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有時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時常需要預先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么編制才好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衛生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衛生事故專項應急預案1
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管理,保障學生身體健康,結合實際,特制定飲食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預防措施:
1.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辦事,餐廳工作人員按時進行健康查體,無健康合格證的嚴禁上崗。
2.與工作人員簽訂飲食衛生責任書,并與工資掛鉤。
3.定期組織食堂員工學習食品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
4.建立每日對食堂衛生的檢查與記錄。
5.建立學校食物中毒報告與通報制度。
二、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1.發現師生有類似食物中毒癥狀(集體腹痛、腹瀉、惡心、嘔吐等)時,應迅速送學校衛生室進行初診,同時撥打“120”電話或送醫院進行醫治。
2.迅速向教體局及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3.建立食物試嘗制度,做好所有食物食品留樣工作,以備衛生部門檢驗。如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取樣。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師生名單,并檢查他們的身體狀況。
5.及時通知家長并做好家長和家屬的工作。
6.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診治、調查事故、處理等工作。
職業衛生事故專項應急預案2
為了規范本醫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損失,根據《職業病治法》、《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理辦法》制定本預案。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機構
1、醫院設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其組成如下:
組長:副組長:成員:
本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下設辦公室,
設于總務科。
2、科室設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小組,其組成如下:組長:成員:
(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機構的職責
組織制訂輻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確定現場指揮人員;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批準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事故狀態下各級人員的職責;輻射、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的上報工作;接受集美區衛生局的指令和調動;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數據。
二、事故報告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立即向集美區衛生局、集美區衛生監督所、集美區環保局報告。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醫院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三、事故處理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醫院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六)配合衛生局、衛生監督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落實集美區衛生局、環保局等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八)醫院工會在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要積極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醫院工會有權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醫院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四、事故的應急救援保障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醫院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五、事故的預防
(一)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后上崗,組織定期訓練;
(二)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時、按點進行檢查;
(三)輻射、化學品工作場所禁止煙火,并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定期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檢查整改記錄;
(五)參加救援的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的知識,組織演練,在做好防護的前提下參與救援;
(六)定期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治理。
職業衛生事故專項應急預案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1.1為建立統一、高效、科學、規范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制定本預案。
1.1.2本預案是指導各級政府、各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
1.2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1.3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社會力量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
1.3.2依法規范。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與實施,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與有關政策相銜接,與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要按照有關程序制定、修訂應急預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3.3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一般嚴重(Ⅳ級)、比較嚴重(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的主體。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1.3.4資源整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要明確不同類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牽頭部門及其職責和權限,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發揮軍隊、武警部隊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充分發揮民兵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3.5預防為主。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要重點建立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防災救災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加強專業隊伍和志愿者隊伍的培訓,做好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定期進行演練、演習;要加強公共安全的科學研究,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3.6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應當與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范圍和階段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措施。
1.3.7補償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返還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財產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機關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應當按照被征收財產的實際價值給予補償。
1.3.8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1.4編制依據
1.4.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1.4.2地方性法規、規章:《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海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海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辦法》、《海南省消防條例》、《海口市消防條例》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
1.5現狀與趨勢
1.5.1海口市自然災害現狀與趨勢。我市為自然災害多發的省會城市。一是災害種類多。除沙塵暴外,我國常見的氣象災害、洪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農林病蟲等自然災害我市都存在;二是災害發生的頻率高。由于我市地處熱帶北緣,屬季風性熱帶海洋氣候區,臺風頻繁;同時,海口具有典型的火山地質特性,城市的大部分地區處于火山地帶,或地震高震烈度區域。因此,氣溫變化明顯,降水分布不均,高溫干旱、低溫冷害和暴雨洪澇等時有發生,尤以洪澇災害影響最大,危害最重。三是災后防疫任務重。近5年,我市未發生重大環境災難與自然災害后的疫情事件,基本上做到災后無大疫。但由于我市大部分區域為江、河、海灘涂地,洪澇災害時有發生,加上氣溫、濕度較高,蚊蠅孳生,不僅對城市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構成危害,而且,災后存在著較大疫病流行威脅,災后防疫壓力較大。
1.5.2海口市事故災難現狀與趨勢。我市事故災難的主要種類有: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礦山事故、火災事故、煙花爆竹事故、燃氣事故、建設工程事故、特種設備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據近年來統計表明,我市事故多發的高危行業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建設工程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等,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建設工程事故發生頻率較高。同時由于我市安全生產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力量薄弱,應急救援設備不配套,搶險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場所的消防設施不健全,人們補救和自我保護能力不強,容易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
1.5.3海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狀與趨勢。我市的常見傳染病得到有效控制,登革熱、白喉、脊髓灰質炎、絲蟲病已連續10年以上無病例發生。但近年來傳染病疫情仍時有發生,丙類傳染病、其它傳染性疾病的發病流行日漸增多。目前,由于全市市政供水、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覆蓋率越來越大,一旦受污染,勢必引發傳染病暴發大流行,隨著人員流動增多,新發傳染病、其他傳染疾病,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人禽流感、腸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等有發生或流行的可能性,這將對人民健康和經濟發展構成新的威脅。
1.5.4海口市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現狀與趨勢。我市正處于體制轉軌、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誘發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增多,當前我市社會安全事件較為突出的是:刑事犯罪案件總量不斷攀升,特別是“兩搶一盜”犯罪仍是影響我市社會治安穩定的突出問題。刑事犯罪仍處高發態勢,犯罪的動態化更加明顯,暴力化程度還會加劇,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斷出現,有組織犯罪尤其是黑惡勢力犯罪不僅危害社會治安,而且危及基層政權。同時,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事件不斷增多,而且誘因復雜,連鎖反應增強,處置難度加大,比較突出的主要有部分軍轉干部要求解決“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問題,因土地糾紛、勞資糾紛、利益糾紛以及機構、人事制度改革、企業改制涉及就業等問題引發的事件。由于這些事件往往是歷史遺留問題和新生問題疊加,群眾要求的合理性和反映形式的違法性交織在一起,處理難度比較大,如應對不妥、處置不當,局部問題可能轉化為全局性問題,非對抗性矛盾可能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1.6概念、分類與分級
1.6.1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政府立即處置的危險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6.2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1.6.3事故災害。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輻射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1.6.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肺疽、O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1.6.5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事件等。
1.6.6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一般嚴重(Ⅳ級)、比較嚴重(Ⅲ級)、相當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等四級。
