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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租賃協議書通用版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乙方借用廠倉庫事,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甲方提供本公司所管理的一間房屋給乙方作為倉庫。
第二條:借用期限
1、 乙方借用期從20--年2月13日至20XX年2月12日止。
2、借用期滿前乙方需繼續借用,應提前一個月與甲方再次協商,到本協議終止后重新簽訂續約。如有多家競爭,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管理費
1、 乙方所使用的房屋每月按600元向甲方交付管理費。
2、乙方在本協議正式簽訂之日起,預付兩個月的管理費(其中一個月管理費作為押金),以后每月的管理費應在上月一十五日之內交付,每延遲一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3、甲方正式交房屋給乙方使用后,設備、房屋等方面的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4、 水電費按計量表計算,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四條:乙方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本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照章納稅,合法經營。
第五條:違約責任
1、雙方不得隨意中止協議,否則須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未在本協議第三條規定時間內交納款項時,則本協議自動解除。
3、乙方如發生下列行為之一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并保留索賠權:
1)逾期未繳納管理費及其它費用超過15天;
2)破產、解散或被查封;
3)乙方不得將房屋轉讓或轉借他人經營,或利用辦公場所進行違法活動;
4)乙方不得改變借用房屋的使用性質,只能做倉庫使用。
5)嚴重違反本協議的規定。
4、本協議解除時,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日期內結清各種款項。按期將所借用的房屋歸還甲方,如乙方逾期十五日不搬遷,則甲方對乙方物品享有留置權,并沒收押金。
第六條:免責條件
房屋因不可搞拒的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債權與債務
乙方不承擔甲方遷入前債權債務,甲方亦不承擔乙方遷入期限間的債權債務。
第八條:房屋修繕與保護
1、乙方對房屋內及附屬設備負有愛護的責任,如因乙方使用不當失造成房屋及設施的毀損,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2、乙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不能毀損建筑物的結構和表面,如有損壞應予復原。
第九條:消防與治安
乙方應注意房屋內消防安全,做好消防設施的保護工作,不得在屋內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否則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十條:乙方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定,服從甲方對房屋的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議解決。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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