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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登記表不等同于勞動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入職登記表不等同于勞動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案例】
入職時,我們都會填一份入職申請表,但如果你把這張表當成勞動合同,那就麻煩了。市民小秦就遇上了這樣的問題,不過他很好地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去年6月22日,小秦進入了湖城一家公司從事木工工作。當時是在公司廠長處應聘的,小秦簽署了一份入職登記表,上面具體記載了小秦的基本情況及該公司廠長老黃簽名確認的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
3個月后小秦離職了,并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22日至9月15日期間的兩倍工資。
但公司辯稱,入職登記表是雙方簽訂的不正規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要件;如該份入職登記表不能視為勞動合同,則其上約定的小秦的月工資也無效。
【分析】
本案例爭議焦點為入職登記表上的工資約定是否有效?小秦主張的兩倍工資,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首先,文書本身就明確為入職登記表,而不是合同或協議。
其次,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而該份入職登記表只涉及了勞動者基本信息、勞動報酬、試用期,但未明確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相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并且無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因此不能被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本案例中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老黃是該公司廠長,負有代表用人單位主管公司的職責,其在該份入職登記表上的簽字代表了用人單位,因此該工資約定合法有效。
最終,經仲裁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該公司支付小秦3000元。
【工會提示】
兩倍工資的設置目的在于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的進步發展。
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共同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要提高法律意識,依照勞動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從根本上減少和避免此類爭議的發生。
法律分析:
入職登記表作為主要登記入職員工身份信息、主要經歷等基本信息,并不屬于勞動合同范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平等協商,訂立的的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其與入職登記表有著本質區別。故入職登記表不屬于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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