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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作用解析
篇一:勞動合同有哪些作用
從表面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它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合同這一法律形式聯系在一起,形成勞動關系,并通過勞動合同的內容規范和約束雙方當事人的勞動行為,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似乎勞動合同的作用就是確立勞動關系,規范勞動行為。但實際上,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制度,它的作用還有更深層次的涵義,主要有:
1、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管理的有效手段。
2、勞動合同是市場調節勞動力的'重要方法。
3、勞動合同是實現勞動力合理流動的重要方式。
篇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制度,它的作用還有更深層次的涵義,主要有:
(1)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管理的有效手段。
生產管理的日趨現代化,標志著以生產力為決定因素的社會發展和進步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勞動合同不僅搞活了企業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業實現勞動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轉為法制方式,從而步入現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一方面,現代化的勞動管理,要求企業經營者的業務技術水平必須與技術發展相適應,勞動力的技術素質必須與生產技術結構相適應,勞動力的智力構成必須與社會化大生產及經濟聯合相適應,這就要求企業對勞動力要合理使用。用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系,使企業的勞動用工
有了自主權,企業就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狀況和技術水平吸收勞動力和安排勞動力的組合。勞動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素質、技術條件和業務能力選擇勞動崗位,從而實現企業內部勞動力、技術結構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是產權明晰,責、權、利統一。由于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責、權、利,把勞動者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和獲得政治榮譽,以及工資報酬、保險福利待遇等,都明確約定下來,這樣,勞動者的勞動和自身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使勞動者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在勞動合同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到了加強,從而能夠增強勞動者的責任感,加強組織紀律性,
自覺服從管理,遵守規章制度,造成企業內部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勞動合同確定了勞動者的具體工作任務和在生產上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使企業勞動過程實現了目標管理。這樣,就能夠極大的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
(2)勞動合同是市場調節勞動力的重要方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勞動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過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來支配,而市場對勞動力的調節,只能采用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這是由勞動合同的特征決定的。一方面,勞動合同有期限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所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使勞動關系建立在可以靈活選擇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如果當事人雙方都需要,可以續訂合同。對于難以確定時間的階段性勞動,還可以選擇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而訂立的,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還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使勞動關系始終處在一個動態和優化的機制下,充分發揮其調節勞動力供求的作用。
(3)勞動合同是實現勞動力合理流動的重要方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勞動力的使用既要相對穩定,又能
合理流動。馬克思曾經指出,現代工業通過機器、化學過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職能和勞動過程的社會 結合不斷地隨著生產的技術基礎發生變革。這樣,它也同樣的不斷地使社會內部的分工發生革命,不斷地把大量資本和大批工人從一個生產部門投到另一個生產部門。因此,大工業的本性決定了勞動的變換,職能的變動和工人的全面流動性。馬克思的這一論述,揭示了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勞動力流動的必然性。勞動用工形式只有能夠充分體現對勞動力使用實現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社會調節,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勞動合同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固定的和不固定的,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長期合同可以保持勞動力在用人單位相對穩定,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的適時變更、解除,又能滿足和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4)勞動合同是國家宏觀調控勞動力的有力工具。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勞動力的配置是通過計劃由行政命令實現的,是一種微觀的調控方式。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國家不再以計劃方式向企業下達用工指標,而是由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這就是由企業根據生產和工作實際,自主決定用工,用多少人,什么時候招收,都由企業作主。而這種由企業自主決定用工后,國家自然就會通過市場機制來調控勞動力,市場調控勞動力必然要通過勞動合同來實現。勞動合同的特征決定了它能適應市場供求、價格、競爭三個要素對勞動力調控的作用,所以說,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取代計劃方式成為國家對勞動力實
施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
(5)勞動合同是公民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勞動權是公民生存的權利。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實現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我國憲法、勞動法從各個方面對公民勞動權利給予了保障。但是,在企業內部,勞動合同則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法律形式,它可以把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客觀勞動權變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這不僅使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獲得了有保障的工作。更主要的是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可以經過平等協商來確立自己的各項勞動權利,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等。同時,勞動合同還在一定條件下保障勞動者不被用人單位隨意辭退,而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