1.6.7一般性(包括一般嚴重、比較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影響相對小的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各區人民政府報請市政府處置;相當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重大損害的突發公共事件,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損害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處置。
1.7適用范圍
1.7.1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本市甚至全省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7.2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制定市專項應急預案的依據,市專項應急預案是市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市人民政府設立海口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作為本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議事、決策、協調機構,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定期召開會議,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的匯報,分析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發展趨勢;
(2)審議、決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一領導和協調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機構;
(3)決定啟動預警和市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4)組織力量處置一般嚴重、比較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以及控制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態勢,并立即報請省人民政府處置;
(5)檢查、督促各級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身及社會財產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時協調應急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1.2海口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主任,各副市長、海口警備區司令員、市政府秘書長任副主任,各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市應急管理相關部門由專項預案具體規定)。
2.1.3海口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下設應急辦公室,作為其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常務副主任為專職,其職能由市政府辦公廳承擔。應急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督促落實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指示;
(2)擬訂或者組織和實施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
(3)督促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執行情況,并給予指導;
(4)督促檢查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專業機構的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工作情況,并給予指導;
(5)匯總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建議;
(6)承擔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統一信息系統、應急指揮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
(7)監督檢查、協調指導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和重建工作;
(8)組織制訂安全常識、應急知識的宣傳計劃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演練計劃,報政府批準后督促落實;
(9)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明確指揮部人員和相關部門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職責;
(10)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為應急事件信息處理中心,負責應急信息收集、上傳、協同和傳播,對應急信息進行綜合、調查、分析、評估與判定。利用政府政務網,建立應急信息共享網絡。配置無線、有線通訊和衛星通信網絡等相應的技術裝備,統一接受信息,傳達命令,保證指揮的權威性。
2.1.5整合現有資源,建立統一、綜合的單點報告和單點發布命令的指揮系統,提高政府快速反應能力。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與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是市人民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指令,對全市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組織整合、資源整合、行動整合、技術整合,統一指揮全市Ⅲ、Ⅳ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依托110、119、120、122、12395專線臺和事故災難應急受理電話66781720,對全市范圍內日常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實施統一受理,并組織應急聯動單位進行即時先期應急處置。
2.1.6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成員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海口警備區司令員或者副司令員、武警海口支隊支隊長或者副支隊長、市政府秘書長和分管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局長以及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當發生耦合事件,同時啟動兩個以上專項預案時,應當對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成員進行整合。
2.1.7海口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下設四個應急指揮部: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設立相應的專家咨詢小組。這四個指揮部總指揮分別由分管農口的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分管公共衛生的副市長和分管社會治安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各對應的分管副秘書長擔任。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三防辦,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兼任。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現場指揮部由各專項預案具體確定。
2.1.8四個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和相應的指揮機構。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和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2組織體系框架概述
詳見附件1(略)。
2.3應急聯動機制
2.3.1建立政府部門應急聯動制度。制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責任卡,明確牽頭部門和支持協作部門的職責、權限和處置程序。
2.3.2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各軍警部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參加和配合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信息與報告
3.1信息監測與預測
3.1.1對多發、易發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各區、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相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3.1.2建立健全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監測制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包括自然災害監測網絡、事故災難監測網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網絡、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監測,并納入市突發公共事件監測網絡體系。組建工作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市信息中心、市人防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牽頭,其他各應急管理相關部門參加。
3.1.3各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常規信息監測與對突發公共事件易發地的信息監控,通過多種途徑廣泛收集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各類信息的分析、評估與判定工作,并建立有關制度,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有關突發事件信息。
3.2報告
3.2.1監測機構、監測網點、專兼職信息報告員和其他負有監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當在第一時間通過應急信息共享網絡和專門通信系統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并同時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3.2.2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及有關部門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報告后,應當按應急信息上行快速報告渠道,在第一時間同時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
3.2.3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有義務立即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所在區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報告或通過110、119、120、122、12395和事故災難應急受理電話66781720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警。
3.2.4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應當對收集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及時進行分析,必要時,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類別,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專家進行咨詢,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可能性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同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市、縣人民政府通報。
3.2.5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有關機構和人員報告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3.3信息共享和處理
3.3.1按照統籌規則、資源共享,條塊結合、互動共贏,平戰結合、緊急響應,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則,以市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網、各區、鎮、街道辦事處信息平臺為依托,建設應急信息共享網絡系統,構建覆蓋市、區、鎮、街道辦事處信息監測預警網絡,并向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延伸,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應急信息系統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維護和管理。
3.3.2市人民政府各應急處置工作職能部門要按照自身監測、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有關制度規定,及時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3.3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當堅持第一時間原則、允許越級原則、限定時間原則和及時核查的原則。
3.3.4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收集各類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后,應迅速進行信息處理,在1小時內上報市人民政府及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并通報各聯動單位。
3.3.5發生Ⅲ級和Ⅳ級突發公共事件后,事發所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按規定及時將信息報到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并隨時續報現場采集的相關動態信息。要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災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篩選提出緊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指揮決策參考。各職能部門要及時、主動為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緊急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和支持。發生Ⅰ級和Ⅱ級突發公共事件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及時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前置處理,并立即報告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3.3.6死亡、受傷和失蹤人員的數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單位提供,現場指揮部掌握并發布,同時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的,由現場指揮部上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并通知市外事僑務辦、市對臺辦按正規渠道上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3.3.7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本市行政區域外時,按照事件的實際級別與相關市、縣實行對等通報。發生Ⅳ級、Ⅲ級事件時,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及時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發生Ⅱ級和I級事件時,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報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辦理。
