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土地合同1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土地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土地合同1
甲方:身份證號碼:
常住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身份證號碼:
常住地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就合作購買土地事宜,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資購買位于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質為:。使用年限至年月日。
二、雙方約定以甲方名義和第三方簽訂合同,甲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乙方予以認可,并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和甲方共同承擔對第三方的義務。雙方共同購買上述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出賣人的對價為人民幣元。甲方出資元,占50%股份;乙方出資元,占50%股份。
三、甲、乙雙方根據投資比例對該地塊享有上述權能。包括基于該地塊土地使用權權屬以及衍生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等權能由雙方共同行使;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四、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將出資款項以現金形式給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如果乙方未能按時將上述款項給付甲方,應當按照萬分之的利率支付遲延履行利息;超過日未能支付,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五、雙方明確:共同出資購買該地塊土地使用權的用途是:。
六、甲、乙雙方出讓各自土地使用權份額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七、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見證人:
簽訂時間:
買賣土地合同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住宅與園田用地。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20xx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永久,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當日,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一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余部分, 元(小寫: 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貳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叁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大寫 百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后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 說明
第十五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長春市凈月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于 年___月___日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3
甲方(委托單位代表):
乙方(居間方代表):
一、委托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四百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甲方委托乙方就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_的土地轉讓項目,居間方自愿同意受委托方的有償委托,協助委托方提供買家或需求方的信息和協助過戶要賬等相關服務。
二、居間方報酬的結算方式:
據乙方協助買賣雙方完成土地轉讓或過戶合約簽訂成功后以首批土地轉讓進賬資金進賬后3天內委托方自愿無條件下的,不可更改的按合同總金額的___ %(即_______元)付中間人服務傭金,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居間方。
三、違約責任: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可生效并成為不可撤銷、不可更改的,同時具有法律效力。委托方未按第二條款規定,按時、足額兌現報酬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未果,可依法在守約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請示代依法調解或強制履行。
四、其它約定事項:
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企業(公司、集團)名稱變更,法人代表更換或其他重大變化,此合同仍然有效,由變更后的企業和法人或原企業主管體承擔法律和履約責任。
2.就本承諾書而言,如果甲方和乙方提供的土地出讓方簽訂協議的不是本人是和甲方公司相關人員或及其親屬朋友、上述主體所控制的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資質相關聯公司和相關負責人,只要這些人中一人與項目方進行私下交易,都視為和乙方服務有關委托方同意以上條款但拖延或拒絕支付居間方傭金,居間方可以土地需求方支付甲方土地款中扣付居間方服務費。
3.本合同未經公證,但具有公證合同的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兩份,委托方、居間方各執一份,具有保密性,不得做任何泄漏。
5.乙方提供的土地需求方和甲方簽訂土地轉讓或過戶和合作合同本協議就生效,否則無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常住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常住地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作購買惠安縣黃塘鎮詩口工業基地土地,訂立本合同:
一、甲、乙雙方一致協商同意購買土地位于惠安縣黃塘鎮詩口工業區;土地面積XX畝。
二、經雙方協商,甲方出資x元,占x%股份;乙方出資x元,占x%股份。
三、申請工業用地項目的立項,報批由甲、乙雙方組成協調小組共同辦理,費用共同承擔。
四、項目用地批復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土地開發利用細節。
五、甲、乙雙方根據投資比例對該項目用地享有使用權及所有權,雙方均不得未經另一方同意自行開發,處理該地塊。
六、甲、乙雙方若要出讓各自股份需獲得另一方的同意。
七、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
買賣土地合同5
出賣方:(簡稱:甲方)代表人:
購買方: (簡稱:乙方) (簡稱:丙方)代表人:
為了互惠、互利
、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 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 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 元(大寫: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
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賣土地四至界限: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 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
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擔全部責任。
五、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六、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買賣土地合同6
甲方:,漢,現年歲,生于月日,家住縣鎮村組,身份證號碼:。
乙方:,漢,現年歲,生于月日,家住縣鎮村組,身份證號碼:。
甲、乙方經協商,就甲方位于村組(小地名)的平方米農村土地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共(其中靠寬米,至向外延伸米)的經營使用權永久轉讓給乙方。此塊土地的具體四界為以為參照,上至,左抵,右至。
2、甲方保證此塊土在轉讓之前的經營使用權合法屬于甲方,且無任何糾紛及債務抵押,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一切損失。
3、乙方的轉讓金支付按照每平米萬元。甲方在支付轉讓金是,乙方應立即將該土地實際交付乙方,同時系于該土地的一切權利也一并移轉給甲方。在以后因國家政策等原因應續簽承包使用合同時,甲方必須就相關簽訂事宜協助配合乙方辦理。
4、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協助辦理在該土地上建房等相關的事宜時,甲方均不得拒絕、推諉、拖延等,否則必須支付該轉讓金雙倍違約金給乙方,并且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5、甲方向乙方承諾,現轉讓的土地屬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現第三人追索的事宜等,需雙倍支付乙方給付的土地轉讓金及賠償相關損失。
6、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雨水污水的排出場地和必要的通行道路。
7、本協議簽定后,乙方先支付萬元給甲方。余款在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好相關轉讓手續后,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民委員會存檔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9、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處理。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委會主任: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簽字:
買賣土地合同7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范與效力規范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于此類問題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 集體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 ,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 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 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 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 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 基于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 ,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 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范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
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
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說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說,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并不構成影響,那么,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 法律的正式淵源并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說,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并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 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執
買賣土地合同8
甲方:
乙方:
經村委會研究決定并由村名代表大會通過及公示無異議,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規定,本著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甲方集體所有的廢棄閑置的石灰窯及周邊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轉讓給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為50年,到期后乙方優先擁有使用權。
二、轉讓價款: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現無經濟條件修村內東三條村里(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負責拉砂石料鋪墊三條路的路面,經甲方書面驗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價款,今后路面在損壞與乙方無關,乙主并保證路邊溝暢通,經甲乙雙方確認此施工工程價款為五萬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間,如遇到村民阻擋,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無效,視為乙方上述第二條約定履行完畢。
四、此轉讓的標的物在轉讓給乙方使用期間,出現任何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不了,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此標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內容及價款賠付給乙方,但必須經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間,乙方在標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標的物應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使用,甲方將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價賠償給乙方,并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的所有損失。
六、此標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費用由甲方負責,如甲方無法辦理標的物的合法手續,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的內容及價款賠付乙方。
七、如此標的物被國家征用,所得的賠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及村民無關。
