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解除勞動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解除勞動合同1
第一部分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二部分
生病期間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87條規則支付賠償金(每服務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部分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部分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解除勞動合同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同意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1. 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解除。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到 年 月 日止。
3. 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 元。
4.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及補償金按照公司的每月工資發放時間進行發放,即 月的工資與經濟補償金與 月工資于 年 月 日一同發放。
5. 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將按甲方的規定和離職程序完成全部工作移交和歸還屬于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及借款等,直至相關部門經理和人力資源部經理確認無誤。
6. 乙方須按甲方規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并經甲方人力資源中心確認無誤。
7. 本協議中雙方協商的經濟補償金為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唯一經濟補償金。乙方承諾不對甲方提出任何訴訟、仲裁或其他行政程序。
8.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3
甲方:法定代表人:電話:地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電話:地址: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也可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要提前____日書面通知員工,否則需支付代通知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因是乙方的原因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民法典》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民法典》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
五、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的,仍應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七、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4
甲方:
乙方:
性別:
部門及崗位:
通信地址:
因甲方承包經營合同到期,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提前三十日與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雙方解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經雙方核對,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為 _____年_____個月,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元)。
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 個月的月平均收入作為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 _____元)。
四、乙方應按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關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甲方將于_________日內將上述款項結算支付給乙方。
五、甲、乙雙方在協議簽訂后,即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并確保無任何勞動經濟糾紛,雙方應嚴格遵守約定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5
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社會關系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證明不能勝任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以下案例:1996年9月某商場招聘營業員,其中要求女營業員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李某雖然身高只有162厘米,但在筆試和面試表現都很出色,商場因擔心開業在即怕招不滿合適人選,決定錄用李某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1996年9月10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為每月400元”。李某上崗后,工作表現不錯,曾受到單位表揚。1997年6月5日商場又向社會公開招聘女營業員若干名。6月7日,商場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聘了幾名女營業員,李某也接到了商場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李某不服,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原勞動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李某的試用期在3月10日已屆滿,該商場在6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查明該商場招聘錄用的女營業員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是600元/月。據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
(1)商場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2)商場補發李某工資差額,3個月共計600元。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問題在于李某和商場雖然約定了試用期,但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到底有多長。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沒有發生糾紛,沒有約定具體的時間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會為試用期的長短發生爭執。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庭推定試用期為6個月,由于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了9個月,因而超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無效的,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達到了保護李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過本案,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以使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1)試用期的約定,關系著勞動關系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愿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
(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后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后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產生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 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為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2. 企業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上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的擴大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的認為在改革開放后,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企業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
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企業全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 雙方同意于年月日起解除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已于本協議書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換。
3. 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年月工資元。經濟補償金償于當月日記入工資帳號內,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的債權債務。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以上內容雙方同意確認屬實。
甲方(企業公章):
乙方(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計 元。
三、 甲方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
四、甲方根據公司年薪制薪酬支付方式支付乙方20xx年剩余薪酬,共計 元。
五、甲方根據企業承擔比例以現金形式補發乙方20xx年6月至 年6月社會保險,共計 元。
六、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七、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十、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十一、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確認:
乙方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8
甲 方:AA公司
乙 方: (員工工號: )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AA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9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性別xxx,年齡xxx,住址xxx。
勞動合同期限為xx年x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因xxxxxx,根據《勞動法》第xxx條,第xxx款,第x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月x日
解除勞動合同10