4.預警
4.1預警級別
4.1.1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我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分為三級、二級和一級,并分別用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4.1.2三級適用于威脅程度較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較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3二級適用于威脅程度很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4一級適用于威脅程度很嚴重,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群死群傷和財產損失特別嚴重或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5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通過《海口晚報》或者海口廣播電視臺統一發布。二級、一級預警可同時通過《海南日報》或者海南廣播電視臺發布。
4.2預警期的措施
4.2.1進入預警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
(二)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三)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四)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
(五)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4.2.2進入預警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更加嚴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發生、發展;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積極履行職責。
4.3預警的解除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根據事態的發展,報請市人民政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已經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立即宣布終止預警,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與基本應急
5.1.1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Ⅳ級、Ⅲ級事件,啟動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Ⅱ級、I級事件,報請省政府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市相應專項指揮部全力參與。
5.1.2發生跨行政區域、跨行業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所在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聯系,相互溝通和協調,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市外發生涉及本市的突發公共事件時,視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啟動市有關專項預案配合進行處置。
5.1.3發生特別嚴重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市對臺辦、市外宣辦、市外事僑務辦、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等部門,要根據緊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部門職責分工,在省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1.4事發所在區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先期處理情況。事發所在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努力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進行評估,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二)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三)依法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強制驅離、封鎖、隔離、管制等措施。
(四)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連鎖反應,迅速果斷地控制局面。
(五)向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六)區本級人民政府自身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應及時請求市人民政府給予支援。影響或可能影響其他市、縣的,事發所在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通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
(七)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5.1.5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接到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應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對策:
(一)對事發所在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二)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督查。
(三)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四)市政府分管副市長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要時,市長親臨一線指揮。
(五)批準啟動市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開始運作。
(六)及時向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同時,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將市應急決定傳達到事發所在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并督辦落實情況;加強與事發所在區政府和有關方面的聯系,掌握事件動態信息,及時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為市應急委員會的決策提出參考意見。
5.1.6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擔任指揮長的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應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組織事發區、鎮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預案部署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和協作的職責分工,立即開展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等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急救援隊伍到位、應急保障物資到位。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和協作的職責分工由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
5.2擴大應急
5.2.1隨著事態的擴大,各應急機構必須及時調動第一梯隊增援,并隨時準備調用后備救援力量;當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發展趨勢并難以控制時,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擴大應急,請示要求人員、裝備和其他各類物資的增援。
5.3指揮與協調
5.3.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主管部門意見,對接報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與判定,第一時間內作出啟動預案或者不響應的建議,報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
5.3.2市專項預案啟動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立即組成,并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3.3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和程度,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副市長或者經副市長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事發所在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道組、善后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其由相關聯動單位人員組成。
5.3.4現場指揮部的職責是:
(1)執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決策和命令;
(2)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
(3)迅速了解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情況及已采取的先期處理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指揮實施;
(4)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
(5)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群眾;
(6)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7)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3.5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的牽頭部門和職責。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向上級報告,協助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所在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消防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根據處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達命令,組織處置,搶救傷員,排除險情,控制事態,重點人員監管、調配搶救人員和裝備,事件調查。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公安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監控事件責任人員,保護現場。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衛生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食品供應、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當地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
新聞報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政府新聞辦負責人。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后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市政府負責人及市有關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3.6現場指揮部設在災害事故現場周邊適當的位置,也可設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順暢,指揮迅速且不間斷。要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現場指揮部成立后,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總指揮長簽發應急處置命令,通報現場指揮部名稱、下設各工作組成員單位、設置地點、聯系方式等。命令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傳達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有關職能部門、事發所在區政府和有關單位。
5.3.8現場指揮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發生現場;進行人員救護;聽取先期處理報告情況;傳達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有關指示;在聽取專家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制定處置措施;按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5.4新聞報道
5.4.1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統一發布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市宣傳部門派員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媒體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5.4.2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撰寫新聞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同意后向社會發布。
5.5應急結束
