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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范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救援機制,提高地質調查作業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作業人員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保障地質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04-2005)》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中國地質調查局(以下簡稱地調局)地質調查項目作業過程中突發事件的緊急救援。
本預案指導地質調查項目承擔單位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陸地、海洋、航空地質調查作業過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的緊急事件。
1.4 分類分級
1.4.1 分類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機理,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分為陸地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海洋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和航空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
1.4.2 分級
按照各級應急機構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分為三級:
Ⅰ級(重大):項目承擔單位、野外工作站和項目組沒有能力解決的,需由地調局應急機構組織實施的重大應急救援。
II級(較大):項目組沒有能力解決的,需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野外工作站組織實施的較大應急救援。
Ⅲ級(一般):項目組自身能夠處置的一般性應急救援。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反應快速,科學高效。
1.6 應急預案體系
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陸地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海洋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航空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各項目承擔單位制訂的有關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地調局安全生產委員會是組織實施地質調查作業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救援機構;研究和部署地質調查作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批準Ⅰ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關閉;組建Ⅰ級應急響應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協調救援力量組織實施Ⅰ級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導Ⅱ級、Ⅲ級應急機構的工作;依法上報安全生產重大突發事件。
地質調查項目承擔單位及地調局直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領導機構承擔相應的領導職責。
2.2 辦事機構
地調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是地質調查作業應急救援工作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組建應急專家組;負責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接收和辦理向領導機構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督促落實領導機構有關決定事項和批示、指示精神;負責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報告、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
地質調查項目承擔單位及地調局直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辦事機構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
2.3 專家組
各級應急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類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工作專家組,為應急機構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2.4 應急機構
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分為三級:
一級:中國地質調查局;
二級:地質調查項目承擔單位和野外工作站;
三級:野外地質調查項目組。
3 運行機制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應對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報告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流程圖見附件。
3.1 預測與預警
地質調查項目承擔單位要針對可能發生的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定期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預測、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 應急處置
3.2.1 突發事件報告
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項目組要及時向其所屬單位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項目承擔單位要立即如實向地調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3.2.2 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事件,事發項目組和項目承擔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相關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一級應急機構報告。
3.2.3 應急響應
(1)Ⅰ級應急響應
對二級應急機構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突發事件,由地調局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協調項目承擔單位、野外工作站,或地方政府、駐軍部隊等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2)II級應急響應
對三級應急機構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較大突發事件,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野外工作站啟動II級應急響應,協調本單位、突發事件地點鄰近項目組等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并向地調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地調局安全生產委員會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及時掌握相關應急救援情況,并向相關單位發出預警。
(3)Ⅲ級應急響應
對三級應急機構處置能夠有效控制事態的一般突發事件,由項目組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協調項目組或突發事件地點鄰近項目組應急力量實施救援,并上報二級應急機構;二級應急機構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及時了解和掌握相關應急救援情況,并向相關部門發出預警。
3.2.4 指揮與協調
需要一級應急機構處置的突發事件,由地調局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單位、項目組開展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⑴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項目組、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⑵組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
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單位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和調度各方面應急資源等;
⑷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二級、三級應急機構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相應的應急工作領導機構、辦事機構統一指揮與協調。
3.2.5 應急關閉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報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同意,應急響應予以關閉。
應急響應關閉的信息,應通知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機構和人員。
3.3 善后處置與調查評估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應急機構要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上一級應急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3.4 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有關方面報告。
4 應急保障
各級應急機構按照職責和相關預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通信信息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員保障
地調局野外工作站、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是處置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開展應急保障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級應急機構要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定期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
4.2 財力保障
各級應急機構所需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準備以及應急救援資金,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
4.3 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機構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相關單位應急物資保障供應與自儲專業應急物資相結合的應急物資保障制度,自儲必要的、專業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
4.4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應急機構要配備相應的應急交通運輸設備。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各級應急機構要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便利條件,確保應急物資、器材和人員及時運送到位。
4.5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應急機構要按規定配備野外作業醫務人員、器械和藥物,提高自身救治能力,并依靠當地醫療單位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4.6 通信信息保障
各級應急機構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信息保障工作體系,要按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通信設備,確保通信暢通、信息共享。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級應急機構要編制應急演練計劃并組織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各級應急機構要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對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提高救援技能。
5.3 責任與獎懲
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不服從指揮和妨礙應急救援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修改。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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