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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

時間:2021-10-05 09:37:31 運輸合同 我要投稿

【熱門】運輸合同模板集錦9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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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煤礦肥煤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負責向乙方下達運輸計劃單(含汽車通知單號)。

  二、以邯鋼計量數據為準結算運費,運價元/噸。

  三、運費結算方式:每月底結清當月運輸費用。

  四、運輸起止點為申家莊煤礦到邯鋼指定卸車地點。

  五、與甲方長期合作的車輛,必須在年月底前,辦理過戶手續,否則終止運輸業務。

  六、裝運過程:

  1、1)乙方負責監裝、監運、監卸。2)乙方必須保證貨物質量、數量的原始性,裝車前、后要清掃車底。

  3)乙方保證參運車輛手續、證照齊全,車況完好,前后牌照固定、醒目,車后有放大號,有承運單位門微(暫時無門微的,運輸單位隨車出示車隊統一制作的標志牌)。如有違犯,甲方扣罰乙方500元/車次。出現下列情況,計量車間不允許計量:(1)計量通知單號不清;(2)后放大號不清;(3)后牌照號不清;

  (4)前牌照號不清;(5)車輛漏損嚴懲;(6)嚴重超噸、虧噸;(7)皮重誤差過大;(8)不按順序上秤。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料計劃派車,并于裝車點在原料部統一的物流聯單上定清裝卸貨地點、品種、司機及裝車日期、汽車通知單號交司機,一項不全的扣罰乙方100元/項次。

  3、乙方運輸過程中每輛車必須加蓋篷布,杜絕撒漏,未加篷布者每車扣50元。

  4、參運司機途中私自卸貨、摻雜使假、摻水、偷盜物資,伙同外人損害邯鋼利益的,扣罰乙方10萬元/車次并立即停止乙方運輸業務,終止運輸合同。

  5、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料場卸車時,嚴禁打開運輸車輛的水箱放水,否則甲方扣罰乙方1000元/車次。

  6、乙方須沿途抽查自運車輛,防止參運司機途中私自卸貨、摻雜使假、摻水、偷盜肥煤。

  7、乙方保證途耗在1%范圍內,超出部分按照此煤價對乙方進行扣罰。

  8、乙方責成運貨司機在回皮離開甲方磅房前,核對邯鋼出具磅單的準確性。若因乙方司機未核對磅單導致磅單數據錯誤的,甲方考核乙方100元/車次。

  9、乙方必須派專人在甲方卸車地點驗收自運車輛,同時協助甲方人員疏導秩序。

  10、乙方在承運甲方的運輸之前須與司機簽訂原燃料運輸保證書,如沒有簽訂甲方考核乙方200元/車次。

  11、只要有進廠車輛必須保證現場有管理人員,并切實負責對司機的管理。

  12、保證所屬車輛按次序單排列隊,杜絕出現多列,指揮所屬車輛司機按要求有序進廠和排隊,杜絕亂擠亂進或堵門,否則必須服從考核。

  13、所屬車輛必須達到有關要求并服從部門的管理。

  14、考核:

  (1)超過單排列隊者,考核200元/車次。

  (2)堵門車輛考核1000元/車次。

  (3)不服從指揮,亂走亂停,造成嚴重影響考核20xx元/車次。

  (4)按所下考核單月底匯總,從運費中扣除。

  七、汽車進,應按照運輸計劃單指定的線路行駛,進廠、過磅、卸車、回皮、出廠,否則,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乙方相應的處罰。

  八、執行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2

  委托方(甲方):山東XX公司 承運方(乙方):____縣路順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此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真空斷路器

  二、運輸地點:____縣茍村工業園目 的 地:____省____縣、____市車號:魯6788

  四、簽訂運輸合同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10____日預定運輸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月____日

  五、包裝要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進行標準包裝。也可以由乙方進行包裝,但包裝前應檢查物品,保證安全運輸。

  六、乙方責任:保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抵指定地點。對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變質。在裝卸、運輸途中一旦出現貨物丟失、短少、變質、損壞等情況,原則上按到達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但如果貨物的缺失和損壞是由不可抗力、貨物自身屬性決定的合理損耗或是甲方過錯造成、則乙方不承擔備嘗責任。

  七、一般貨物保險由乙方負責,貴重貨物保險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及時對送達貨物進行檢測,逾期未收貨,應向甲方支付保管費用。

  八、 包裝運輸總費用:5元__。結算方式:已付定金0元 余下金額:3元_

  九、甲方違約責任:乙方按要求將貨物送達后,甲方如不足額支付運輸費和保管費,乙方對貨物享有留置權。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委托方(甲方)和運輸公司(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托運方)

  地址:

  傳真:

  乙方(承運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托運的主要貨物為:、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化工產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