甲方: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二、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可將屬乙方個人財產資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原協議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其他,在原協議解除后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五、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簽約地點: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均同意雙方的勞動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乙方的離職費用如下:
1、工資發放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2、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元(稅前)。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在職期間的所有未結算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報酬、提成款等)__________元(稅前)。
三、基于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乙方本人確認本協議第二條所列離職費用是其在職期間以及離職的最終和全部的核算費用,除此之外,與甲方再無其他勞動爭議。乙方本人同意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等,并將在乙方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30天之內發放離職費用。若乙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天內(含三天)未到甲方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的,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且不支付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離職費用。
乙方本人承諾,無論何種原因,乙方不向任何公司或個人泄露甲方支付的離職費用明細及金額,否則因此引起的甲方一切損失乙方應當予以全額承擔,若甲方的損失無法估算的.,按照不低于__________元的標準計算。
四、乙方本人同意按照甲方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向甲方歸還所有甲方之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各類文件、客戶清單、技術資料、鑰匙、電腦及各類財務文件等。
乙方本人同時承諾,如果乙方在辦理離職手續中因未償還甲方資產而給甲方造成損失,則乙方同意甲方從乙方稅后的離職費用中扣除。
五、乙方本人承諾:無論是否簽署過《保密協議》,對于與甲方或任何甲方之關聯公司有關的商業秘密、業務信息、戰略方案、市場及銷售策略或任何其他保密信息均不予以披露、使用或者與他人聯合使用,否則因此引起的甲方一切損失乙方應當予以全額承擔。
六、自雙方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6個月內,若乙方重回甲方工作,或到甲方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資公司工作的,入職前須退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之經濟補償金。若乙方在重新入職或到甲方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資公司工作后又辭職或因違法被辭退的,則甲方不再向乙方返還前述經濟補償金。
七、乙方確認本協議內容是乙方與甲方勞動合同解除的全部條件,自甲方依本協議向乙方支付離職費用之日起,甲、乙雙方不再存在任何勞動、經濟或法律糾紛。乙方確認本協議的簽訂是在雙方熟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等相關勞動法律的情況下,經雙方真實意愿所做出的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
八、本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于甲方蓋章并且乙方簽字之日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__簽訂為期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20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20xx年xx月xx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13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案例解析
肖先生系某礦山機械有限公司的推銷員,由于勤奮敬業又善于交往,業績一直領先。20xx年10月,肖先生與公司簽訂的3年期勞動合同到期,人力資源部通知肖先生,公司決定由他接任已退休的銷售部經理。按照公司用人制度規定,新上任人員須經過6個月試用期。
于是,肖先生與公司續簽了3年期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6個月的職務試用期。令人想不到的是,肖先生的組織領導能力較差,不僅在開拓新市場的營銷宣傳工作中出現失誤,部門內的合作也出現不應有的矛盾。20xx年2月下旬,公司以肖先生在試用期內不勝任為由,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
該公司依據內部制度規定,以肖先生在職務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用人單位在任命新的管理者時所規定的“試用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所約定的試用期,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于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范疇,其調整的主要內容是職工相應職務;后者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受到法律法規約束的試用期,調整的是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訂勞動合同不允許再次約定試用期。
因此,無論肖先生的工作崗位發生怎樣的變化,續訂勞動合同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公司雖有權因肖先生工作崗位變化再次約定“試用期”,但該“試用期”只能約束肖先生是否勝任經理職務,若不勝任,公司可對肖先生的經理職務予以解聘,但不能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草考資料: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無法律依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單方面違約或者中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十二個月以內的兩倍工資賠償
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解除勞動合同14
勞動法中關于辭職的一些規定: 只允許在兩種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提供培訓費)和第二十三條(給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該法第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并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該法第二十三條是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并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里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秘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法 辭職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如何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法規定主動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主動辭職的沒有補償,除非公司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解除勞動合同15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乙方):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學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及類型(城鎮/農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緊急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協議終止
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條協議的提出、補償金
1、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2、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
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
第四條勞動報酬
1、乙雙方確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照合同約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2、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第五條離職交接
1、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后______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
2、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尚未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保密協議
1、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按照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2、乙方確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經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第七條文件轉移、交接
1、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在內的相關證明。
2、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______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第八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其他事宜
1、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補充
1、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愿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執行。
2、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約定被認為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3、本協議如有涂改,雙方均應在涂改部分加蓋公章或簽字確認,否則涂改部分無效。
4、本協議壹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協議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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