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試點方案4篇
為了確定工作或事情順利開展,通常會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計劃中內容最為復雜的一種。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寫才規范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試點方案4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試點方案 篇1
第一條:為實現“市范圍參保面不低于30%”的目標,我市承保面須達到實際種植面積的50%,力爭80%。
第二條:試點采取“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模式,即人保財險分公司與市財政3:7聯辦共保的方式,保費分賬,風險共擔。
第三條:試點險種和保額、費率的確定。試點所開辦險種在省保監局批準的全省統一的11個農業保險條款目錄中選擇,其中水稻、三麥、油菜為必保險種。保額:水稻200元/畝、三麥100元/畝、,油菜100元/畝、能繁母豬1000元/頭。費率:水稻5%、三麥6%、油菜5%、能繁母豬6%。
第四條:所有保險責任按相關險種條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所有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的農戶、種養大戶、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農場、農業園區等為參保對象,承擔財政補貼以外部分的保費(不高于保費的40%)繳付義務。政府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經濟組織代農民承擔部分或全部保費繳付義務。
第六條:財政補貼政策。市財政對政發[]126號文件中規定的試點險種或指定的'其他險種實行保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保費的60%。對能繁母豬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商業保險制度,原則上財政補貼80%,飼養者負擔20%。市政府積極向省、市爭取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政策,并根據試點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第七條:保費收取辦法。嚴格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和財務管理辦法,統一由(區)財政所收取保費,并負責做好登記、造冊、開票、統計和匯總工作,所收取的保費及時存入農險專戶。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由市農險協調小組根據當年人保財險公司向農民承保出具的保險單和銀行解款單,向財政部門按險種提出書面申請。所有保費實行分賬管理,形成農險保費專戶。市財政專戶、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賬戶分別留存70%、30%。
第八條:農險基金設立及管理。設立農業風險基金,基金來源為上年保費節余及存儲利息等。人保財險公司按規定提取準備金。農險風險基金單獨開戶、單獨立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基金本息滾存、逐年積累、以豐補歉。
第九條:由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保險基金的管理,在農村合作銀行設立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運用農業保險基金參與股票買賣、期貨交易和各種借貸、擔保活動等。積累的農業保險基金,統一由市農業保險領導機構監管,并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保險監管部門監督。
國家免征農業保險營業稅。從年起,全市納入試點農業保險種支付賠款后節余部分申請免征所得稅,以利農險基金的積累。
第十條:理賠處理。保險賠款由市農險專戶資金、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分別承擔賠付總額的70%和30%。不足部分運用歷年積累的農業保險基金,農險基金不足賠付時,由市政府、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分別按70%、30%籌資賠付,并向省財政中請補助。在國家農險大災基金以及農險再保險機制建立后按政策規定或條款約定進行賠款攤回。市農險專戶在收到人保市分公司賠款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要確保向受災保戶支付賠款。
第十一條:開辦及經營費用。農業保險保費(含政府補貼、獎勵)的15%,用于開辦和推進費用以及所有經營費用,其中,人保財險市支公司按9%提取綜合費用(含前期宣傳、機構鋪設、設備設施、單證印刷、人力成本、交通費用、展業和理賠查勘費用等,不足部分自籌),6%用于政府有關部門的推動費用,以及(區)財政所的勞務費用。
第十二條:業務管理模式。建立以人保財險市支公司為基礎,以(區)財政所和協保員為依托的農業保險綜合隊伍。由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起草業務、理賠、財務管理辦法和業務操作流程,經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后執行。政府支持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在(區)建設保險服務網點。
第十三條:各(區)農業保險領導或協調機構,做好本地農業保險的推進工作,并定期向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農險經營情況,報送相關報表。
第十四條:從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保險公司聘請部分農業和保險專家,成立農業災害定損調解委員會,負責理賠爭議的裁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試點方案 篇2
一、調研階段:20xx年9月—20xx年4月
校企雙方簽訂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試點合作協議,成立由職教專家、企業人員和專業教師共同組成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建立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機制;確定教學課程設置,開發課程體系;制定學生學業考核辦法,建立學生學業評價標準體系。
二、宣傳階段:20xx年5月—20xx年6月
現代學徒制試點重點針對貧困地區和偏遠山區進行宣傳,宣傳方式主要有:
1、通過學校招生大篷車,赴貧困地區和偏遠山區進行實地宣傳。
2、與當地教育局、扶貧辦、團委等部門合作,發放招生宣傳冊,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3、通過學校掛職貧困村第一書記的老師,深入群眾開展宣傳。
三、招生階段:20xx年7月—20xx年8月
1、具有高中學歷的學生均可報名。
2、校企雙方共同確定考試內容,采用筆試+面試的方式進行錄取,在同等條件下,貧困地區和偏遠山區的生源優先錄取。計劃錄取人數為25人。
3、確定被錄取的學生后,學校、企業和學生(或家長)簽訂三方協議,明確界定三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四、培養階段:20xx年9月—20xx年6月
1、時間安排。學生的培養將企業的.實踐培訓和學校的課堂教學中有機結合起來,采用多學期“1+0.25+1+0.75+0.25”工學交替的人才培養模式,即“1(第一、二學期)+0.25(暑假,第三學期)+1(第四、五學期)+0.75(第六學期)+0.25(第七學期)”。具體的
教學安排為:第一、二學期在學校完成基礎知識和專業基礎知識學習,掌握基本技能:測量放線、試驗檢測;第三學期利用暑假到合作企業,在師傅的指導下從事測量、試驗檢測工作,接受企業文化熏陶;第四、五學期回學校學習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考取施工員、預算員、資料員、安全員等上崗證書;第六學期到合作企業,在師傅的指導下進行頂崗實習;第七學期回到學校進行畢業綜合訓練、職業發展及創新能力教育,獲取畢業證書。 2、課程設置。以“公共課程+核心課程+教學項目”為課程設置模式展開教學。公共課程著眼于基礎性、應用性和發展性,為后繼專業課程展開提供教學服務;核心課程按照企業的用人需求與崗位的資格標準來設置,可根據企業的需求適當增減;教學項目由職教專家、企業人員和專業教師共同努力開發,適合學生進行專業實訓。
3、學生管理。教學管理:企業全程參與學徒的教學,并派遣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師,以及指派能工巧匠擔任學徒師傅。同時,學校與企業要制定教學質量監控機制,對教師和師傅進行考核。日常管理:學生在校期間受學校和企業雙重管理。學生在學校期間,企業和學校積極配合,密切關注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同時,企業可設立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徒。
4、考核辦法。考核分為三個方面:思想品德、學習業績和師傅評價。對學徒的考核每學年一次,其中思想品德占總成績20%,學習業績占總成績50%,師傅評價占總成績30%。
五、推廣階段:20xx年7月—20xx年7月
1、畢業生跟蹤調查:深入企業,采用面對面問卷調查方式,了解企業對我系學生的評價,以及畢業生對學校教學工作的評價,收集整理好相關數據,建立檔案。
2、經驗總結:認真總結現代學徒制試點工作的經驗和不足,確定新一輪現代學徒制培養學生的數量。
3、模式提煉:與企業簽訂合作協議→共同成立現代學徒制領導工作小組→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重點招收貧困地區和偏遠山區生源→道路橋梁工程技術專業“1+0.25+1+0.75+0.25”工學交替人才培養→開展畢業生培養質量、就業質量的評價和分析→修訂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的有關方案和制度,并制定推廣實施方案→按照推廣實施方案逐步開展推廣工作。
