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導師聘任協議書
甲方(創業導師):
乙方(被輔導企業):
丙方(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 甲、乙、丙三方本著弘揚創新創業精神,營造創業創新精神,共同幫助創業成功,服務創新創業事業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火炬創業導師行動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義務輔導乙方,每月與乙方溝通交流不少于1次,每月累計交流時間不少于2小時。
2:甲方主動了解乙方個人及企業發展情況,并針對其困惑和問題給予指導,乙方有義務積極主動配合。
3:甲方有義務與乙方溝通進展狀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4:甲方有義務對丙方的創業聯絡員或咨詢師實行培訓。
5:甲方在自愿原則下對丙方整體經營管理人員(尤其是決策層)進行輔導培訓。
6:甲方對乙方有成功預期的項目,享有風險投入,并向創業投資機構推薦的優先權。
7:乙方有意愿與甲方就創業與管理問題進行較長期深入交流和對話,而非尋求單純的實務幫助。
8:乙方認同火炬創業導師計劃理念,并樂于投入時間與精力。
9: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提交個人簡歷及公司介紹、個人創業經歷及事業規劃、火炬創業導師行動目的簡述等申請資料。
10:乙方需積極主動地與甲方聯絡交流,同時加強與其他導師的交流。
11:乙方應向甲方和丙方提交季度和年度報告,并有義務對輔導進展進行總結和提出建議。
12:乙方應對甲方的.指導給予足夠的重視,如與甲方發生理念上的矛盾,需主動積極的與甲方溝通,并向丙方尋求幫助。
13:丙方有義務為甲方提供日常服務,信息溝通服務。
14:丙方有義務對甲方計劃的方針、方式和運行模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5:丙方有義務跟蹤甲方對乙方的指導活動,并對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16: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許可的活動幫助。
17:乙方有權決定是否采納甲方的意見和建議,決策后果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未征得對方同意,不得利用對方提供的信息(包括財務信息、商業秘密、其他知識產權等)從事具有盈利性質的活動。
18:三方履行本協議,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由三方協商解決。甲方和乙方存在嚴重分歧,經丙方協調未果時,任何一方可向導師行動秘書處提出終止協議的請求。
18:本協議書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9:本協議一式三份,自三方均簽章時生效,甲、乙、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字時間:年 月 日
簽字時間:年 月 日
簽字時間: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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