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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時間:2023-01-06 14:56:06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通用1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突發一些難以預料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我們該怎么去寫應急預案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通用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通用10篇)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通用10篇)1

  1.總則

  1.1目的

  為做好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應急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指揮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供水企業及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依據職責分工,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和應對緊急情況。

  1.2.2統籌安排,各負其責。依據行政區域、供水范圍、突發事件性質,建立分層分級、統一協調、各負其責的應急處理體系。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揮、協調、處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供水企業按照職責負責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1.2.3保障供水,常備不懈。在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優先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同時將保證重要公共場所及米易縣黨、政、軍、警重要機關(部門)用水。各級政府、縣直有關部門、供水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機制,加強演練,做到平戰結合。

  1.3編制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1.3.2《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等相關行業標準。

  1.3.3《四川省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攀枝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等相關指導性文件。

  1.4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適用于我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

  1.4.2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是指由于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污染、發生不可抗拒自然災害事件(地震、洪災、干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統設施設備發生事故引起的突發性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毀壞、嚴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輸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區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原水管道突發事故中斷供水、傳染性疾病暴發、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各種自然災害、事故引起的供水突發事件。

  1.5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等級分級

  按縣城供水突發事件可控性、影響縣城供水居民人口數量和供水范圍的嚴重程度,事件等級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5.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4000戶以上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1.5.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Ⅱ級(重大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2500戶以上、4000戶以下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1.5.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級(較大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800戶以上、2500戶以下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1.5.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Ⅳ級(一般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400戶以上、800戶以下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2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領導機構與職責

  2.1.1成立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經合商務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執法局、米易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人民政府、國網米易縣供電公司、供水企業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在本縣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序遞補。

  2.1.2主要職責:研究決定全縣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本預案;指揮和協調全縣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擬定全縣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總結全縣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相關供水事件應急處置做出決策,下達指令,視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或單位報告;組織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接報、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根據應急事件的發展趨勢和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處置行動,適時宣布應急結束;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發布;指導供水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

  2.2工作機構與職責

  2.2.1縣供水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2.2.2主要職責:負責與市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及各鄉(鎮)供水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聯絡,及時了解最新信息,并根據縣城供水重大突發事件情況判定事件等級。根據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及時傳達和執行上級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救援車輛的調配和通訊聯絡工作,組織對事件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負責收集情況,了解事件現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態的發展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布工作,審查縣城供水重大事件的新聞發布稿件,編發事件應急情況簡報;負責應急響應期間專家組的聯絡,指導各地利用城建檔案,為事件發生地的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性資料;組織全縣范圍供水應急知識宣傳;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負責縣城供水事件損失的匯總上報工作。

  2.2.3事故等級初步判定。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第一時間初步判斷事件等級。當判定事件等級為Ⅲ級(含Ⅲ級以上)的縣級供水事件時,應立即逐級報告,根據指揮長的決定負責安排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地點并通知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參加會議,負責按照指揮部的決策落實各工作小組;在超出縣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并向市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將應急指揮權移交市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當判定事件等級為Ⅳ級(一般)供水突發事件時,通知相應鄉(鎮)供水應急指揮部,指導和協助鄉(鎮)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對本轄區內事件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2.3成員單位及職責

  2.3.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時了解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情況,判定事件等級,啟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送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執行;根據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專家赴事件發生地開展組織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對縣管道路、排水設施的搶修,保證道路暢通;協調事件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應急供水;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對事件進行調查。

  2.3.2縣應急管理局: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應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組織臨時轉移安置災民,做好災民臨時生活安排;組織供水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2.3.3縣委宣傳部:指導、協調開展縣城供水重大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網絡宣傳引導、網絡輿情監測工作。

  2.3.4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將事件發生后重建基礎設施項目列入投資計劃。根據應急管理的要求,負責應急儲備物資的調度和供應工作。

