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調解協議書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下面給大家分享了借款調解的協議書,一起來看看吧!
借款調解協議書1
甲方:xxx,男,漢族,195x年 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xxx路516號7棟1單元10樓1001號,身份證號:5125011955071。
乙方:xxx,男,漢族,196x年12月3日出生,住宜賓xxx街南段61號,身份證號:512527196xxx。
甲方與乙方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x民法院受理,案號為(2014)xxx。現甲方、乙方在xxx人民法院的調解下,經充分協商,就該案件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乙方共同確認:
1、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45萬元人民幣(大寫:肆拾伍萬元整);
2、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原約定的月息2分計,自2014年10月1日起(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已經支付),暫計至2014年12月31日為27000元,以后按借款的約定的借款利率計至實際還款日止;
3、乙方應向甲方償還甲方律師費計22500元;
4、該案件訴訟費由乙方承擔;
5、該案件財產保全費由乙方承擔;
6、甲方就乙方提供的坐落于成都市xxx1幢11層1104號房產中登記乙方及其配偶xxx名下的產權份額享有抵押權,并有權就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乙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付清本協議第一條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項。
三、如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向甲方付清本協議第一條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項,甲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并就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四、本協議自甲方、乙方均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生效后,由xxx人民法院根據本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提交xxx人民法院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借款調解協議書2
甲方:xx市xx商貿公司,地址:xx市xx街10號,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總經理
乙方:xx商貿公司破產案債權人會議,地址:xx市xx街1 0號,會議主席:謝x
為了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給債務人xx商貿公司重振的機會,共謀發展。甲乙雙方經過反復協商,就xx商貿公司整頓和解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xx商貿公司將以公司近兩年的盈利作為償還債務的主要來源。另外,還包括近期從其債務人處追討來的欠款。
2.清償債務的辦法。每季度xx商貿公司與債權人會議結算一次,清償的債款由債權人會議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
3.清償債務的期限。近兩年內必須償還債權總額的旦%,剩余款項必須在三年內還清。
4.關于債務的減免數額。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免除債款利息部分。
5.在整個整頓期間,債務人將接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xx商貿公司一切重大經營決策的變化必須征求債權人會議的意見,并按月呈報企業財務狀況的`有關會計報表,
不得有任何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發生。
以上各項經人民法院許可生效后,對債權人、債務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協議對該協議產生法律效力以后形成的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甲方:xx市xx商貿公司 乙方:xx商貿公司破產案債權人會議
法定代表人:王xx 會議主席:謝x
借款調解協議書3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祥見授權委托書)
鑒于:
1、甲乙雙方均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并均作為上訴人提出上訴;
2、甲乙雙方在上訴過程中為妥善處理雙方之間的所有債權債務關系,有意和解。
為此,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雙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 萬元給甲方,甲方自愿放棄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賠償金額;至此,雙方所有債權債務結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張其他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稅款、管理費、補償、返還、訴訟費以及因該工程項目所產生的其他債務)。
二、雙方一致同意,一審時所產生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上訴費的減退自行辦理和承擔。
三、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乙方承諾當天將上述款項匯入甲方以下帳戶: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四、甲乙雙方承諾在上述款項支付后2日內內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撤銷上訴的書面申請。
五、雙方確認關于因承包合同所產生的糾紛遵照本和解協議書執行。本和解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所確認的款項支付完畢時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調解協議書】相關文章:
調解的協議書10-30
調解協議書06-19
調解協議書03-15
賠償調解協議書10-30
關于調解的協議書10-30
糾紛調解協議書07-24
打架調解協議書08-31
雙方調解協議書10-12
離婚調解協議書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