5.5.1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應向批準預案啟動的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的報告。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應宣布應急結束。
5.5.2接到應急結束指令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繼續完成。
5.5.3應急結束后,突發公共事件事發所在區政府或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1周內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交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對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審核后,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由事件所在地政府牽頭,安監、公安、民政、衛生、環保、城管、人勞、工會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善后處置組,具體分工是:災后重建、物質和勞務征用由當地政府負責;社會治安由公安機關負責;人員安置和賠償工作由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部門負責;病員救護由衛生部門負責;化學污染物處置由環保部門負責;垃圾處理由環衛部門負責。各單位對所負責的善后工作要制定嚴格的處置程序,盡快恢復災區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善后處理程序:人員安置—污染物處置—物資和勞動力征用—災后重建—補償。
6.2社會救助
根據事件損失情況,由市民政部門或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在一定范圍內號召社會、個人為遇難地區和群眾捐款捐物,幫助他們渡過困難期。同時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管理與監督,任何截留或挪用捐贈資金及物資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其責任。民政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救災捐助和捐贈物的分配、調撥;突發公共事件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受害人員的申請,司法行政部門要給予法律援助;衛生部門要組織咨詢專家,及時開展心理咨詢、安撫救援工作。
6.3保險
保險機構在突發公共事件后,要按照救援優先、特事特辦和簡化程序的原則,及時為遇難者親屬、事件單位辦理理賠工作。
6.4調查和總結
突發事件責任單位、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寫出調查報告,由政府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調查總結應報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必要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7.應急救援保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訊部門和負有救援保障任務的政府部門、單位和企業應建立通信系統日檢查、周維護的制度,加強對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時提出和報告改進通信手段的建議。所有參加救援的部門、單位要保持與市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電話聯系,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各救援組現場救援采用頻率、編寫代號、使用對講機聯絡,同時要確保應急期間黨政軍領導機關的通訊暢通,各種聯系方式必須建立備用方案,建立全市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含專家組)通訊錄。
7.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各救援隊伍和工程搶險隊伍要加強演練和設備維護,確保“召之即來,來之能戰”。各級應急機構應將可供應急救援使用的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冊,逐級上報,供全市應急救援查詢和調用。要加強應急工程設施建設,組織實施抗震、防汛、民防等防護工程的建設和應急維護,注重緊急疏散避難場所和相關工程的建設,設立應急標志和設施,并進行有效維護和管理。
7.3應急隊伍保障
進一步優化強化以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網絡。公安、消防、醫救、民防隊伍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搶險救援隊伍,其他專業性救援隊伍除承擔本災種搶險救援任務外,根據需要和上級指令,同時承擔其他搶險救援工作,一旦發生全市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必要時,駐市部隊、武警、預備役和民兵、志愿者應當參與和支援搶險救災工作。應急隊伍分搶險、醫務、保障三支隊伍。
搶險應急隊伍由民兵600人(由每個區武裝部各落實150人),公安聯防人員500人(由市公安局落實),消防人員30人(由市消防局落實),市機關干部400人(由市機關黨委落實),駐市部隊官兵1500人組成,由市指揮部調遣使用。
應急醫療隊伍由市衛生局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從駐市各醫院、社區醫療站抽調人員組成,保障災民防病、治病。
應急保障隊伍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從市民政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交通局和相關單位抽調200人組成,負責應急救災資金、搶險物資、救災抗災物品、后勤車隊、食品供給和交通、通信、水、電等應急工作。
7.4交通運輸保障
市、區交通部門要保持一定數量安全系數高、性能好的車輛,確保處于良好狀態,指定停放地點,每臺車輛必須配備2名司機,對車輛進行編號,并制定駕駛員的應急準備措施;要制訂征用單位的啟用方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制定交通管制方案。道路、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和區政府應迅速組織力量搶修。
7.5醫療衛生保障
及時有效的現場急救和轉送醫院治療,是減少事故人員傷亡的關鍵。因此,為做好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特指定實施醫療救治的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海南省人民醫院、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海南省農墾總局醫院、海南省中醫院、海南省婦幼保健醫院、海南省安寧醫院、海口市人民醫院、海口市婦幼保健院、海口市中醫院、瓊山醫院。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在實施醫療救治時要貫徹現場救治、就近救治、轉送治療的原則,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醫藥、器材及資源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衛生部門要負責做好與省屬醫療機構的協調工作。各級醫療機構要做好現場消毒、監測等防疫工作。要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開展應急救護知識的專門教育,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7.6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機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交通管制,對危害區內外的交通路口實施定向、定時封鎖,嚴格控制進出事故現場人員,避免出現意外人員傷亡或引起現場混亂;負責指揮危害區域內人員的撤離、保障車輛順利通行,指引應急救援車輛進入現場,及時疏通交通堵塞;負責維護撤離區和人員安置區場所的社會治安,加強撤離區內和各封鎖路口重要目標和財產安全保護。事故發生地基層政府和社區要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眾聯防,協助公安部門維持治安秩序。
7.7物資保障
按照四個應急指揮部的分工,責成有關部門認真做好物資保障工作。自然災害應急,其物資由市民政局負責;事故災難應急,其物資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其物資由市衛生局負責;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其物資由市公安局負責。同時,事故發生地政府和市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現場救援物資的有償調撥和運輸,酌情組織有加工能力的單位突擊生產,確保應急救援的需要。
7.8經費保障
為確保應急救援的需要,各級政府均要在財政預算中撥出一定數額的應急救援專項資金,該項資金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更新救援設備、應急救援隊伍補貼、征用物資補償等。情況緊急時缺多少補多少,確保應急救援所需。
7.9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政府要以社區為單位(或企業單位),廣泛動員公眾積極參與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加強平時的事故預防,增強公眾預防事故的能力。
7.10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政府對緊急疏散人員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娛樂設施,必要時也可征用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作為臨時避難場所,并確保疏散人員生活所需。
7.11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區所有直接參與或支持應急行動的組織,都必須成立自身的專家組、技術支持機構,建立信息庫和2種以上聯系方式,及時制定和完善現場救援預案,為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提供決策措施和依據。
8.宣傳、培訓和演練
8.1公眾信息交流
各級宣傳、新聞部門要通過媒體將應急預案的信息、專線電話、自救互救、避難等基本常識告知公眾。各類教育機構要加強應對事故災難的教育工作,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8.2培訓
擔負應急救援的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每年要組織一次救援培訓,了解和掌握應急救援的工作原則、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做到合格上崗。要將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作為行政干部培訓的內容,開展普及教育。各中小學應當開設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知識、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課程。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應急常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與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各有關職能部門、出版單位和媒體要積極向群眾宣傳突發公共事件知識和應急技能。
8.3演練
所有擔負應急救援任務的部門、單位,每年要針對各自的救援任務組織實戰或模擬演練一次,市兩年組織一次綜合性演習。演練場所自行設置,但必須安全、合理。演練的目的就是練程序、查漏洞、補措施,不斷增強救援工作的時限性和有效性。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平時將對各單位救援工作進行抽查。
9.附則
9.1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9.1.1突發公共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我市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應對的緊急事件。
9.1.2應急預案:指針對突發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確政府應急管理指揮組織體系、政府應急管理原則和責任以及處置過程,事前、事發、事中、事后的各個階段的處理程序,誰來做,怎樣做,何時做以及用什么資源來做的應急反應工作方案。
9.1.3總體應急預案:指市政府為應對所有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實施綜合性應急管理措施的預案。
9.1.4專項應急預案:指市政府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其職責分工為應對某類具有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專項預案通常作為總體預案的組成部分。
9.1.5應急處置:指對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應急響應以降低損失、影響的處理措施。
9.1.6監測:指通過設備和各種方式、方法觀測收集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評估預測的過程。
9.1.7預警:指根據監測到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中的相關規定,向公眾提前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并提出采取相關應急措施公告。
9.1.8應急狀態:指為應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在某個地區或者全市范圍內,政府組織社會各方力量在一段時間內依據非常態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采取的有關措施所呈現的狀態。
9.1.9先期處理:指突發公共事件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時,市政府在第一時間內所采取的應急響應措施。
9.1.10應急聯動:指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聯動,必要時與軍隊、武警部隊聯動。互相支持,社會各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的應急工作機制。
9.1.11擴大應急:指突發公共事件危害、影響程度、范圍有擴大趨勢時,為有效控制突發公共事件發展趨勢,應急委員會等機構或者單位通過采取進一步有力措施、請求支援等方式,以盡快使受影響地域、領域恢復到正常狀態的各種應急處置程序、措施的總稱。
9.1.12緊急狀態:指在特定地區或者全市即將發生的威脅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影響國家政權機關正常行使權力的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采取常態下的措施難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由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宣布該特定地域進入一種臨時嚴重危機狀態。
9.1.13次生、衍生事件:是指某一突發公共事件派生或者處置不當而引發的其它事件。
9.1.14耦合事件:是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段內發生的兩個以上相互關聯的突發公共事件。
9.1.15后期處理:是指突發公共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所采取的一系列善后處理行動。
