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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

時間:2022-10-30 20:48:53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范文匯編6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承包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范文匯編6篇

土地承包合同 篇1

  近期隨著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很多省、直轄市、自治區相繼出臺減免農業稅的政策,特別是黑龍江省、吉林省兩大糧食主產區進行農業稅減免試點,由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多,訴訟爭議的焦點大多為農業稅減免能否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直接關系到國家農業政策的貫徹執行,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展,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減免屬國家政策調整,是合同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是在合同成立后,與合同當事人無關的客觀原因發生的,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明顯失去公平,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現行法律并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對雙方當事人風險和機遇共存,當事人既要承擔風險責任,同時也享有機遇所帶來的利益,變更合同反而顯失公平,因此農業稅減免不能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筆者同意后者的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現行法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制度或原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提出來的,已為一些國家和法律所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為合同關系基礎的情勢因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該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圍繞要不要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見,主張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根據公平原則,應當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反對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什么是情勢變更,各國的理解不盡一致,界限不好確定,規定會產生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會影響合同的履行,不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約定由流轉后享有土地經營權的人向國家繳納農業稅,由于國家農業稅的減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提高幅度較大,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獲得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土地流轉沒有享受到國家農業稅減免帶來的實惠,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諸法院或申請仲裁機構。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后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視為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于我國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沒有依據,應被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駁回請求。

  二、從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

  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規定了因國家稅收、價格等政策的調整,致使收益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允許合同變更。

  由于我國當時處于商品經濟階段,國民經濟不發達,減免農業稅會造成國庫空虛,國家對農業稅的征收只能在征收幅度上進行微調,不可能大幅度減收或免收;價格也受國家政策的調整,從而引發價格的波動,對合同當事人的收益狀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變更合同的司法解釋,是與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國民經濟狀況及農民的收入狀況相適應的。 國家稅收的調整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也是不以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符合情勢變更的特征。這一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對于當時農村承包政策的貫徹和執行起到較大作用,也是我國關于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一次償試。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司法解釋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文簡稱《規定》)規定了“對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對當事人單方要求變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這一規定明確了在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承包金,對單方變更承包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規定》并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并規定“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可見隨著《意見》的廢止,情勢變更的規定也同時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適應,也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20xx年7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該規定僅限制兩種情況,一種是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另一種是承包方不僅不收流轉價款,反而向對方支付費用。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變更,是因為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是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

  排除了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的情況,承包方將土地有償流轉,依法不應變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從適用的原則來看,確定了適用公平原則。從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并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最高院雖然曾做過有益的償試,但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一致性,也已被廢止,所以在審判實踐中,不應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三、從情勢變更的適用程序來看,情勢變更僅適用當事人協商變更。

  在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并非自動地發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后果,當事人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來,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運用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因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實際上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來變更或終止原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要約予以承諾,變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當事人不予承諾,原合同繼續有效。

  二是當事人一方行使變更或解除權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變更或解除權是當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權利,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變更權和解除權是形成權的重要表現形式,變更權或解除權的產生,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規定。合同約定附變更條件的,系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見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法律直接規定的事項,這種法定事由不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我國現行法并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享有因“情勢”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因對方當事人不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拒絕承諾,由此產生糾紛,即使訴諸法律,由于不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其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我國農業稅減免政策的出臺,是國家對農業的資金投入,是為了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已經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獲得利益。而轉讓土地經營權者早已離開農村,他們在城鎮大多有較穩定的收入,已經融入城鎮建設之中。如果允許合同變更,真正獲得實惠的不是因受讓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而是轉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民,從而改變了我國對農業資金投入的方向,使資金流失,與我國農業稅減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作用,也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土地承包合同 篇2

  裁判要旨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為方便耕種管理,對其取得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因未簽訂書面協議、未向發包方報備而無效。互換協議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約定互換期限為由主張隨時解除互換協議。案情 1999年,原告陳紹良以戶的名義承包水田30年。20xx年,他與同村村民李榮仔口頭商定互換承包地。之后,在交換的土地上,陳紹良挖塘養魚,李榮仔種植水稻。20xx年初,李榮仔又改種茶樹。同年底,陳紹良提出換回原承包地,被李榮仔拒絕。陳紹良認為,二人互換承包地既未簽訂書面協議又未向發包方備案,且李榮仔改變用途種茶,因此互換協議無效。并且雙方互換承包地未約定期限,屬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隨時要求收回土地。20xx年8月,陳紹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榮仔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并返還。

  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互換土地不違反法律規定,口頭互換協議有效。互換土地向發包方備案僅為公示,不是互換協議的生效要件。互換后的土地均為農業用途,原告主張改變了土地用途與事實不符。互換未約定期限,互換期限應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約定期限為由隨時主張解除互換協議。遂判決駁回了陳紹良的訴訟請求。

  陳紹良不服,上訴至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陳紹良與李榮仔之弟李小俤達成新的土地互換協議,申請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評析 承包地互換是一種小規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訂書面協議、未備案、改變土地用途、互換合同解除等問題比較常見。