  1.3、到達地點:永紅化工指定的送貨地點。

  1.4、甲方托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說明。

  第二條:操作流程

  (1)甲方發出運輸指令

  (2)乙方回復認可書

  (3)甲方裝貨

  (4)雙方驗貨簽收

  (5)發往目的地交貨

  (6)收貨單位驗簽

  (7)驗收后取回單

  (8)將回單交回甲方

  (9)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并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如發生特殊情況,甲方在乙方派出車輛前3小時有權對合理的內容進行變更。

  3.2、甲方保證所托運的貨物不屬于國家違禁品。

  3.3、甲方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5、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門。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后,若客戶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戶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系,并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系,向甲方匯報并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

  4.5、由于自然災害或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于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保險,并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員工贈送財務,若經發現,甲方有權處理乙方未結運費。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為:詳見附件《志成物流貨物運輸報價表》

  5.2、結算方法為:每月5日前結算上月發生的運輸費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業憑證及結算匯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后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有扣除的款項,應在運費中扣除。貨到提付運費的甲乙雙方都備有底根,以便于查賬。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系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系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于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公路運輸價格表》上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100元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不在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第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文件合其他注冊資料。如屬法人委托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托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為試用期,試用期內,如乙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未結運費。

  7.6、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秘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秘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共同協商就設備運輸達成如下協議:

  一、 所需運輸的設備為:水庫閘門、攔污柵及埋件運輸。

  二、 甲方負責裝車及到工地的存放保管。

  三、 乙方自負車輛、人員、起吊設備及所運設備的安全責任。

  四、 在可能的情況下,甲方提供介紹信,乙方承擔費用,介紹信只能用于金屬結構及設備的運輸,乙方不得從事其它活動,否則后果自負。

  五、 運輸總價為5000.00元(大寫:伍仟元整),此價格為最終價格,不因任何原因再做調整。

  六、 運輸前一次設備甲方預付貳千元,其余運費待運輸全部完成后,30日內結清。

  七、 在規定的結算日未能結算時,甲方向乙方按當時銀行的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八、 乙方不能完成運輸任務,需一次性賠償甲方損失貳千元。

  九、 未明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 此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結算后失效。

  甲方單位: 乙方單位: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5

  雇用方(甲方):

  勞務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用工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機械運輸項目:土方運輸

  2、工作內容:

  甲方負責土方施工的測量放線、施工檢查、推、平、碾、壓、整修達標,乙方根據甲方指定的地點,實施土方的挖、裝、運輸到施工地點。

  3、工期:

  4、運輸費用:

  4.1運輸單價:挖方:3元/方,運輸:1.1元/方.公里。

  4.2運輸費用結算:數量按乙方實際完成數量,運距按甲方測定的實際運距為準。

  5、甲方責任

  5.1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結算手續,及時支付土方運輸費用。

  5.2監督乙方對勞務人員的持證上崗、培訓、考核、待遇等的實施。

  6、乙方責任:

  6.1乙方必須按甲方編制的施工組織工期要求,及時組織滿足所需的運輸機械設備,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完成土方運輸任務。

  6.2乙方必須確保進場機械設備狀況和施工人員的身體狀況、相應的業務素質,滿足相關工作的要求。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穩定,調動更換必須經甲方同意。

  6.3乙方必須樹立良好的環保意識,堅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

  6.4按規定辦理特殊工種上崗操作手續。

  6.5乙方的施工車輛必須按當地政府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7、安全施工作業:

  7.1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守國家、行業安全生產法規。

  7.2乙方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教育,作業中發生人員車輛責任傷亡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組織調查,自理并承擔相應經濟損失。

  7.3車輛運輸途中的安全事宜由乙方自理。

  8、運輸費用的結算和撥付:

  8.1按實際運輸數量和運距結算。

  8.2按季、年度及末次結算和撥付。乙方按規定填報已完工作量,甲方核實結算費用,領導簽批后,作為甲方撥款的依據。

  9、環境和文物保護:

  9.1乙方應在施工作業中保護施工作業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于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如有違反甲方及上級下發的有關環保條例的行為,甲方按有關處罰規定嚴格執行。

  9.2在施工作業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應及時與建設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

  10、違約責任:

  10.1甲方按合同要求應及時撥付運輸費。因甲方無故拖延撥付運輸費造成的費用損失,由甲方承擔。 10.2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要求進行組織運輸,不能保證甲方所需運輸數量,并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運輸工程數量,直至解除合同。

  11、爭議解決: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雙方約定仲裁或約定通過訴訟解決。

  12合同產生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鑒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帳清后自動失效。

  13、補充協議:

  在合同執行中情況變化時,甲乙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其它

  雙方駐工地代表:

  甲方:

  乙方:

  15、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副本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托運人(甲方):