9.2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件的頻發性、后果嚴重性、可操作性和協調面的廣泛性,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總體預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應當制訂不同類型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9.3區政府部門應急預案
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擔負的災害事故應急處理任務,組織制定相應預案和保障計劃,由海口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審定。
9.4預案管理
本預案每兩年評審一次,進行預案演練或經歷應急救援實戰后要對參與演練和實戰的部分進行評審,評審要有制訂預案有關部門的人員和專家參加,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辦理。
9.4.1本預案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9.5責任追究
9.5.1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負責的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應急準備工作的,導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
(2)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和協調的,不按規定報送和公布有關突發事件信息或者瞞報、謊報、緩報的;
(3)不按規定及時發布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命令的;
(4)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5)不按規定公布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決定和命令的;
(6)不及時進行人員安置、開展生產自救、恢復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污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
(8)不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或者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9.5.2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責任是國家公務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宣傳普及應急常識,造成嚴重后果的;
(2)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場所等不按規定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的;
(3)不及時向行政機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
(4)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不服從行政機關決定、命令和指示,不聽從調遣的;
(5)不積極開展救助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
9.5.3有關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要求報道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擅自發布未經審查的報道材料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6監督檢查與獎勵
9.6.1監督檢查。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必須報市應急辦公室備案。市應急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區、各部門應急工作檢查,各區人民政府、各行業部門、各大型企業要嚴格落實預案的要求,要做到資金、物資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9.6.2獎勵。對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在應急搶險中受傷、致傷、遇難的救援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種待遇。
9.7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于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職業衛生事故專項應急預案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以人為本,規范和強化惠城區行政區域內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可能發生的事故,保護惠城區行政區域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并在事故發生時,能迅速、有序和科學地開展應急救援行動,最大程度減少事故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要求,預先制定惠城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方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函》
(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10)《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
(11)《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導則》
(12)《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13)《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14)《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15)《惠州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處置制度》
(16)《惠州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
(17)《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防控制度》
(18)《惠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防控制度》
(19)《惠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惠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1)其他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
1.3事故分級
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涉險事故,是指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或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以及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注:上述內容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4適用范圍
(1)惠城區行政區域內一般或較大涉及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較大以上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3)區領導認為需要處置的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或工貿企業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危險有害因素需要協調處置的。
1.5應急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危害,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區級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區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全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各相關單位和鎮(街道)級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
(3)條塊結合,屬地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屬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事故搶救指揮以屬地人民政府為主,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參與,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能力。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發揮企業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將日常工作、訓練、演習、預防性安全檢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引導、鼓勵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和發揮兼職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加強監控,科學決策。依靠科技手段,采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對事故現場進行監控。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科學決策,提高事故應急處置技術和水平。
1.6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惠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是惠城區各鎮(街道)及職能部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上級預案。預案的體系見下圖:
略
1.7惠城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現狀
惠城區擁有工貿企業眾多,其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345家;還有若干大型批發、零售商業體遍布城區。其工貿業主要包括電子制造業、五金制造業、印刷業、紙制品制造業、塑膠制造業、紡織服裝制造業、玩具制造業及其他類。
其中涉及燃爆粉塵、潔凈廠房、鋰離子電池、高溫熔爐、涂層烘干、使用危險化學品、有限空間作業、液氨、人員密集場所等企業風險較高,是惠城區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對象。結合惠城區工貿企業實際情況,辨識惠城區轄區內工貿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主要存在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物體打擊、淹溺、灼燙、坍塌、容器爆炸、鍋爐爆炸、觸電、車輛傷害、起重傷害、中毒和窒息、火災、其他爆炸(含粉塵爆炸、鋰離子電池爆炸)以及其他傷害等15種生產安全事故,企業主要風險分析如表1-1:
略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機構總述
發生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時,惠城區人民政府設立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區指揮部下設現場指揮部,事故發生時,由區、鎮(街道)赴現場的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應急救援專家組成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工作由區指揮部進行協調安排。
2.2區指揮部及職責
區指揮部設1名總指揮,2名副總指揮,統一領導區指揮部工作。總指揮主持區指揮部全面工作,副總指揮負責協助總指揮開展工作,常務副區長為第一副總指揮,分管副區長為第二副總指揮。
總指揮:區長或區長指定的其他區領導。
副總指揮:常務副區長、分管副區長或區領導指定的有關負責人。
區指揮部成員由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區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指揮、領導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啟動區應急救援預案,做出應急救援決策;
(3)指揮、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負責對事故應急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5)審定發布事故應急救援信息;
(6)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7)負責發布解除應急狀態的指令。
2.3區指揮部辦公室
區指揮部下設區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區指揮部的日常事務處理。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區指揮部辦公室可在事故發生地現場附近安全地點就近設置,與現場指揮部可聯署辦公。
區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研判事故信息,為區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決策服務;
(2)接報事故信息后,跟蹤事態發展,及時向區指揮部報告事故具體信息,提請區指揮部啟動本預案;
(3)組織落實區指揮部決定,協調、調動成員單位,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4)協調調動救援搶險應急物資及裝備;
(5)分析匯總事故涉險區域、人口數量和脆弱人群數量、疏散措施及疏散情況等,及時向區指揮部報告;
(6)及時辦理區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2.4成員單位職責
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及區安委會的統一部署,制定本部門、本行政區域內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1)區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宣傳報道;配合相關單位做好媒體記者現場采訪工作。
(2)區委統戰部: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中涉及港、澳、臺地區、少數民族人員、宗教組織和外籍人士、華人華僑的相關溝通、協調和應對工作。
