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證明,但很多時候勞動者都會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選擇辭職,這時候勞動者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律師如何解答。
網友提問:
您好,律師,我由于打算去北京發展,所以想辭掉現在的工作,但我的勞動合同還未到期,我想咨詢一下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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