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通用14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遇到無法預料的突發事故,為了可以及時作出應急響應,降低事故后果,常常要根據具體情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么編制才好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維護環境安全,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襄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較大及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或發生在行政區域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影響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處置能力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認定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重污染天氣應對按照《襄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執行,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土壤污染環境事件應對按照《襄陽市突發土壤污染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輻射污染突發事件應對按照《襄陽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執行,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輻射污染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詳見附件1)。
2組織指揮體系
2.1指揮機構
2.1.1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1)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任總指揮(特殊情況下由市長任總指揮),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紀委監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襄陽軍分區、市消防救援支隊、武漢鐵路局襄陽車站、湖北省無線電監測中心襄陽監測站等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各成員單位及分工職責見附件2。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
主要職責:統一指揮協調我市行政區域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并配合完成上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任務,指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處置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
主要職責: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對事件級別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圍進行分析研判,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匯報;根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信息發布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完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2.1.2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根據有關規定,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新聞發布、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并根據上級安排或應急工作需要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對需要市級協調處置的跨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向市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縣(市、區)、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請求。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鼓勵相近、相鄰區域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環境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2.2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2.1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設立由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相關部門單位組成的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并按照《襄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和特點,確定現場指揮部負責人。
企業排放污水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組成;
企業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及陸源溢油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組成;
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組成。涉及鐵路運輸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增加武漢鐵路局襄陽車站為現場指揮部成員;涉及高速公路運輸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增加高速交警襄陽支隊、事發地高速公路經營業主為現場指揮部成員。
相關單位負責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監測信息、處置信息和可能影響環境安全的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間保證信息通暢,實現信息共享;按照職責制定本單位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并負責管理和實施;需要其他單位增援時,應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增援要求。
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技術專家組、現場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發布組、社會穩定組等工作組,建立運行工作制度,分工協作,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
(1)技術專家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聘請環境監測,化工,環境影響評估,水、大氣、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水利,水文,地質,農林,氣象,礦山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技術專家組。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完善襄陽市環境應急專家庫并定期維護和更新。
主要職責: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等提供技術指導,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開展污染源、污染途徑、處置措施等相關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的科學處置提供決策建議。
(2)現場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或現場總指揮指定單位牽頭,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襄陽軍分區、武漢鐵路局襄陽車站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災場所;協調軍隊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3)應急監測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襄陽軍分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明確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會同專家組確定污染程度、范圍、污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必要時,協調軍隊有關力量參與應急監測。
(4)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心理援助;指導并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共衛生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5)應急保障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襄陽軍分區、武漢鐵路局襄陽車站、湖北省無線電監測中心襄陽監測站、國網襄陽供電公司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臨時安置工作;統籌規劃全市應急物資儲備點和應急避災場所;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對受威脅群眾進行臨時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電供應;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訊、防護等工具器材;開展應急測繪。
(6)新聞發布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嚴格落實“5·24”要求,即: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召開新聞發布會;收集分析市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7)社會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襄陽軍分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受威脅人員按規定的途徑、方式疏散到安全緊急避難場所,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2.2.2縣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參照市級層面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和職責分工,由各縣(市、區)、開發區相應部門組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3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預防
3.1.1監測和風險分析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信息監控。
(1)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會同水利、農業、氣象等部門負責水體富營養化導致的藻類污染的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2)交通、公安部門負責交通事故、危險品運輸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險品運輸過程中泄漏、爆炸事件)、漢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3)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和農業重大有害生物、農業外來生物入侵、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畜禽動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4)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林業生態破壞事件和林業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5)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泄漏事件、飲用水環境衛生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6)應急管理和消防部門協助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類,并向各責任部門提出預警通報。
3.1.2風險預防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xx〕4號)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報備。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隱患排查的監督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
3.1.3預防職責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各級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國家、省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或修訂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開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和普查。掌握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3)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加強源頭防控,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中,重點加強對環境風險評價的審查,檢查環評及其批復要求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設施落實情況,以及針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變化的環境風險隱患防范措施補充完善情況;對已建成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凡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環境風險評價或已做過評價現已不可行的,應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加強對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5)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6)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7)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的建設工作。
3.2預警
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突發環境事件的等級、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或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組織實施相應的預警響應措施。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或根據監測信息,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或根據監測信息,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外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區域受到影響時;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或根據監測信息,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外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積受到影響時;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事件。