(3)市交警支隊江南大隊、市交警支隊江東大隊、市交警支隊江北大隊:負責配合事故現場交通管制工作;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4)區司法局:負責監督、指導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對制定的相關措施、方案等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5)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轄區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不含城鎮燃氣管網和油氣、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下同)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技術支撐;提供轄區天然氣輸送管道的路由圖紙及詳細資料;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電力能源應急保障工作以及參與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應急救災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區應急管理局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撥和緊急配送;有關應急職責在機構改革工作職責未交接落實前,由原部門負責落實。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6)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協調技工院校、校辦工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7)區財政局:負責保障應由區財政承擔的應急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參與事故恢復重建、善后處置相關工作。
(8)區教育局:負責指導、協調區教育系統、校辦工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單位組織涉及校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9)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環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技術支撐;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物資管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通信的無線電頻率協調保障;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技術研發;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0)區民政局:協助做好遇難者遺體的處理和殯葬等善后服務;負責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責接收和管理社會捐贈工作;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1)區公安分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治安、警戒等工作;負責涉案人員的監控工作;維護社會安全秩序;做好遇難者身份鑒定工作;協助易制毒、易制爆、劇毒化學品轉移工作;協助組織受災群眾安全疏散;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2)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調度全區醫療隊伍、專家等資源和力量,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受傷人員的救治和康復工作;設立臨時醫療點,為受災群眾、搶險救援人員、集中安置點受災群眾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毒。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3)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組織、協調娛樂場所、旅游景區(景點)、體育領域及文化活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廣電主管部門做好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
(14)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協調管轄范圍內建筑施工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或參與建筑施工領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協助上級主管部門處置燃氣事故和事故調查;協調調集起重機、挖掘機等搶排險設備;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與消防滅火救援有關的圖紙、資料等信息共享工作;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5)區農業農村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農用機械、水利工程施工領域、漁業船舶污染事故、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協調應急所需的用水保障;負責漁船漁事及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農業和水利防災減災工作,協調組織農業和水利應急物資、資金保障;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6)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范圍的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工貿等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及技術支撐;組織會商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調調動相關應急救援物資;統一指揮協調各類應急專業隊伍;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7)區交通分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水路運輸以及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水運、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樞紐站場等工程施工領域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地方公路的應急搶修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物資道路運輸的協調保障工作;協調調動特殊工程車輛進行應急處置;依規定組織或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上報工作;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8)惠城公路管理局:負責協調國道、省道的應急搶修工作。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9)惠城生態環境分局:負責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監測和組織、協調生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核應急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開展轄區內生態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防控環境污染,對環境污染程度進行評估,并提出環境恢復建議;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0)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配合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負責組織和協調調集事故中所需的特種設備及其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參加現場排險等工作,指導其他單位對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特種設備的工程技術支持和資料支持。
(21)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綜合性應急救援工作;實施事故處置、火災撲救、人員搜救等工作;轉移、控制危險源;協助事故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區人武部:負責組織民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3)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協調因自然災害(滑坡、泥石流等)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及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國有林場和所屬有關事業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園林、垃圾處理等行業的生產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25)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應急指揮信息化系統軟、硬件的技術支撐;負責指導、統籌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技術相關應用軟件研發。
(26)中國電信惠城分公司、中國移動惠城分公司、中國聯通惠城分公司:負責做好通信應急保障工作,保障救援的通訊暢通;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7)惠城供電局:負責應急救援用電保障工作;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8)區醫保局:負責落實醫療保險、醫療物資等醫療保障。
(29)區糧食局:負責組織、協調糧食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0)區總工會:負責職工的協調和維穩,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1)團區委:負責協調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2)東江海事處:負責配合做好轄區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事發地鎮(街道):負責事故現場應急疏散安置和先期處置工作;配合協助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能職責,負責相應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屬于市直部門職能和監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市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和監管部門,按照《惠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由相應的市直部門組織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鎮(街道)積極配合。
2.5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實際需要,由區指揮部牽頭,組建由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工貿企業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發地鎮(街道)負責人、事發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負責現場決策和指揮工作,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依職權調撥或申請調撥應急資金。
現場指揮官:由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或區指揮部指定人員。負責應急處置現場的指揮、協調。依法指揮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職責:
(1)負責發布啟動區級應急預案的指令;
(2)制定現場應急救援方案;
(3)根據專家意見,及時優化現場應急救援方案;
(4)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力量;
(5)搜救事故現場受困受傷人員;
(6)維護現場秩序,疏散轉移可能受影響人員;
(7)提請區指揮部協調解決現場應急救援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
(8)嚴格執行區指揮部應急處置決策,全力維護公眾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盡最大努力把損失降到最低;
(9)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作出緊急撤離決定,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同時報告指揮部;
(10)對事故現場周邊水體、大氣、土壤進行布點采樣監測,對可能影響和危及周邊水源、大氣等環境和群眾生活的事故,要第一時間報告區指揮部,由區指揮部協調通知周邊可能涉及的單位和人員,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
(11)及時、如實向區指揮部報告現場救援情況,通報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12)妥善保存指揮命令、會議紀要和圖紙資料等;
(13)對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開展先期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并報告區指揮部請求啟動市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現場指揮官職責:
(1)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2)指揮、調度現場處置力量;
(3)統籌調配現場應急救援物資(包括應急裝備、設備等);
(4)協調有關單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5)協調增派處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資;
(6)決定依法實施應急征用;
(7)提請指揮部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
(8)動態聽取專家意見,優化現場處置方案;
(9)參與審定授權對外發布的信息,根據授權舉辦新聞發布會;
(10)提出完善現場處置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現場處置總結評估。
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技術專家組、應急搶險組、治安警戒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環境監測組、涉外聯絡組、新聞宣傳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共11個工作組。各工作組組長由現場指揮官指定參與搶險救援部門(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可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增減相關應急工作組。
2.6應急救援主要負責人替補原則
區指揮部、各應急工作組的主要負責人因各種原因缺位時,由區政府、各部門按領導職務順序排列予以替補或指定。
3預測預警機制
3.1預警目的
了解和掌握惠城區行政區域出現異常突發情況,造成或可能造成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事項,并向社會提供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預警預報信息,最大限度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及減輕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3.2預警原則
(1)及時。通過科學監測及相關單位提供的預警信息,針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各方面的異常情況,及時準確做好研判工作。
