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主要特征
1.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買賣,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出賣人不僅需將標的物交付于買受人,并且需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質,這使它區別于租賃合同、借用合同。在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中,雖然也要求一方將標的物交付另一方,但交付的目的只是使對方取得標的物的使用權,并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2.買賣合同是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出賣人轉移標的物以取得價款為目的,買受人須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方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支付價款是轉移所有權的對待給付,買賣合同這一特征區別于其他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互易合同。
3.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依據合同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相互對應。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同時也負有向出賣人支付價金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正是另一方的權利。因此,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買賣合同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金對待給付的合同,價金與標的物互為對價,買受人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就必須支付價金;出賣人要獲得價金,就必須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這就在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形成了互為給付的關系,因此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4.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相對于實踐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論上,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協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凡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雙方達成協議之時起成立,并不以一方當事人交付實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5.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買賣合同采用何種形式,一般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梢圆扇嫘问剑部梢圆扇】陬^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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