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的意義有哪些
破產申請的參加是指人民法院制作受理案件通知書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也提出破產申請。它有兩個特點:一是時間性。破產申請的參加僅僅發生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在此之后,則無所謂破產申請的'參加,而屬于債權申報的范疇了。二是平等性。不僅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而且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參加。
債權人申請參加的意義有:首先,某個或某些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后,其它債權人申請參加,不僅體現了破產債權一律平等的原則,使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不因其他破產申請的提出而喪失,更重要的還在于,當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撤回申請后,該參加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就可自動地補充進去,發揮應有的程序作用,不致使破產受理程序因此終止。
其次,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后,債權人也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就可依法行使如破產和解申請權、破產整頓申請權等程序權利,這些權利都只能在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前提下行使。再次,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也提出破產申請,這種破產申請參加在我國破產法中體現不出太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