(6)勞動合同是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不協調的必然表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權利和義務問題上利益沖突的反映。在企業內部,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又有各自的利益,并且會在勞動過程中表現出來。在過去固定工制度下,企業勞動管理采用行政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清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很難分辨,常常被行政管理關系所掩蓋,不利于解決雙方發生的爭議。用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
和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都在勞動合同中作出了明確約定,勞動合同一旦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這就能夠有力的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防止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即使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合同又可以成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違反合同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有利于及時、公正的解決爭議。
篇三:合同簽訂地的意義
這是法律對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么起訴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從這里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 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 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3、雙方關于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
一般的合同糾紛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即在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一般是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的。
1、這個要連同合同的約定一起,在合同糾紛中才能起作用;簽訂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以后合同履行有了糾紛,管
轄法院是哪里;在這里如果約定是合同的簽訂地法院的話,在以后如果起了糾紛,起訴法院就要是簽訂地法院;
2、合同中可以標明合同簽訂地;簽訂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不一致的。
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身處市場經濟波瀾壯闊的大海中,各位對合同的重要性肯定有所感知,一位法律權威說過“財富的一半是合同”,那么什么是合同,簡單的說,合同就是契約,它的本 質在于它是一種合意或協議,合意就是指意思表示一致,而當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沒有 合意,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條關于合同的立法定義,也再次 強調了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 更、解除、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它同時又是商品交易的基本規則,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在對外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五個問題:
一、要防止被騙; 現在利用合同詐騙的情況非常多,而且大部分合同詐騙被視為經濟糾紛,使騙子們逍遙法外,騙子有了實力后往往會設計更大的騙局。如何正確地簽訂合同,不同的 情況自然有不同的要求。我們根據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各類案件普遍適用的注意事項,作以下幾方面分析,以有效地幫助人們防止上當受騙,降低信用風險。
1、 在簽訂合同以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 審查身份就是查對方的經營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和真實存在。審查履約能力就是要查清對方現有的、實 際的、真實的經營情況。通過信用調查和信用分析最終形成的信用評價報告將對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介紹。如果我們之前沒有進行信用調查 和信用分析,為了避免上當受騙,簽約前應盡可能通過信
函、電報、電話或直接派人上門了解等方式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仔細的調查,切實掌握與了解對方的真實 身份和履約能力。
2、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確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 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對方在合同上簽公章,并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 權的經辦人。如對方簽字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 如對方僅系企業的業務人員,則還應讓其提供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合同書、業務人員自身的身份證明以及財產擔保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切忌僅憑對方提 供的銀行賬戶、合同專用章等不全面、不規范的文件就與其簽訂合同。同時也應該從根本上杜絕那種僅憑老關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紹就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做法。某 生產資料公司的供銷員岳××,在一次出差時結識了一個南方佬客吳××,交談中得知吳有辦理車皮發運的能力。于是,把他引薦給正為請車皮事犯愁的本公司徐經 理。吳的到來不啻是雪中送炭,二人一拍即合,商定好由徐經理的公司出錢、吳負責辦理發運,獲利后雙方平分。事不宜遲,緊接著徐經理簽發了一張12萬元的支 票給吳。可是,時隔半年,吳音訊皆無,生產資料公司不但分利未得,倒賠進去12萬元本金。徐經理由咎被調離原工作崗位,但他給原單位造成的損失卻無法挽 回。像他這樣,由于不懂經濟合同的重要性,沒有簽訂有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光憑“君子協議”而吃虧上當的恐怕為數不少;而懂得經濟合同 的重要性,但卻因缺乏有關方面的起碼常識、沒有簽好合同以致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更是大有人在。他們的教訓提醒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絕不能忽視經 濟合同的作用,簽訂經濟合同非慎重不可。
