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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協議書

土地轉讓協議書

時間:2022-09-11 14:51:45 轉讓協議書 我要投稿

有關土地轉讓協議書范文錦集七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協議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轉讓協議書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土地轉讓協議書范文錦集七篇

土地轉讓協議書 篇1

  甲方 ,漢,現年 歲,生于月日,家住縣鎮 村 組,身份證號碼: 。

  乙方 ,漢,現年 歲,生于月日,家住縣鎮 村 組,身份證號碼: 。

  甲、乙方經協商,就甲方位于 村 組(小地名 )的平方米農村土地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共 (其中靠寬 米,至向外延伸米)的經營使用權永久轉讓給乙方。此塊土地的具體四界為以 為參照,上至 ,左抵 ,右至

  2、甲方保證此塊土在轉讓之前的經營使用權合法屬于甲方,且無任何糾紛及債務抵押,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一切損失。

  3、乙方的轉讓金支付按照每平米 萬元。甲方在支付轉讓金是,乙方應立即將該土地實際交付乙方,同時系于該土地的一切權利也一并移轉給甲方。在以后因政策等原因應續簽承包使用合同時,甲方必須就相關簽訂事宜協助配合乙方辦理。

  4、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協助辦理在該土地上建房等相關的事宜時,甲方均不得拒絕、推諉、拖延等,否則必須支付該轉讓金雙倍違約金給乙方,并且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5、甲方向乙方承諾,現轉讓的土地屬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現第三人追索的事宜等,需雙倍支付乙方給付的土地轉讓金及賠償相關損失。

  6、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雨水污水的排出場地和必要的通行道路。

  7、本協議簽定后,乙方先支付萬元給甲方。余款在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好相關轉讓手續后,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民委員會存檔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9、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處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村委會主任: :

  年月日 年月日

  見證人簽字:

  作者:余喬

土地轉讓協議書 篇2

  1. 總則

  1.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簡稱“上海規定”)、《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規定》以及其它法規,以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和([插入公司名稱]簽定的《([插入地區名稱]整體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為依據,并考慮到中國和上海開發區的一般實踐做法,([插入公司名稱](簡稱“甲方”)和(------------ (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和談判,同意根據雙方于(-------------簽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初步協議”簽定此轉讓([插入地區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簡稱“合同”)。

  1.2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頒布的有關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法規以及《([插入地區名稱]整體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2. 合同文件

  2.1 第三條

  下列文件構成“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 場地位置圖(附件A)

  2. 甲方提供的場地邊界圖(附件B)

  3. 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授權(附件C)

  4. ([插入公司名稱]研究的([插入地區名稱]主規劃之地塊開發示意圖(附件D)

  5. 乙方待在場地建設的樓房之說明(附件E)

  6. 雨水和清潔排水管道的地下管道以及相臨道路連接(附件F)

  7. 乙方之建設聲明(附件G)

  8. 環境標準(附件H)

  9. 國有土地使用證(待根據本合同第8條簽發)

  3. 雙方的法律地位

  3.1 第四條

  甲方是根據國家批準成立的經濟實體,負責開發、經營和管理([插入地區名稱]-(-------(---)平方米的土地。甲方是中國法人。

  3.2 第五條

  乙方是根據國家批準成立的經濟實體,為中國法人。乙方主要業務為在中國從事摩托車增壓機、農業、海洋和建設設備的制造、維修、服務、市場開發和銷售及出口。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其在中國注冊成立有關的批準文件之副本。

  4. 場地的地點、面積和使用性質

  4.1 第六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插入地區名稱]地塊編號為(-----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乙方為建設其經營所需設施之目的而使用。場地的總面積約為(-------平方米,其地理位置詳細規定于附于本文后的場地邊界圖。

  4.2 第七條

  場地應用于科學和技術研究、制造、生產和工業用途,包括裝配、修理和制造增壓機、一般辦公用途以及倉儲分發和其它經有關機關批準的工業和業務項目。

  5. 土地使用權之期限

  5.1 第八條

  “合同”第4.1條所述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五十(50)年,自上海土地管理局簽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日開始計算。使用該場地的權利屬于乙方并且乙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合同”期限內受國家法律保護。

  如果未在乙方支付了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后四十五(45)日內簽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除因乙方的過錯外,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且應及時返還給乙方所有費用的(_____%。