試點方案 篇3
為保證浙江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在我區的順利開展,確保工作質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工作計劃。
一、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xx年1月—5月) 按照上級要求完成社區矯正對象的排摸、組織的組建、實施方案的制定和開展必要的宣傳活動等準備工作。
(二)啟動階段(6月—7月) 建立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頒布我區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方案;召開動員大會并舉行交接儀式;組織司法所社區矯正專職人員到其它省(市)試點地區參觀學習;工作組人員及派駐的監獄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實施階段(8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項工作制度;指導、督促全區各鎮(鄉、街道)遵守各有關工作程序和制度,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提高工作的質量。
(四)總結提高階段(12月) 總結前階段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具體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揭示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徑,為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二、社區矯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區矯正的銜接
1、區公安分局及時以鎮(鄉、街道)為單位將現有社區矯正對象的相關法律文書和監督考察檔案等有關材料的副本移送給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送達各相關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書后,要及時建立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和考察檔案。
2、人民法院對構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處管制、單獨判剝去政治權利或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應及時將生效的判決(裁定)書副本和執行通知書,一并送達執行地的縣級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對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將《執行通知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連同生效的判決(裁定)書副本、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執行地的縣級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后,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管理機關收監執行;判處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執行。
4、人民法院對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釋后,應及時將裁定書副本送達提請假釋的監獄管理機關或公安機關;押犯所在的監獄或公安機關看守所,在辦理釋放手續時,將原判法律文書(或抄件、復印件)、執行通知書(或抄件、復印件)、假釋裁定書副本和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一并及時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5、監獄管理機關或公安機關對在押的服刑罪犯,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后,應在5日將審批表副本4份送達報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或公安機關看守所;押犯單位在辦理出監(所)手續時,將原原判法律文書(或抄件、復印件)、執行通知書(或抄件、復印件)、審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一并及時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6、監獄或公安機關看守所對刑滿釋放后仍需執行附加剝去政治權利的罪犯,在辦理釋放手續的同時,應將原判法律文書(或抄件、復印件)和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一并及時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7、上述條款中涉及監獄等上級部門的按上級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的規定辦理。
8、區司法局、區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看守所相關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律文書、執行通知書后,應在3日內分別轉送給相關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區矯正對象回社區報到時,司法所工作人員和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立即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談話教育,并邀請其家屬參加。同時,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必須遵守的相關規定。
10、對戶籍地與長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按照《關于人戶分離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
1、司法所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基本情況、所犯罪行及所處刑罰、改造表現、家庭成員及社會關系等基本情況和矯正情況建立檔案,并會同公安派出所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矯正方案,建立監督考察小組,落實日常監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應當及時與有監督管理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直系親屬簽訂監督管理協議,明確其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教育責任。社區矯正對象沒有直系親屬的',可與其所在單位、村(居)委會或愿意承擔監督管理和教育責任的近親屬簽訂監督管理協議。
3、司法所應當本著符合公共利益、社區矯正對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強、易于監督檢查的原則,組織、督促、檢查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社會公益勞動,社區工作計劃《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工作計劃》。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社會公益勞動的時間,每月累計不少于2個工作日。
4、司法所應當按照集中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以個別教育為主的原則,定期安排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形式多樣的學習教育活動,充分運用社會資源,配合、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活動。學習教育活動的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政策、道德規范、行為規范、時事形勢等方面。社區矯正對象集中學習教育的時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時。鎮(鄉、街道)應當提供必要的學習教育場所和設施。區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需要組織以區為單位的社區矯正對象集中學習教育活動。
5、司法所可以根據矯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組織有關人員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心理矯正等活動。結合社區矯正對象犯罪原因、心理類型、理實表現等制定心理矯正方案,進行心理咨詢引導,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
6、符合試學條件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教育部門應當選擇適當的學校安排其試學。
7、司法所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表現、遵紀守法、參加學習教育和參加勞動改造等情況,每季對其進行一次考評,每年進行一次年度綜合考評,有關情況填入《社區矯正對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檔案。