(2)客觀。通過科技監控手段,客觀地反映隱患的現實狀態,采取合理對策。
(3)高效。鑒于事故的不確定性和突發性,通過建立健全事故預警預報機制,以備做好應對事故的發生準備。
3.3預警信息來源
區政府負責對全區各級各部門、社會公眾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部署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防控工作。各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各項信息制度和信息網絡,采取科技手段、多渠道收集、高效處置相關工貿企業生產安全的各項信息。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主要通過下列途徑采集:
(1)區領導批示指示文件;
(2)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事故警示、事故通報;
(3)全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形勢分析、工貿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分析;
(4)氣象、農業農村水利局提供的氣象災害、江河水域、水庫水位信息;
(5)區委、區政府政務值班信息;
(6)12350公共安全隱患舉報平臺及其他途徑舉報信息;
(7)安全生產督查檢查情況通報;
(8)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預警信息及其他社會信息;
(9)生產經營單位事故初期上報信息。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指使他人瞞報、遲報、謊報與本預案有關的預警信息。
3.4預警分級
依據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將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等級劃分為Ⅰ、Ⅱ、Ⅲ、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如下表:
略
3.5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申請:根據各渠道上獲取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由接收人員逐級上報,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等職能部門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判明預警級別,提出預警信息發布申請。
申請發布的預警信息要提供級別判定依據,確定發布范圍,確保語言準確、文字簡練、格式規范,內容重點突出、通俗易懂。
(2)發布審批:區應急管理局等職能部門在收到預警信息發布申請后,根據預警級別劃分標準核定預警信息級別,必要時召集有關專家進行會商,并就是否需要發布預警信息、發布范圍、發布內容等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呈批。Ⅳ級預警:區人民政府授權惠城區應急管理局等職能部門發布。Ⅲ級以上預警:在藍色預警基礎上,由上級相應應急機構統一部署,區相關應急機構積極配合。
(3)發布內容: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預警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咨詢電話等。
(4)發布方式:充分利用各種有效通訊手段和傳播媒介,如微信公眾號、微博、應急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有線電視、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通知等。對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傳遞工作。
3.6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鎮(街道)、單位等應立即做出應急準備,進入相應的應急準備狀態。
3.7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及各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惠州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處置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
(1)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生一般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工貿企業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區政府、區應急管理部門。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鎮(街道)應急管理部門。
區政府、區應急管理部門在獲知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后,在2小時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須1個小時內)上報至市政府、市應急管理部門。在緊急情況下,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要立即上報,也可越級上報。
(2)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發展態勢及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采取電話速報,報告人應撥打應急值班電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3)信息報告方式:
①電話速報:情況緊急時,采用電話口頭報送方式。
②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在緊急情況下,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可以作為輔助報送形式。接報單位應核實上報人的身份,做好完整記錄。
③書面報送:電話速報后應當在30分鐘內補報書面報告。
3.8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專家組的預警建議,按照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經確認不可能發生一般等級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時,由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按程序宣布解除預警信息,終止預警。
4應急響應與處置
4.1分級響應
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分級相應分為Ⅰ級(特別重大事故)、Ⅱ級(重大事故)、Ⅲ級(較大事故)、Ⅳ級(一般事故)。
4.1.1一般(Ⅳ級)應急響應
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一般或較大涉險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區政府和區應急管理局,并立即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事故先期處置。區政府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決定組織有關應急成員單位和專家成立區指揮部,并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由區指揮部決定啟動Ⅳ級響應。區指揮部辦公室向各應急成員單位傳達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應急工作職責迅速組織力量投入事故搶險。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實際需要,由區指揮部牽頭,組建由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發地鎮(街道)負責人、事發單位負責人以及根據《惠城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處置制度》事故派員要求人員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負責現場決策和指揮工作,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依職權調撥或申請調撥應急資金。
(1)區指揮部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①與事發地鎮(街道)的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協調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②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事故基本情況和事態發展、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及救援進展情況;
③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④組織協調應急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處置;
⑤根據事故事態發展需要調動應急救援物資。
(2)區應急成員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①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
②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協調組織本系統的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和其他有關信息;
③需要其他部門的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區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
④其他必要措施。
4.1.2較大(Ⅲ級)以上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工貿企業事故時,按國家、省、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由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啟動Ⅲ、Ⅱ、Ⅰ級應急響應。區指揮部在上級啟動應急響應前,應做好各項先期處置工作;上級啟動應急響應后,區指揮部和應急成員單位配合上級區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完成部署的各項工作。
4.2應急處置
4.2.1先期處置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工貿企業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等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2)事發鎮(街道)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營救遇險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同時應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并收集事故現場動態信息,向區指揮部報告。
(3)區指揮部負責較大以上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先期處置工作。
4.2.2現場處置
應急處置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區指揮部協調應急成員單位、專家趕赴事故現場,任命現場指揮官,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工貿企業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3處置措施
按照生產事故類別和處置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應采取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現場處置主要依靠區有關單位專業應急力量和鎮(街道)應急力量。
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等各方意見基礎上,初步評估事故后果和事態發展狀況,迅速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合理調配專業人員、搶險裝備和應急物資,并根據需求及時調整和補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1)搶險救災
行業主管部門或區消防救援大隊在充分考慮專家等各方意見基礎上,初步評估事故后果和事態發展狀況,迅速制定人員搜救、火災撲救、險情排除、危險源控制、工程搶險搶修等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有效地處置事故。
(2)人員疏散
現場指揮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特點,明確疏散撤離的范圍和方式,事故所在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公安、交警、衛生、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鎮(街道)做好人員疏散以及疏散集合點的治安管理、醫療衛生、物資保障等工作。
(3)現場管制
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公安、交警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事故現場周邊交通管制、封鎖有關現場、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等,設置安全區域和警示標志,同時指揮無關人員撤離事故現場。當地鎮(街道)做好配合工作。
(4)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生產安全事故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5)醫療衛生救援
區各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并根據需要,向上級衛生部門請求派出有關專家和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指導和支援。
(6)后勤保障
負責后勤保障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制定后勤保障方案,確保應急救援資金、物資裝備調運和食品、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7)其他注意事項
事故應急救援過程發現存在涉外人員時,由區指揮部通知區委統戰部介入涉外人員的救治等相關工作。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官應當立即指揮各專業應急工作組消除隱患,降低或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生產安全事故。
4.4擴大應急
當險情進一步擴大,自身救援力量不足時,應向市政府報告,請求支援,必要時向當地部隊請求支援。
4.5社會動員
事發地鎮(街道)或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鎮(街道)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鎮(街道)提供援助。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事故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6信息發布
(1)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的程序和途徑:事故信息經由區指揮部領導審核后,由宣傳部門統一對外發布。
