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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給大家分享了突發環境事故的應急預案,歡迎借鑒!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林公司)所屬各部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有效、迅速地控制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害、生態破壞、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 編制依據
1.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
1.2.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1.2.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
1.2.4《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4年)。
1.2.5《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2011年)。
1.2.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29639-2013)。
1.2.7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1.3.1 本預案適用于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及應急響應等一系列應對工作。
1.3.2 承包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參照本預案要求執行。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員工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級領導的應急管理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的作用,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1.4.3 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加強以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 急管理機制。
1.4.4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各項準備工作。
1.4.5 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使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1.4.6 依靠科技,提高能力。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員工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1.5 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l.5.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1、2 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2. 危險性分析
2.1 電力產業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風電企業主要存在風場發電周圍生態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風險。以及地面沉降引起的生態破壞等風險。
2.2 其他風險分析
其他產業不同程度的存在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的風險。
3. 組織體系及職責
3.1 應急組織體系
3.1.1 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3.1.1.1 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是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和部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行使應急救援指揮職責。組長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擔任,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擔任副組長。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
3.1.1.2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生產副總經理,黨委書記,總工程師
成員:綜合部經理,生產運營部經理,HSE(安健環)部主任,
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海浪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運行班長
下設應急辦公室和搶險救援隊
應急辦公室主任由生產運營部經理兼任,日常管理掛靠生產運營部,
電話:0453-6943452。
搶險救援隊隊長由風電場各班長擔任,日常管理掛靠風電場,
電話:0453-6943453, 0453-6943491
3.2 組織機構和職責
3.2.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由現場最高負責人擔任。
3.2.1.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1)全面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批準現場救援方案,組織協調各專業小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
(3)接受應急指揮中心的指導,及時向中電新能源匯報事故信息和對外信息發布。
3.2.1.2生產運營部的應急職責
負責環境事故的應急指揮。
負責做好環境事故所需應急物資的準備。
做好環境事故現場的警戒,人員、物資疏散安置工作。
負責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
負責組織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負責環境事故發生原因的調查、分析。
3.2.1.3 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的主要職責
協助生產運營部做好環境事件的調查、性質認定及責任人的處理。
保障公司在應急中通訊的暢通。
配合生產運營部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3.2.1.3 HSE(安健環)部的主要職責
(1)監督、組織本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2)監督、管理本應急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4. 預防與預警
4.1 預防與控制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制定危險源與風險辨識和監控制度,建立危險源與風險辨識和監控工作體系,開展危險源與風險分析、辨識、評估、監控。根據危險源和風險類型,完善風險監控網絡,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監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同時組織開展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人員疏散、避險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演練,提高員工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4.2 預警行動
4.2.1 預報預測
4.2.1.1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和應急組織機構、職能部門通過以下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
地方政府、海林市政府主管部門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告知的預警信息;
海林市政府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發布的預警信息;
(3)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Ⅱ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經過風險評價后得出的發展趨勢報告;
(4)其他正規渠道獲得的預警信息。
4.2.1.2 預警信息發布
根據突發事件類型、預報和預測結果、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態勢,預警等級分 為四個級別,特別重大為Ⅰ級,用紅色表示;重大為Ⅱ級,用橙色表示;較大為Ⅲ級, 用黃色表示;一般為Ⅳ級,用藍色表示。Ⅰ級為最高級別。紅、橙色預警由中電新能源發布,黃、藍色預警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別、主要污染物、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4.2.1.3 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以下預警措施:
(1)連續跟蹤事態發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2)達到突發環境事件Ⅲ級標準時,做好應急準備各項工作;
(3)達到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標準時,啟動中電新能源應急響應。
4.2.2 應急準備
