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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的應急預案

時間:2023-06-05 20:45:56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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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小編與讀者分享建筑業的應急預案,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建筑業的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工作目的

  為做好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確保科學、及時、有效地組織應對事故,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經濟社會正常秩序,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職責明確

  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建設廳牽頭負責,有關廳局、地方(市、地、縣級,以下同)人民政府根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級、類型和職責分工,明確專職人員,落實應急處置的職責,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建立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四級響應機制。

  1.2.2相互協調、快速反應

  省建設廳要與有關廳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協作,保證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災難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內啟動應急方案。

  1.2.3分工協作、屬地負責

  地方人民政府是處置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主體,要承擔處置事故的首要責任。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動員社會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的處置活動,采取有力措施,將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圍。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間施工坍塌、深基坑支護、土方開挖邊坡失穩造成地面或周邊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線斷裂,導致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事故等。

  適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險情對周邊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或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礎(包括地基不均勻沉降、邊坡失穩)、主體結構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國家工程質量標準規范,內外建筑設備安裝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破壞主體結構及加裝設備,任意加層超過設計荷載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邊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2 應急指揮機構與體系

  2.1指揮機構與職責

  2.1.1黑龍江省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建筑工程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主要職責如下:

  指揮長: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建設廳、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管領導。

  成員:省建設廳、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同志。指揮部成員未在哈市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高低遞補。

  主要職責:

  (1)擬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

  (2)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應急組織和應急預案的建立完善;

  (3)及時了解掌握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省政府、建設部報告事故情況;

  (4)指導、協調和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置;

  (5)為地方提供專家和技術支持,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2.1.2 省建筑工程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

  省建筑工程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省建設廳主管廳長

  副主任: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領導。

  聯絡員:省建設廳、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同志。

  主要職責:

  受理事故報告,負責省建筑工程應急指揮部正、副指揮長、成員和專家的聯絡,傳達指揮部正、副指揮長的指示。

  2.1.3搶險救援組

  組 長:省建設廳辦公室主任

  副組長:省公安廳、安全監督局

  成 員:上述單位派員參加、事件發生單位搶險人員及相應部門的工作人員。

  職 責:負責事故的緊急處置、搶險救援、現場警戒、調動救援物資等工作。

  工作要求:

  (1)參加搶險救援的人員要掌握自身安全防護、救護傷員、搶險、搶修的有關規程、標準、要求和相關知識,熟練使用各種防護設備、搶險工具、設備和消防設備。

  (2)進入現場后,應立即劃定監控范圍,封閉現場,清除無關人員,維持現場治安和秩序,保護事故現場,配合調查取證,疏導交通,保證搶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3)搶險人員到達現場后,要立即分析事件發生原因,確定搶險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避免事件的擴大。

  2.1.4 疏散救援組

  組 長:省衛生廳

  副組長:省公安廳、安全監督局

  成 員:以上各單位派人參加、事件發生單位對應部門人員。

  職 責: 負責疏散群眾、搶救傷員及國家財產、協助醫護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工作要求:

  (1)工作人員要掌握自身安全防護知識和救護傷員有關常識,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搶救傷員、疏散群眾。

  (2)疏散群眾時要做詳細準確的記錄,確保無人員遺漏。

  2.1.5市、縣級建筑工程應急指揮部組成、職責,可以參照省建筑工程應急指揮部的組成、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2.1.6建筑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的應急組織與職責,由本企業、單位制訂,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指導和督促。

  2.2指揮體系

  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省政府、市(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應急指揮部以及各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的應急指揮部組成。

  3 預警預防機制

  3.1工作準備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隊伍,加強事故應急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燃。

  3.2應急演練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并組織演練。對救援器材、設備等應設專人維護。現場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 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

  全事故分為Ⅰ、Ⅱ、Ⅲ、Ⅸ四級。

  Ⅰ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Ⅱ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1億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1億元的事故。

  Ⅲ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5000萬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5000萬元的事故。

  Ⅸ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

  本預案的響應級別為Ⅲ級。

  4.2響應程序

  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認真開展工作。

  (1)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和應急指揮工作組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必要的搶險救援,并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地(市)、縣(市、區)級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下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事故處理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

  (3)省建筑工程應急指揮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啟動本預案,并成立由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市政府(行署)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調動各救援工作組和有關單位進行搶險救援,并通知有關領導;負責組織制定方案,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省政府應急委員會專家組同時啟動并參與工作;建設廳或市政府(行署)的相關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具體負責應急指揮和處置工作。

  (4)指揮部各工作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動起來,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分工迅速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5)各工作組要緊密配合、協調作戰,保證搶險救援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4.3事故報告

  4.3.1報告程序

  (1)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其它有關部門報告。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同時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應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2)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逐級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地方部門可直接報至建設部和國務院辦公廳。各級應急指揮部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人員通訊暢通。

  4.3.2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后及時上報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2)有關建設、施工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

  (3)事故報告的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等。

  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4)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它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3.3相關記錄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對組織、協調應急行動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4.4新聞報道

  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應當及時準確、準確、客觀、全面。省政府應急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統一發布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

  4.5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地建筑工程應急指揮部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5 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應急機構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部門決定應急結束。

  5.2事故調查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5.2.1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各項規定。

  5.2.2事故調查總結報告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況

  (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4)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5)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結論

  (7)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

  (8)各種必要的附件

  (9)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10)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5.3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處置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引發重大質量安全事負有重要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以及在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確保應急期間的信息及時、準確、可靠地傳輸和有效實施指揮,依托現有的有線、無線通信系統,構成應急通訊保障系統。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必須組織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對在建工程,由施工單位的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對已建成房屋和設施,由房屋產權、物業管理等單位的人員組成,協助開展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咨詢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安全性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6.2.2地方各級應急指揮部必須確保事故搶險、營救過程中的物資、資金的供給。

  6.3宣傳培訓與演練

  6.3.1宣傳

  各級應急指揮部要統一部署,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知識的宣傳,提高防范意識和應急反應能力。

  6.3.2培訓

  (1)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下級應急指揮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2)培訓工作要合理設置課程、分類指導、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3)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多種組織方式。

  6.3.3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定期舉行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響應能力。

  7 附則

  7.1名詞術語的說明

  7.1.1本預案中的建設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活動是指:

  (1)新建: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也包括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規模后,其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進行總體設計的建設項目;遷移廠址的建設項目(不包括留在原廠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條件的建設項目。

  (2)擴建: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擴充的項目;包括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以及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產場所或工程的建設活動;對于建筑工程,擴建工程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高加層(需要新建基礎的工程屬于新建項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或改建產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等,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裝修工程也是改建。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加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屬改建項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活動。

  7.1.2本預案中的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是指省建設廳、各市(地)、縣級建設局(建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建設廳負責管理與更新,由省建設廳召集有關部門、各地(市)建設局(建委)應急指揮部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報省政府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各地市建設局(建委)根據本預案制定和調整本地區的應急預案。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省建設廳及時組織修訂。

  7.3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建設廳制定并負責解釋。

  7.4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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