(2)信息發布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和監測預警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等。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對有可能引起國際社會、港澳臺地區關注的生產安全事故,由區委統戰部和區委宣傳部負責應對和處理。
4.7應急結束
當事故現場得以控制,遇險人員得到解救,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環境監測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處置情況及專家組評估建議,報告區指揮部批準后,由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應急結束后,區指揮部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故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后期處置
5.1事故后現場的警戒、封鎖與保護
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單位應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是否需要封鎖與保護,對建筑物、設施進行鑒定,確認安全后才允許其他人員進入,防止次生事故發生。區公安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需要調查、勘察和取證的,按其規定程序處理。
5.2善后處置
善后處理工作由事發地鎮(街道)牽頭,區民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委統戰部、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公安分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惠城生態環境分局、區發展改革局、事發企業等相關部門參與。做好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保險理賠、征用補償、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災后重建、危險源監控和治理等善后處置工作,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盡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具體分工:災后重建、物資和勞務征用由事發地鎮(街道)負責;社會治安由區公安分局負責;人員安置和賠償工作由保險公司、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由惠城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疫情控制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
5.3保險理賠
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對災區進行調查,并開展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4社會救助
區民政局負責統籌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社會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濟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會同區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發放,公開社會救濟資料清單,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5救援總結
現場指揮部應完整、準確地記錄工貿企業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管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在應急終止后,將應急救援總結送交事故調查組。
5.6調查評估
區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相關專家和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總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制訂改進措施;對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由事故調查組根據應急過程編寫撰寫事故調查報告(含應急評估報告)。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1)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本區依托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立區、鎮(街道)專(兼)職消防隊,承擔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任務。
(2)專業應急處置隊伍。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建和管理本行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承擔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任務。
(3)軍隊和武警部隊應急處置力量。當應急需要時,由區指揮部協調部隊參加應急救援。部隊和民兵是本區處置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骨干和突擊力量,參與應對事故災難、維護社會穩定等應急救援和處置任務。
(4)社會應急力量。發揮共青團、義工聯等的作用,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志愿者等參與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積極引導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愿者成立應急志愿者隊伍,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參與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疏導等工作。與社會專業救援隊,保持緊密合作,必要時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5)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工貿企業應急處置專家庫。
6.2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6.3物資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儲備符合自身需求的應急物資;各鎮(街道)及區直有關單位要在保證有一定數量的救災物資儲備基礎上,實現救災物資的動態儲備。
區應急管理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牽頭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6.4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健康局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掌握各級醫療衛生資源信息。
區醫療保障局負責落實醫療保險、醫療物資等醫療保障。
6.5交通運輸保障
區交通分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指定搶險運輸單位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對事故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時,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協調調動特殊工程車輛,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6治安維護保障
區公安分局要調度派出所、治安大隊,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
交警部門負責配合交通道路管制。
6.7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應急管理局要設置和向社會公布應急值班電話,同時建立應急聯絡員制度,保障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的通訊暢通。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6.8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自身應急管理業務的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9社會動員保障
區指揮部根據需要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6.10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民政局負責規劃和建設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避難場所,主要有學校、體育館、會場、廣場等場所。
各鎮(街道)、區有關單位按要求在避難場所配置相關設施設備,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并儲備必要的物資。
6.11技術支持保障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教育局等部門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機構等開展研究用于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建立、完善各專業領域專家庫,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6.12氣象服務保障
區氣象服務中心建成前協調市氣象局負責配合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和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根據預防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區氣象監測預警信息。
6.13輿情保障
區委宣傳部牽頭,區公安分局等部門配合,加強輿情監控,包括網絡、社會、新聞媒體、微博、微信、抖音等信息傳播媒介,及時掌握輿情動態,堅決封堵、刪除各種虛假信息,及時掌握各類信息傳播媒介對事故應急處置的報道及評論,加強正面引導,釋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不良影響。
6.14其他應急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區有關部門按照惠城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依據各部門的專項預案進行保障。
7宣傳、培訓、演練
7.1宣傳
各鎮(街道)、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和各社會團體要組織開展工貿企業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識和防范意識。
充分利用本轄區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多種載體,開展工貿企業應急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事故預防和應對、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2培訓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各鎮(街道)及區有關單位組織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各有關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參加,提高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鎮(街道)及區有關單位要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內容列入培訓課程。
7.3演練
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定期組織惠城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8附則
8.1預案發布
預案經征求區委、區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經專家評審通過后,報區政府批準、發布。
8.2預案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預案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或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本預案與之發生沖突,對應急響應工作造成影響。
(2)部門機構調整,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重要變化;
(3)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
8.3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區應急管理局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經惠城區人民政府批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5獎勵與責任追究
8.5.1獎勵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5.2責任追究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或虛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對事故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8.6術語與定義
(1)應急預案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最大程度減少事故損害而預先制定的應急準備工作方案。
(2)預警
根據科學監測結果,判斷突發事件可能或即將發生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公開或在一定范圍內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并提出相關應急行動的建議。
(3)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對策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的發生。
(4)應急準備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科學、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物資準備。
(5)應急響應
針對事故險情或事故,依據應急預案采取的應急行動。
(6)應急救援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擴大,而采取的緊急措施或行動。
(7)應急演練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情景,依據應急預案模擬開展的應急活動。
9附件
附件1惠城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區指揮部設置圖
附件2惠城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職責
附件3惠城區工貿企業生產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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