  5.2 第九條

  甲方不得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期限內收回土地使用權。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出于公共利益國家根據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應根據“上海規定”第5章之規定就其使用和改造土地的損失獲得合理賠償。

  6. 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和付款期限

  6.1 轉讓費(第十條)

  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費應為每平方米(_____美元,共計(____美元。

  6.2 場地測量(第十一條)

  甲方應在簽定“合同”兩(2)周前向乙方提供場地的測量圖以明確場地的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如果乙方對該測量的準確性提出質疑,乙方可為同等目的進行測量。如果兩個測量結果不同,雙方應協商以達成協議。如果場地總面積多于或少于(____平方米,則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的總額應按照每平方米(_____美元增加或減少。

  6.3 付款期限(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簽定后十五(15)日內,乙方應通過電匯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第10條規定的土地使用費總額,但應減去由(_______代表乙方支付的擔保押金。

  7. 基礎設施和條件

  7.1 第十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后十五(15)日內或不晚于(______,向乙方提供相應設施,例如水、電、通信、排水和下水管道連接或通路以及道路。并且甲方應在去除場地上存在的所有附著物后根據自然高度完成地面平整。甲方向乙方保證,其將根據作為本文附件D的地塊開發示意圖完成([插入地區名稱]的道路和其它設施,該示意圖說明了甲方將在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完成的道路和其它設施的情況。

  7.2 第十四條

  甲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建設上述提及的基礎設施之管道或線路的連接或通路(包括此等連接或通路)等公共設施。并且在必要時甲方應在有關機關負責完成所有程序。

  7.3 第十五條

  乙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建設基礎設施的管道或線路通向其自己的設施之連接或通路(包括此等通路或連接的接合處),并且乙方應負責或聘用甲方為其代理在必要時在有關機關負責完成所有程序。

  7.4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中提及的基礎設施之管道或線路的連接或通路指電、水、通訊、氣、排水和下水的管道或線路的連接點。

  8. 場地之轉讓

  8.1 第十七條

  甲方保證,其具有根據本“合同”之條款和條件轉讓場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權利和授權,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此等授權之證據,該證據附于本“合同”后作為附件C。甲方應在收到“合同”第6.3條規定的付款后三(3)個工作日內將對場地的占有和控制轉讓給乙方。

  8.2 第十八條

  雙方應在轉讓土地時簽署《土地轉讓交付收據》以證明已完成土地轉讓。

  9. 其它權利和義務

  9.1 第十九條

  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效期限內且在完成了總建設計劃的百分之----(--%)后,乙方有權根據其自行決定對土地使用權以及場地上的建筑進行處分,包括根據“上海規定”和《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規定》進行轉讓、租賃和抵押。在此情況下,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應法律文件供存檔。進而,因上述交易而形成的任何受讓人或被轉讓人應具有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9.2 第二十條

  乙方在進行計劃和設計時應遵守《([插入公司名稱]關于建筑物管理的暫行規定》,并且如果在場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或設施牽涉到建設管理、消防、環境保護、綠化、環境衛生等問題,則在行動之前應將此等計劃和設計提交政府部門審批。

  9.3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在收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六(6)個月內根據其計劃開始建設工作,并應在二十一(21)個月內完工。

  9.4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負責轉讓給乙方的場地之外場所的公共衛生和公共綠化等的建設和維護。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關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應為甲方已轉讓給乙方面積的`所有維護費乘以乙方面積除以甲方已轉讓面積。前述甲方已轉讓的面積之總維護費用應不包括([插入地區名稱]內甲方持有土地使用權但尚未轉讓給第三方的面積之維護費用。總維護費用應由雙方合理達成一致。進而,乙方保留將此等維護費用交由獨立會計師予以確認的權利(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該會計師認為總維護費用高于類似土地開發的正常費用,甲方應返還乙方多支付的部分,即甲方要求的總維護費用之和與獨立會計師確定的費用之差。

  9.5 第二十三條

  在土地使用權有效轉讓期間,乙方應根據《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第22條向政府管理部門支付土地使用費。

  10. 合同的延期和終止

  10.1 第二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權期滿時,如乙方擬繼續使用場地的土地使用權,其可以向甲方申請延期。延期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款或條件:

  1. 必須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六(6)個月將該延期之書面申請送達于甲方或政府授權的任何適當機關。

  2. 必須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四(4)個月將有關投資審查機構同意乙方延期經營的文件送達甲方或政府授權的任何適當機關。

  10.2 第二十五條

  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請后,甲方或政府授權的任何適當機關不得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作出將該土地出租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10.3 第二十六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請后,雙方應以本“合同”為基礎簽訂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且:

  1. 乙方有將新合同的期限限定為等于或少于五十(50)年的選擇權;

  2. 應按簽定新合同時([插入地區名稱]當時土地使用費的標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費。

  10.4 第二十七條

  如果在期滿后未予延期,則乙方應在期滿后一(1)周內將場地返還甲方。之后本“合同”將自動終止并且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場地上的建筑物和附著物。

  附件E是乙方欲在場地上建設的建筑物之總體說明,如果在建設時建筑物符合“上海規定”第41條規定的標準建筑物,則甲方將在土地使用轉讓期滿時無償收回該建筑且不得要求乙方將此等建筑物從場地上拆除或清除。

  10.5 第二十八條

  如果乙方因特殊情況需提前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在擬議的終止日期前六(6)個月提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本“合同”可提前終止并且將就此等情形單獨進行協商。

  11. 違約責任

  11.1 第二十九條

  下列任一情況將構成甲方對“合同”的違約:

  1. 未根據“合同”規定的時間表提供場地;

  2. 提供的場地之條件不符合本“合同”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初步協議”的要求;

  3. 違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規定;

  4. 未維護甲方應負責的通向場地的道路和設施,并且未在收到與此相關的通知后三(3)日內糾正此等違約。如果甲方不能在收到通知后三(3)日內糾正違約,甲方必須立即通知乙方并與其協商;

  5. 未安裝乙方建設設施所需的公用設施,包括電力、水、雨水和衛生用水排水管道、并且在不晚于------時提供至少一條或可能為兩條電話線。乙方應不晚于-----向甲方提供建設開工所需的水、電力要求。

  11.2 第三十條

  下列任一情況將構成乙方對“合同”的違約:

  1. 對場地的使用和處分與本“合同”中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求之目的相沖突;

  2. 未按照“合同”規定將場地返還甲方;

  3. 未在收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六(6)個月內開工建設或未在其后十五(15)個月內完成設施建設的主要部分,共計二十一(21)個月內未開始和完成建設的主要部分,但此等違約系因建設公司而非乙方過錯除外;

  4. 違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規定。

  11.3 第三十一條

  違約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定額損害賠償,按下述公式計算:

  1. 每日定額損害賠償應為------美元。

  2. 違約天數 = 自違反“合同”之日到糾正違約之日;

  3. 定額損害賠償 = 每日定額損害賠償 X 違約天數。

  在一方收到另一方關于違約并說明違約原因的通知、且該方未在十五(15)日內糾正違約之后才開始計算該方違約。

  11.4 第三十二條

  如果因違反本“合同”發生的實際損失高于定額損害賠償,則違反本“合同”的一方應就實際發生的損失向另一方支付高于定額損害賠償的補償性損害賠償。賠償性損害賠償應根據雙方確定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或由雙方從合同履行所在地挑選的具有專業知識的有關機構確定。

  11.5 第三十三條

  在違反本“合同”后,如果無辜的一方希望繼續履行本“合同”而不論定額損害賠償或補償性損害賠償是否已支付,則違約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11.6 第三十四條

  應在違約后十(10)日支付定額損害賠償或補償性損害賠償。進而,在支付損害賠償款項之日以后,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在違約持續存在的情況下繼續支付定額損害賠償或補償性損害賠償直至糾正此等違約。

  11.7 第三十五條

  乙方應謹慎開始和完成場地上的設施建設和項目活動。如果乙方的建設延遲,甲方可要求乙方告知延遲原因。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延遲原因并呈交工程圖紙和其它證據證明其將完成設施建設和活動。應甲方要求,乙方應向甲方呈交修改后的施工計劃以獲批準。如果甲方誠信的認為乙方從事了土地投機買賣,因而雙方無法就修改后的施工計劃達成一致,雙方應根據第12.5條的規定解決此爭議。如果發現乙方從事土地投機買賣,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 (--%)作為罰金。進而,如果根據本條規定第二次發現乙方從事土地投機買賣,甲方有權重新占有場地并在沒收抵押擔保金和定額損害賠償、補償性損害賠償、滯納金和罰金后將付款退還給乙方(不包括利息)。

