用。
五、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生產按排,完成生產任務,保證產品質量。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六、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如有違反甲方工作紀律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對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月_日
乙方(簽章):___
____年__月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1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經協商,雙方簽署本協議如下:
1.甲方提前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雙方一致同意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乙方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所有費用,包括工資、津貼和福利待遇。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4.在此基礎上,雙方確認對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履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次和解后,乙方自愿放棄包括經濟補償在內的所有其他要求,并承諾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甲方在完成離職手續后,應向乙方提供相應的離職證明。
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簽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約時間: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約時間: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試用期勞動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聘請乙方為________專職白班司機,作息時間為早7點到晚7點,逢停運日休息。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二、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
三、其中試用期為____個月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車輛等到任何損失,應照價賠償。
四、乙方經甲方聘用后,自愿將交付壹萬元人民幣(10000元人民幣)作為風險押金,一直到離職為止,如乙方沒有任何違章或事故處理,甲方予以退還乙方。
五、________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若保證人是自然人,保證人自愿對乙方行為所產生的任何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工資按乙方完成任務的百分之30提成計算,獎金另計。(完成任務的多少按每日營運現金計算)
七、聘用期內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和出租車行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及車主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安全行車、文明服務。盡忠職守,維護甲方利益。
八、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車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乙方應定時保養車子,如檢查機油、檢查輪子等,要經常保持車輛安全性能,保持車內外之整潔,若因乙方未盡至以上職責,造成車輛損壞,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九、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約定,如有違反,乙方還要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十、乙方聘用期間須服從甲方安排出車,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絕及拖延之情形,如有違反,甲方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罰款或開除處理。
十一、乙方在職營運期間內一律不準有私下用車之情形或依公而辦私之行為,如有發現一律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關系處理。
十二、乙方關于安全駕駛等管理之規定,按照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辦理。駕駛員安全行車責任:
為了確保行車的安全,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消除事故隱患,減少事故頻率,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甲乙雙方特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如下:
(一)乙方責任
1.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遵章守紀,積極參加甲方交通法規教育,并積極配合甲方的安全檢查和監督,服從甲方管理。
2.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超速、不酒后開車、遵守超車、會車、停車的有關規定。
3.自覺遵守運價政策,做到明碼標價,合理收費,車容整潔,標志明顯,計價器有效,各種服務證齊全有效。
4.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嚴格遵守駕駛安全操作規程,積極配合車主做好車輛出車前,回場后、及途中的保養工作,保證車輛不帶病行駛,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予以解決。
5.保持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不疲勞開車。不將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加強危險品的檢查,保證車用滅火機良好。
6.積極配合甲方和車經營者做好其它各項安全工作。
(二)甲方責任
7.行使職權,加強現場管理和源頭管理。
8.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
十三、乙方應杜絕貪污、侵占甲方財物,否則,一經發現予以10倍罰款,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甲、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違反,則要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五、本合同經雙方及保證人簽署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住址:住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保證人:
身份證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13
一、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二、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可以肯定的說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通常在職工剛入職的時候用人單位就必須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非試用期勞動合同。要是您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追究單位的責任。
試用期勞動合同14
淺析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1.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試用期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學者們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做出不同的定義。第一種是立足于對用人單位法益的維護,認為試用是一種評價性約定。第二種是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考察勞動者是否具有職務的適合性,從而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或者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這種試用期具有暫時性或者試驗性的特點。第三種是從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保護,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行概括。綜合這三種角度,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基于對建立契約關系是否滿足自身預期目的而約定的,旨在互相了解的考察期間。
2.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特點
試用期具有從屬性。是指試用期對勞動合同期間具有從屬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指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脫離勞動合同期限而單獨存在,即沒有無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
試用期具有合意性。勞動合同屬于一種合同,雖然勞動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但仍應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勞動合同必須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意思一致的基礎之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于是否規定試用期、規定多長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工作條件、待遇等問題,均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權利的完整性。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的勞動期間所擁有的一切勞動權利。盡管在細節上,具體的某項權利可能有一定的約束,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來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主要享有知情權、勞動權、休息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存在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確定標準不合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最長的試用期為六個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避免用人單位以通過長時間的試用期考察勞動者的適應能力為借口,進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某些單位故意規避法律,為了節省開支,惡意延長試用期的期限,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設定六個月的考察期限,勞動合同法設定試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主體的考察,全部各類的工作的適用期都設定為六個月,會容易產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2.缺少試用期除外的規定
認真分析我國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我國試用期規定適用于初次就業和再次上崗的所有勞動者,并未考量具體的工作性質以及不同人員等因素,即欠缺試用期除外規定。我國立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群體及不同工作性質對試用期的需求,以及對特殊群體的傾斜性保護問題。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議
1.合理確定試用期的期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6個月,并且根據不同的合同期限、種類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具體職業、崗位的特點,結合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的上限。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根據對技術的要求與否分為非技術性、一般技術性及專業技術性。對非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上限為1個月的試用期;對一般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2個月;對于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3個月。還要對上述三類崗位的具體范圍進行明確規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實施。同時,試用期的上限可以縮短為三個月。還可以規定,在特殊情形下,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不得超過六個月。一般情形下三個月的時間足以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判斷出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自身的預期,過長的使用期限則更可能造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損害。
2.限制試用期的適用范圍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限制試用期的適用范圍。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不得約定試用期。上述規定是合理的,但是僅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范圍進行如上的規定顯得過于簡單,沒有包括不適用試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國外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已經將諸如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移民安置的勞動者、退伍轉業安置的軍人、殘疾人、哺乳期婦女等特定群體納入使用除外的范圍。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也應當考慮對于以上特殊群體排除適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招募勞動者,而且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絕同該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單位與屬于上述特殊群體的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便不應當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給予特定群體勞動者一定的工作機會,但是試用期的約定在本質上仍然是對特定群體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國立法者應當考慮增加特定群體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的規定。同時,可以借鑒其他發達國家的規定,對處于試用期的功動者的數量進行限制,如不超過工人總數的5%等。這樣使用人單位中處于試用期的人員數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范圍之內,有利于總體上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
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是勞動合同法中一項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協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系的功能。本文僅僅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進行簡單的分析,同時該項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寫作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讀者的研究興趣,不斷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試用期勞動合同15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為員工的試用期限。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原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現因________的原因,乙方要在試用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現勞動合同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結束為止;應當繳納社保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因甲方的原因提早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支付給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共____元。
第三條乙方應當在合同結束之后____日內辦理完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并承諾自愿放棄除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其它訴求。甲方應當在乙方辦理完手續之后出示離職的證明。
第四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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