8、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改造表現,按照《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獎懲考核辦法》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獎懲。
(三)社區矯正的解除
1、在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前30日內,司法所應指導其完成《自我鑒定》,并會同公安派出所召開由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志愿者、社區矯正對象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評議會,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社區矯正情況進行評議,根據評議結果作出鑒定,并將鑒定結果上報區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暫予監外執行和被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期滿鑒定情況,由區公安分局通報該社區矯正對象原關押監獄和看守所。
2、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會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社區矯正。緩刑、假釋、管制、剝去政治權利人員的《緩刑期滿證明書》、《假釋期滿證明書》、《恢復政治權利證明書》、《解除管制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發。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服刑期滿時,由原收押的監獄、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需要收監執行的,由司法所會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經區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后,送區公安分局審核。其中保外就醫的,由區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監獄、看守所收監(所)執行;因其他原因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區公安分局提請該社區矯正對象戶籍地的人民法院決定收監執行。同時,將有關的審查、審核意見和該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表等有關材料分別抄送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和原收押監獄、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被收監執行或在社區矯正期間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對象,自羈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區矯正。
三、社區矯正工作制度
(一)例會制度 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應當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傳達上級社區矯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區社區矯正工作的規劃和實施方案,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交流工作情況和工作信息,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二)請示報告制度 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組織觀念,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緊急情況要邊處置邊報告。同時,對本地區社區矯正工作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及典型案例等各種社區矯正工作信息,也應及時逐級報送。
(三)建檔統計制度 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要逐人建檔。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接受教育、參加公益勞動、考察鑒定等情況要記入檔案。區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區矯正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分析,要保證真實、準確,不得拒報、錯報、漏報、虛報和瞞報。
(四)培訓工作制度 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要建立社區矯正工作者的學習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對專業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進行業務培訓,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質量。
(五)監督檢查制度 人民檢察院對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的社區矯正執行工作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述機關調閱社區矯正工作的檔案、資料。可以向上述機關了解社區矯正工作情況,可以找社區矯正對象談話。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應予以配合。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需要收監執行的,可以向區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向原收押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對象戶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在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監督的同時,社區矯正組織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積極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上級社區矯正組織的監督檢查,要通過設立舉報箱、投訴電話等多種形式認真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及時糾正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查處社區矯正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確保公平、公正執法。
(六)獎懲考核制度 社區矯正工作將列入區政府對各鎮(鄉、街道)和部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對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事跡及時予
試點方案 篇4
為認真做好我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根據《xx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為目的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二、組織領導
成立xx市北碚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xx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xx、區勞動社保局局長xx任副組長;成員由區監察局局長xx、區財政局副局長xx、區信訪辦主任xx、區公安分局副局長xx、區廣播電視臺臺長xx、區社會保險局局長xx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勞動和社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勞動和社保局局長xx兼任,副主任由區財政局副局長xx、區社會保險局局長xx兼任。
三、工作階段劃分及主要工作任務
(一)調查摸底階段(XX年6月26日—8月底)。完成對全區符合參保人員的調查摸底,逐步建立我區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信息庫。
(二)宣傳動員,工作準備階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召開動員大會,全面部署此項工作;完成對鎮(街)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政策宣傳;經辦機構完成信息系統建設、工作人員和設備的調配等準備工作。
(三)實施階段(從XX年10月1日起)。正式開始受理居民養老保險申報、辦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會保障工作服務平臺建設,落實工作人員。一是各鎮(街)要高度重視,及時調整、整合、充實社會保障服務所的工作力量,開設專門工作窗口,保證參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鎮(街)要抽調人員突擊此項工作。三是社保部門協調相關責任部門做好對鎮(街)社會保障服務所工作人員的業務操作培訓;四是完成養老保險“金保工程”信息系統向鎮(街)社會保障服務所的延伸,方便城鄉居民就地參保。
(二)明確責任分工
1.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整個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資料的印發等。責任人:區勞動社保局局長付國斌。