3、簽訂合同時應當嚴格審查合同的各項條款,有條件的不妨向專業人員咨詢。根據合同詐騙的 特點.為了防止對方利用合同條款來弄虛作假,應該嚴格審查合同各項條款以便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明確,便于履行。對于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別是關于交貨 地點、交貨方式、質量標準、結算方式、貨物價格的約定更要力求表達的清晰、明確、完整,決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兩可,給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隱患。
4、約定違約條款。 違約條款是明確約定違約的責任,為將來可能的訴訟與維權打下良好的基礎。違約條款中可以明確約定違約金或欠款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完工的,向乙方支付違約 10 萬元。
5、 約定爭議管轄權條款。爭議管轄權條款的約定用于避免對方精心設計的司法陷阱。一些騙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經營了良好的社會關系,利用地方保護主義逃避法律制 裁。一般應約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實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約定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約定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時,如果發生了爭議,應當盡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如果對方先起訴的,對方的人民法院將首先立案,你將不得不到對方所在地打官司,對財力與精 力消耗都比較大。當然也可以選擇一個公信力高的仲裁
機構進行裁決。約定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方法: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 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6、明確合同簽訂地。很多精心設計合同糾紛從實質上看都是合同詐騙,都涉嫌構成犯罪。對于涉嫌 經濟詐騙案件的受害人,首先應當到公案機關報案,而不是到法院訴訟,因為法院一經受理,合同詐騙案件就變成了普通的經濟糾紛。但是,一些騙子們往往精心設 計管轄權,使人們到本地公安機關報案時,發現本地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合同簽訂地條款的約定,對于追糾騙子的刑事責任和挽回自身經濟損失有著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合同詐騙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的履行地點。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對方的所在地,所以沒有意義。只有約定合同簽訂地點。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確地將簽訂地注明為本地或作為最后一方簽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轄權。
7、 約定擔保條款。當然,合同的當事人并不是總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擔保的。我們在這里提及擔保條款,只是提醒合同的當事人不要忘記爭取促使對方提供合同擔保,畢 竟,有擔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約定擔保條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進行,否則,可能會造成擔保條款的無效。約定擔保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事 項:
(1)、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擔保的,應審查擔保人是否有擔保資格。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 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為保證人。
(2)、用財產抵押時, 應審查財產是否可以抵押。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 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 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用下列財產抵 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 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 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二、 避免簽訂無效合同。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5種情形下的經濟合同屬無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中“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 同”與“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兩項,應引起特別注意。簽訂經濟合同時,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上,絕不能見錢眼開,見利忘義。目 前,我國法律體系已逐步建立健全起來,簽訂合同時,要了解雙方所屬地方政府或部門對合同中相關內容制定的行政法規,防止訂立的合同因與法規相違背而造成合 同無效。
案例:一個經營狀況良好,規橫較大的企業或公司每年與外單位簽訂幾十份合同,如果不懂《合同法,缺少經驗,盲目訂約,所簽合同肯定存在不少問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釀成糾紛。簽訂一份有效合同應符合哪些條件?
評 析:簽約時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辦事,把合同訂的合法、可行,確保合同的有效性。簽訂合同首先要注意合法問題。這里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合同內 容必須合法,即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和國家經濟計劃;二是合同條款必須體現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三是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一方 不得為牟取非法收入違反或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次,簽訂的合同要可行。所謂可行,是指簽約雙方要有履約能力,具備相應的設備、技術、人力和資金等條 件,使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與本身的實際生產能力或償付能力相適應,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此外,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 規定。
那么有的人問,在不知道違背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比如有個案例:某汽車改 裝廠與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買賣解放牌汽車20臺的合同。合同規定改裝廠5月供貨,并負責辦理汽車合格證及臨時牌照。改裝廠拼裝完20輛汽車后,辦理汽車合格 證及臨時牌照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出,國家規定不準買賣拼裝汽車。致使廠方不能按時供貨,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終止合同返還貨款。
評 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該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凡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不論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在主觀上是否出于故意,也就是說,不 論當事人是否知曉國家法律和政策,客觀上只在違反了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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