  11.8 第三十六條

  如果乙方把場地的使用性質從工業用途變更為其他用途,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三十日(30)內恢復場地的工業用途。如果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要求,則為違約。乙方不得從事地產投機買賣活動。

  11.9 第三十七條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將構成遲延付款并將就該到期付款征收滯納金,按華爾街日報東方標準版于遲延付款第一日所公布的年度倫敦同業銀行拆借利率加兩個百分點(2%)計算:

  1、乙方遲延支付到期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2、任何一方遲延支付定額損害賠償或補償性損害賠償。

  12. 其他

  12.1 第三十八條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無法執行本“合同”中任何條款,被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應在十五(15)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細節、原因及證明不能或延期履行“合同”原因的有效文件。雙方應討論以商定是否終止此“合同”或免除“合同”中的部分義務,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將“合同”期限適當延長。為此目的,乙方因有關政府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遲延或不能履行“合同”應免除責任。

  12.2 第三十九條

  如果本“合同”未就有關事項作出規定,雙方可在商談討論后達成獨立書面協議并將該協議納入本“合同”。 該書面協議或對“合同”的修改與“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

  經雙方書面同意可對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修改。但是,在修改生效前雙方必須根據“合同”的原有條款履行彼此的義務。 對本“合同”的修改應以書面形式。

  12.3 第四十條

  本“合同”在雙方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并由公證員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將由雙方共同承擔。 “合同”生效后,乙方應根據有關法規進行場地轉讓的登記程序。

  12.4 第四十一條

  雙方應遵守在“合同”生效后由國家或上海市發布或頒布的與此“合同”有關的任何法律、法規的修訂或新的法律、法規。在必要時雙方應及時修改本“合同”以保證雙方的合法權利及利益不受損害。

  12.5 第四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可提交至本“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構仲裁或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訴訟加以解決。

  12.6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6)份,甲、乙方及公證員各持兩(2)份。進而,本“合同”有六(6)份非正式文本,甲、乙方各持三(3)份。

  12.7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以中英文起草。如果翻譯存在分歧, 以中文版為準。

  12.8 第四十五條

  乙方有權在場地上樹立表明身份或管理、指導活動的標牌。

  12.9 第四十六條

  甲方在發布可能影響乙方在園區內正常經營或場地使用的有關([插入地區名稱]或浦東新區的任何條例或規定之前,應咨詢乙方并與其達成協議。此等條例或規定應較為合理并且不應無理限制乙方的經營或對場地的使用。

  12.10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的結論、有效性、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均受制于中國已公布且公開可得到的法律。但如果針對“合同”的某特定事項,中國尚沒有任何公布的或公開可得到的法律,則應參考一般國際商業慣例.

  12.11 第四十八條

  雙方之間所有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并可通過以下方式:(i)以郵寄方式發至被通知人,交付郵遞,郵資預付并掛號或保證郵寄并要求回執;(ii)傳真至被通知人;(iii)任何其他可提供通知書面內容的途徑,包括電傳或電報。

  使用掛號或保證郵件提供通知的生效日期為回執上所顯示的日期。傳真通知的生效日期為送發傳真所記錄的收方傳真的收到日,如果記錄的時間為收方當地時間下午五點以后,通知則視為收方當地第二個工作日的上午九點收到。任何通過其他途徑所傳遞的通知應為實際交付收方的時間生效。以下地址應用為發送通知:

  如果發至甲方:

  如果發至乙方:

  甲方: 代表

  乙方:

  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土地轉讓協議書 篇4

  一、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二、合同標的:

  甲方(出讓人)自愿將 村 組 人土地有償轉讓給乙方(受讓人)。土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土地界址圖》。

  三、合同金額

  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 元(小寫 元);本合同項下轉讓土地面積為 畝。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定日以現金支付一次性交清。