區社會保險局具體負責對各鎮(街)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數據匯總分析和上報、基金管理、養老待遇發放等工作。責任人:區社會保險局局長周俐利。
2.公安部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戶籍狀況進行認定,并向各鎮(街)提供城鄉居民的基礎信息,同時做好社會穩定工作。責任人: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蕭禾。
3.區財政部門負責對已經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所需政府補貼資金的籌措、劃轉和使用的監管;負責各類工作設備的政府采購,并確保各項專項經費及時到位。責任人:區財政局副局長李繼蘭。
4.新聞媒體部門負責媒體宣傳的組織策劃。責任人:區廣播電視臺臺長伍渝。
5.信訪部門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牽頭辦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工作。責任人:區信訪辦主任王學平。
6.監察部門負責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責任人:區監察局局長鐘德林。
7.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鎮(街道)的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受理參保登記、繳費標準申報及變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報、參保人員有關數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以及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資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會(居委會)、農村合作社(社區)要做好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協助居民辦理參保。
(三)組織宣傳發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通過召開會議、舉辦培訓、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全區的宣傳培訓活動;鎮(街道)要通過制作宣傳專欄、張貼宣傳標語和組織指導社區居委會上門宣傳等形式開展深入細致的.宣傳活動。有條件的鎮(街道)還應在村(社區)設立代辦點和協辦員,負責參保政策的宣傳解釋,并幫助村(社區)參保人員做好有關參保工作。
(四)落實經費保障。區和鎮(街道)兩級要將工作經費納入區政府對各鎮街的財政預算。村(社區)工作經費按參保并繳費人數撥付,標準為區級財政按15元/人核撥,各鎮街根據自身實際作出補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區政府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XX年參保率達到40%,XX年達到65%,到XX年參保率力爭達到90%,確保80%。
五、參保范圍
凡具有本區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
(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
(三)年滿60周歲以上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六、基金籌集與繳納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以我區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時間起計算,根據其不同年齡,分兩種情況繳費。
1.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由參保個人自愿選擇。
繳費方式原則上按年繳納。當年度因病、因災等原因未按時繳納的可在次年內補繳,逾期不再補繳。
2.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不用繳費,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為鼓勵多繳多得,有條件的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也可自愿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準確定,分別為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由參保個人自愿選擇。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于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政府在參保人繳費的基礎上,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重度殘疾人,政府對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再補貼40元。
(四)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加適時調整。
七、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
(一)區社會保險局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政府繳費補貼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全積累。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前出國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給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有余額的,除政府補貼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八、養老金待遇
(一)領取條件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選擇繳費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XX年9月1日 前,本人年齡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可按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到15年;本人年齡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二)養老金標準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財政補貼和市財政補貼外,其余部分由區財政承擔,具體補助辦法按市財政局另行制定辦法執行。基礎養老金標準隨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2.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國發〔XX〕38號文件規定執行)。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滿60周歲且選擇繳費的人員,其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參保繳費時選擇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發給。
(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領取基本養老待遇時,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證明的,發給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本人上月養老待遇乘以12個月,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六)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建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帳、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
(二)區社會保險局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規定編制基金收支預、決算,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十、養老保險關系的轉接
(一)參保人員在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內轉接的:
1.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轉移的,只轉個人賬戶基礎信息,不轉個人賬戶資金。若轉入地尚未建立居民養老保險的,由區社會保險局將其個人賬戶暫時封存并按規定計息。
2.跨省(市)轉移的,國家尚未出臺有關規定前,暫由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將其個人賬戶封存并按規定計息,國家出臺規定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員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以個人帳戶為核心,轉移前后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具體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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