八、乙方在使用期間內,對轉讓標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動,(沙石廢土)乙方有權處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甲方如將此標的物轉讓給第三方,則甲方將按價賠償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資。
十、乙方在使用期間內,有權合法轉讓標的物的使用權,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二0 年 月 日
買賣土地合同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國用字第號),總面積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原土地出讓年限為年,建設年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并向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四條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元(幣種: )。總金額(大寫: )元(幣種: )。
第六條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愿意承擔甲方原出讓合同(合同號: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本合同自批準之日起天內,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國土局和稅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乙方須嚴格按照原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市國土局和市規劃部門的批準。
第九條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準之日起天內向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付清全部稅費后,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的違約金,并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10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和樹木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約畝)。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
第二條、轉讓方式
甲方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萬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價款。
第六條、其他約定
1、在出讓過程中,甲方僅承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九條、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年月日
買賣土地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市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平方米(折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入股認繳注冊資本,占____股權;乙方以貨幣出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一次性出資注冊資本,占____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后,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戶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建筑密度不小于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計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戶于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___%,計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___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___%,計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余下___%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后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戶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___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注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簽訂日期:20__年__月__日簽訂日期:20__年__月__日
買賣土地合同1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買賣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_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買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買賣價格
買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買賣金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買賣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買賣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買賣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將買賣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買賣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買賣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________________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_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發包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鑒證單位(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13
買賣項目:________________企業
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
根據買受人和賣受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具體項目出賣金額明細如下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以出賣方式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將屬于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企業,以現金交易形式出讓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其中所含買賣項目明細如下:
(1)企業土地
企業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畝(實際為__________畝),價格_______________萬元/畝,合計:_______________畝_____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___萬元。
(2)交通用具
1、_______________轎車_____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_____萬元;
2、_______________轎車_____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萬元;
3、__________貨車兩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_____萬元;
(3)廠房、辦公室合計_______________萬;
(4)燃料__________萬元;
(5)機械_____________萬元。
以上五項總合計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2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須按以下方式按期付款:
付款方式按總價50%付出,應本人周轉經濟不到位,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整給賣受人_______________,在50%剩余款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包括車輛_______________萬一次付清_______________萬元,總價剩余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3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給賣受人,買受人已付給賣受人所有的款,賣受人有權一律不予退款給買受人,并同時收回本公司的一切財產。
買受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到時賣受人_______________按賣公司手續辦理全交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名下。
關于公司所有員工由買受人_______________處理,包括過戶費用一切由買受人_______________承擔。
賣受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1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系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并經房屋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現甲方自愿將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在**省**市**區**號**樓(層)室的房屋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的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識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始建于***年,房屋結構為**結構,層高為**層,建筑層數地上**層,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 價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按套(單元)計算,每套單價**元,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即人民幣小寫**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人民幣***元),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指定賬號。因甲方提供指定賬號錯誤等原因造成甲方購房款無法到賬的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乙方出具銀行劃撥憑證,甲方應開具收款收據或收款證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購房款到賬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賃關系自動轉為乙方,由乙方負責收租。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費用,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總款向甲方索賠倍處罰賠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 關于合法、權屬的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房產合法繼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購買的房屋及所有權。
第八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甲方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證明、甲方和宅基地所有者簽署的賠償協議復印件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賣土地合同15
甲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 ,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折 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 ,綠化率不少于 %,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 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 %,計人民幣 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合同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并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 天內支付;
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 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平方米(詳見 國用( )字第 號和 國用( )字第 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后 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 鎮 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并經審計后,項目凈利潤率超過 %的,超過部分凈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 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 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 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 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協商不成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合同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合同壹式陸份,三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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