  2.3.5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協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事件發生后縣城供水重建規劃工作;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按部門職責協助組織相關力量對事件發生地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2.3.6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本部門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運輸企業車輛運送縣城供水搶險應急物資,組織協調運輸企業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7縣財政局:負責供水事件應急資金的籌措。

  2.3.8縣公安局:負責縣城范圍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處警和通知;與110、122實時通報救援搶險車輛通行情況(出動位臵、路線),保障救援車隊通訊暢通;負責維護治安秩序,參與搶險救援和人員疏散,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救援車輛快速通行,協助處置聚集性事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2.3.9縣民政局:負責指導協調慈善組織做好災害事件期間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發放工作。

  2.3.10縣經合商務局:負責協調應急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

  2.3.11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水源環境污染的應急工作,協調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并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公布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2.3.12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水污染引起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水質衛生安全監測工作。

  2.3.13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包裝飲用水市場監管,處理和防范突發事件發生后引發的飲用礦泉水、純凈水等商品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2.3.14縣水利局:負責縣城供水重大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協調、調度和水情、汛情的預警、監測,修復毀壞的水利工程。負責應急備用水庫水源、敞開式應急連通渠道的日常維護清理工作,在應急期間負責調度應急備用水源。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和綜合利用。

  2.3.15縣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信息,實時通報雨情信息。

  2.3.16縣綜合執法局:負責參與應急期間對涉及違反城市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3.17國網米易縣供電公司:負責應急供電設施的搶修,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供電需要。

  2.3.18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應急救援及搶險救災工作。

  2.3.19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相應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立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制定和完善本轄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強化對本轄區供水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在本轄區發生Ⅳ級(一般)供水突發事件時,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在上級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和指導下,做好現場指揮、事件調查、救援保障、應急處置等各項應對工作。

  2.3.20攀枝花市清源水業有限公司:根據本應急預案工作要求制定供水企業內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救援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救援搶險設備,開展應急搶險演練。在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根據企業內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現場搶修作業、事件現場的安全監護、用戶通告等工作。負責應急設備保障(如運水車輛、器材、機具)和應急供水的調配,保證應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調查、取證、分析工作。

  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部門職責,涉及其他部門工作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處置。

  2.4設立現場救援專業組

  2.4.1緊急搶險搶修組成及職責

  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公安局、縣綜合執法局、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供電、供水企業等組成。

  主要職責是:組織動員受事件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人員避難疏散;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電和其他市政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和供應安全;對已經發生事件或者可能引發的其它“次生事件”進行搶險,消除隱患;對涉嫌縣城供水設施維護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2.4.2水源地污染搶險治理組組成及職責

  由米易生態環境局牽頭,縣水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供水企業等組成。

  主要職責是:牽頭協調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的方案并實施,防止水源地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

  2.4.3治安交通保障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是:維持社會治安,處置公共安全事件;維護交通秩序,以確保搶險工作順利進行為前提,視情況對通往事件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和車輛分流;協調運輸保障。

  2.4.4綜合保障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民政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經合商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組成。主要職責是:及時組織調運與受災群眾相關的帳篷、折疊床、棉被等生活類救災物資;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對全縣的自來水供應進行科學合理調度,優先確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場所、設施用水;負責應急物資的緊急調配和供應,設置應急物資發放點;負責應急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4.5醫療救護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是:組織急救隊伍,及時搶救傷病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監測飲用水衛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2.4.6監控監測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通知攀枝花市清源水業有限公司),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通知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通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及供水企業組成。

  主要職責是:調查、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已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查明事件類型、規模、潛在的威脅和影響范圍以及事件成因和誘發因素;組織事件監測,實時掌握事件動態,及時分析、預測事件發展趨勢根據事件變化及時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監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監測、防治工作,對環境污染事件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處理,防止污染源的進一步擴大;開展水源、縣城供水等水質、水量監測工作,做好水質、水量等的資料收集、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