  地址:

  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帳號:

  承運人(乙方):

  單位全稱:

  地址:

  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帳號:

  依照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運 (具體貨物名稱)(下稱標的物)事宜,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數量

  1、標的物名稱:

  2、標的物數量:

  第二條 標的物起運及到達地點

  1、標的物起運地:

  地址:

  2、標的物到達地點:

  收貨人:

  第三條:標的物承運日期及到達期限

  1、標的物承運日期:以甲方通知為準。(或具體約定日期)

  2、標的物到達期限:

  3、允許的合理運輸損耗: %

  第四條 運輸費用

  1、運輸費用:(下兩項1.1、1.2為參考,請按實際洽談為準) 。

  1.1計算方式:按照結算期實際運輸噸位*運輸里程(公理)總和結算

  1.2以上運費是含稅價,此價格包含但不限于過路過橋費、保險費、裝車費及管理費等所有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2、結算方式:乙方應當于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 (如有:填寫具體指定收貨人信息) 驗貨并合格后 日內向甲方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貨物運輸發票及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的簽收單據,甲方在收到前述單證后 日內向乙方付款。

  付款路徑:運輸費用在買方營業地以 方式支付至賣方指定的如下賬戶: 開戶銀行:

  開戶名稱:

  賬 號:

  第五條 運輸方式及安全要求

  1、運輸方式:乙方負責到標的物起運地與甲方辦理標的物裝運及承運等相關手續,并安排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能夠保證甲方交運標的物安全的運輸汽車運輸(或其他約定運輸方式,視情況填寫劃線處) 。甲方有權裝貨前檢查及裝加上鉛封。到達卸貨地點,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在檢查鉛封完整,并化驗無誤,抽取樣品后方可卸貨。在此之前乙方應保證標的物的安全。

  2、運輸安全要求:

  2.1在承運標的物整個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其應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2.2乙方承運車輛及人員到達甲方時,甲方有權對其進行檢查,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權拒付運輸費用;如造成標的物滅失,短少,變質、毀損等無法使用,乙方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3在為甲方提供運輸服務期間,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使用該運輸車輛搭載其他任何貨物。

  2.4乙方承諾具有運輸標的物的資質,如因乙方資質問題造成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交貨不能,引起甲方的任何違約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交貨及驗收

  1、交貨:

  1.1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將標的物運到指定的地點(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在24小時內以 方式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承運人如將標的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再次無償運至約定的到貨地點或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

  1.2起運前運輸路線因天氣或政府行為等非乙方原因發生變化,乙方應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最后認可的路線運輸。乙方未按約定路線運輸而增加的運輸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賠償。

  1.3若因乙方擅自改變運輸路線、怠于運輸或運輸工具不符合運輸條件等原因未能按期運達標的物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甲方因此構成未能對第三方交貨的違約及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1.4乙方的車輛到達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點后,由甲方安排人員進行驗收及卸貨。

  1.5在乙方將標的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標的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乙方應遵照甲方要求執行,因此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執行,乙方應賠償甲方所有損失并承擔標的物貨值 %的違約金。

  2、驗收: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在貨到后 日內就標的物品質、數量等組織驗貨。如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在驗貨時發現標的物變質或數量短少超過合同數量的 %的,有權拒絕收貨。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賠償等法律責任。若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先予收貨,并在收貨后 日內提出異議,乙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險及風險轉移

  1、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標的物,由乙方負責購買標的物的運輸保險。

  2、乙方承擔標的物從承運地到安全送達目的地之間的全部風險責任。若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標的物損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失是由任何第三方引起,則乙方在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后,自行與責任第三方交涉責任及賠償事宜。

  3、如乙方在運輸的過程中遇事故,乙方有義務保護好現場,及時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自行承擔因其違反國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規及運輸車輛管理法規等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并且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的賠償責任。

  2、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運輸過程中標的物滅失、短少、變質等,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包括不限于購買標的物價款、倉儲保管費、運雜費及因實現此損失所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

  4、如果因標的物品質、數量等原因發生甲方指定收貨人拒絕收貨,造成甲方面臨任何違約賠償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5、如發生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情形,甲方有權拒絕向乙方支付運費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相當于貨物總價款 %的違約金。乙方不得因此對甲方交運的標的物為任何事實及法律行為。

  第九條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水災、戰爭等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合同的一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責任,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4天內向另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件發生地主管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發生及其影響的證明書,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據此可以依法免除對方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如發生變更或補充,雙方須通過書面形式確認變更或補充的內容,并經雙方蓋章后方可生效。如因交易習慣或交易需要,本合同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簽署或修改,則一方依照另一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傳真號或E-mail地址發出的經過簽章的傳真件或電子文件即視為經該方蓋章的原件,另一方對該傳真件或電子文件簽章,即視為本合同(包括修改或補充的內容)已簽署完畢,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如雙方此后補簽紙件文本,則須同傳真件或電子文件一致,如果不一致,視為雙方修改了已簽署的合同內容。