  五、雙方責任

  1、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

  2、甲方確認其家人(包括父母親及兄弟姐妹)對本合同項下的轉讓交易無任何異議,必須保證對該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且該土地不得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否則,甲方應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該土地轉讓后,乙方對該土地享有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占有、使用、轉租、收益和處分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若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甲方應當無條件予以協助。

  4、甲方必須承認轉讓后的土地世世代代屬于乙方。

  5、乙方的繼承人有權享有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權利,甲方和甲方的繼承人應當保證乙方及乙方繼承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6、若遇該土地有權屬糾紛,由甲方(出讓人)出面解決,所造成的費用損失,由甲方(出讓人)承擔,乙方(受讓人)不承擔任何費用;

  7、若遇到村委會、村民小組干部換界或者國家政策性變化,均不影響本合同履行;

  8、甲方(出讓人)必須保證和維護乙方(受讓人)利益。

  9、該土地若被國家或村集體征用,所得收益和相關補償概由乙方單獨享有,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且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實現上述權利。

  六、違約責任:

  當事人各方必須嚴格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若甲方違約,甲方除了須退還乙方支付的全部土地轉讓金及相關支出外,應當另行賠償乙方投資建房及建造相關設施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和造成的損失,除此之外,還須按違約時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三者市場價總和的10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違約,自愿放棄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在該合同第八條進行協商補充,補充內容同樣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見證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鄉 村 組 人簽訂。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 篇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0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_____承租甲方_____廠房一處路東廠房一間配房4間地址______________租賃期限為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為_____元/年,押金_____元。乙方搬進之后開始計算房租,押金充抵房租。

  2. 經雙方協議在_____支付房租,若乙方未在指定日期內付清房租,合同終止。

  3. 甲方提供水電,電力負荷應在30千瓦以上能保證乙方正常運轉,乙方在使用期間水電費自付,負責維修保養。

  4. 乙方付清租金后,甲方不得干預乙方自主經營,乙方在經營期間,所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擔。

  5. 乙方租賃本廠間,不得非法經營,不得出租 ,轉讓 ,買賣場內一切設施如改變屋內設施必須經甲方同意,必須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改造。合同期滿后乙方須恢復甲方原貌(衛生,房屋,井水電等)一切設施,如有損壞丟失從押金中扣除。

  6. 若遇國家或集體征用土地,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洪澇,地震,打架鬧事,地震等)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甲方不賠償乙方任何經濟損失,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擔,本合同終止,甲方按乙方實際租住日結算乙方租賃費。

  7. 在租賃期間,乙方不能從事非法有污染的商品生產,如有非法經營,后果自負。

  8. 被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或按手印生效。

  9.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 篇6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1、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臺前縣打漁陳鎮東仝村二組小地名叫仝其會(仝廣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轉讓給乙方 仝其乾。

  2、地塊四至:

  東齊: 西齊:

  南齊: 北齊:

  3、面積:

  二、轉讓期限:永久

  三、計人民幣大寫:壹拾玖萬伍仟元整(195000.00元)。 農歷20xx年臘月26日付清。以甲方收據為證。

  五、雙方約定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該地塊的管理權及使用權完全歸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屬、親屬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該地塊轉讓費的三倍價付給對方。

  3、乙方在使用該地塊的過程中,如出現與該地塊的爭端問題或受到外

  人干涉阻礙等事端,甲方應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糾紛,排除障礙為止,為乙方順利使用該地創造有利條件。若因甲方化解無效導致乙方不能順利使用該地或因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覆行、變更及終止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村委會各執一份。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見證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 篇7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甲方xx畝地轉讓給乙方。并達成以下規定;

  一、轉讓土地四至

  東至xx為界,西至xx為界

  南至xx為界,北至xx為界。

  二、轉讓土地面積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面積為xxx畝。

  三、轉讓金額

  本次轉讓金額按每畝計算,共計**元整,作為征地補償費。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四、其他規定

  1、乙方在付清協議規定款項后,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權自行轉讓給他人,甲方不得干預。

  2、若乙方需要辦理土地所有權手續時,甲方須無條件協助辦理,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3、若國家或政府等其他部門占用該地塊時,由于乙方已經付給甲方征地補償費,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補償費及其他收入全部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五、轉讓期限

  由于本次轉讓,乙方已一次性付給甲方土地補償費,因此,轉讓期限永久。

  六、違約責任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單方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雙倍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證人: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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