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需載明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對于協議離婚的在辦理離婚手續需提交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該協議是一個將離婚后可能涉及到的人身問題、子女問題、財產問題統一提前預防和做出解決的方法。如果在離婚的時候,面對種種的難題,都采用逃避的方式來面對,或者采用籠統的方法來處理,不遠過多談及和約定相關的細節,草率的.簽訂協議,可能會成為日后的隱患。因此,對于離婚協議不可草草簽訂,需要雙方思考實際問題、制定方案、找到雙方分歧和解決辦法,最終以一種書面形式將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落實到書面,在離婚后參照和履行。
對于離婚協議書的簽訂,協議書上需注明雙方的基本情況、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等,除這些外還須注明:
(一)、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二)、子女撫養問題,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期限,以及探視權的實行方式與協助義務等
(三)、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債權等財產的分割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與負擔
(五)、其他事項,比如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的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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