接到Ⅲ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各風場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做好以下工作:
(1)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召開應急準備工作會議,研究、安排應急準備工作;
(2)根據預報預測結果,做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指令風場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向海林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②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③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④調集突發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3 預警信息調整和解除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態發展、現場情況和政府部門通知,經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適時調整預警級別;預警涉及的客觀因素已消除或預警程序結束,經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宣布預警解除。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5.1.1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發生Ⅰ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程序。
5.2 響應程序
5.2.1 應急報告和通報
5.2.1.1 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程序:
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各風場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小組報告,時間應在30分鐘以內。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各風場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森林火災濃煙的;
③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④有可能產生跨區域性影響的;
5.2.1.2 發生Ⅲ、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程序
(1)發生Ⅲ、Ⅳ級事件,各風場在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上報告生產運營部以及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報后,立即進行核實。
5.2.1.3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對應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5.2.1.4 突發環境事件上報海林市政府部門。
5.2.1.5 應急報告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及數量、事前狀態、事件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影響范圍、設備設施受損情況、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事件發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應急措施、事件發展的趨勢等情況。
5.2.1.6 應急通報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作出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示和突發環境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傳達給生產運營部,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5.2.2 應急處置
5.2.2.1有害氣體泄漏事故:
5.2.2.1.1現場調查,確定泄漏物性質、種類,數量,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初步控制處理。
5.2.2.1.2運行人員進行現場泄漏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巡視檢查設備、設備監視,必要時將設備隔離,完成現場的應急操作工作。
5.2.2.1.3檢修人員負責設備檢修及部分備品配件更換。
5.2.2.1.4調查事件原因,現場取證,確定責任人。事故處理總結。
5.2.2.2污水污染事故:
5.2.2.2.1現場調查,確定污染物性質、種類、數量,已污染范圍和污染趨勢,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初步控制處理,并將情況上報領導。
5.2.2.2.2跟蹤調查污染控制情況,采取進一步措施消除污染,處理情況上報領導,直至污染消失。
5.2.2.2.4調查事件原因,現場取證,確定責任人。事故處理總結。
5.2.3 應急行動
5.2.3.1應急委接到災害通報后,立即根據災情報告的詳細信息,依據公司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確定該災情的響應級別。
5.2.3.2事故的響應級別為Ⅱ級響應
5.2.3.2.1生產運營部進行應急啟動,同時由政府環境部門依據現場污染情況進行應急處理。
5.2.3.2.2生產運營部監督事故部門開展事故應急工作。
5.2.3.3事故的響應級別為Ⅰ級響應
5.2.3.3.1風場啟動本應急預案。
5.2.3.3.2風電場進入應急狀態,將事故情況通知生產運營部和應急領導小組。
5.2.3.3.3生產運營部、風電場事故應急搶險隊的人員就位。
5.2.3.3.4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通知本部門相關人員,同時做好應急物資準備,通知內容應包含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
5.2.3.3.5在應急處理過程中,按照工作流程,由現場運行人員匯報事故現象,由檢修維護人員匯報污染程度情況以及造成后果的信息。根據事故部門應急報告和請求,生產運營部負責協調和調配其他有關部門的應急力量及其應急物資。
5.2.3.3.6根據污染事故類型(污水污染事故、有害氣體泄漏事故),進行現場調查,確定污染物性質、種類、數量,以及受污染范圍和污染趨勢,同時按照規定處理,并將處理情況上報領導。
5.2.3.3.7跟蹤調查污染控制情況,采取進一步措施消除污染。污染動態、處理情況上報領導,直至污染消失。
5.2.4先期處置
5.2.4.1本預案搶險的主要對象是人員,使受困、中毒人員得到及時的救助。具體的搶險工作由現場應急隊伍負責,具體方案的采用要在保證搶險人員安全的基礎上選取。
5.2.4.2在事故發生時搶險隊人員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穿戴好個人的防護用品,防止發生災害及現場再次突發險情對自身造成傷害。對受災現場進行清理,盡快搶救傷員(搶救過程中注意傷員的安全),由醫務人員進行現場緊急救治與轉送工作。
5.2.4.3迅速組織保衛人員在現場建立警戒區域,實施現場通道封閉或限制的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防止與救援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受到傷害,保障救援隊伍、物資運輸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暢通,并避免發生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5.2.4.4在對具體的事故搶險時,應考慮交通不便的區域或惡劣天氣下實施救援情況,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特別注意搶險人員和應急人員安全的問題,采取必要的手段進行防護。在具體的工作中如救援物資不足,人員有限等,在發生或已經預見到可能存在此類問題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5.3 應急終止
5.3.1 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條件和程序
5.3.1.1 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即滿足現場應急終止條件:
(1)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 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3.1.2 終止程序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達到終止條件,報告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未得到確認時,繼續進行應急處置。
(2)按照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確認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處置結束報告。
(3)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應急處置結束報告和確認結果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
(4)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宣布應急處置終止。
6. 后續工作
6.1 后期處置
6.1.1 應急處置終止后,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撤銷。
