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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考點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考點,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考點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還需訂明計算重量的方法。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訂立數量條款應注意的問題外語
1.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在洽商交易時,應正確掌握進出口商品成交數量,防止盲目成交。
(1)對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國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國內貨源的供應情況;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
(2)對進口商品數量的掌握。為了合理地確定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一般應考慮下列因素:國內實際需要;企業支付能力;市場行情變化。
2.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還應規定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如“中國大米l 000公噸,麻袋裝,以毛作凈!贝送,進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3.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難以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靈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為了訂好數量機動幅度條款,即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1)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要適當。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
(2)機動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應明確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在實際業務中,通常由賣方決定,但在由買方安排運輸的條件下,也可由買方或船方決定。
(3)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如無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情變化,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數量條款的內容
一、溢短裝條款
即在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中明確可以增減的百分比,但增減幅度以不超過數量的百分比為限。例如,100000碼,賣方可溢裝或短裝5%(100000yds5%moeolessatSelle’soptio)。這樣,賣方交貨時就比較靈活,只要在100000碼5%上下幅度范圍內,都可以對外交貨,而無需硬湊100000碼。為硬湊合合同規定的絕對數量,有時可能會出現包裝不成整件的情況,從而對買賣雙方收交貨都不利,溢短裝條款也可用“增加或減少”(Pl somi s)或用±符號代替。溢短裝條款一般規定由賣方決定,是溢裝還是短裝,即賣方選擇(AtSelle’soptio)。但是在由買方派船裝運的情況下,為了便于適應船的裝載能力,也可規定“由買方決定”(Atb ye’soptio)。如在FOB合同中,國外買方往往要求,在機動幅度內,由他們決定多裝或少裝的數量。在特殊的情況下,某些散裝貨可由船方選擇。
二、約量
即在交貨數量前加“約”字的規定機動幅度方式。這樣,也可使具體交貨數量有適當的機動,可以多交或少交約定數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國際上對“約”字的規定機動幅度方式。這樣,也可使具體交貨數量有適當的機動,可以多次或少交約定數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國際上對“約”字的含義解釋不一,有的解釋為2.5%,有的解釋為5%!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國際商會“500”出版物)則認為,凡“約”、“大約”或類似意義的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所列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對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不同的解釋和理解容易引起糾紛,為此,在使用“約”量時,雙方應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達成書面協議,通常可以在一般交易條件中列明。一般而言,還是在數量條款中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為宜,晝避免使用“約”量條款。數量條款無論是確定具體數量,還是規定機動幅度,對買賣雙方交接貨都是構成履行合同的依據。是否履行數量條款的約定條件有兩種,一種是以裝船重量為準,一種是以到岸重量計算。對某些受自然影響大、運輸時間長、易損耗的貨物,還需確定履行數量條款的約定時間。
在數量機動幅度范圍內,多裝或少裝物,一般仍按合同規定的價格計算,即多交多收。但是,對于價格波動頻繁、幅度較大的大宗商品,為了防止掌握溢短裝條款選擇權的一方,利用機動幅度故意增加或減少數量以取得額外收益,也可以規定增減部分按裝運時某種市場價格計算。按照國際慣例,合同中如未對溢短裝部分規定作價辦法,溢短裝部分應按照合同的價格結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條款知識點
品質規格條款
對于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主要內容包括品名、規格、牌號,它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對于貨物的品質規格的問題,這是指貨物所具有的外在質量與外觀形態。在一般意義上的國際貿易中,商品的品質首先應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品質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拒收貨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而對于某些由國家制訂了品質標準的貨物,如食品、藥品的進出口,王志濤律師表示其品質還必須符合有關國家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條款的方法一般上講有兩種,憑樣品及憑文字與圖樣的方法。
數量條款
對于其中的數量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來表示貨物的重量、個數、長度、面積、容積等的量。對于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有交貨數 量、計量單位、計量方法。而對于制訂數量條款時,需要特別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注意訂明數量的機動幅度,以及溢短裝的計價方法。
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貨物的數量完整與品質完好,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 貨物包裝應與合同規定相符。《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 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除雙方當事人已另有協議外,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價格條款
對于價格條款,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對于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合同作價,通常采用以下方法進行操作。
如果是短期交貨合同,其中可采用固定價格,即由買賣雙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變更的價格。對長期交貨合同,如大型成套設備、機器的買賣合同這種類型的,為避免受國際市場價格變動的影響,可采用滑動價格。買賣雙方同意在合同中暫定價格,在交貨時再根據行情及生產成本增減情況作相應的調整。
后定價格也不是不可以,這種即在合同中不規定貨物的價格,只規定確定價格的時間和方法,如規定“以某年某月某日倫敦商品交易所價格計價”。對分批交貨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價格、部分滑動價格的方法。對近期交貨部分采用固定價格,對遠期交貨部分按交貨時的行情或另行協議作價。在合同中可以增訂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
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是需要保險的。而這其中的保險,一般來說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按一定險別向保險人投保并交納保險費,以便當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人處得到經濟補償。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金額。為防止貨物從倉庫至裝船前的損失得不到補償,賣方應對貨物裝船前的損失進行投保。
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這樣就產生了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問題,因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適用條款或法律選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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