藍色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或根據監測信息,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外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響時;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
3.2.2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主體
紅色、橙色預警由省政府發布。
黃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發布,具體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編制,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布,并報市政府。
藍色預警信息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發布,并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
(2)發布內容
基本情況、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項、應采取措施、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
(3)發布方式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及時向社會發布應對工作提示。
3.2.3預警狀態
(1)藍色預警
落實24小時帶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和監測;組織對重點防控區域、環境風險隱患單位應對措施準備等工作進行檢查、督導,責令有關單位整改落實問題;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2)黃色預警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采取藍色預警響應措施基礎上,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調度有關應急隊伍趕赴事發現場,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及時進行分析評估,預測影響范圍、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通知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處置準備;調集、準備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工具、設備設施。
(3)橙色預警
在采取黃色預警響應措施基礎上,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趕赴事發現場,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加強對重點環境敏感點的安全保衛、監控;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人員并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確保供水、排水、供電、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安全并正常運行。
(4)紅色預警
在采取橙色預警響應措施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其他必要措施。
3.2.4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市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跟蹤分析,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發布黃色預警后根據事態發展和專家分析研判建議,適時啟動應急預案;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報告時限和程序
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市生態環境局或各縣(市、區)、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或各縣(市、區)、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或各縣(市、區)、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或各縣(市、區)、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4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各縣(市、區)、開發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當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市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6)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上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于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3.3.2報告內容與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
初報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終報在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影響消除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或需要補充報告的情況。
終報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3.3.3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或各縣(市、區)、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接到通報的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3.3.4信息報告追責
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和啟動
4.1.1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的原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按照有關規定相應啟動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2分級響應啟動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根據預警級別的劃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Ⅰ級、Ⅱ級響應:初判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負責組織先期處置,結合本地實際,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
Ⅲ級應急響應: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具體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事發單位,以及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Ⅳ級響應: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根據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請求和實際需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部門預案配合、指導處置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4.2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涉事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采取必要的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加強對事件現場的管控,立即向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情況。
當地政府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或總體應急預案,并及時協調可能影響到的下游及相關地區政府聯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2現場污染處置
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制定并實施污染處置工作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根據污染物質的性質,分別采取必要的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現場處置組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及時切斷污染源。
4.2.3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因素,明確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內容,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根據檢測結果與技術專家組的分析研判,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2.4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原則,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第一時間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渠道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會同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具體事宜。一般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信息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發布。
4.2.5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注重做好老年人、兒童、殘疾人士關愛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有必要醫療條件。
4.2.6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的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7維護社會穩定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
4.3響應終止
4.3.1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5)已經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3.2終止程序
(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向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響應終止建議;
(2)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達響應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開展后期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按《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成立調查組,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原因、性質、責任調查處理。在查明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后,編寫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啟動響應的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結論、環境影響和損失的評估結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相應管理要求執行。
5.2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啟動響應的政府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工作,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等提供依據。
污染損害評估所依據的環境監測報告及其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調查筆錄、調查表等有關材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5.3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受污染水體、大氣、土壤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5.4總結評估
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生態環境廳按照有關程序組織實施應急過程評價。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較大環境事件總結報告,并于應急終止15天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報告依據環境應急過程記錄、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及公眾反應等。總結報告應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事發地縣(市、區)、開發區分局負責編制一般環境事件總結報告,并于應急終止15天內報市生態環境局。
6應急保障
6.1預案保障
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xx〕119號)和《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鄂政辦函〔20xx〕1號)中有關框架和內容的要求,組織督促制定、完善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保障落實。
6.2人力資源保障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能的預備應急力量,協調組織轄區所屬大中型化工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培訓,形成由各級政府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地區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
6.3裝備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各類常規和特殊污染物檢驗、鑒定及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相關裝備和物資的儲備,加快建立專業化物資儲備倉庫,提升應對能力。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監測網絡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
6.4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科
【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相關文章:
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01-10
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9篇01-10
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9篇)01-10
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14篇01-11
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14篇)01-11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01-12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12-18
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集合9篇)01-10
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的應急預案(集錦14篇)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