  3.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監控機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城供水系統運行預警工作,對縣城供水系統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并做出報告;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河流水體水質監測,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縣城供水水質監測,對縣城供水水質進行檢驗、資料收集、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

  供水企業應按照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水質監測系統,負責對縣城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并作出報告。

  3.2監測網絡

  針對可能發生的縣城供水突發事件,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整合米易生態環境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水利局以及供水企業的監測系統,建立統一的縣級水質應急監測網絡,定期對水質進行監測。

  在日常管理中,各監測部門、機構應不斷完善監測網絡和斷面,在水源地和后備水源地上、下游及保護區范圍內設立監測斷面和監測站點并建立定時跟蹤巡查制度,實時監控其水質、水量狀況。出現異常狀況或判斷會出現異常狀況應及時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需要,在第一時間對供水突發事件現場實施不間斷的跟蹤采樣、分析,及時報告監測結果,并對事態危害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程度做出分析、預測,提出初步的處置建議等。

  3.3預警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水源地來水及供水預警信息,判斷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及發展趨勢,及時作出必要的預警。預警措施包括: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發布預警公告;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家組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應急救援準備;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指揮部應當立即在原公布范圍內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4.1.1縣城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供水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應立即按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盡力控制事態發展,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除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110、119、120)求助外,還應立即向縣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組織相關人員搶險、控制事態發展。

  4.1.2縣應急指揮中心在接到供水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別重大事件報警后,要及時報縣應急管理局,由縣應急管理局及時報縣政府值班室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公安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人民政府、供水企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出指令前,縣應急管理局按應急預案行使應急指揮權限,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4.1.3接到事件報告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迅速組織力量核實突發事件情況,對突發事件等級和發展趨勢作出研判,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建議決定是否啟動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此同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相應鄉(鎮)人民政府應迅速組織、安排搶險隊員進行搶險、搶修和現場處置,同時與縣公安局協調、組織好治安維護和交通疏導工作。

  4.1.4 Ⅲ級(含Ⅲ級以上)的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在積極搶險救災的同時,有關單位必須保護事件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件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詳細記錄和繪制事件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除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外,需拍照、攝影記錄的必須經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

  4.1.5 Ⅳ級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對本轄區內事件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4.2響應措施

  4.2.1當發生特大事件(Ⅰ級)時,采取的措施: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命令,啟動《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宣布縣城供水進入應急供水狀態,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啟動市級應急預案,上移指揮權;各應急救援小組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停止供應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關閉相關給水閥門;限制工業用水;對米易縣的桶裝水、礦泉水、純凈水統一調配,并從就近城市調運桶裝水、礦泉水、純凈水;供水企業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4.2.2當發生重大事件(Ⅱ級)時,采取的措施: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命令,啟動《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宣布縣城供水進入應急警戒狀態,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啟動市級應急預案,上移指揮權;各應急救援小組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限制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削減縣各級工業開發區的工業用水;做好調運商品水的準備;供水企業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4.2.3當發生較大事件(Ⅲ級)時,采取的措施: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命令,啟動《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應急小組立即開展各項準備工作,隨時待命;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供水企業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4.2.4當發生一般事件(Ⅳ級)時,采取的措施:事發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進行評估,并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在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業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理工作。

  4.3指揮協調

  4.3.1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縣城供水應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各專業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相關的部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按照事件的性質和現場情況,依據各自職責組織并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4.4信息報告

  4.4.1縣城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信息獲取單位應立即報告縣政府、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應急指揮中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核實情況后,立即將核實情況和建議意見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其他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時直接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迅速通知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和有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隨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事件的后續情況。

  4.4.2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4.4.2.1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和單位及發生時間、地點;

  4.4.2.2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單位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4.4.2.3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等事件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4.2.4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4.2.5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4.4.2.6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件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4.4.2.7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5各成員單位設立值班電話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設立值班制度,確保信息聯絡暢通,24小時對險情進行預警和監測。

