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對勞資雙方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勞動仲裁、訴訟的重要證據之一。應當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因勞動合同引起的問題眾多,本指引和其他指引將分別發布。本指引涉及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勞動合同的示范文本,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等不同類別。用人單位可以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補充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三、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是勞動合同的主體。
上述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
四、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交付勞動者一份;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將會時,建議要求勞動者簽字領取。
五、鑒于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經常出現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更換勞動合同中的某一或某幾頁,導致查清勞動合同條款發生困難,建議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加蓋騎縫章。加蓋公章時,應當加蓋經公安部門備案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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