6.1.2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生產運營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在配合做好事件調查分析處理的同時,應積極組織開展后期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件帶來的影響,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
6.1.3 針對應急過程中,搶險救援物資和征用物資消耗情況,生產運營部必須按照應急需要及時給予補充和補償。
6.2 報告材料的整理上報
6.2.1 應急救援總結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編寫,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6.2.1.1 事件簡要情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環境事件涉及范圍、污染情況、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設備設施損失、人員傷亡情況、事件原因和經過、應急處置情況。
6.2.1.2 應急工作評估。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和吸取的教訓,對預案的修改建議。
6.2.2 生產運營部負責對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救援總結等資料進行匯總、歸檔,并整理上報材料。
6.3 保險理賠
應急處置完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綜合部及時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并配合保險理賠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6.4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除配合國家相關部門調查事件外,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也應成立事件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 公司應急值班電話:0453-6417685
7.1.2 生產運營部應嚴格執行應急信息專報制度。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7.2 應急隊伍保障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隊伍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應急隊伍素質。
7.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7.3.1 生產運營部應以建立健應急物資儲備為主和社會救援物資為輔的應急物資保障供應體系。
7.3.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建立必要的應急物資儲備,完善物資儲備區域聯動機制,做到資源共享、動態管理、按需領用、及時補充,常備常新。
7.3.3 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使用方法、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 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應一目了然。
7.4 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發生的費用超出保險賠償部分,應急處置完成后, 綜合部對應急處置費用進行如實核銷。
7.5 其他保障
7.5.1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加強日常車輛的管理,安排應急值班車輛,保障應急事件發生時交通運輸車輛的供應,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7.5.2 為加強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應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協助支援應急期間的搶險、物資供應、醫療衛生、治安保衛等。
8. 培訓與演練
8.1 培訓
8.1.1安全生產處部、各風電場負責對新員工進行本預案的學習,每年定期對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生產現場或崗位潛在的危險和職業健康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救護知識,了解現場救護的基本方法。
8.1.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負責定期組織各專業人員進行應急管理知識及應急預案、基本作業技能、自我保護技能的培訓。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員工的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8.2 演練
8.2.1每年對參與應急行動的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應急培訓,提高應急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協同作戰能力,如:如何識別危險、如何采取應急措施、如何安全疏散人群,并加強脫離致害物、緊急救治、醫療護理以及職業危害、《電力安全生產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培訓。例如,窒息急救,灼燙、外傷救治等。
8.2.2為檢驗本預案的可操作性、有效性,檢驗應急設備的可靠性,強化應急人員對本預案應急程序的熟練程度、應急人員職責和任務,本預案每二年進行一次全面演練,每一年至少進行一次組合演練或單項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對演練的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對本預案在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和不足應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8.2.3 要求
預案演練完畢應及時進行總結,總結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8.2.3.1 參加演練的單位、部門、人員和地點。
8.2.3.2 起止時間。
8.2.3.3 演練項目和內容。
8.2.3.4 演練環境條件。
8.2.3.5 演練動用的物資和設備。
8.2.3.6 演練效果。
8.2.3.7 持續改進的建議(預案和演練)。
8.2.3.8 過程中文字和音像資料等。
9. 監督與獎懲
9.1 監督
9.1.1 HSE(安健環)部負責監督預案演練、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9.2 獎懲
9.2.1 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9.2.2 獎勵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個人,生產運營部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9.2.2.1 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9.2.2.2 防止或搶險救援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9.2.2.3 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9.2.2.4 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3 責任追究
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
9.2.3.1 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9.2.3.2 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9.2.3.3 拒不執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9.2.3.4 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9.2.3.5 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9.2.3.6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9.2.3.7 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行為的。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故或在應急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和行政正職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0. 附則
10.1 術語和定義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0.2 應急預案備案
本應急預案在批準后十日內報HSE(安健環)部備案。
10.3 應急預案維護和更新
10.3.1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性審核,每年組織一次改版修訂。
10.3.2 因以下原因,應在二個月內完成應急預案的相應調整:
10.3.2.1 新法律法規、標準的頒布實施。
10.3.2.2 預案演練和應急處置中發現不符合項。
10.3.2.3 其他原因。
10.4 應急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應急預案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制定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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