  4.6新聞發布

  縣城供水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過程中信息和新聞的發布實行歸口統一管理,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和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發言人統一發布,以確保信息正確、傳遞及時,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布。

  5.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5.1.1應急結束應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

  5.1.2對于I級、Ⅱ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恢復正常供水后,應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宣布結束,或者由事發地鄉(鎮)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經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審核批準后結束。

  5.1.3對于Ⅲ級、Ⅳ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當應急處置工作完畢,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城市恢復正常供水后,應由發布啟動預案的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宣布結束。

  5.2善后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供水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征用物資補償、保險理賠、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處理等事項),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一般事件由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較大事件由鄉鎮政府會同縣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重大事件由縣人民政府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特別重大事件由縣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

  5.3事件調查

  5.3.1由相應層級的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建由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衛生健康等部門組成的事件調查組,20個工作日內形成事件調查報告,包括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內容,上報縣人民政府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后續繼續保持跟蹤監測。

  5.3.2重大質量安全事件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各項規定。

  5.4總結建議

  5.4.1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件情況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5.4.2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出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5.4.2.1發生事件的供水的基本情況;

  5.4.2.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5.4.2.3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5.4.2.4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5.4.2.5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5.4.2.6事件結論;

  5.4.2.7事件責任人及其處理;

  5.4.2.8各種必要的附件;

  5.4.2.9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5.4.2.10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6.1.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供水企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管理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配備專業搶險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在應急搶險救援時確保勝任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1.2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應開展日常演練,同時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參加全縣性的城市供水應急演練,做到平戰結合。

  6.2技術保障

  米易生態環境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負責水源污染治理、地質災害治理、水質監測、水文地質等方面的技術保障;供水企業負責城市供水應急的技術保障,建立完善的技術文件、技術人才、技術措施保障體系,實現遠程監控等技術手段。

  6.3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的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單位或當地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協調相關運輸企業按照應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程序的規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6.4醫療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建縣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開展現場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6.5物資保障

  縣市場監管局、縣發展改革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供水企業配齊搶險物資、機械設備、機具、車輛等,確保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搶險物資的供應。凡搶險緊急調用的物資、器材,經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批準,按“先處置、后結算”的要求進行搶險、救助,所發生的費用在搶險完畢后按相關規定處理。

  6.6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則,保障應急支出的需要。

  6.7預案演練

  為確保預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時、有效地進行搶險排險工作,在本預案公布實施后,供水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演練計劃方案和演練總結,報送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8監督檢查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供水企業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7.附則

  7.1管理與更新修訂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預案的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改。該預案編制完成后,按照縣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報批程序報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發布。

  供水企業應參照本預案編制本部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和專項預案,報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7.2獎勵與責任

  縣政府對在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7.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政府負責解釋,預案具體應用問題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7.4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通用10篇)2

  1.總則

  1.1目的

  為確保我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有序、高效地進行,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清溪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職責明確、分工協作。

  (2)統籌規劃,協調配合

  供水安全應急保障體系應納入清溪鎮公共安全應急保障體系。各部門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加強協調,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統覽全局,依靠科學

  堅持從大局出發,充分利用一切先進技術、設備,采取科學方法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將損害降低最低程度。

  1.3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鎮各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清溪供水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鎮供水區域內發生的下列供水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應急處理工作。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取水口、取水管井涵等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水庫潰損,機電設備毀損,輸配設施等嚴重損壞;

  (4)消毒、輸配電、凈水構筑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露;

  (5)市區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6)傳染性區域疾病;

  (7)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水廠停電、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8)供水水質出現問題造成人員病、亡。

  (9)調度、自控、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為黨政辦、經貿辦、規劃建設辦、資產公司、公用事業、清溪醫院、農林水辦、供電公司、公安分局、交通分局、交警大隊、國土分局、環保分局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設在經貿辦,主任由經貿辦主任擔任。

  2.2應急組織機構的職責

  2.2.1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我鎮供水突發事件,統一指揮對現場的救援,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