  2、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

  托運人(甲方) 承運人(乙方):

  單位全稱(章): 單位全稱(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 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包裝形式、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如下:

  貨物名稱:

  發貨地點:

  到貨地點:

  收 貨 人:

  運費單價: 元/方。

  運輸期限:按甲方通知時間。

運輸合同 篇8

  甲方(承運方):簽訂地點:

  乙方(托運方):簽訂時間: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運輸事宜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承運貨物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1.貨物名稱:。

  2.貨物數量:。

  3.最大重量:。

  4.最大外形尺寸:。

  5.配備車型:。

  6.運輸線路:。

  7.裝車時間:。

  8.總運費:人民幣:元,大寫。

  9.運費結算方式:。

  10.收貨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第二條甲方職責

  1.負責設備貨物的運輸、綁扎、加固和運輸過程中的清障、挑線、辦理交通管理部門的通行證等工作。

  2.負責和承擔運輸途中的一切事物和費用,并按照約定的時間、指定地點,將貨物按期、完整、無缺、及時運到并辦理交接工作。

  3.負責貨物的安全運輸,保證所運貨物、設備無丟失和損壞,運輸車輛必須滿足運輸條件,綁扎必須使用麻繩、鋼絲繩、拉鏈等捆扎牢固,不剎車、道路顛簸等原因而松動。

  4.裝卸車的同時,甲方司機(代表甲方)與乙方共同檢查貨物,并對乙方填寫的“設備、貨物運輸調撥單”(數量準確性、表面有無磕碰、變形等)進行核查交接。

  5.負責及時向乙方通報運輸過程中發生有可能影響乙方設備、貨物安全的突發問題。

  6.其他:。

  第三條乙方職責

  1.必須如實提供設備、貨物的真實名稱、性質、數量、最大重量、最大外形尺寸和裝、卸車的具體位置,收貨人的真實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如有隱瞞謊報的,貨物超重、超體積者、裝卸車具體位置超公里以上的,甲方有權拒載或留置貨物。

  2.必須實現查明沿途路段的暢通情況(道路、橋梁、隧道、限高、塌方、山體滑坡)等,如遇特殊情況需擇路繞行公里以上的,雙方應訂立臨時協議,乙方需承擔其繞行費用。

  3.必須協調收貨人及時收貨,并在甲方完成運輸任務后,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及時向甲方支付全額或者余額運費。

  4.負責甲方車輛、人員出入現場,組織現場裝車和卸車,貨物的清點和檢驗。

  5.負責提供設備、貨物明細及各部件的最大外形尺寸、重量、性質等,填寫“設備、貨物運輸調撥單”。

  6.其他:。

  第四條通知

  甲方聯系人:地址:電話:傳真:

  乙方聯系人:地址:電話:傳真:

  第五條特別說明

  1.雙方一致達成運輸協議的同時,乙方需向甲方交付%的運輸預定金。在預定時間內裝貨落空、卸貨延時超小時的,乙方需承擔其車輛空放費和延期的臺班費。

  2.運輸途中遇特殊情況,雙方理應友好協商解決,達成一致協議,并積極配合裝、卸車,各支付全額運費等各項事宜。

  3.有關限時和定時運達貨物業務的約定:。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甲方應償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

  (2)甲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再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甲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元/天.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甲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乙方。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貨物的合理損耗、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5)其他:。

  2.乙方責任:

  (1)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在乙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乙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4)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乙方應償付甲方卸車等費用及違約金。

  (5)其他:。

  第七條不可抗力

  1.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小時內向對方通知,并應在天內提供權威機關的書面證明。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采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合同,但應采用書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按以下第項處理:

  1.由仲裁機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3.提交中國石化內部糾紛調解處理委員會調解。

  第十條廉政條款

  雙方應簽訂廉潔從業責任書,并履行廉潔從業義務。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保密: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屬于雙方經營活動內容,任何一方未經對方當事人書面允許不得對外泄露。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乙方執份,甲方執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9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于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游戲規則,并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系并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后,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于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著非同小可的影響。由于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系”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梁。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著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托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系,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并持有指示提單的托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托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范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托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于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于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盡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采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托運人”,并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并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鑒《漢堡規則》的規定,對“托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托運人”既包括締約托運人又包括實際托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托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托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并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托訂艙的托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托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托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并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托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托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了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采用cif術語,進口宜采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于fob買方(承租人)了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稅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后,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并且不必受制于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回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并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并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了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并入貿易合同并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并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后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并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鑒于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復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了解。例如,對于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后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后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后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于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于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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