  1.承包地互換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即為有效。實踐中互換土地大都以口頭方式進行。合同法明確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訂立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關于“互換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引導承包方訂立書面合同以防范糾紛,不是互換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據此認定非書面互換合同無效。

  2.承包地互換未備案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應報發包方備案。立法目的在于發包方及時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作為行政管理手段,備案的.性質僅為公示,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當前農村土地互換備案制度不完備,以未經備案為由否定互換協議的效力,不符合農村客觀實際,不利于維護正常的農村土地流轉秩序。基于此,《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4條明確規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承包地互換后改變用途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可見,“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是法律對于流轉土地的禁止性規定。改變農業用途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窯、建墳等建設行為;在承包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土壤、植被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互換土地后,前期種植水稻,后改種茶樹,均為農業用途,不能認定為改變農業用途而導致互換無效。

  4.承包地互換合同的解除問題

  互換中,當事人往往未對互換期限進行約定,當一方提出解除互換合同時如何處理,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互換合同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于“租期不明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來確定互換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內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互換不同于轉包、出租,轉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的流轉,而互換屬于承包經營權的相互轉讓,即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對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對換得的土地取得了經營權。正是由于流轉方式性質的不同,《解釋》第十七條僅規定承包地“轉包、出租”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的,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而不包括“互換”這一流轉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并實際履行后,不能以未約定期限為由隨時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篇3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鑒于乙方承包經營本合同中的灘涂、水面的現實情況,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將8萬平方米左右,四至為:北面、東面以為界,南面以以 為界。具體范圍以測繪詳圖為準。

  2、乙方承包經營的用途:進行養殖、種植,以及旅游經營、開發建設等。

  3、承包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承包費的數額、支付方式:;承包合同簽訂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5、雙方的權利義務:

  (1) 在不改變灘涂、水面用途的情況下,乙方可以轉包給他人,但應報甲方備案;如改變灘涂、水面用途,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2) 雙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否則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3) 如遇到國家征收、征用本合同項下的灘涂、水面,甲乙雙方均應積極予以服從,補償款項除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給村集體的'部分外,應歸乙方所有。

  (4) 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6、承包經營期滿,乙方如需繼續承包,雙方應另行簽訂承包合同;乙方承包期間建設的設備、設施可以自行拆除,甲方不予補償。

  7、承包經營期滿,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8、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9、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4

  發包方: (以下稱為甲方) 承包方: (以下稱為乙方)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充分利用土地的經濟價值,增加集體和個人的收入,經村兩委會和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甲方將一處土地有償承包給乙方管理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為 年,即從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范圍:乙方承包的土地位于 處,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總面積為 畝。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一)乙方每年每畝向甲方交納承包金 元,總承包金為元(大寫: )。

  (二)承包金交付方式:

  四、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保證該土地界限、四至與他方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該處土地的所有權屬于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權、經營管理權、收益權等有關合法權益。

  (三)乙方只準在承包范圍內種植農作物、經濟作物等,不準改變土地用途,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另行發包。

  (四)甲方有按時收取承包金的權利,乙方有義務按時交納承包金,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五)甲方有權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有權制止乙方的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在承包期內的一切生產經營投資均由乙方本人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七)在國家或集體征用土地時,乙方應無條件服從,土地的補償金歸甲方所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金歸乙方所有。

  (八)乙方不準在承包范圍內進行破壞性生產經營,否則乙方將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九)在承包期內,乙方不準有違法、違規行為,否則乙方將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十)乙方在生產經營該土地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所屬村民,報酬由乙方承擔。

  (十一)合同到期后,甲方重新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五、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補

  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簽訂既具有法律效力,雙方

  必須嚴格遵守,如單方違約,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所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峨山司法所

  存檔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見證機關: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并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政府批準的________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年。自頌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_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共計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___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_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__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_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__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________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合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條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___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___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本合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____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負責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少_______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第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加或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要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__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定,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___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乙方:__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

土地承包合同 篇6

  為發展農業經濟,經四組全體村民協商同意將 地 畝,承包給 從事 經營,雙方合同如下:

  一、發包方:溝口村四組全體村民及法人代表李建章(簡稱甲方)

  承包方:鐵謝村村民法人代表謝銀峰(簡稱乙方)

  二、甲方同意將 畝土地自年 月日起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自主從事農業經營,承包期為 年。

  三、乙方同意自承包期開始,每年付給甲方每畝小麥 斤(折每年九月份小麥市場收購價格計算),付款方式一年一清,先付款后種地,每年九月底前付清。

  四、承包期間,國家補助給農民的優惠政策由甲方享受,如綜合直補、糧農補貼等。如在承包期間國家有重大工程或其它建設各種優惠政策及賠償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干涉,水利設施出故障乙方自行處理。

  五、承包期間,甲方不得以地主身份干涉乙方正常經營,乙方所用務工人員甲方人員可優先但應遵守乙方一切規章制度。

  六、承包期間,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任何一方不經對方同意無權私自更改和終止合同,否則應付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七、本合同期滿,應把本塊土地一切建筑物及雜物清理干凈,把土地恢復原狀,水利設施完好齊全,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交給甲方(如乙方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給村委存檔,其余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村委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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