  (2)根據應急處理的工作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3)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供水搶險救災、災害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供水秩序的.工作。

  (4)及時將災害性質、程度、范圍、處置舉措等報告上級相關部門。

  (5)加強水質監測。在完善自身機構、設備、人員的基礎上,落實不能監測項目的協作單位。

  (6)督促各有關單位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并監督其貫徹執行。

  (7)檢查、督促各有關單位做好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及救援隊伍。抓好職工安全教育工作,組織重點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培訓演練。

  2.2.2應急處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接報警工作。

  (2)指導各有關單位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3)接到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后,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并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組、應急領導小組的聯系,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3.預警級別

  本應急預案事故預警由高至低按一級至四級排序。

  3.1一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遭到破壞,造成全鎮停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出廠水出現嚴重異臭、異味或毒理學、放射性、微生物指標出現嚴重超標,造成人員病、亡。

  3.2二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發生事故,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出廠水部分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較大影響。

  (3)水廠供電設施受到損害,造成供水壓力嚴重不足。

  3.3三級預警

  (1)制水設施及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廠水個別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一定影響。

  (3)水廠設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通用10篇)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維護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云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普洱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普洱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區)發生Ⅳ級及以上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是指由于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污染、發生不可抗拒自然災害事件(如:地震、洪災、嚴重干旱、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庫大壩(含: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等,導致水源枯竭、供水系統設施設備發生事故引起的突發性事件(如:爆炸、倒塌、失控、毀壞、嚴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輸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區受淹(或導致房屋倒塌、道路塌陷)、傳染性疾病爆發、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各種自然災害、事故等引起的供水突發事件。

  1.4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按照其可控性、影響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數量和供水范圍的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等級,即: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Ⅰ級(特別(重大)。

  1.4.1 Ⅳ級(一般)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

  (2)5000戶以上10000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1.4.2 Ⅲ級(較大)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的: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以下重傷;

  (2)計劃外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1.4.3 Ⅱ級(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的: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或50人以上100以下重傷;

  (2)計劃外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布涉及本轄區的

  Ⅱ級預警供水突發事件。

  1.4.4 Ⅰ級(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

  (2)計劃外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用戶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布涉及本轄區的Ⅰ級預警供水突發事件。

  1.5應急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生活用水、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對水質的監測、監控和管理,提高應急科技水平,增強及早發現、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盡量避免或減少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發生。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各司其職,建立統一指揮、分工明確、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針對供水突發事件級別,采取應對措施,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供水企業的行內資源,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供水突發事件聯動處置機制。

  (3)快速反應,聯動處置。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4)資源整合,專群結合。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信息的有機整合。充分發揮專家在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決策咨詢、專業救援、應急搶險、事件評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組織和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應急管理,促進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加強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應急指揮部、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和事發地供水企業組成。

  2.1應急組織體系

  2.1.1普洱市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需要,成立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組織普洱市各縣(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中: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水務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水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外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市民政局、普洱供電局、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供水企業。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遞補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

  2.1.2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市應急辦設在市水務局,市應急辦主任由市水務局局長兼任,成員由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人員組成。

  應急期間,市應急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并要求有領導帶班,應急值班電話:0879-2122301、0879-2828107(傳真)。

  2.1.3現場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臨時任命。現場應急指揮部成員由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組成。

  2.1.4現場應急工作小組

  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14個現場工作小組,即:供水搶修組、監測評估組、醫療救護組、污染處置組、治安警戒組、交通保障組、通信保障組、物資保障組、后勤保障組、信息發布組、市場維穩組、對外工作組、技術專家組、善后處置組。

  以上工作小組的成員組成單位及工作職責詳見附件2。

  2.1.5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區)相應成立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1.6事發地供水企業

  各縣(區)供水企業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企業應急指揮機制和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搶險裝備,負責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的有關應急工作。

  2.2應急工作職責

  2.2.1市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應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指揮和協調一般和較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重大、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協調跨地區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3)負責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等。

  (4)協調市級有關部門、部隊參與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啟動、變更和終止應急響應。

  2.2.2應急辦工作職責

  (1)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協助相關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工作及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報送和發布工作。

  (4)承擔編制和修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

  (5)對各有關單位履行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6)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建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專家庫和搶險隊伍聯絡網絡,組建應急搶險專家組;

  (8)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其他有關應急工作任務。

  2.2.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建立供水突發事件工作流程和有關制度,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做好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市政府辦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負責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與市直其他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的協調配合;代表市人民政府請求省內外有關部門的技術、物資支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情況,向境內外新聞媒體發布新聞信息等。

  (2)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3)市水務局:負責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城市應急供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市應急供水工程建設;開展重要江河流域和湖

  泊防洪規劃、涉河工程建設等供水管理工作;負責江河洪水和旱情的監測預報;負責全市城市應急供水工程建設;做好滇池流域水源流量以及各水庫備用水源流量的監控,及時與省水利部門聯系;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做好供水應急保障工作。

  (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在建、已建尚未驗收移交工程的已建供水管道設施齊全,督促、指導各區及建設業主完成在建、已建尚未驗收移交工程的已建供水管道設施齊全,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安全供水計劃;管理市政府直管公房的供水安全,做好城市危房的供水安全,配合做好排險和緊急情況下的群眾轉移疏散工作。

  (5)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中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調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的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救助應急群眾的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應急工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提供救災信息。

  (6)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通信企業,負責保障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的通信工作。

  (7)市教育體育局:配合有關部門對市縣(區)兩級學校開展供水安全檢查,督促各學校疏通內部供水管網;組織開展全市有關學校師生供水安全知識宣傳工作;發生突發供水事件時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8)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工程搶險救援隊伍行進路線的交通管制和秩序維護。

  (9)市財政局:保障必要的經費開支,確保突發事件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供給,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10)市自然資源規和劃局: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全市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建立和完善預防預警體系,及時向指揮部提供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分布情況,隨時提供有關情況。

  (1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水源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組織協調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專家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并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及時報告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1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和人員疏散等運輸保障工作;參與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指導配合供水緊急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及公路損毀、搶修破路等事宜的應急處理。

  (13)市商務局:負責從商場、超市、菜市場調配(征用)事發區域急需的生活日用品、方便食品、桶裝水、礦泉水、蔬菜、豬肉等物資,組織協調應急區應急物資的供應,并行使管理職能。

  (14)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應急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災害發生后,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衛生人員趕赴應急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及時向指揮部提供應急區疫情和防治信息;負責水源水和自來水水質監測和水質衛生安全評估以及數據收集和匯報工作,加強預防疾病流行監控工作,參與事故衛生技術調查工作。

  (15)市外辦:負責處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涉及港澳臺和外籍人員的事宜,負責接待、協調外國及港澳臺新聞媒體的采訪。

  (16)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件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件發生,負責應急期間的物價監控與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支隊:按照上級指示,參與協助應急處置有關工作,主要負責營救遇險群眾、轉移重要物資、協助參與工程搶險、排險以及城市應急送水等城市應急供水任務,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事件受災區的正常生活。

  (18)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預測預報和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對汛情、旱情形勢做出氣象分析和預測;及時組織力量,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天氣做出滾動預報,及時向指揮部提供氣象信息;突發事件發生后提供發生突發事件區域的氣象情況資料。

  (19)普洱供電局:負責所轄供水設施的供電安全;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城市供水應急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應急措施的電力供應和災后電力恢復;負責保障事故地區和供水系統電力供應;用戶供水設施、電氣設備、供電線路突發故障時,供電局有關人員應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用戶進行搶修。

  (20)市民政局:做好經應急管理部門災害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幫助其度

  過難關;協助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置工作。

  (21)各縣(區)人民政府:在普洱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后期處理工作;同時,按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script>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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